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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2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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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2年版.doc

    附件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持续巩固我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成效,打造招标投标领域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明文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第四条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建成后归项目所在县(区,包括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理和使用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招标投标活动一律下放项目所在县(区,包括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负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招标程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评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和履行、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全过程、全链条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落实资阳市“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有关要求,出现领导干部有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应及时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第二章 招标人第六条 严格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且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第七条 招标人应使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主动使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规范招标行为。第八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须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并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文件存在妨碍公平竞争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不得出具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由相关责任人(单位)签字盖章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重点对以下内容予以审查:(一)是否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二)是否存在直接规定外地投标人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三)是否存在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的情形;(四)是否存在将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六)是否存在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七)是否具备成熟的招标条件;(八)是否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评审(分)细则以及投标企业资质、业绩、能力、信誉和人员资格等条件;(九)是否存在不合理增加投标企业经济负担及其他义务的情形;(十)是否存在其他妨碍公平竞争、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第九条 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不得自行招标。招标人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的构成方式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须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开标后需要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第十一条 除下列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形外,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再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一)高度100米以上、单跨跨度36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或构筑物工程;(二)深度或者高度15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三)交通工程及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五)大型桥梁、港口、设计标准50年一遇及以上的水利工程、泵站、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3公里及以上隧洞或隧道、电站及电厂(含核电、火电、水电)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六)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七)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工程。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用按固定价格计入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报价,安全文明措施费和规费结算时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应使用最高限价方式招标,不得使用费率招标。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结果至投诉期结束前,对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开展全面校核。重点校核中标候选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绩,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经校核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虚假、伪造、篡改、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人依法依规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评标结果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可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责令暂停公示评标结果,待投诉处理结束并对存在问题的评标结果进行纠正后,再依法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除现金缴纳形式外,可以采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缴纳,缴纳形式由缴纳单位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六条 落实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第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挂网30日前,在招标投标指定媒介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招标人)名称、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主要建设内容、招标方式、招标公告计划发布时间、合同估算金额等招标项目有关内容,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准。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在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第十七条 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功能运用,实行中标通知书在线发放、中标合同在线签订、各类保证金(保险、保函)在线递交。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投资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必须招标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其招标的程序、要求、管理与一般招标项目一致。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在线电子数据形式向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第三章 投标人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材料、证明或承诺等方式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可以通过在线系统提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或异议。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分包的项目,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内容、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在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中主动接受监管,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不得与他人串通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影响项目履约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四章 招标代理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和参与工程项目招标决策咨询中,应充分听取招标人意见,科学合理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合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当配合招标人完成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结果,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事宜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并对招标人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否则承担与招标人同等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保密条款,应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因泄露信息引起的投诉、诉讼及其他后果,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其他从业人员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不得擅自更换人员,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需要更换的,应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费用。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文件和资料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主动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对招标代理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受到行政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扣减其信用分值。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服从交易现场、监督部门管理,禁止出现违反现场纪律、职业规范、法纪要求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明确的无效标或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否决投标处理。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及评标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或者否决投标决定的,须向投标人发出否决投标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解权。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高限价方式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否决投标决定后,剩余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且其投标报价均超过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视为此次投标不具充分竞争,评标委员会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独立参与评标,出具评标结果并对评标结果负责。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插手、干预独立评标和影响评标结果行为的,应向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督人员报告。第六章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第四十条 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取消资格或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之间报价差额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义务,严禁擅自更换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更换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一)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二)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的;(四)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五)因重病或者重伤(需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真实有效证明)导致不能履行职责2个月以上的;(六)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七)因工程内容出现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停工半年以上的;(八)因死亡或失踪的。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实行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第七章 标后履约管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本单位承办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同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标后管理台帐,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对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合同履约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分包、质量、安全、进度以及投资控制等情况履行全面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标后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处置,需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现场派驻人员、机械设备等和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严格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人员压证施工制度。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必须按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投标结果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合同价格形式、风险因素及其范围、争议解决、工程预付款支付及扣回、工程量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性、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合同签订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非中标单位进场的,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依法查处。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应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决(结)算手续。第五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纳入常化态监督检查。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严禁以备案、会审等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灵活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在线巡查、事后书面报告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托电子交易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方式灵活开展开评标现场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过程中,若查实存在妨碍公平竞争、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严肃开展行政执法,同时与对应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信息共享,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上载明的责任人(单位)应做重点参考。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运用电子化在线监督方式完成项目招标投标全程监督管理,主动、全面、正确的履行监督职责,履职情况全程留痕,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再监督,不依法履职的严肃追责。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第五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四)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按照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处理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第五十七条 强化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严格实行负面行为记分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调查处理(处罚)、记分工作,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第五十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依托“信用资阳”全面记录市场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定期公布严重失信名单。第九章 其 他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所列的具体条款中,涉及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工作指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工作指引从2022年x月x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健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资发改发201950号)、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资发改发202051号)、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国有企业备案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相关问题的通知(资发改发20195号)、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加强招投标监管的通知(资发改发2017238号)、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事项的通知(资住建发2017197号)、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使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的通知(资住建发202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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