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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比较基准下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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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比较基准下滑.docx

    业绩比较基准下滑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宣布下调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原因是什么?有哪些理财公司的产品宣布下调?业绩比较基准的下调是否意味着投资者的实际收益降低?本文则主要从此视角出发,全面分析“业绩比较基准”这一概念的实际含义。本文纲要一、多家理财公司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二、何为业绩比较基准?(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前身为预期收益率(二)设置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有四大用处(三)业绩比较基准的五种表达形式(四)概念辨析: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三、业绩比较基准的下调并不意味着产品实际收益率的降低四、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相关过往处罚案例一、 多家理财公司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近期,多家理财公司发布公告,宣布降低旗下部分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笔者查阅公告,形成下方汇总表。以上需要说明的是:1. 以上仅整理近期理财公司宣布下调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对于少数上调的情况暂不考虑;2. 成立以来累计年化收益率系笔者根据理财登公布的产品净值数据整理换算而来;如上图,统计的八家理财公司、48只理财产品中,大部分是针对整只产品做调整,少数是调整其中的部分产品份额(例如苏银理财的恒源6月定开3期)。此外,下调业绩比较基准无非是两种情况:(1)产品当前实际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下限):在全面净值化转型之后,一方面受资本市场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波动较大;一方面是近期利率下行,导致产品收益率降低;(2)产品当前实际业绩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但是基于之前投资运作情况及对未来市场的预期,产品管理人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体现审慎性原则。而从业绩比较基准类型角度划分,上述产品调整的类型主要是以下四种:(1)调整前是单一数值型,调整后仍然为单一数值型:参考农银理财和青银理财的产品。如“农银安心·每年开放”第1期(经典款)业绩比较基准由3.95%降低至3.9%;(2)调整前是区间型,调整后也为区间型:这类调整或仅降低区间下限;或降低区间下限的同时调高区间上限;或下限与上限均降低。参考宁银理财和华夏理财的部分产品。如宁欣固定收益类半年定期开放式理财5号由3.6%-4.0%降低至3.3%-4.0%。(3)调整前是单一数值型,调整后是区间型:参考招银理财和光大理财的部分产品。例如招睿颐养丰润一年定开2号增强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由4.1%调整至 3%-4%。相比单一数值型而言,区间型可以给管理人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4)调整前是区间型,调整后是单一数值型:此类产品较为少见,原因是随着产品净值化转型,理财产品未来或许会参考公募基金的一套,意味着的产品用单一数值型来表现业绩比较基准的方式会越来越少。二、何为业绩比较基准?(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前身为预期收益率2018年以前,我们经常会遇到理财销售文本上写着该产品预期收益率为XXX或在XXX范围内;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作为表外业务,资管产品应该打破刚兑,而预期收益率实际上为“刚兑”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后,资管产品“预期收益率”、“最低收益率”等类似表达形式正式消失。而对于理财产品而言,其业绩表现方式经历了以下重要时间节点:1. 2005年,首部针对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的法规出台,“预期收益率”开始被用于银行理财领域2004年,光大理财发行了首支理财产品,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出台,明确商业银行在宣传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时,可以用“预期收益率”字眼,但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2. 2008年,2部通知下发,首次规范“预期收益率”的滥用2005年之后,“预期收益率”被各大银行滥用,过分夸大宣传,成为获客的一种手段。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市场动荡,理财产品收益率发生较大波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会领导对理财产品重要批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部通知下发,要求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避免有意夸大或者过分渲染产品预期收益率等大而化之的风险披露方式。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3. 2011年,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发,新增商业银行对于未达到预期收益理财产品的披露要求2011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出台,其中明确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旨在做好业绩归因和投资者解释工作。4. 2014年,对于三种不同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会计核算和资本计提方法对于银行而言,理财作为表外业务,天然享有不用计提拨备,也不影响资本充足率等优势,因此在2014年以前,银行较多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将表内资产出表,以此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2014年,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分账经营和分账管理不同收益类型的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参照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计提相应的风险资产、拨备,以及计算资本充足率;·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但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根据非标债权所承担风险的实质情况,在表外业务、授信集中度、流动性风险等报表中如实反映;· 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5. 2018年,资管新规下发,要求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理财市场“业绩比较基准”形式正式来临2018年,资管新规下发,指出刚兑存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等问题,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型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同年,理财新规下发,明确: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的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下发表明理财领域“预期收益率”时代正式过去, “业绩比较基准”时代的正式来临。虽然业绩比较基准一词在2018年以后才进入理财市场,但是2002年其已经开始在公募基金领域出现。1. 2002年,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到“业绩比较基准”一词,不过并未对其进行解释和具体说明;2. 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中提到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用来比较同期公募基金净值表现,并提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式是指数型,即某一股票指数与某一债券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合成的基准;3. 2009年,建行披露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标准版本,首次提到业绩比较基准的属性为“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4. 2009年以后,证监会旗下资管产品陆续采用“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自2009年开始,证监会旗下资管产品陆续采用“业绩比较基准”的表达方式,例如2009年的基金专户;2015年的私募资管计划(征求意见稿);2016年的私募基金,而在2016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中,更是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误导投资者,使其相信能够在未来获得受保证的固定收益。监管部门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将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如管理人采用“约定收益率”、“未来收益率”等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不符合法规要求。但是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投资策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应当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不得变相用于宣传“预期收益率”。所以,目前理财产品要求不得采用宣传预期收益率,实际上是参照证监会的一套,而综合下来,不同监管体系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不同,目前证监会旗下的产品在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上相对银保监旗下要更严格:2019年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设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为固定数值,而目前理财产品使用此种形式较多。而目前对于业绩比较基准该如何选择,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各资管产品尚未有明确及统一的规定,仅证监会在关于就修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的通知(未生效)有过较为详细的说明:· 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二)设置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有四大用处1. 于投资者而言,是一杆秤虽然在全面净值化时代,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代表实际收益,但是在众多可选择产品中,除了看投资周期、底层资产、管理人外,业绩比较基准也是其中的一个关注点,甚至是主要关注点。正因如此,理财产品之间普遍存在打“业绩比较基准”战的情况,为了几个BP要几番斟酌,因为长期的购买习惯导致客户只认产品预期收益率,一旦自己家的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具备竞争力,那么必将影响到产品的销售。而公募基金实际上是淡化了业绩比较基准这一比较方法,不同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在产品间并不会有明显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价竞争,因为客户不会特别关注,只关注基金经理的实战业绩。所以,理财产品离真正的净值化时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客户陪伴和投资者教育还需要持续。2. 于管理人而言,是及格线,也是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3.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计提超额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的标准2020年,中基协首次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超额业绩报酬的三种计提方法:· 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业绩报酬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即业绩比较基准),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虽然在私募基金领域,较为常见的高水位的超额业绩报酬法,但是在理财中,浮动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应用在业绩比较基准用“固定数值”和“区间数值”展示的理财产品中,对于固定数值型,浮动管理费一般是规定按照超过这一数值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区间数值型计提基准一般是业绩比较基准下限/中位数/上限。例如,光大理财“阳光金18M丰利6期”对于产品到期实际收益超出业绩比较基准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而对于超额业绩报酬具体的计提比例,部分机构也做了规定:·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限制超额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的提取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者保护机制,目前仅证监会做了相关限制,而对于银保监旗下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无明确规定,即最高可100%提取。4. 投资者和卖方机构存在一定争议或纠纷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作为赔偿依据九民纪要中提出,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金融消费者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或宣传资料中载明了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单一数值型);(2)合同文本或宣传资料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区间数值型);虽然在全面净值化时代,对于资管产品,投资者是自担风险,但是若销售/发行机构未能尽职尽责,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三)业绩比较基准的五种表达形式1. 固定数值型如宁银理财发行的“宁欣固定收益类3个月定期开放式”33号理财产品A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4%,这种表达方式简单、直观,也有利于管理人计提超额业绩报酬,但是目前证监会禁止旗下产品(私募基金和私募资管计划)使用这一形式,原因是防止机构利用业绩比较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2. 区间数值型如光大理财发行的“阳光金6M添利1号”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在“3.65%-4.15%”,这种方法适用于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相对于单一数值型更为谨慎保守,但攻守有序,给管理人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3. 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例如,光大理财发行的“阳光碧灵活1号”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这种产品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适用于追求绝对收益的理财产品。4. 指数或指数组合型例如光大理财发行的“阳光红新能源主题”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20%”,这种产品一般追求相对收益,投资资产挂钩相应的指数。5. 基准利率与指数之间的组合例如,光大理财“阳光金2号”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 1 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2%)×9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其中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整存定期存款利率挂钩债券类资产,沪深300指数收益率挂钩权益类资产。此种方法能够将不同类型的资产做好明确的业绩归因,适用于追求相对收益的产品。总体而言,业绩比较基准的大小主要受投资资产类型、投资周期等方面的影响。同时,会存在同一产品不同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不同的情形,是由于不同份额的产品面向的投资者不同,通过设置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达到收取不同浮动管理费的目的,从而影响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收益。例如,宁银理财2021年10月发行的“宁银理财宁欣固定收益类3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33号”理财产品,其A份额(面向宁波银行及部分其他渠道客户销售)业绩比较基准3.4%,C份额(面向宁波银行白金卡(月日均资产达到30万)个人客户、薪福宝客户、企业财资客户和企业APP渠道专属客户销售)业绩比较基准为3.5%,产品浮动管理费计提比例为55%,若产品年化收益率大于3.4%,则C份额的客户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要大于A份额的客户。(四)概念辨析: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等· 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在产品开始运作之前设立的投资目标,并不代表实际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核心是为投资者服务;·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管理人设定的提取浮动管理费的基准,管理人对产品实际业绩表现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提取管理费,目的是激励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使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对于单一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产品,其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一般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对于区间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产品,其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一般为区间的上限、下限、中位数;· 七日年化收益率: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连续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产品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化收益率。万份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若连续七天的万份收益分别为R1、R2、R3、R4、R5、R6、R7,则第七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所以七日年化收益率仅为最近连续七日的万份收益折算出来的年化收益率,投资者拿到手的收益实际为每日的万份收益。· 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是产品业绩表现的衡量,是指成立到现在产品净值的变化,再换算成年化收益率。三、 业绩比较基准的下调并不意味着产品实际收益率的降低业绩比较基准的下调,是产品管理人基于当前市场环境和实际运作等因素,将投资目标和投资者的期待降低,体现审慎性原则。业绩比较基准只是参考,不代表实际收益,因此其下调也不意味着产品实际收益率的降低。四、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相关过往处罚案例如上图,笔者查阅法询智库,搜索2018年资管新规过后各机构销售/管理资管产品因 “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宣传/应用不当而受处罚案例,共检索出来36条,其中处罚/处分颁布单位含证监会、中基协、中期协,暂无银保监对旗下机构的处罚。相关处罚案由如下:1. 宣传/推介产品收益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二是以业绩比较基准名义约定产品收益率。而这两种方式都是严格禁止的。2. 刚性兑付:指管理人宣传/推介产品收益率之后,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按照固定期间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3. 上调业绩比较基准误导投资者: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员工在浦鑫系列资管计划已将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变现,高比例持有无法按照估值完成变现的流动性不良证券的情况下,公司于上述资管计划开放期间,与未赎回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上述资管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合同约定的5.4、5.15、5.4均上调到8,误导投资者。4. 公开宣传: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信息,此处主要违规点在于公开宣传这一行为。5. 期限错配:将每日开放申赎且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收益的基金,大比例投向本公司管理的回款期限较长、封闭运作、非标准化的应收账款类基金的情况。此处存在两处违规点,一是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收益,二是底层资产期限错配。6. 合同未及时更新,仍出现“预期收益率”等字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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