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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dhr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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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司法观点合同债权篇)dhra.docx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合同债权篇1.履约保证金不等同于违约金裁判要旨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否具有补偿性、惩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来确定。2.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裁判要旨涉外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未经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破产,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3.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裁判要旨应收账款不是物权法中的物,应收账款质押也不是物的担保,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优先受偿权。4.法院调解应坚持受案范围原则和协议可履行原则裁判要旨1法院调解应坚持法院受案范围原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人民法院无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出具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对人民法院出具法院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该调解书。当事人主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当事人坚持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应裁定驳回起诉。2.法院调解应坚持调解协议可履行原则。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因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根本目的,因而实现不了法院调解制度定纷止争的价值功能。没有可履行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调解协议,法院审查应不予确认;已经确认的,应当再审予以撤销,继续对原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5.定作人选任承揽人不当应担责自带车辆为工程承包人装卸土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致害人与该承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定作方存在选任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裁判要旨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出卖人开具发票的义务系合同的从给付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7.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8.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告知义务及赔偿限额条款裁判要旨在货运合同法律关系当中,托运人负有详细、完整地告知承运人有关货物信息的义务。因托运人未尽告知义务所致的承运人不能预知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9.经营活动中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裁判要旨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某一单个证据,只有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出准确的定性。10.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裁判要旨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合同律师11.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裁判要旨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用,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对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2.第三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事后第三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三人。12.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13.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于蒙)14.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于蒙)15.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吴晓芳)16.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予支持。(杨永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17.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与合同的性质不符合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类型。当合同的性质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含有结算标准和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内容转化为合同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合同相关条款的效力。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不应支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集)(冯小光)18.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期)19.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在审理有关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纠纷时,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合同应当得到积极、全面的履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故意依据其经济上的强势,利用他人的窘迫、轻率、无经验,致使约定的财产给付不具有对价性和均衡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时,为防止合同自由的滥用和维护交易的公平,合同部分条款或全部合同方可撤销或变更。(载民事审判与指导总第35期)20.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21.妨碍举证的事实推定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本案审理涉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吸收民事证据妨碍规则,确立的事实认定的法律推定方法。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实已经被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法官推定的事实内容是确定的这三个条件。在具备上述条件下,法官经向证据持有人释明对证据持有的认定及不提供证据的后果,可以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本案还涉及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文中一并予以探讨。22.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认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是否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顺序,以及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是认定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必要条件。在适用中,需要结合相关的合同条款对上述条件是否成就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上海律师23.为票据支付关系提供保证担保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票据基础关系和商业承兑汇票关系即多个法律关系并存时,当事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当义务人(付款人)未按期履行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义务,其保证将全款支付给权利人(持票人),构成担保法上的保证担保;担保函承诺该“担保函自本行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本行全部履行上述义务即告自动失效”,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二年;同时根据担保法第20条有关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规定,保证担保人的抗辨权的范围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24.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益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它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在“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或者”,而双方当事人协议使用的是“顿号”。“或者”前后词语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25.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数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一些法律、部门规章中涉及“以前”、“以后”的表述以及习惯上的理解,采用否定、相反、排除意义的,一般不包括本数,其他的往往是包含本数)。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所涉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如无特别的约定,应当包括本数。对本案的处理,涉及有关合同的解释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对合同真实意思不同解释的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合同解释方法作为解释合同文本内容和含义的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共同订立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最终作为裁判的依据。26.关于存款关系中存单效力的认定问题作为存款凭证的存单,其效力取决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当存款关系真实性被确认后,即使存单本身存在瑕疵,亦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存款人是在银行正式的营业场所,由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的存款手续。因此,不能要求储户具有识别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存单和印章的义务,而应当由银行对因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民商27.工行内部业务部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为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营业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原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对外营业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撤并、改建完毕。在此期限内未撤并、改建为办事处或分理处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案所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违法借贷,存款合同无效。2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认定问题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区别。区分这两种纠纷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只要出资人将款项交付金融机构或者直接交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其他凭证,出资人从金融机构或者用资人处取得高额息差,就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其中,查明出资人收取高额息差与否是为这类纠纷定性的关键。2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案的处理实践中,界定一个纠纷到底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还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对正确处理该类纠纷至关重要。在确定纠纷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后,如何认定“指定用资人”一节就成为明确当事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关键。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认定,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解析。、30.存单纠纷案件性质的认定与处理本案当事人对陈立新在沙塄河信用社存入100万元及存单的真实性无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规定,本案性质为一般存单纠纷。沙塄河信用杜在办理沈建国挂失、转账过程中违反央行的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措,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31.企业租赁承包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对企业承包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处理企业承包合同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如何区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实施的是领导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承包经营行为,企业被承包经营后,其企业性质是否予以改变及承包经营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一宗案件及我国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32.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合同性质本案性质即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还是合同纠纷,或违约与侵权竞合,按照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本案为合同纠纷,一审原告起诉主张对方侵权并不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33.正确认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对当事人争议所依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关键。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一般性规定。该法律规定表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评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反之,当事人间即使合同成立,如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规定,法官在解决具体案件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判断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即:双方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如法人订立合同是否存在解散、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形,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双方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有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等。34.包销合同与转让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当事人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将房屋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时由转让方无条件给予配合,售房收入汇入受让方账户,而售房风险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可以自由确定销售的价格,如果销售价格高于受让价格,则其赢利;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受让价格,则其亏损;如果房屋未售出或者未全部售出,则由其无条件买断。此类合同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命名为包销合同,但符合包销的法律性质。即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类合同纠纷作出明确规定,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35.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对于指导民事审判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这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违约方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就不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此外,本文还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性质以及担保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36.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约定转移债权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并通知了债务人,但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何确认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来看,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撤销合同的权利。通知到达,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但该条并没有限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诸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诸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随着民事调解书的被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37.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涉及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与受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为相结合,诉讼才能成立,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这一具体案件进行审判。但是,审判实践中,往往发生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和其最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权利主张不相符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法官正确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从中找出案件蕴涵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即:提示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核心所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原告临沂鑫圣园公墓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墓管理处)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区政府与区民政局就500亩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确认其拥有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但区政府没有为公墓管理办理鑫圣园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该500亩土地使用权尚不在公墓管理处名下,就是说,其诉清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是公墓管理处依法应当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基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公墓管理处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处理在当事人均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后,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要看案涉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涉及终止履行的问题。终止履行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损失以及赔偿责任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作出认定。38.运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本案主要涉及如何运用证据规则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的问题。该案系建筑工程结算纠纷,在10年内文酒公司共承建宝石厂近30个工程项目,由于双方在许多工程中的施工签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备,致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认定。为本案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精神,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39.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认定合同效力的要件应当为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合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能将违反国务院所属各行政部门就行业管理发布的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内容也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条件。40.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惜助其他科学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并作出判断结论。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但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予以解决。41.诉讼时效的举证与诉讼结果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故此,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界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或者界定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依赖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从司法实践看,定期债权应当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不定期债权则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从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不定期的债权变更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债务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均应推定为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债权人自己举出对已不利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42.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行起诉。43.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可证性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对条件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要求,相关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理论通说可以对条件适格与否的认定提供相应参考依据。除此以外,着眼于民事法律制度本质,从民事审判功能和民事裁判方法的角度出发,判断某一事实能否成为适格之条件时,首先要看该事实是不是可以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如果不能,则该事实不能成为民法上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44.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该予以酌减,应该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人民法院不宜主动酌减违约金。45.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在众多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设定有纠纷解决方式的条款,尤其是在签订制式合同时更是如此。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忽略该条款的相关内容及如何协商处理。这就给日后一旦出现纠纷,通过何种方式进行解决埋下了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清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民事纠纷采用或裁或审的制度。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无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清、仲裁事项不明或者没有选定仲裁机构哪种情形发生,均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46.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释明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35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在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第34条亦分别以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说明”等类似表述规定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情形。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但是,诉讼当事人大多并不精通法律。有的甚至不知法律为何物。在难以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比例不高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或诉讼能力不足发生的主张不明、不充分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得以及时救济,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无疑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法官就可以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论,从而发现案件事实的真实,为当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参与民事诉讼,避免因当事人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成为案件审判结果的因素,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释明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释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远不能涵盖释明权的全部内容和实践的需要。法官如何保持中立原则,在充分草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过合理的限度向当事人释明,理论上均存在争议,以致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官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程度、时机以及释明的效力等掌握不一,或由于释明不当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现象。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一起终审判决为例对上述问题作粗浅探讨。47.如何对合同效力及合同是否生效进行综合评判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但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履行的;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效力产生了异议,则合同效力的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合同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48.财产侵权纠纷案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49.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转移。二、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可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又通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将资产包中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0.合同解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51.采矿权纠纷案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在网站发布公开拍卖推介书的行为,实质上是就公开拍卖事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受要约人与之建立合同关系,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争议时,该要约邀请对合同的解释可以产生证据的效力。二、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由于无法预料的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52.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裁判摘要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53.合同内容可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54.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的表见代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55.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营销协议纠纷案56.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57.居间合同纠纷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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