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管理规范doc 35)faa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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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管理规范doc 35)faah.docx
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经省财政厅批准,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将于2006年5月中下旬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为做好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5月1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会。由于时间比较紧,将不再下发书面文件,请各资产评估机构最好以传真或EMAIL形式返回。联系人:栗爱民电话:025-83306217 83327783传真:025-83306237电子邮件:chunl_w通讯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0号国贸大厦15楼 邮编:210009附件:1、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征求意见稿)3、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设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并制定本章程。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缩写JS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江苏省财政厅、民政厅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立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管理我省注册评估师行业,提升行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我省注册评估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办理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事宜,检查其执业情况。3、办理评估机构设立、合并、变更、注销、撤消中的相关事宜,参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4、贯彻注册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对违规违纪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进行行业惩戒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6、组织和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7、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地区的报名、培训、考试工作。8、宣传注册评估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社会广泛支持。9、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为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10、维护注册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为注册评估师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11、受理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12、开展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业务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动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13、负责对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中外合资和合作机构等提出审核意见。14、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15、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本会负责全省范围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团体会员(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个人会员(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八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第三十二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第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六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九章 资产、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二)国家拨付的经费;(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二)本会秘书处及专业分会的各项支出;(三)资产评估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四十一条 会费标准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地址设在南京。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民政厅核准备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2: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任务及职责一、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任务及职责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江苏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报名参考、注册登记和年度执业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对会员的自律性处罚;组织开展行业交流;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为我省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财政主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对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具体职责如下:1、办理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事宜,检查其执业情况;2、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并参与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3、贯彻落实注册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4、拟订我省注册评估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5、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6、参与组织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7、加强与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合作,为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8、维护注册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为注册评估师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9、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10、与国际评估师团体、外国评估职业组织开展业务交往活动;11、负责对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常设机构、中外合资和合作机构等提出审核意见;12、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及职责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协会内设综合部、注册部、监管部、考试培训部。(一)综合部主要任务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协会内部工作制度;负责起草协会重要报告和文件;组织协会重要会议;负责协会文电、机要、保密、信访、公文档案管理、文印等工作;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协会物业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工作。基本职责:1、协调协会各部室工作运转和工作秩序;拟订并组织实施协会工作制度;2、 研究拟定行业及协会内部的财务制度,组织收缴协会会费,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和协会各专项资金的管理;3、组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会等重要会议;负责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的会务工作;4、负责协会领导的秘书事务,办理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具体工作,编写会议纪要; 5、负责协会文电的收发、运转以及公文的督办、核稿;负责协会印章的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等工作;负责公文档案、图书馆的管理;6、组织起草业发展长远规划,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编写年报、工作简报、行业动态等;7、负责协会互联网站(页)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8、办理协会工作人员聘用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核定及福利待遇的确定、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9、负责协会党团及工青妇组织的日常工作;10、负责协会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工作;11、负责协会信息发布及对外宣传报道;12、负责协会的物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购建和管理协会固定资产,购置和发放协会办公用品,管理和调度协会车辆;13、负责协会职工福利、生活服务等其他后勤服务工作;14、参与拟定行业综合性管理规章制度;15、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注册部主要任务是: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事宜;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基本职责:1、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年检;2、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提出审核意见,参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3、拟订全省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和业务检查制度,组织实施业务报备工作及年度业务检查工作;4、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参与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和执行准则情况的检查;5、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监管部 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的实施情况;配合政府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基本职责:1、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参与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和执行准则情况的检查;2、拟定对有关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执业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办法;3、组织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参与专案查处工作;4、协调有关方面对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情况方面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事项;5、参与对违法违规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处理处罚工作;6、协助办理有关的行政听证、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事项;7、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培训考试部主要任务是:拟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行业后续教育服务体系;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参与组织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资格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基本职责:1、拟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行业师资培训,建立师资库;3、建立和完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服务体系4、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教材的征订与发行工作,并就考试工作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5、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6、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江苏省资产评估服务中心下设办公室、注册科、监管科、培训考试科,其工作任务和基本职责分别对应协会秘书处综合部、注册部、监管部、培训考试部。附件3: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财务收支行动,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支出,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第三条 协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协会财务活动过程必须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及费用开支标准,按月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考核分析。第四条 协会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各类财产物资盘点制度,一般情况年度必须对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行账物核实,账账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履行报批手续,确保账、卡、物相符。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第二章 财务管理权限第六条 协会应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全部收支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第七条 秘书处设立协会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协会秘书长是本协会财务负责人,其财务管理权限如下: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组织制订本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2、组织领导本协会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人员正常的工作秩序。3、组织制定本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4、负责本协会日常财务收支的管理。5、负责本协会各类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审批,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6、搞好企业各级财会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第八条 主管会计职责:1、组织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2、起草年度经费预算收支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审定后执行;3、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经秘书长审核后,向理事会等有关单位报告;4、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5、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九条 出纳会计职责: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管好库存现金;2、负责现金收付和结算,及时、准确办理现金报销结算业务;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逐笔顺序登记,逐日结出账面金额,做到帐实相符;4、配合主管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协会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预算的内容包括:1、固定资产购建预算;2、收入费用预算;3、管理费用和各项支出费用预算;4、其他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是指开展行业管理业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1、财政补助收入一一协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等。2、拨入专款协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经费等。3、事业收入一一依照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收取的会员会费和组织考试的收入。4、经营收入一一协会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5、其他收入一一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第十三条 协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经营性收入必须与其余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协会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对应纳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各项收入的收缴工作。事业收入中的会费收入根据会费收缴办法和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收取。经营收入由财务部门提供到款通知,相关部门核对应收清单。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协会的支出包括: 1、财政补助专款支出一一用于财政补助专款指定用途方面的支出。2、事业支出一一用于行业管理工作方面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办公经费支出等。3、经营支出一一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4、基金支出一一包括用历年结余形成的事业基金弥补当年经费不足等方面发生的支出;用修购基金购置固定资产;用职工福利基金支付职工集体福利开支等支出。第十六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第十七条 支出的审核、审批程序。(一)年度预算内支出审核和审批程序。 凡已列入年度预算的以下事项应在每项工作任务实施前编制支出预算:举办各类会议;举办培训班;大件固定资产购置;大宗办公用品购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维护工程;其他工程;物业管理费;租赁费;资料印刷费;考试相关支出;培训相关支出;应编制支出预算的其他支出。每项任务支出预算由工作任务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由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支出标准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借款时,凭秘书长批准的支出预算办理借款手续。报销时,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秘书长核批,如支出金额和支出标准超过支出预算,应书面报告超支原因,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报销手续。(二)年度预算外支出审核和审批程序。凡未列入预算的本条(一)所列事项的支出,有关部门依据经协会领导批准的工作任务编制追加预算,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标准审核追加预算,报秘书长审批或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财务部根据经批准的追加预算办理借款和审核报销手续。协会工作人员出差,按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秘书长批准后实报实销。(三)零星支出审核和审批程序凡本条(一)未包含的支出事项,单项工作任务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支出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财务部门据此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四) 以上各项支出报销时部门主任和经手人均应在报销凭证上签字。举办会议、购置物品及其他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经手的事项,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经手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一项工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所涉及的各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第十八条 协会各项支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标准。第十九条 协会各项支出,按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财政补助专款支出分类管理和核算。(一) 事业支出项目及其内容:1、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会议支出。2、监管费用:对行业进行监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外请专家劳务费等。3、注册费用:依法对会员进行登记注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费、年检公告费、证书工本费等。4、考试费用:协会组织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统一考试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5、培训费用:组织和推动培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班费用、会议费、差旅费、院校资助费等。6、宣传费用:协会对外进行宣传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外请记者费用、资料费等。7、信息管理费用:协会网络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线路租赁费、信息网络维护费等。8、期刊费用:协会向会员赠送期刊资料所发生的费用。9、制度建设费用:协会法规、制度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外请专家劳务费等。10、协会办公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综合部门差旅费等。11、协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12、其他费用。(二) 经营支出项目及其内容1、书刊的出版发行费用,包括: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邮费、采访费等。2、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劳务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3、其他费用。 (三)财政补助专款支出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办理。第六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第二十条 协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第二十条 协会现金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支付内容: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工资除外)及其他福利支出;2、协会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3、零星采购支出、小额办公费用及业务招待费支出;4、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其他支出。除上述支付内容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库存备用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的限额为l0000元。现金出纳员从银行提取备用现金,应填写现金领用单,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能领取。现金出纳员应对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妥善保管,并对其安全负责。第二十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出差或业务工作需要借取现金,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和金额,经秘书长批准。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现金实行永续盘存制度,对日常现金收支应由现金出纳员和有关会计人员分别登记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并定期核对,保证两账相符。每月月底,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有关会计人员和现金出纳员共同对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进行盘点,以保证现金账实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如实纪录,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各账户的银行存款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在银行账户和银行存款管理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不准交支票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特殊原因需领用盖好印鉴未填写金额的支票外出办理经济事项的,应有两人共同经办,并负责监督收款单位填写支票金额、核对发票金额。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设置备查登记簿,对银行支付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等情况进行登记。银行支付票据使用中,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应加盖作废章与存根一同保存。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银行支付票据的购买、使用、核销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对。银行支付票据与银行账户印鉴,必须实行分人保管的制度,银行支付票据由出纳人员保管,账户印鉴必须有2人(其中1人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为非银行票据保管人)保管。第二十七条 协会各部门办理以银行转账支付的业务项目,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付款内容,支付金额,经秘书长批准后,财务部门方能办理支付手续。对办理银行转账支付不能同时取得发票的支出业务,应由业务经办人在办理付款申请之时,同时向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在负责收回发票,履行报销手续后方能核销借款。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银行存款收支日记账、会计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保持两账相符,并及时与银行对账,每月月末由会计人员负责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误差的款项,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对可能存在隐患的未达账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七章 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内容包括各项借出款、代垫款、借入款、暂存款、预收账款、负债等。第三十条 协会财务部门应按应收应付款项的类别、内容、业务归属部门、经办人员要素设置分类明细账,准确记录和反映应收应付款项的增减变化。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工作人员预借差旅费或零星采购等周转金,应在出差回来或采购等工作完成后10天内清账,不能及时清账的应向财务部门主管人员讲明原因。 年末,周转金性质的借款应全部归还。新年度开始后,再重新借用,以利年终清账。第三十二条 协会财务部门要积极主动清理借款和欠款,对账龄超过1年以上的应收应付款项,要逐项进行具体分析,查找形成的原因,书面报告秘书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敦促清账工作的进行。第八章 日常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的采购与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类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由综合部列出计划,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采购。各部门有特别需要的办公用品,向综合部提出申请,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审批,由办公室购置。协会各类办公用品购置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的控制范围,对超出预算的购置和追加预算的购置按照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四条 凡是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第三十五条 协会固定资产的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办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或单位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大宗物品。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费,其报损、报失、转让的处置必须经使用部门、综合部共同提出,报秘书长批准核销。第三十七条 协会各部门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遗失、非正常原因的毁损报废,应查明原因,追究部门或个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协会综合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三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使用保管的重要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单,应作为重要文书档案妥善保管,以备维修时查用。第九章 票据管理第四十条 票据的申领。票据统一由财务人员领购、保管和核销。第四十一条 票据的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添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要认真保管好票据,防止遗失、被盗,凡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