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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139-200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ocument 3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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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0139-200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地方标准(document 38页).docx

    最新资料推荐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 DB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 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 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目 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1 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 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 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8.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 地质灾害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说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A.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级别与易发程度指数对照表表5 用地规划建议表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C.1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适用于在建工程和已建工程用地及矿山井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是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量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DB50/143200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B50/5018-2001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3.1.2 地质灾害易发区 zone where geological disaster is easy to occur 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3.1.3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zone where geological disaster is hard to occur 不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3.1.4 地质灾害危险性 possibility of occurrence and hardfulness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3.1.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ppraisal of possibility of occurrence and hardfulness of geological disaster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估量。3.1.6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岩体和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3.1 7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离开母岩下落的岩体。3.1.8崩塌 rock fall 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3.1.9 泥石流 debris flow 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3.1.10地面塌陷 ground collapse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地质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开采塌陷。3.1.11 地表移动 ground movement开采波及的范围从地下发展到地表,使地表发生移动和变形的现象。3.1.12 塌岸 bank caving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3.1.13 岩溶 karst可溶性岩层被水长期溶蚀而形成的各种地质现象和形态。3.1.14 规划用地 planed land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用地。3.1.15 建设工程用地 land used for building project实施建设工程的用地。3.1.16 矿山 mine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活动所在地。3.1.17 地质环境 geological environment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3.2 符号3.2.1 计算参数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指数 采动影响程度指数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降水量指数 成灾后的可能损失指数 矿山受采动影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指数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3.2.2 分区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4 总则4.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宜符合表l的规定。表1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判定因素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环境中等复杂地质环境简单地形地貌地貌单元种类超过两种 两种 一种地形坡角>351035<10沟河纵坡度>251025<10沟河切割深度>201020<10地质构造断裂构造可见断层;裂隙超过4组,间距小于0.3m偶见断层或破碎带,有34组裂隙,间距多为0.31.Om无断层,有02组裂隙,间距大于1.0m岩土界面倾角>251020<10一般结构面对斜(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大 中等 小 岩体结构类型碎裂、散体结构薄厚层状结构巨厚层状整体状结构岩性特征土层厚度>128212<8岩(土)性差异大中等小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对岩土体的影响程度大中等小地下水对岩土体的影响程度大中等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0.05<0.05临空外倾结构面对斜(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大 中等小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 >20520<5破坏地质 环境的人 类活动土质边坡高度>15815<8岩质边坡高度>301530<15洞顶围岩厚度<1倍洞跨13倍洞跨>3倍洞跨采空区占矿区面积比例>351035<10注1:临空外倾结构面对斜(边)坡的不利影响“大”指结构面倾角2060的顺向坡;“中”指切向坡或结构面倾角1020 或6075的顺向坡;“小”指逆向坡或结构面倾角小于10或大于75的顺向坡。注2:为重力加速度。注3:不良地质现象中的岩溶系指已发生和可能发生塌陷的垂直或水平岩溶现象。注4: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地质环境复条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除不良地质现象占调查区面积、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和临空外倾斜结构面对斜(边)坡稳定性影响3项外,其它项中首先满足9小项者(地形坡角、岩体结构、其他结构面对斜(边)坡的影响程度、岩土界面倾角、土层厚度等5小项中至少应有1项满足)即为该等级。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和临空外倾结构面对斜(边)坡稳定性影响3项中,任l项为复杂即为复杂。地表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应从水位及水位变化幅度、流速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应从水的类型、水位埋深、水量及水质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地震参数按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应含影响范围的面积,影响范围可根据地形条件及工程类比法确定。对已得到治理的不良地质体,在判定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时应降低一个档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的4小项中,任1项归入复杂栏应视为强烈,任l项归入中等复杂栏应视为中等强烈。 用边坡高度或洞顶围岩厚度或临空外倾结构面对料(边)坡的不利影响决定复杂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调查区面积l0时,应降一个档次。己支挡边坡所影响的面积大于调查区面积l0时,也应降一个档次。 矿区面积为采空区和拟采区面积之和。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4.2.1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塌岸等不良地质现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稳定性,滑坡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成、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降水情况、植被情况、人类活动情况、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稳定性,崩塌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对地面塌陷应调查形成塌陷的地质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塌陷影响范围,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对塌岸应全面收集气象与水文资料,调查岸坡的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岸坡结构、地下水、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及塌岸影响范围,塌岸的发展趋势,及其危害性和危险性。4.2.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斜坡和边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边坡的关系以及基岩面性状,分析边坡可能破坏方式、边坡岩体类型和因减载作用造成滑坡发生或复活的可能性及边坡破坏或滑坡的影响范围,以及稳定性、危害性和危险性。 对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成和状态,填方高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滑动、沿原地面滑动和因加载作用造成滑坡发生或复活的可能性及边坡破坏或滑坡的影响范围,以及稳定性、危害性和危险性.对斜坡应调查斜坡的长度、高度及坡度,斜坡物质组成和状态、岩土界面倾角,斜坡类型及破坏的可能影响范围,以及斜坡的稳定性、危害性和危险性。4.2.3 对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塌岸及斜(边)坡的具体分析可参照DB50/143200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50182001建筑边坡支护技术规范进行。4.2.4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不在第4.2.1条之列的其他不良地质现象的调查分析可参照国家或重庆市有关标准进行。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5 1 一般规定 5.1.1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对规划用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在着重了解不良地质现象种类、分布范围、规模及发育特征的基础上,对规划区进行分区评价并对规划提出建议。5.1.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调查区内存在的不良地质现象种类、分布范围、规模、成因类型、稳定状态、危险性、影响因素及防治概况。 调查区内存在的与地质环境有关的人类工程活动类型、强度、范围、历史、己造成的危害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工程建设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方式和诱发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和危害性。 调查区内水库、江河岸坡的稳定性、岸坡再造的类型、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5.1.3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应以搜集资料和地质调查为主,对地质环境复杂而一般调查难以了解的地段宜辅以井、槽探及人力钻探等手段。5.1.4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的成图比例尺应以能清楚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为原则在总体规划阶段可采用1:50001:10000,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可采用1:1000-1:2000。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调查面积大于2时,可采用1:2000-1:5000。环境地质剖面图比例尺可采用1:1000-1:2000,用于反映结构面与斜坡关系的剖面纵横比例尺应一致且不应小于1:500。5.1.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评价调查区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影响用地规划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进行估算。5.1.6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程序可按附录A图A.1进行。5.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5.2.1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应根据区内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的异同、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的异同、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可能性的异同和降水量,结合易发程度指数进行。可分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和地质灾害不易发区。5.2.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根据宏观判定的各小区,按照表1的格式分别确定,当小区地质环境判定因素及结果基本相同时可归并。5.2.3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也应以各小区(或规并后的小区)为基础,按公式(1)分别计算。 (1)式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取值由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两部分构成。基本分值在地质环境复杂时取0.75,在地质环境中等复杂时取0.50,在地质环境简单时取0.25:附加分值由表2确定:表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表地质环境复杂程度重要判定因素地质环境复杂时各个达到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地质环境中等复杂时各个达到复杂或中等复杂标准因素的附加分值地质环境简单时各个达到复杂或中等复杂标准因紊的附加分值达到复杂标准的因素达到中等复杂标准的因素达到复杂标准的因素达到中等复杂标准的因素地形坡角、岩体结构、结构面及其组合对斜(边)坡的影响程度、岩土界面倾角、土层厚度O.O2O.04O.OlO.03O.O4O.06O.O3O.05O.O2O.04O.OlO.03O.O4O.06O.O3O.05O.O2O.04O.OlO.03不良地质现象占调查区的面积、临空外倾结构面对斜(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的强烈程度0.030.050.030.05 注: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由临空外倾结构面对斜(边)坡稳定性影响、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决定时,采用表中分数线下方数据;由其他因素决定时采用分数线上方数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附加分值应是表内相应复杂程度栏中各因素附加分值的总和。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多年平均量大日降水量 多年年平均降水量 1200140010001200 800100090105 0.901.00 0.800.95 0.700.907590 O.80O.95 O.70O.90 O.60O.856075 O.700.90 O.600.85 O.500.80 多年最大日平均降水量超过105时按105计,低于60时按60计;多年年平均降水量超过1400时拉1400计,低于800时按800计。 多年年平均降水量和多年最大日平均降水量均大时取大值,多年年平均降水量和多年量大日平均降水量均小时取小值。5.2.4 当采用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进行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时,各区对应的易发程度指数由表4确定。表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地质灾害易发程魔指数()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0.90 地质灾害极易发区0.900.90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0.800.60 地质灾害中易发区0.600.50 地质灾害低易发区0.50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5.3 分区评价5.3.1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根据各区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结合地质环境条件指出各区地质灾发育特征及其危险性。5.3.2 在分区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用地规划建议。用地规划建议一般情况下可参照表5进行。表5 用地规划建议分区名称用地规划建议地质灾害极易发区不宜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规划应慎重,不宜规划人群集中及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一般不宜规划可能导致高切坡、高填方、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规划基本不受限制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规划不受限制注1:表中高边坡系指高度大于15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太于8的土质边坡(含填土边坡)。注2:表中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功能的项目。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1 一般规定6.1.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之前进行。6.1.2 进行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取得附有拟建物平面布置及整平高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等资料。6.1.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及地质环境特点确定,宜大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6.1.4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可按附录A图A.2进行。6.2 评估分级6.2.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按表6分级。 表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建设工程重要性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复杂中等复杂简单 重要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二级 三级 三级注:当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小于0.5大于等于0.1,线状工程长度小50大于等于25,按表6划分评估等级时应提高一级,用地面积大于0.5及线状工程长度大于50的建设项目均应为一级(不含矿山及水库)。6.2.2 建设项目重要性应按附录B确定.6.2.3 在附录B之外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很严重为重要,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6.3 评估要求6.3.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手段应以搜集资料和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一级评估尚应辅以勘探手段。一、二级评估地质测绘应满足简测要求,三级评估地质测绘应满足草测要求。对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评价有重大影响的不良地质现象,当采用地质测绘与调查手段难以正确作出建设工程适宜性结论时,二、三级评估也应辅以适当勘探手段。6.3.2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图比例尺应根据评估范围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1:1000。6.3.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了解地质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应以可能产生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为主要内容。 6.3.4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外,尚应分析受拟建工程影响程度及对拟建工程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一级评估宜按DB50/143-200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5018-2001建筑边坡支扩技术规范及国家和地方其他标准进行定量评价。二、三级评估有条件时也宜进行定量评价。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6.4.1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6.4.2 现状汗估应确定评估区已有不良地质现象的特征、类型规模、分布范围,评价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地质灾害发生后对拟建工程的危害作出估计。6.4.3 预测评估应根据拟建工程类型、规模及特性预测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并对灾害发生后造成的危害作出估计。预测评估应考虑工程建设诱发加剧的地质灾害对建设工程以外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危害,必要时尚应考虑建设工程以外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的地质灾害对拟建工程的危害。6.4.4 综合评估应综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估算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对建设工程用地的适宜性作出结论,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6.4.5 对面积或长度较大的建设工程用地,当地质环境差异较大时,应分区、分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别作出适宜性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作出建设工程用地的适宜性结论。6.4.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灾害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按表7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大损失中等损失小可能性大危险性大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可能性中等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危险性小可能性小危险性中等危险性小危险性小6.4.7 当评估范围内可能发生多个地质灾害时评估范围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各个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形成区和影响范围大小综合评定。6.4.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应根据受威胁人数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表8分级。表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损失大小分级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受威胁人数(人)损失大>1000>35>300损失中等100100053550300损失小<100<5<50 损失大小由损失大向损失小推定,受威胁人数、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三因素中有一项为损失大即为损失大,有一项为损失中等即为损失中等。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是不良地质体分布范围和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之和。6.4.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可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防治费用按表9作出评价。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占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比例()>301030<10 大不适宜不适宜基本适宜 中等不适宜基本适宜适宜 小基本适宜适宜适宜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是专门防治地质灾害的费用,不应包括地基性能(承载力、抗变形能力、抗渗能力等)不满足拟建工程要求而采取地基处、加深基础等措施所增加的费用。6.4.10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可采用工程类比法估算。6.4.11 当在用地范围内调整平面布置或整平标高可以降低地质灾害危险性,减少地质灾害防治费用而又不影响拟建物功能时,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提出调整平面布置或整平高程的建议,当这种调整将改变用地的适宜性结论时,也应对调整平面布置或整平高程后用地适宜性进行评价。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地下开采的规划矿山、在建矿山、生产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露天开采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技本规程第6章进行。7.1.2 矿山范围应包括矿山开采设计范围和矿山生产生活设施分布范围。7.1.3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包括矿山范围、采矿影响范围和影响此范围的不良地质现象分布范围,以及由采矿影响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体所威胁范围。7.1.4 矿山地面保护对象应包括矿山范围和采矿影响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建(构)筑物、交通工程、地表水体、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地质遗迹、农业科技园区、商品粮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7.1.5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可按附录A图A.3进行。7.2 评估分级7.2.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矿山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和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采矿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10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矿山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 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复杂中等复杂简单 重要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 二级 三级. 三级根据初步分级结果和采矿影响程度按表11进行矗终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评估初步分级采矿影响程度强烈较强烈不强烈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7.2.2 矿山地面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地面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及受威胁人数多少双指标确定,其中一项达重要即为重要,达较重要即为较重要。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可根据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划分。在附录B之外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末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很严重为重要,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受威胁人数多于300人为重要,50300人为较重要,少于50人为一般。7.2.3 采矿影响程度应根据生产规模、开采总厚度、开采宽深比、开采深厚比、顶板管理方法、排矸(渣)量、矿井排水量、对地表水体及井泉的影响、地表变形值按表12综合评定。表12 采矿影响程度划分 判定因素 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 强烈 较强烈 不强烈生产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开采总厚度 >3.5 1.53.5 <1.5开采宽深比 >1.4 1.21.4 <1.2开采深厚比 <80 80140 >140顶板管理方法自然全陷落 局部充填 全充填排矸(渣)量 () >30 530 <5矿井排水量 () >1200 3001200 <300地表变形 值斜率() >10 310 <3曲率() >0.6 0.20.6 <0.2水平变形() >6.0 2.06.0 <2.0 采矿影响程度应由强烈向不强烈推定。除开采深厚比及地表变形值2项外,其余项中首先满足4小项者即为该等级。 矿山生产规模应按附录C划分。 开采深厚比及地表变形值2项中任一小项归入“强烈”一栏,即为强烈,任一小项归入“较强烈”一栏,即为较强烈。7.3 评估要求7.3.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将影响矿山范围主要保护对象的地质灾害作为评估重点,应了解矿山地质环境并对采矿影响范围和程度作出分析评价。7.3.2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全面搜集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开采及监测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成图比例尺应根据评估范围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1:5000。7.3.3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调查下列内容: 矿山范围内的保护对象。 评估区的地质环境、地表变形、不良地质现象、井下采空区及岩溶引起的地表塌陷和井泉疏干。 矿山范围内矿床(井田)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矿层(体)赋存条件,覆岩岩性、厚度及透水性等。 矿山规模、开采层位、总厚度、采空面积、开采宽深比、深厚比、顶板管理方法、矸(渣)排放量及堆场、矿井水排放量、对地表水体及井、泉的影响、水质及开采沉陷范围。 矿山对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7.3.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2条规定外,尚应分析受开采影响程度及对保护对象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7.3.5 各级评估在第7.3.1条第7.3.3条未作规定的其它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第6.3条的规定。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4.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依次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4.2 现状评估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地表变形及地质灾害特征,评价地质灾害对保护对象的危害,判断影响稳定性的主要因素,圈定危害对象,估算可能的损失情况。7.4.3 预测评估应包含下列内容: 根据矿山基岩裸露程度、矿层(体)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方式等因素,预计充分采动角、最大下沉角、覆岩破坏高度、地表移动边界、地表倾斜、曲率、水平变形等移动变形参数。变形移动参数可参照附录D进行计算,也可类比确定。 根据预计的地表移动变形参数,分析矿山采动环境地质效应(如井下突水引起的地表塌陷和并泉疏干等),判别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根据保护对象所处位置及抗变形能力,预测评估保护对象可能遭受破坏的程度和损失情况。7.4.4 综合评估应综合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估算地质灾害防治及赔(补)偿费用,对矿山开采的适宜性作出结论,并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建议。7.4.5 对面积或长度较大的矿山,当矿山地质环境或采动影响程度差异较大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别作出适宜性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矿山开采适宜性结论。7.4.6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采矿影响程度和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由(2)式确定。 (2) 式中: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指数; 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指数,可能性大取1.00、可能性中等取0.67、可能性小取0.33;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按表13划分 采矿影响程度指数,强烈取1.00、较强烈取0.67、不强烈取0.33; 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可能损失指数,损失大取1.00、损失中等取0.67、损失小取0.33。 当>0.75时为矿山受采动影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大;W=0.600.75时为矿山受采动影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0.60时为矿山受采动影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小。7.4.7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受威胁人数、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矿山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表14划分。7.4.8 矿山开采适宜性应根据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赔(补)偿费用占矿山项目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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