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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bxx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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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源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修bxxf.docx

    托管协议 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管理人: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6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8六、交易安排11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13八、资产净值估算和会计核算14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18十、集合计划收益分配18十一、信息披露19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管20十三、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21十四、集合计划费用21十五、禁止行为22十六、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23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25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26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6二十、或有事件26二十一、其他事项26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27鉴于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开源证券拟发起设立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开源证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名称: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法定代表人:李刚注册资本:13亿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邮政编码:710061)负责人: 谢宏儒营业期限:持续经营联系地址:西安市朱雀大街中段1号金信大厦12层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开源证券稳定增值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登记结算、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的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等行为按照以下约定进行监督和核查。1、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2、如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且在限期内未予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1、集合计划管理人定期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集合计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因此所遭受的损失。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若托管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示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1、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依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依据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7、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二)集合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1、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2、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全部认购资金转入集合计划托管人为集合计划代理开立的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三)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集合计划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4、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代表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本集合计划名的联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3、集合计划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集合计划托管人所托管的本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根据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可以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展银行间债券业务。管理人负责与有关代理人签订银行间债券业务代理协议,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及报备手续由代理人负责(有关事宜由代理协议另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业务所涉及的债券交易及债券清算均由代理人办理,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由托管人办理。管理人应及时将债券转让协议及划拨指令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据此办理资金收付。2、根据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也可以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开展银行间债券业务。托管人负责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代表本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集合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其他相关协议,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六)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以上合同保存期限自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20年。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一),载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生效日期,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2、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3、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二)指令的内容指令是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运作集合计划资产时,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指令。(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指令(附件二)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管理人已经书面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得到托管人的回函确认,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复核并执行,不得延误,对于当日15:00之后收到的指令,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执行失败的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集合计划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若托管人因投资监督需要要求管理人发送相关交易解释、说明等文件,则视托管人收到上述有效文件时间为收到投资指令时间。(四)被授权人的更换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书面传真回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传真回复视为通知已送达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之时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集合计划托管人。(五)其它事项1、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做表面一致性审慎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对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指令而使集合计划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3、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下达指令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确保集合计划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管理人未采取措施情况下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4、对于可能存在管理人由于管理原因、内部道德风险导致发出的指令,如托管人复核与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应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管理人不得以不知情、相关人员犯罪、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划款指令无效或者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六、交易安排(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建立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1、资金划拨(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下简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指令时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确认;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进行表面一致性核对。(2)对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复核并执行,不得延误。如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的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表面不一致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暂缓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要求其确认相关指令,若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并与管理人电话确认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未予确认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如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或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管理人超头寸交易,集合计划托管人不予垫款,有关责任及后果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3)集合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书面传真回复集合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集合计划管理人确认。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传真回复及电话确认之时起生效。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使用汇兑(限本集合计划专门账户使用)。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1)因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办理。(2)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3)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结算要求办理。(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集合计划的资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四)参与、退出的业务安排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约定,在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五)参与、退出款的清算、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款,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七、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一)认购参与(以下简称认购)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认购参与资金必须全部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认购截止日或集合计划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集合计划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集合计划认购资金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二)存续期参与和退出1、T日,投资者进行集合计划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在各销售网点、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网站上告知投资者。2、T+1日15:00前,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T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更新集合计划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退出数据向集合计划托管人传送。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3、T+2日,销售机构将参与资金划入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人将参与资金从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划出至集合计划托管专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4、T+4日,集合计划管理人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指示托管人于T+5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推广机构指定账户。划款当日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退出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八、资产净值估算和会计核算(一)集合计划资产估值1、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2、估值方法(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净价交易的债券、交易型指数基金ETF、场内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和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上市的非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该证券的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净价交易的债券估值时,可考虑税收的影响,对估值净价进行调整。(2)认沽/认购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及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上市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外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6)本计划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信托计划以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在封闭期内逐日计提收益;(8)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管理人应在新的估值方法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3、估值程序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进行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交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本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4、暂停通告净值的情形(1)集合计划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和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管理人和托管人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托管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T日集合计划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披露并及时报告证监会。(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即每份集合计划单位的净值,等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总数。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资产估值依据以上(一)款进行。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的2小时内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集合计划管理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三)集合计划账册的建账和对账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集合计划管理人按日编制集合计划估值表,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集合计划托管人办理集合计划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按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集合计划管理人核实。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四)集合计划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集合计划财务报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投资管理季度报告和集合计划托管季度报告、集合计划投资管理年度报告和集合计划托管年度报告应分别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季度、每会计年度通告一次,分别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内通告;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上述文件往来承担保密责任。3、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集合计划托管人在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通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通告,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一)集合计划管理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二)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投资行为:1、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未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4、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明确约定拟进行的投资品种且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认可的除外。(三)托管人依据与管理人核对后的估值结果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十、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收益由信托计划收益、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十一、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1、除按照管理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对外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集合计划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1)非因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2)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1、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均是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责任人。2、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通告、集合计划季度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及其他必要的通告文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予以披露。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托管人提供,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托管人不因其所出具的托管监督报告的内容与形式对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违规投资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投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3、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集合计划需披露的信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4、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必须在管理人网站通告投资者。十二、集合计划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管(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完整保管各自的记录集合计划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集合计划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合同和委托人档案资料等,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二)有关集合计划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变更后,管理人和原托管人有义务协助新托管人接收集合计划的有关文件。十三、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请参见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有关技术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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