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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必备小炒及历年经典题型精选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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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必备小炒及历年经典题型精选资料.doc

    2023年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必备小炒及历年经典题型.doc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B百花纺织公司1995年4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10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协议,许可金华服装公司实行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服装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买施该专利。百花纺织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如何解决?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行专利许可协议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别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行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补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补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B 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请问:该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C陈某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某,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某批准借款,但规定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某,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局限性需要向吕某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偿还,批准借款。吕某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协议,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规定担保人王某还钱,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请问:(1)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2)本案中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协议可撤消,保证协议可撤消。一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该协议。协议被撤消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J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批准,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务变卖。 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涉及解决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F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公司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三年微利;可供分派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半年处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答:不合法。不符合股票再次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具有连续赚钱能力,财务状况良好。J甲商店采购员张某前往某市乙公司购买机械表3000只。张某见乙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进货后,经请示商店领导后,在购销协议上添加了30000块电子表的条款。货品运送途中,30000块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 ,逐以协议无效为由规定退货。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甲商店不能以协议无效为由规定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协议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由于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协议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协议无效为由规定退货。J甲某系 A 公司的出纳,由于 A 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A 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涉及几份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 A 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请问: ( 1 )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与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解决? ( 3 ) A 公司负责人是否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A 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J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转产闲置现转让,欲购者从速联系。"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白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的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协议纸填写了协议。协议内容为:甲厂供应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协议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协议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请回答:(1)   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 (2)   哪一行为实行后协议生效?(3)   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规定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达批准,此时,原协议仍有效吗?(4)   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协议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批准解除协议”。十五日内未予答复,这是默认吗?(5)   设甲厂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送公司代送,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是否于法有据?(6)   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十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 (7)   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 (8)   甲厂在履行协议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协议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乙厂填写协议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收到定金后;有效。只是协议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是;应由运送公司承担责任;无权;有权拒付;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J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 1999 年 3 月完毕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用了保密措施,并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申请发明专利。 2023 年 12 月 1 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 2023 年 8 月 9 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万元。2023 年 3 月,甲公司欲以 80 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合法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1 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 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协议发生纠纷,应如何合用有关法律?3 甲公司为什么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效力有何影响?4 该专利是否应当由于不具有新奇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5 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合用技术秘密转让协议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合用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合用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有关规定。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别人未经申请人批准而泄露发明发明内容的,该发明发明并不丧失新奇性。(5) 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合法竞争行为,由于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由于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J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公司, 2023 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 1 ) 1 月 1 日,市财政局对该公司机构及会计人员才干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无权检查。 ( 2 ) 2 月 8 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品的加盖乙公司印章。 ( 3 ) 6 月 3 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睬计工作交接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 2 年。 ( 4 ) 7 月 8 氏甲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5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公司会计事务简朴,甲公司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 ( 6 ) 10 月 12 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 7 ) 10 月巧日,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请问: ( 1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对的?请说明理由。( 2 )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解决方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 )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睬计工作交接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请说明理由。( 4 )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公司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对的?请说明理由。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对的?请说明理由。( 6 )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7 )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不对的。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解决方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睬计工作交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公司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对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公司必须设立总会计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不对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署名并盖章,设立;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署名并盖章后报出。(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从事该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L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在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假如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假如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在病态(不管当时是否确诊),即处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L李鸣于202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盯了为期2年的劳动协议,协议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某技术过硬,3个头答应5个月后为李鸣增长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5个月后的连续2个月李某并没有拿到增长的但是得到否认。无奈的李鸣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问:你认为鸣某应当得到增长的工资吗?答:应当。由于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协议,但在协议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协议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假如李鸣不乐意签订劳动协议,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M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协议。协议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公司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规定此基层不得按原承包协议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吗?答:在此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协议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单位所筌承包协议为有益经济协议。该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益,该基层单位协议当事人双方按照协议的各项规定履行协议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M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谋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谋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气愤,在严厉批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经理坚决拒收,并且第一批多收的2023斤也要牛谋自己解决。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气愤,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认可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23斤也要牛某自己解决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于,认可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认可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认可,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M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食油500斤、大米1050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翌日,乙持单据雇车前往甲粮库去货。粮库保管员验单付货 。但误将大米1050斤计作1500斤付给乙方装车。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逐向乙索要大米450斤,乙不认帐,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别人导致了损失的,属于不妥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并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导致了损失,属于不妥得利。所以应当返还。M某甲在乘座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23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问:该手机应当归谁所有?为什么?答:该手机应当归某乙所有。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并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某丙虽然以5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当归某乙所有。M某五金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濒于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遂将其并入该局所属的某机械厂,成为机械厂的一个加工车间。合并前五金厂欠某公司3万元债务,当该公司找到原五金厂厂长讨债时,该厂长说:五金厂已不存在,现在是个车间,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原债务也已勾销。请问该厂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所以,机械厂应当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3万元M某国有公司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公司一方面由公司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经协商拟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具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公司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请问:(1)公司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3)拟订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有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的方式上存在哪些缺陷?答:(1)不合法,由于国有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公司无权自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公司收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用募集方式设立。(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设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M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天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23万元,买人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该公可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答: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运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M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所有交货。百货公司表达,如价格降到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批准减少供货数量到3000件,并还价360元,3月底前所有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批准。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协议。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协议的什么过程?答:针织厂“羊毛衫,每件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所有交货”是要约,是符合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因此是要约; 百货公司表达,如价格降到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新的要约,改变了上述要约实质内容; 针织厂批准减少供货数量到3000件,并还价360元,3月底前所有交货,新的要约;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达批准,承诺。M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协议。重要内容: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机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0.15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日内付款。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受到货品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规定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该纠纷应如何解决?答:该协议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协议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协议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M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于199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化工厂在其普通肥皂上第一次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请问:此纠纷应怎祥解决?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M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均具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为此,保温行业许多厂家联系规定有关部门解决此事。 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由于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运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合法竞争行为。M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与摸奖活动,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 200 元;二等奖人民币 100 元;三等奖人民币 5 元。但实际其中无一、二等奖。 请问: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答: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 由于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 M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你那个店堂告示事实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请问:付某的规定是否能得到支持?答:付某的规定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协议、告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协议、告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具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减少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M某市职业技术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计算机设备。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有6家供应商前来参与投标。开标后,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为78.77万元、69.42万元、81.67万元、91.79万元、80.66万元 84.73万元。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于是填重向该书面评标报告。该学院报经市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当场宣布废标。请问:该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答:废标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规定。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精通评标业务知识。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而6家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符合废标情形。二是有较强的执业能力,依法评标,根据招标文献拟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地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中肯的评标报告。三是学院要重视投标工作,使政府预算顺利执行,保证政府采购的严密性。M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解决告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中报(每月1一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 2 个月,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请问:依照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解决?答:(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管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当按期办理纳税申报。M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公司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规定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其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对的?答:本案涉及的重要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公司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只要公司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公司就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公司就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公司所得税。S三个公司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钞票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派;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平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请回答: 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派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派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T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于1992年8月31日签订运送协议一份。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送期限6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品标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从南平车站出发,宋某派押运人一名,9月3日20时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平销苹果可得利润15000元减去解决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批准,纠纷未得解决。请问:(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补偿?(2)托运人宋某请求补偿的补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4)承运人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5)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是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品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6)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照例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多少天?答:应向终点站的承运方即沙平车站请求补偿。2、应按货品的实际损失计算。3、宋某因擅自多装1200包,对损失的发生应负责任,同时货品的包装也不合格。4、承运人因其对标有“鲜活易腐”的货车不采用积极措施挂运使其逗遛6天,以及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应负责任。5、违约金应按该批货品所收取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6、时效为60天W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规定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其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1996年12月,王六甲规定在宽限几个月偿还借款,利息不变。王春批准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征询。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违法?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如何计算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利率是否合理?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1)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协议在关于协议的利率方面有违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因1996年1月10日生效的协议,期限一年,但1996年12月,双方又进行协商,批准延期到1997年1月10日,诉讼时效应从这一天开始计算(3)担保人对未改变的借款协议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变更主协议,并未与担保人协商,因此对于改变后的协议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4)利率不合理 (5)可以支付违约金X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23年10 月 7 日购买的,价格是 750 元,此外支付了 40 元的安装费。许某选择该防盗门,重要是由于该厂家在广告中称其力购买安全门的用户买了 2 万元的保险。谁知 2023 年 7 月 30 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等物品价值 20 800 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派人进行了查证贯彻,并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的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请问:许某规定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白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白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补偿损失。Z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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