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18篇)_担保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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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18篇)_担保合同范本.docx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18篇)_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依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头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商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由于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二】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并由乙方供应抵押担保,丙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宜,经友好协商,现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贷条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元)。 2、借款期限: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率:月利率%。 4、借款用途:。 5、上述借款款项由甲方转入乙方以下指定银行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到账后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借款人不向出借人出具借据不影响本合同借款事实的认定。 6、利息支付:乙方先支付利息后使用资金。 二、担保 (一)抵押 乙方供应座落于肇庆市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 (二)保证 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3、保证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起至乙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三、担心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 1、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3、丢失商业信誉; 4、出现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形; 5、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时;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按商定利率计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商定支付利息或逾期偿还本金,除应连续偿还尚欠本息,还应按未还本金额的日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因不能依约还款,乙方在借款期满后还款或在诉讼中还款的,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方式偿还。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主见债权的,乙方应担当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的变更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年月日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三】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 鉴于乙方与丙方就_项目于_年_月_日签订编号为_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托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供应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供应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_号主合同商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 其次条:保证范围及方式 甲方为丙方供应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_%,数额最高不超过_(大写),币种_。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担当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根据主合同的商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担当担保责任的形式 甲方担当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商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其次条担保范围商定的金额,即不超过_元。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依据主合同商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日,即至_年_月_日止。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需全面履行主合同商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1、乙方未根据主合同商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根据主合同商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 3、乙方未供应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准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状况,并乐观协作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五、乙方有义务协作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状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状况准时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商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商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八、甲方在担当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六条:担当担保责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恳求,必需采纳书面形式,并供应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假如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商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供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担当担保责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_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保证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全都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_月_日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四】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供应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供应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商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与债务人办理商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详细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其他业务: 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商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或者供应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担当担保责任。 其次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4.5抵押人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7.1抵押物品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4.7.2抵押人转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4.7.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别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等,抵押人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7.2保险费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担当。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7.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恳求权或者向第三人恳求赔偿的权利。 7.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准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8.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8.2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准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8.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商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帮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0.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商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商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商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10.2新的债权不行能发生。 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10.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10.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1.1.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商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11.1.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11.1.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11.1.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11.1.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11.1.9其他严峻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见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11.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连续按本合同商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供应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由抵押权人确定。假如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商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挨次,亦由抵押权人确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12.2.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12.2.2未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12.2.3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2.2.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12.2.5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12.2.6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条 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拆迁的特殊商定 13.1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物发生征用、征收或类似情形需要拆迁(以下统称“拆迁”)的,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_日内通知抵押权人。 13.2若拆迁补偿采纳权利调换补偿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偿债务,抵押人应以拆迁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连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协作抵押权人为调换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权预报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担当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供应其他担保。 13.3若拆迁采纳货币补偿形式,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存入保证金专户或以存单质押等形式为债务供应担保并签订相应担保协议。 13.4抵押人违反本条商定的,应按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费用担当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第十五条 解除权异议期 抵押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行使解除权的,抵押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抵押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抵押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6.1诉讼。由抵押权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16.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抵押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状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权人份,抵押人各份,债务人份,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声明:抵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殊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以下无正文 抵押权人(签章) 负责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收日期:_年_月_日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五】 担保人_先生/女士情愿担保被担保人_先生/女士在被聘用单位聘用期间,遵纪守法,遵守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聘用合同商定的各项义务,决不违法乱纪,侵吞聘用单位财务或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此,经担保人与聘用单位协商全都,特订立本担保合同,以资双方信守。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被担保人侵吞聘用单位的财物,按被侵吞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 二、被担保人违法乱纪给聘用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数额计算; 三、计算确定上述各项损失数额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聘用单位为实现侵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上述各项的数额,由聘用单位据实计算。 如没有相应的证据,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不得对计算结果提出怀疑和否认。 其次条 保证的期限 对一般事项的保证期限自被担保人被聘用之日起至终止聘用三个月后止。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供应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各项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聘用单位既可直接向被担保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条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担保人在收到聘用单位发出的赔偿损失通知之日起七天之内,即应履行保证责任,将被担保人应担当的赔偿数额一次性全部偿还聘用单位。 第五条 其他商定 一、本担保合同为不行撤消的担保合同; 二、本担保合同为无先抗辩权的担保合同,担保人只有在先履行保证责任后,方可对聘用单位行使抗辩权; 三、聘用单位与被担保人变更聘用合同书,无须先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也无须书面通知担保人。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电 话: 生效日期: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六】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恳守信、协商全都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需合法使用。 其次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商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供应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照实供应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根据商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九条 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值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全部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意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担当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借款人未根据本合同商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商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下列状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1、借款人供应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状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马上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峻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担当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状况,或有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力量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担当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出借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 (签字、手印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担保合同4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其次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至 。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削减,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担当责任。 第.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条商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转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挨次安排: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商定事项: 其次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全都看法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其次.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附: 号抵押合同项下: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权证书/编号: 处所: 抵押物评估价值 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 万元 备注: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个人资金担保协议书【篇七】 抵押权人(全称): 抵押人(全称):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供应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供应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商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1.1抵押权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与债务人办理商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详细包括:(以划“”的为准): 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 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 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账户透支 其他业务: 1.1.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商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1.3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或者供应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4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担当担保责任。 其次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担当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4.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4.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全部权或者处分权。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状况。 4.5抵押人照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状况。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7.1抵押物品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实行其他强制措施; 4.7.2抵押人转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4.7.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别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当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状况。 6.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等,抵押人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7.1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