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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交通系统安全检查内容)精编版[8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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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交通系统安全检查内容)精编版[81页].docx

    最新资料推荐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为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司制定本制度。1、每月30日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组织公司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安全常识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文件并贯彻落实。要求驾驶员必须本人参加,并有签名。无故不参加者,按公司规定扣风险押金50元。2、每月28日召开事故案例分析例会,凡出现事故,无论大小,都要对事故原因、责任划分、损失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以提高思想认识,增加安全意识。要求各车队长必须参加,并在各车队传达会议情况。3、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每月不定期召开安全会,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总结当月交通安全情况,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死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4、安全部每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行车岗位知识培训和技术培训,并进行考试,不合格下岗待职。5、根据季节、客流等变化因素,每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营运、技术部负责培训、考核。6、每年年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总结会,对一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总结、分析,制定下一年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桦甸市客运公司2011年1月6日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机关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供油等统一由办公室进行管理,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安排调度。 2.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因事不能停入车库的车辆应存放在统一指定的停放处,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特殊情况需向外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向办公室通报,如需加油的,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原则上不得有其他开支。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且必须由本车司机驾驶,不准换司机,其过桥过路费、油费由借车方负责。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除按2元/公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外,并处以应收费用5倍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一起后果自负。 5.对车辆由财务室分别建立油料登记本,实行按出差里程计划供油,如遇在外加油须在登记簿注明。每月由办公室将各台车辆的耗油情况进行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只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所有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第二条 车辆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正职后副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先会议后出差,先保证工作需要后私人用车的原则。为确保领导工作用车和机关急需用车及重要工作用车,正常情况下出差车辆应当返回待用。 2.领导及各股室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局领导和股室用车,先填写统一印制的出差及用车申请单,由分管局领导签具意见,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统一进行安排、调度。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办公室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凭办公室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3.局机关工作人员遇以下情况需用车的,报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用车费按0.5元/公里收取。 第三条 车辆驾驶与行车安全 1.驾驶员不得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驾驶员未提前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到办公室,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2.实行车辆使用油料定额管理后,每台车里程表的数据必须与结算单上的数据相吻合,考虑到司机加油、洗车、修车等因素,每月每辆车允许超出实际结算单公升数的5%。超出的费用司机本人承担。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四条 车辆维护与修理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映敏捷,处理及时。 2.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搞好清洁卫生,出车前必须检查制动、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及时添加机油、电瓶液等,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填写维修报批单,经领导检查鉴定,由办公室向领导报批后,方可修车。修理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与打价,结算由财务室会同司机结算,将换下的旧零件带回验收。修理费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主任审批,超过二保维修以上的,由办公室负责进行修车监察并与厂方核价,经用车监督小组审核后报局长、主任审批。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后方可维修,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准报销。具体流程如下:司机提出申请修车书面报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上交局长、主任审批有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确定维修厂家结算(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结算并签字)。 4.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教育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1、 安全教育的意义在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能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生产。2、 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教育,是为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3、 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广泛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在生产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不断。教育培训的方法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司乘人员、生产工人,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经验教训,讲课及座谈,开展安全竞赛及安全月等活动,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力求做到切实有效。4、 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学习每年不低于十次,培训学习人员不低于95%,必要时可深入到每台车进行教育培训。5、 公司专职安全人员培训学习,每年不低于12次,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和格人员调整岗位或警告处分。6、 公司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严肃处理。7、 加强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法制教育,使从业人员深刻理解生产与安全、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纠正各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8、 搞好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应掌握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技能,真正把安全技术知识变成进行安全操作的本领。9、 做好典型事故教育。运用一些事故案例,结合本职岗位的实际进行教育,使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10、 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指示精神,对重要安全生产文件要在各种会上反复强调,大力宣传,使从业人员真正理解和掌握。11、 强化安全教育,确保教育质量。坚持“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弄清事故原因、责任人和群众受到教育、防范措施),追究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原因、责任,给责任人必要的处罚。12、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有计划、有选择、有目标,突出重点,体现效果。13、 注重教育形式,通过宣传栏、知识竞赛、观看录像、会议等形式,使安全教育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积极开展“安全月”、“安全周”等安全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一、目的安全检查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生产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涉及到生产系统本身及各个环节以及与生产有关的各个方面,包括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人为因素等等,力求系统化、完整化,不漏掉任何可以导致危险的关键因素。二、 职责分管经理负主要管理责任;技术部负责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安全部负责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进行检查;营运部负责对车内设施、驾、乘人员资质及营运单据进行检查;稽查队负责对“三品”检查。三、 具体措施1、查思想:要认真检查公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情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情况。 2、查制度:检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包保责任制以及事故处理情况。3、查管理:检查公司各生产营运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进行情况。4、查隐患:检查不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5、查安全设施:检查各种安全设施,如冬季营运车辆必备的防滑设备,消防器材符合标准要求。安全检查不论是普通检查还是专项检查,都要深入一线,深入到每台车辆、每个岗位,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有所侧重,突出重点,按照以上5个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四、安全生产检查形式1、岗位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从业人员对各自岗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巡查,由安全科安全值班领导负责,安全监督员对各作业场所和岗位按日常检查的要求进行巡查,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3、定期综和性大检查,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由主管安全副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实施,按照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的要求,逐项对照落实。4、专项安全检查,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设施等专项检查,由安全科不定期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各行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车检员、维修人员等参加,根据季节变化,及对安全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检查。6、事故隐患整改跟踪检查,由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结果向生产副经理报告。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1、安全检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的工作,必须专人专管,落实内容和责任,使安全检查制度真正推动和确保安全生产。2、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针对不同安全因素,确定检查的内容,表格由职能部门编制,检查的内容与要求由相关部门主管和分项主管填写。3、定期组织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根据安全工作的要求,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全面检查。4、对易发生事故的车辆、设备、营运场所或维修工序,职能部门要适时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查时应有方案,有明确的检查重点和方法。5、根据季节的特点,由职能部门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雨雪季以防滑、防冷、保暖等为检查内容,夏季以防暑降温为检查内容。6、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切实抓好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假期内对安全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的检查和监控。7、按照日常安全检查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巡逻检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严格控制。8、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和复查,以确保整改落实和尽快消除事故隐患。桦甸市公路客运公司2011年1月5日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参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奖惩制度。一、奖励制度1、对全年无事故,无严重违章违纪的;车况保持良好,服务优异的;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表现突出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2、对连续多年无事故的优秀驾驶员给予重奖。二、处罚制度1、每月例行检查中,服务质量、服务设施、车况不良的,扣风险保障金200元。2、证件不全的,过期未审验的,与所驾车型不符的,或其它原因不允许驾车的驾驶员,扣风险保障金500元。3、违反操作规程驾车的,或违章违法驾车的(如超员、超速、酒后驾驶,驾驶过程中接打手机,疲劳驾驶等),按有关规定处罚。4、通过公铁平交道口不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的,扣风险保障金200元。5、不按规定使用GPS的,扣风险保障金200元。6、不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的,扣风险保障金200元。7、未按规定维护、审验车辆或车辆未通过技术等级检测平等的,扣风险保障金500元。8、卧铺客车没实行1+1铺位的,扣风险保障金1000元。9、未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政策的,未执行与公司签定的安全生产协议的,扣风险保障金500元。桦甸市公路客运公司2011年1月8日责任追究制一、为预防和减少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综合办公室是事故责任追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协办。1、 公司经理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决定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处理。2、 安全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对经理负全责,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管理及监督,负责对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指导,组织对事故的查处和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处理。3、 道路运输安全领导小组,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安全制度实施、指导、检查与监督,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修订,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活动方案,研究分析和查处各类事故及责任追究。4、 技术安全部在分管经理领导下工作,对分管副经理负责,负责道路安全运输的日常工作,履行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责任,负责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培训,开展资质审查及安全情况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对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负责组织路检、路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三检”制度执行监督,协调交警、保险部门的事故处理。5、 营运部在业务副经理的领导下工作,对业务副经理负全责,严把营运准入关,监督检查车内的各项设施及设备齐全有效,加强对乘务员的安全管理及服务的岗位培训。6、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经理和主管经理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工作方针和规章制度,对各自分管部门实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实施教育、例会和组织活动,组织自检自查、纠正违章,协调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安全管理各项工作。7、 专兼职营运员、安全员、安全检查员在部门领导下履行安全管理职务和责任,对本部门领导负责,严把本职工作关,执行制度、坚持原则,依据管理职务纠正违章。8、 驾驶员在车队领导下负道路安全运输直接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规,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合同,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活动,执行车辆保养和“三检”制度,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二、安全生产管理追究制 1、发生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部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立案并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协助上级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属经理责任的,依据上级机关责任追究制,接受上级部门的责任查处。 (2)、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完备,以包代管,安全教育不到位,不履行安全合同,责任不到位的:对主管安全工作副经理给予降级处分;对安全管理部门等分管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给予调离或开除处分。 3、属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证件不全未按规定准入运营的车辆:根据责任对分管副经理给予降级处分;根据责任对技术安全部长、有关车辆管理人员、车队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对具体负责管理人员给予调离或开除公职处分。 4、属经营者、驾驶员责任的:对经营者终止合同;对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事故责任,由上级事故调查组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桦甸市公路客运公司2011年1月8日隐 患 排 查 举 报 奖 励 制 度为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和整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桦甸市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举报范围(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中毒或较大财产损失应及时上报而隐匿未报的事故。对举报此类事故经查属实,可视情况奖励举报者1000元至2000元。(二)生产经营场所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场所中,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及专家评估确认的,可视情况奖励举报者300元至500元。 (三)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是指应取得国家行政许可的,未取得而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者500元。 (四)举报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属实的,视情况奖励举报者100元。二、举报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一般性安全隐患按上级规定时间(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综合办公室(安全),并对上报的数据要有排查明细登记,确保隐患排查信息的准确性。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重大安全隐患应迅速组织专家评估,确定整改方案,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同时上报主管部门。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有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资料应经企业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积极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后,主动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举报受理单位为局综合办公室。举报电话为0432-6248510。对所有举报,由接报人登记报领导签批,指定专人依法及时进行核查或委托有关部门核查。由综合办公室(安全)交办或转办的,相关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反馈综合办公室(安全)。三、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接报人员要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露,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四、奖金发放奖励由经办核查举报事项的人员提出,所属科室负责人审核,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支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为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排查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为系统内客货运输企业、道路施工单位、腾达养成护公司、公路客运总站、物流中心站等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或监管职能单位。主要包括:1.道路营运客货运输企业(厂站)、办公场所及消防设施等;2.公路客运总站人员密集场所;3.客运公司的锅炉设备;4.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施工单位和住所;5.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单位。二、职责分工1.综合办公室(安全)按照职责对系统内具有安全管理职能单位、安全监管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2.具有安全管理职能单位对管理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直接监管。3具有安全监管职能单位依法履行其职能。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三、监督检查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隐患治理资金保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分析报告制度及隐患报告、举报和治理奖励制度等各项制度。企业要每月20日前将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综合办公室(安全)备案。2. 综合办公室(安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四、隐患处理1.综合办公室(安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市政府实行挂牌督办。2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运输管理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交通局应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4.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运输管理所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隐 患 定 期 排 查 制 度进一步开展事为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排查时间各单位应当建立隐患定期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单位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上来,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分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班组、车主及个体经营业户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间、职能科室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具有行业管理或监管职责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要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及规范化。局综合办公室(安全)每两月至少开展一次系统内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同时有针对性地对重要领域、重点行业进行抽查。二、排查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四)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的落实情况。(七)安全基础工作、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九)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十)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十一)省、市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专项检查内容。三、排查形式隐患排查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不定期排查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开展。四、治理期限一般性隐患应立即治理,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治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难以立即治理到位的重大隐患,重大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监控管理,治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80天;需要延长时间的,按分级管理制度,由市安委会或市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五、安全监管(一)运输管理所对场、站及运输企业具有安全管理职责;对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监管职责。(二)地方海事处依法对水上运输具有安全监管职责。(三)局综合办公室(安全)加强具有管理单位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安全)制定并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制度为加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隐患级别及危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分为、级)。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治理排除或能在15日内治理排除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大,需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且治理难度很大的隐患。二、级别确认重大隐患采取分级确认。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市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确认,或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评估确认;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市安委会及省直有关部门确认,或由市安委办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对构成级重大隐患的,报省安委会或安委办确认。三、基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一患一档”制度,把隐患整改的情况作好书面记录,主要内容: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申报情况、公示情况、责任人、应急预案及措施、整改资金投入、完成时间和验收结果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患一档”制,主要内容有隐患名称、部位、主要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专家评估意见、整改方案(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保障、责任人、整改期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进展情况等。相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一患一档”,其中三级重大隐患“一患一档”主要内容有隐患分级、申报、公示、整改进展、验收申请、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确认书、销案批复、关闭通知以及其他与该隐患有关的资料。一级和二级重大隐患“一患一档”主要内容有隐患申报以及上级批转下来的有关资料等。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分 级 制 度为加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隐患级别及危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重大隐患分为、级)。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治理排除或能在15日内治理排除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大,需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治理,且治理难度很大的隐患。二、各级职责根据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第六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治理;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造成难以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隐患的级别,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属于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重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告。”市政府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级以上重大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治理;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市安委办监督治理;级重大隐患根据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由市相关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治理。三、级别确认重大隐患采取分级确认。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市安委会及市有关部门确认,或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评估确认;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市安委会及省直有关部门确认,或由市安委办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对构成级重大隐患的,报省安委会或安委办确认。四、基础管理隐患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所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建档管理;综合办公室(安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一般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建档管理;市有关部门和综合办公室(安全)负责本行业、本辖区内级以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建档管理;市安委办负责辖区内级以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建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为加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示级别一律实行重大隐患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实行分级管理,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各县区安委会或其安委办或市有关部门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级以上重大隐患由市安委会或其安委办公开发布和挂牌督办,级重大隐患报省安委会或其安委办。二、公示时间及方式隐患公开发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一般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采用适当形式向全体员工通报。级及以上重大隐患,市安委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级重大隐患,由上级安委会或其安委办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每年不少于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在全市范围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隐患,可以发布临时公告,向公众告知。三、公示内容隐患公开发布主要内容:隐患所在地、隐患所在单位、隐患基本情况和等级、隐患类别、治理措施和要求、治理目标和计划、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治理资金来源、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四、监管形式市安委会或有关部门对本级挂牌督办的隐患实施具体督办,并对下一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市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级以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督查,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时向市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季报表;上级安委会或其安委办对级以上重大隐患挂牌治理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督查,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时向省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季报表。隐 患 排 查 治 理 责 任 制 度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等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二、监管部门职责行业主管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三、相应法律责任对因工作开展不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特制定本制度。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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