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陈胜盗窃、销赃案.docx
最新资料推荐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陈胜盗窃、销赃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强(化名杨欣,绰号“马牯”),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瑞金市象湖镇华塘路。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8年12月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海琼,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裕浩(又名赖建明,绰号“米果”),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象湖镇莲塘村郭屋组12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国信,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小军,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瑞金市象湖镇绵塘路金桥巷31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战林,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谢屋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小茂,江西省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周红林(化名周文龙),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市场6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辩护人廖泽方,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胜,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瑞金市泽覃乡丰田村岗背小组14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犹淦,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6)第 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犯盗窃罪,被告人陈胜犯销赃罪,于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有生、代理检察员张丽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强及其辩护人谢海琼,被告人赖裕浩及其辩护人江国信,被告人钟小军及其辩护人刘建林,被告人杨战林及其辩护人钟小茂,被告人周红林及其辩护人廖泽方,被告人陈胜及其辩护人王犹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被告人曾强通过杨小勇(在逃)介绍,了解到被告人周红林在广州会销售赃车,并留下了周红林的电话号码。后被告人曾强、赖裕浩等人与被告人周红林取得了联系,且形成了由曾强、赖裕浩等人负责盗窃轿车,周红林负责销赃的盗窃团伙。具体犯罪事实为: 一、200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及杨建林(在逃)在赣县人民广场怡景苑,采用剪断报警器线路,撬坏电路锁的方法,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162,084元的赣B15986猎豹车盗走,并将车开往广东方向。途中,被告人曾强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周红林,到路上来接车。被告人周红林接到电话后,立即与被告人陈胜赶往广东新丰县境内,并以26,0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几天后,被告人周红林又将该车销赃给庄锦辉(另案处理)。该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廖建春。 二、2005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及杨建林在宁都县供电局,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将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价值136,310元的赣B31263猎豹车盗走,并将车藏匿在瑞金市沙洲坝镇的山上。当晚,被告人周红林、陈胜到瑞金,以2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开至广州后销赃,得赃款28,000元。 三、2005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及杨建林在宁都县梅江镇新华书店北侧的小巷内,将停放在巷内的一辆价值89,148元的赣M10555三星越野车盗走,并将车藏匿在瑞金市塔下寺附近。第二天,被告人周红林、陈胜到瑞金,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开至广州后销赃,得赃款26,000元。 四、200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及杨建林在石城县西华南路135号,欲将停在路边的一辆价值124,338元的赣M99635三菱车盗走,被人发现后,三人遂弃车逃跑。 五、200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小军及杨建林、刘小生(在逃)在石城县琴江镇琴江招待所院内,将停放在此的价值25,500元的赣B36059三菱车盗走,并将车开至瑞金。被告人周红林以1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后开至广州,以同样的价格销赃。 六、200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在会昌县延伸街,将停放在路边的价值142,650元的赣B40978猎豹车盗走,由赖裕浩、钟小军将车开至广州,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周红林,后周红林将该车销赃,得赃款36,000元。 七、200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及杨小勇(在逃)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巷内,将停放在此的价值40,512元的赣B10882三菱车盗走。由杨小勇将车开至广州,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周红林,后周红林以同样的价格销赃。该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李卫荣。 八、2005年元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在逃)在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名流大酒店内,将停放在院内的价值139,480元的赣B09866猎豹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将车开至广东省饶平县销赃,得赃款21,000元。 九、200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丁建平(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长汀县芳芳公园,将停放在园内的价值20,400元的闽F10126中联吉普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丁建平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得赃款15,000元。盗得闽F10126车后,被告人曾强、杨战林、朱文彬又在长汀县一中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价值110,768元的闽D33988猎豹车盗走,由杨战林、朱文彬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得赃款30,000元。 十、200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红林与杨楠(在逃)在瑞金市龙都宾馆看中一辆价值48,400元的赣AB7190桑塔纳2000轿车,两人约好由杨楠将该车偷出,周红林在路边等侯。该车后由两人开至广州卖给庄锦辉,得赃款24,000元。十一、2005年元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在瑞金市绵江小区步行街,将停放在车库内的价值144,235元的赣B00007猎豹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得赃款21,000元。 十二、2005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在瑞金市绵江小区步行街,将停放在此的价值90,345元的闽A18251飞凤吉普车盗走,由被告人赖裕浩、朱文彬将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途中车子出现故障,两人将车丢弃逃跑。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钟毅彬。 十三、2005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朱文彬、杨盛(另案处理)、刘春发(在逃)在瑞金市红都大道隆鑫电器专修店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价值60,842元的桂J11591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后被告人曾强、赖裕浩、刘春发又在瑞金市八一北路地税局宿舍,盗撬一辆赣B12560本田飞渡车,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赖裕浩、刘春发将盗得的桂J11591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途中车子出现故障,两人将车丢弃逃跑。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赖小松。 十四、200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赖裕浩、赖红林(另案处理)在瑞金市向阳南路中段,将停放在此的价值24,800元的闽G80607桑塔纳轿车盗走,后由赖红林开往抚州销赃,途中该车出现故障,赖红林将车丢弃在路边逃走。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江洪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强参与盗窃13次,其中2次未遂,盗窃金额合计1,362,312元;被告人赖裕浩参与盗窃10次,其中1次未遂,盗窃金额合计1,022,346元;被告人钟小军参与盗窃7次,其中1次未遂,盗窃金额合计720,542元;被告人杨战林参与盗窃6次,盗窃金额合计566,070元;被告人周红林参与盗窃7次,盗窃金额合计644,604元。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杨战林、周红林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周红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战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强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第六起、第九起中的长汀一中门口的猎豹车以及第十三起中的本田雅阁车的盗窃犯罪。 辩护人谢海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曾强参与第六起及第九起中长汀一中的盗窃犯罪证据不足;对被盗车辆价值的鉴定缺乏实物依据且没有按实物在当时的价值去鉴定;曾强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起主导、组织作用,所盗赃物部分已被追回且有立功表现,建议对曾强适用有期徒刑。 被告人赖裕浩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十四起盗窃犯罪。 辩护人江国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赖裕浩为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赖裕浩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其所参与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八、十三、十四起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赖裕浩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盗赃物大部分已被追回,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小军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四起盗窃犯罪。 辩护人刘建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钟小军参与第五起盗窃犯罪证据不足;对被盗车辆价值的鉴定缺乏实物依据,鉴定程序不合法;钟小军参与的盗窃犯罪基本都由同案犯提议或带去的,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盗赃物部分已被追回,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战林辩称,他没有参与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九起中长汀一中门口的猎豹车以及第十三起中的本田雅阁车。 辩护人钟小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杨战林参与第十三起本田雅阁车的盗窃犯罪证据不足;对被盗车辆价值的鉴定缺乏实物依据,不科学;在共同犯罪中杨战林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红林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盗窃犯罪。 辩护人廖泽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周红林为盗窃团伙成员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周红林与曾强等人事先有通谋;起诉书指控周红林参与第十起盗窃犯罪也证据不足;周红林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定为销赃罪;在量刑方面,周红林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陈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王犹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陈胜并不构成销赃罪,陈胜当时是第一次同周红林去看车,不知道是赃车;陈胜是受周红林邀请与其作伴和看车的,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可有可无,属从犯,建议对陈胜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200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赖裕浩伙同他人窜至江西省瑞金市向阳南路中段,将被害人梁惠停放在此的价值24,800元的闽G80607桑塔纳轿车盗走,因在销赃途中路经昌厦公路宁都收费站时车辆被当地公安机关扣押,遂弃车逃走。案发后该车已发还给法定车主江洪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梁惠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4年11月24日早上,她与丈夫池跃锐发现停放在瑞金市向阳南路“零度空间”冰店隔壁巷子里的闽G80607桑塔纳轿车被盗,该车系其购买的二手车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被盗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2004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凌晨,他与赖红林、朱文彬三人来到瑞金向阳南路中段的路边发现一辆米黄色的普桑,因主驾驶室的门没锁好,他进入车内用“丁”字形铁条撬电门锁,赖红林、朱文彬二人望风,将车发动后由赖红林开往抚州去卖,当天早上5点多钟,赖打电话说车子在宁都收费站坏了,将车丢弃在那里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了案发时在宁都收费站将该车扣押,驾车人逃跑,后将车发还江洪汗的事实。 5、证人江洪汗出具的领条,证明该车已由他领回的事实。 二、2005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伙同朱文彬(在逃)窜至江西省瑞金市绵江小区步行街,采取用强力打火机烧坏后排边窗玻璃搭扣爬入车内撬锁的方式,将被害单位瑞金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放在车库内价值144,235元的赣B00007猎豹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赖裕浩、杨战林将车开往广东省饶平县销赃得款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瑞金市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杨凯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1月24日下午,他发现停放在瑞金市绵江小区豪客来餐馆对面车库内的赣B00007猎豹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被盗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他与杨战林、赖建明、朱文彬来到瑞金绵江小区步行街,看见一车库的卷闸门未关好,里面放有一辆尾号为007的猎豹车,他与朱文彬望风,赖建明用打火机烧开边窗玻璃,杨战林进入车内撬开锁将车发动后由赖建明、杨战林开到广东饶平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小弟”的事实。 4、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由他和杨战林动手将车子盗走并开到广东饶平销赃的事实。 5、被告人杨战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与赖建明、曾强动手,朱文彬放哨,将车子盗走后由赖建明、朱文彬开往广东销赃的事实。 三、2005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伙同朱文彬窜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名流大酒店,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单位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停放在酒店院内价值139,480元的赣B09866猎豹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赖裕浩将车开至广东省饶平县销赃得款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司机王勇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1月31日早上,他发现停在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名流大酒店后院的赣B09866猎豹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曾强指认现场的照片及辩认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他与赖建明、杨战林、朱文彬四人在赣州市一家酒店院内发现一辆猎豹车,他与朱文彬望风,赖建明、杨战林负责去撬,将车偷走后由赖建明开到广东饶平以21,000元价格卖给“小弟”的事实。 4、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用喷火枪烧开驾驶室边窗玻璃,杨战林进入车内撬电路锁和报警器,曾强、朱文彬在旁边望风,将车盗走后由他开到广东饶平以21,000元左右价格卖给“小弟”的事实。 5、被告人杨战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赖建明用喷火枪烧开车子边窗玻璃,他爬入车内用剪刀剪报警器线,用螺丝刀撬电门锁,曾强、朱文彬二人放哨,将车盗走后由赖建明开到广东饶平卖给“小弟”,得款21,000元四人平分的事实。四、2005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伙同朱文彬、刘春发(在逃)窜至江西省瑞金市红都大道隆鑫电器专修店门口,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赖小松停放在此价值60,842元的桂J11591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后被告人曾强、赖裕浩、刘春发又窜至瑞金市八一北路地税局宿舍,盗撬被害人李其剑价值101,200元的赣B12560本田飞度轿车,因被人发现报警而未得逞。被告人赖裕浩、刘春发将盗得的桂J11591车开往广东饶平销赃途中因车子出现故障,两人弃车逃跑,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赖小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赖小松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2月2日早上他发现停放在瑞金市红都大道南侧一电器修理店门口的桂J11591本田雅阁轿车被盗,现场留有被打碎的车窗玻璃的事实。 2、被害人李其剑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2月2日凌晨他停放在瑞金市老地税局家属区的赣B12560本田飞度车被人撬坏,因邻居邓志平的及时发现和报案未被盗走,现场还留有一辆黑色摩托车的事实。 3、证人邓志平的证言,证明了案发时他听到汽车报警器响,便起床朝窗外院子看,看到两个人站在院里停放的赣B12560飞度车前,他估计是有人偷车,便打“110”报警和打车主李其剑的电话,民警赶来后,在院子里偷车的两人逃跑,后在红军巷路边还发现一辆黑色踏板车的事实。 4、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他与杨战林、赖建明、朱文彬、刘春发来到瑞金市红都大道顺达修理厂路边,发现一辆老式本田雅阁车,他在边上望风,赖建明、杨战林去烧车窗玻璃和撬电门锁,将车发动。刘春发又说老地税局院内有辆本田飞度车,他就和杨战林骑杨战林的踏板车到地税局院内看车,赖建明随后也来了,撬了一下没撬开,赖建明和刘春发先开偷来的本田雅阁车去广东饶平。他与杨战林、朱文彬还在地税局院内,后被发现逃跑的事实。 5、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2月初,他与曾强、杨战林、朱文彬、杨盛、刘春发来到案发地点,由他和杨战林动手将本田雅阁车撬开发动。他与曾强、杨盛又骑杨战林的踏板车到瑞金地税局院里准备撬一辆本田飞度车,后杨战林打电话叫他去开本田雅阁车,他就和刘春发将车开往广东饶平方向,行至福建长汀收费站附近因车子发动机坏了将车丢弃。曾强、杨战林、杨盛仍在地税局院内偷本田飞度车的事实。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及被撬、盗车辆的情况。 7、被害人赖小松出具的领条,证明被盗的桂J11591本田雅阁轿车已由其领回的事实。 五、2005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伙同朱文彬、丁建平(另案处理)窜至福建省长汀县芳芳公园,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刘坤停放在公园内价值20,400元的闽F10126中联吉普车盗走,并由被告人赖裕浩、丁建平将车开往广东省饶平县。盗得闽F10126车后,被告人杨战林、朱文彬又窜至长汀县第一中学门口,将被害人王条文停放在此价值110,768元的闽D33988猎豹车盗走,后由被告人杨战林、朱文彬将车开往广东饶平与第一辆车一起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坤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2月16日上午他发现停放在长汀县芳芳公园内锦绣酒店门口的闽F10126车被盗的事实。 2、被害人王条文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2月16日早上他发现停放在长汀一中门口的闽D33988三菱车被盗的事实。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正月的一天下午,他与赖建明、杨战林、朱文彬、丁建平五人来到福建省长汀县,凌晨1点多钟,他们来到在县城公园里一酒家门口,他与朱文彬、丁建平三人望风,赖建明、杨战林二人将停放在那的一辆老款三菱车偷走,偷到后由赖建明、丁建平开往广东饶平。过了不久,杨战林、朱文彬又在一个地方偷了一辆三菱车,偷到后杨战林、朱文彬也将车开往广东饶平并跟他打了招呼,叫他继续留在被盗地点看动静。第一辆车卖了15,000元,第二辆卖了30,000多元,他分了几千元,具体数字记不到了的事实。 4、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2月中旬,他与曾强、赖建明、杨战林、朱文彬、丁建平五人来到福建省长汀县城,先由杨战林、丁建平去踩点,凌晨1、2点钟他们来到芳芳公园的一酒店门口,由他和杨战林动手盗得一辆三菱款越野车,并由他和丁建平开至广东饶平,中途杨战林打电话说还搞到一辆,叫他们开慢一点,后杨战林和朱文彬也开了一辆猎豹车到饶平一起卖给了“小弟”,他这辆卖了15,000元,另一辆不清楚,回瑞金后分到9000元的事实。 5、被告人杨战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们五人分两组在长汀县寻找目标偷车,后由他与赖建明撬开和启动一辆停放在公园里酒店门口的三菱车并由赖建明、丁建平两人先将车开往广东饶平,他与曾强、朱文彬三人又到曾强他们这组先看好的停放一辆猎豹车有几根大柱子的地方,由曾强放哨,他与朱文彬动手将车盗走开往饶平,一起将车卖给了“小弟”,价钱由曾强和“小弟”谈好的,总共卖了40,000余元,他分得7、8千元的事实。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六、2005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杨战林伙同朱文彬又窜至江西省瑞金市绵江小区步行街,将钟毅彬停放在此的价值90,345元的闽A18251飞凤吉普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赖裕浩、朱文彬将车开往广东省饶平县销赃,途中因车子出现故障,两人弃车逃跑。案发后该车已发还钟毅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钟毅彬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3月3日上午他发现所借别人并停放在瑞金市绵江小区街道上的闽A18251车被盗的事实。 2、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他与杨战林、赖建明、朱文彬来到瑞金绵江小区步行街,发现街上停放有一辆三菱款越野车,他与朱文彬望风,赖建明用打火机烧开边窗玻璃搭扣,由杨战林进入车内撬,得手后由赖建明、朱文彬将车准备开往广东饶平卖给“小弟”,途经福建龙岩时车子撞坏被丢弃的事实。 3、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曾强与朱文彬在望风,由他和杨战林动手将车子盗走,在销赃途中车子撞坏被丢弃的事实。 4、被告人杨战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与赖建明、动手,曾强、朱文彬放哨,将车子盗走,事后丢弃的事实。 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及追回的被盗车辆的情况。 6、证人钟毅彬出具的领条,证明了被盗的闽A18251飞凤吉普车已由其领回的事实。 七、2005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窜至江西省会昌县延伸街,采取用螺丝刀撬开车子后排边窗玻璃爬入车内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郭瑞明停放在路边价值142,650元的赣B40978猎豹车盗走,并由被告人赖裕浩、钟小军将车开至广州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红林,后周红林又将该车销赃给庄锦辉(另案处理)得款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郭瑞明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3月27日早上他发现停在会昌延伸街住宅楼下的赣B40978猎豹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3月底或4月初的一天凌晨,他与钟小军、赖建明三人在会昌玩,钟、赖二人讲去偷车子,他因脚刚做完手术不久,便没有同去,过了一会儿,钟、赖二人便打电话说偷到了,叫他跟周红林联系。他就和周红林谈好了价钱,由赖、钟二人将车开到广州以30,000元价格成交的事实。 4、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用螺丝刀撬开车子后排边窗玻璃,还敲烂了玻璃,钟小军则进入车内,撬开电路锁将车发动盗走的事实。 5、被告人钟小军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赖建明先用螺丝刀撬开车窗玻璃,他进入车内打开门,赖建明又上车用水管钳撬,后将车子发动盗走,经曾强与广东姓周的联系,他和赖建明将车开到广州一高速路口和杨小勇及姓周的见面,然后以30,000元成交的事实。 6、被告人周红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马牯”打电话叫他去接车子,后钟小军、“米果”开了一辆猎豹车在广州新塘高速路口等他,他知道车子是偷来的并以3万元价格将车买下,后在6月中旬以36,000元价格卖给庄锦辉的事实。 7、证人庄锦辉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以36,000元的价格向“周文龙”购买了一部猎豹车的事实。 八、200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伙同杨小勇(在逃)窜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巷内,采取用强力打火机烧开后排边窗玻璃爬入车内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卫荣停放在此价值40,512元的赣B10882三菱车盗走。并由杨小勇将车开至广州以3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周红林。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李卫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卫荣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5月8日早上他发现停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巷内的赣B10882三菱吉普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他与钟小军、杨小勇三人在赣州市文清路边的一条巷子里发现一辆三菱吉普车,他用打火机烧开后排边窗玻璃,钟小军进入车内用水管钳将电门锁撬坏,后由杨小勇将车开到广州卖给周红林的事实。 4、被告人钟小军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曾强用打火机烧开后排边窗玻璃,他进入车内用水管钳将电门锁撬坏并将车子发动,后由杨小勇将车开到广州卖给姓周的,他分到5000元的事实。 5、被告人周红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杨小勇打电话给他说到了广州,叫他去看车。后他与杨小勇在广州黄埔区东区路口会面,杨开了一辆“94”款的三菱车,他以30,000元价格将车买下转卖他人的事实。 6、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了被盗的赣B10882三菱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卫荣的事实。 九、200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红林与杨楠(在逃)在江西省瑞金市龙都宾馆院内看中被害人杨小华停放在那价值48,400元的一辆赣AB7190桑塔纳2000轿车,两人约好由杨楠将该车偷出,周红林在路边等侯。后由两人将车开至广州卖给庄锦辉,得赃款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小华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5月13日上午他发现停放在瑞金市龙都宾馆院内的赣AB7190桑塔纳2000轿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被盗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周红林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杨小勇叫他去瑞金龙都宾馆看了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凌晨由杨楠去将车开了出来,他在瑞金塔下寺附近转盘处等,后两人一起将车开至广州,他付给杨楠14500元。一、二十天后,他又以24000元价格将车卖给庄锦辉的事实。 4、证人庄锦辉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6月中旬的一天,他以24000元的价格从周文龙处购得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的事实。 十、200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钟小军伙同杨建林(绰号“土地员”,在逃)、刘小生(在逃)窜至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琴江招待所,将停放在招待所门口的被害单位石城县林业局价值25,500元的赣B36059三菱车盗走。后被告人周红林以1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开至广州销赃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石城县林业局司机辛忠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6月24日凌晨他停放在石城县琴江镇琴江招待所门口的赣B36059三菱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钟小军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他与杨建林、刘小生三人驾驶赣B30748号车到石城县寻找目标偷车,在县城一招待所门口坪上发现一辆三菱车,他拉开驾驶室门、撬开电路锁,杨建林在旁边望风,刘小生打开引擎盖剪断报警器线,将车发动开至瑞金后他叫杨小勇帮他将车卖与姓周的,二、三天后杨拿了14,000元给刘小生,刘给了他3000余元的事实。 4、被告人周红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杨小勇打电话叫他回瑞金看车,他回瑞金后以18,000元的价格将车买走开至广州以原价销赃的事实。 十一、2005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伙同杨建林又窜至江西省石城县西华南路135号,欲将停在路边的一辆价值124,338元的赣M99635三星越野车盗走,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唐国华、洪美琴夫妇发现,三人弃车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洪美琴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7月4日凌晨2时许,他与丈夫唐国华听到停放在楼下的三星面包车和三菱吉普车的报警器不停地响,后将三个偷车的小偷吓跑并报警的事实。 2、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制作的提取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以及从赣M99635三星越野车内提取作案工具梅花镙丝刀一把、一字镙丝刀一把、小剪刀一把的事实。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与钟小军、“土地员”三人驾驶赣B30748号车到石城县寻找目标偷车,后在县城一条大街上发现一辆三菱吉普车,当时三菱车尾部还停了一辆旧面包车,钟小军就剪断面包车的报警器线推开面包车, “土地员”在边上望风,他用打火机烧开玻璃,后在打引擎盖时车子报警,他们听到有人在喊便逃跑的事实。 4、被告人钟小军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们三人先推开面包车,而后由杨建林在边上望风,曾强去开车子玻璃,打开玻璃后他爬入车内,曾强在打引擎盖时车子报警,他就爬出车子逃跑,螺丝刀和剪子还留在车上的事实。十二、2005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曾强、钟小军伙同杨建林窜至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新华书店北侧小巷内,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单位宁都县新华书店停放在巷内的一辆价值89,148元的赣M10555三星越野车盗走开往江西省瑞金市塔下寺附近藏匿。次日被告人周红林、陈胜到瑞金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开至广州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宁都县新华书店司机罗德明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7月14日早上他发现停放在县文化局与新华书店间小巷里的赣M10555墨绿色三星越野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他与钟小军、“土地员”三人驾驶赣B30748号车到宁都县城寻找目标偷车,后在一条叫文化城的巷子里发现一辆三星越野车,他用打火机烧坏后排车窗搭扣,“土地员”在边上望风,钟小军入内剪断报警器线,他用钥匙套将车发动开至瑞金塔下寺树林藏匿,后与周红林联系,周红林与姓陈的第二天早上就到了瑞金并以2万余元的价格将车买走的事实。 4、被告人钟小军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杨建林在边上望风,曾强用打火机烧开后排车窗搭扣和用钥匙套开电门锁将车发动后,他将车开至瑞金塔下寺藏匿,经曾强与周红林联系,周红林与姓陈的前来瑞金以20,000余元的价格将车买走的事实。 5、被告人周红林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7月14日中午他接到“马牯”电话叫他回瑞金接车,他当天便和陈胜回到瑞金以20,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辆三星越野车,后开回广州以26,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一位姓吉的海南人的事实。 6、被告人陈胜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和周红林从广州前往瑞金接到一辆越野车并将车开回广州,后周红林将车卖掉并分给他600元的事实。 十三、2005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伙同杨建林又窜至江西省宁都县鑫星电力实力有限公司,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该公司停放在车库内价值136,310元的一辆赣B31263猎豹车盗走,并将车藏匿在瑞金市沙洲坝镇的山上。经被告人曾强与被告人周红林联系,被告人周红林、陈胜当晚即回到瑞金以23,0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开至广州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宁都县鑫星电力实力有限公司司机王显峰的报案陈述,证明了2005年7月20日早上他发现停放在公司车库的赣B31263墨绿色猎豹车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7月20日凌晨,他与赖建明、钟小军、“土地员”四人驾驶赣B30748号车到宁都县城寻找目标盗车,后在一条河边的路边车库里发现一辆猎豹车,他用钥匙套打开车库门,并用打火机烧坏后排车窗搭扣,赖建明进入车内发现车钥匙还在锁孔上,钟小军将车发动开到瑞金沙洲坝的山上藏匿,后与周红林联系,周红林与姓陈的当晚便回到瑞金以23,000元的价格将车买走的事实。 4、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烧开后排车窗搭扣,钟小军将车发动盗走的事实。 5、被告人钟小军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曾强用钥匙套打开车库门和烧开后排车窗搭扣,赖建明进入车内发现车钥匙还在锁孔上,之后由他将车发动开到瑞金沙洲坝的山上藏匿,经曾强与周红林联系,周红林与姓陈的当晚便到瑞金以23,000元的价格将车买走的事实。 6、被告人周红林的供述,证明了案发当天他接到“马牯”电话叫他到瑞金接车,他和陈胜连夜赶回瑞金以23,000元价格将车买走开往广州,后销赃得款28,000元的事实。 7、被告人陈胜的供述,证明了案发当天早上他接到周红林电话叫他回瑞金接车,晚上赶回瑞金与周红林等人会合后在沙洲坝一个好多坟墓的山上坪上接到一辆墨绿色的猎豹车,他和周红林将车开到广州由周联系去卖。他知道车是偷来的,在2005年7月24日和25日,周红林分两次给了他1800元的事实。 十四、200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强、赖裕浩、钟小军伙同杨建林窜至江西省赣县人民广场怡景苑,采用同样的方法,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162,084元的赣B15986猎豹车盗走开往广东方向。途中,被告人曾强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周红林到路上来接车。周接电话后即与被告人陈胜赶往广东省新丰县境内,并以26,000元的价格将车买下。后被告人周红林又将该车销赃给庄锦辉。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单位赣县荫掌山采育林场司机廖建春的报案陈述,证明了由他驾驶的赣B15986墨绿色长丰猎豹车于2005年7月23日凌晨在赣县人民广场怡景苑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及被盗车的情况。 3、被告人曾强的供述,证明了2005年7月23日凌晨他与赖建明、钟小军及另一外号“土地员”姓杨的四人驾驶赣B30748普通桑塔纳轿车到赣县人民广场旁一住宅小区,发现一猎豹车后,他用打火机烧坏边窗搭扣,钟小军爬窗入内剪报警器线和撬坏电路锁将车发动盗走开往广东,经他们与周红林联系,周与另一姓陈的到广东省新丰县接车子,并以26,000元的价格将车买走的事实。 4、被告人赖裕浩的供述,证明了案发时他与“土地员”望风,曾强用火烧断车窗搭扣,钟小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