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发展与协调538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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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发展与协调53881.docx
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浅析民事案案件中的的执行和和解陈驰 闵波摘 要 执行和和解,是是指在执执行过程程中,双双方当事事人就执执行标的的进行协协商,自自愿达成成协议,经经人民法法院审查查批准以以结束执执行程序序的一种种行为。作作为民事事执行的的一种重重要方式式,民事事执行和和解制度度在解决决执行难难问题中中起到了了很大的的作用,但但由于制制度的不不完善,在在实务过过程中还还存在诸诸多缺陷陷,有待待进一步步改进。本本文试图图从实务务角度分分析我国国民事执执行和解解制度中中存在的的弊端,并并尝试提提出相应应的解决决方案。民事判判决或者者其他法法律文书书生效后后,不论论当事人人是否满满意该法法律文书书所确定定的权利利义务,当当事人都都应当积积极履行行。但现现实生活活中,出出于趋利利避害的的心理,败败诉或者者承担义义务一方方当事人人拒不履履行法律律文书中中确定的的义务的的现象时时常可见见,于是是出现了了 “执执行难”普普遍存在在的现象象。作为为民事执执行的一一种重要要方式,民民事执行行和解制制度,在在解决执执行难问问题中起起到了很很大的作作用,但但由于制制度的不不完善,在在实务过过程中还还存在诸诸多缺陷陷,有待待进一步步改进。一、民民事执行行和解制制度概述述1、概概念执行和和解,是是指在执执行过程程中,双双方当事事人就执执行标的的进行协协商,自自愿达成成协议,经经人民法法院审查查批准以以结束执执行程序序的一种种行为。执执行和解解具有以以下几个个特征:首先,执执行和解解发生于于执行过过程中,在在执行开开始前及及执行开开始后均均不存在在执行和和解;其其次,执执行和解解是双方方当事人人在协商商一致的的基础上上,自愿愿达成的的协议,不不需要第第三方的的介入,这这是与调调解的根根本区别别;第三三,执行行和解协协议具有有阻却申申请执行行期限的的功能,在在执行和和解协议议未得到到履行的的情况下下,对方方当事人人可以申申请恢复复执行原原生效法法律文书书,根据据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民事事诉讼法法若干干问题的的意见(以下简简称意意见)第二百百六十七七条的规规定,申申请执行行期限因因达成执执行中的的和解协协议而中中止,恢恢复执行行后的期期限自和和解协议议所定履履行的最最后日期期连续计计算;第第四,执执行和解解是一种种结案方方式,在在双方当当事人完完全履行行和解协协议后,根根据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人民民法院执执行工作作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试试行)(以下简简称规规定)第八十十七条:“当事事人之间间达成的的和解协协议合法法有效并并已履行行完毕的的,人民民法院作作执行结结案处理理”的规规定及意意见第第二百六六十六条条:“和和解协议议已经履履行完毕毕的,人人民法院院不予恢恢复执行行”的规规定,人人民法院院可以据据此结案案。2、功功能执行和和解作为为一种重重要的执执行方式式,除了了具备强强制执行行所具有有的保护护债权人人利益、维维护法律律尊严和和人民法法院的威威信、维维护正常常的市场场经济秩秩序等基基本功能能外,还还具有自自身独特特的功能能和社会会意义,主主要表现现在以下下几个方方面:一一是执行行和解符符合构建建和谐社社会的司司法宗旨旨,执行行和解协协议是在在双方当当事人完完全自愿愿的基础础上达成成的,它它有利于于增进当当事人之之间的沟沟通和理理解,化化解当事事人之间间的矛盾盾,促进进社会的的稳定;二是执执行和解解有利于于债权人人权利的的实现,因因为执行行和解协协议是由由双方当当事人自自愿达成成的,债债务人在在思想上上更容易易接受,也也愿意自自行履行行协议约约定的义义务,而而不会产产生强制制执行般般的抵触触心理;三是执执行和解解有利于于节约司司法资源源,由于于执行和和解协议议的达成成,人民民法院则则不必进进行强制制执行,执执行程序序得以中中止,减减少了强强制措施施的使用用,在双双方当事事人履行行协议后后,执行行案件得得以终结结,同时时缓解了了人民法法院执行行难的压压力。3、法法理基础础关于民民事执行行和解制制度的法法理基础础,有学学者认为为执行和和解是处处分权主主义在民民事诉讼讼执行程程序中的的具体体体现,是是当事人人行使处处分诉讼讼权利的的一种行行为。从从表面上上看,执执行和解解协议确确实对生生效法律律文书中中所确定定的实体体权力义义务关系系进行了了变更,但但笔者认认为,这这并不意意味着当当事人对对生效文文书内容容享有处处分权,也也不能看看成是当当事人对对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的处分分。首先先,从法法理上看看,生效效法律文文书所确确定的权权利义务务关系是是国家机机关代表表国家,依依据法律律所作出出的权威威性判断断和认定定,是对对纠纷或或是权利利义务关关系的终终局裁决决,就民民事判决决而言,任任何人非非经法定定的程序序不得变变更判决决的内容容,必须须予以执执行,否否则将动动摇裁判判的权威威。从另另一角度度看,如如果生效效判决都都可以任任意由当当事人协协商变更更的话,不不仅法院院的权威威将荡然然无存,当当事人之之间的纠纠纷也将将会没完完没了,因因为没有有一个终终结时候候。因此此,当事事人之间间不得就就已生效效法律文文书中的的内容进进行再处处分,也也就是说说当事人人无权对对生效法法律文书书所明确确的权利利义务关关系进行行变更;其次,从从和解制制度产生生的原因因上看,笔笔者认为为执行难难是执行行和解产产生的直直接原因因,由于于强制执执行将面面临着各各方面的的阻力,而而且结果果未必能能够得以以完全执执行,所所以法院院也乐于于当事人人能够达达成执行行和解协协议,自自行履行行。而作作为债权权人的一一方当事事人也考考虑到强强制执行行难以将将生效法法律文书书中的所所有权利利执行到到位,而而往往对对债务人人作出相相应的妥妥协,最最终达成成和解协协议。很很明显,执执行和解解协议是是在当前前执行难难的特殊殊背景下下的特殊殊产物,并并不是双双方当事事人友好好协商的的结果,是是债权人人在不得得已的情情况下所所做的让让步,是是执行机机构为了了避免麻麻烦而对对债务人人的纵容容的结果果,所谓谓的尊重重当事人人处分权权只是一一个骗人人的幌子子罢了;第三、从从执行和和解的法法律效力力来看,执执行和解解本身并并不具有有强制执执行力,不不能成为为执行依依据。任任何一方方当事人人均可任任意撕毁毁该执行行和解协协议,而而不承担担任何法法律责任任,对方方当事人人也不能能要求人人民法院院按照协协议内容容进行强强制执行行,而只只能按照照原判决决内容申申请法院院恢复执执行。如如果说当当事人对对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的内容容享有处处分权,也也就是说说执行和和解协议议是当事事人处分分权的结结果的话话,那么么该和解解协议应应当对双双方具有有约束力力,但事事实上,如如上所述述,根据据我国法法律的现现行规定定该协议议并不具具有这种种约束力力。综上上,执行行和解协协议并不不能完全全看成是是当事人人处分权权的结果果。二、我我国民事事执行和和解制度度在实践践中存在在的缺陷陷在我国国民事事诉讼法法及相相关解释释和规定定中,关关于民事事执行和和解部分分的规定定只有寥寥寥数语语,可以以说是相相当的粗粗糙,还还有许多多问题没没有涉及及,导致致在实际际操作过过程中存存在诸多多问题,具具体表现现如下:1、人人民法院院不能参参与执行行和解协协商过程程的规定定与现实实需求及及具体实实践相悖悖根据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二百OO七条的的规定,法法院在和和解协商商过程中中的工作作只是“将将协议内内容记入入笔录,有有双方当当事人签签名或者者盖章”。根根据该规规定,法法院是不不参与具具体的协协商过程程的。而而实践中中,在进进入强制制执行程程序后,当当事人,特特别是权权利人主主动向对对方寻求求和解的的愿望并并不高;或者在在有些案案件中,当当事人之之间存在在和解的的意愿,但但是基于于无法直直接与对对方进行行沟通和和协商,或或者不信信任对方方,无法法接受对对方的和和解方案案。在这这种情况况下,如如果没有有执行法法院的介介入,执执行和解解根本无无法形成成。而且且事实上上,多数数执行和和解的成成功案例例也是和和执行人人员的说说服教育育工作分分不开的的,甚至至有人戏戏称民事事执行和和解应当当改称民民事执行行调解。所所以民诉诉法中不不允许法法官积极极参与的的规定与与司法实实践不符符,这阻阻碍了执执行和解解制度发发挥更大大的作用用。2、对对执行和和解协议议的次数数或期间间无任何何限制导导致诸多多弊端和解协协议达成成后,一一方当事事人明确确表示拒拒不履行行该协议议或者在在和解协协议约定定的履行行期限期期满后,一一方当事事人仍未未履约的的,在执执行期满满前当事事人是否否可以再再次达成成执行和和解协议议?这个个问题,现现行相关关法律并并没有任任何规定定,同时时也没有有类似于于执行担担保中暂暂缓执行行期限不不得超过过1年的的规定,根根据民事事行为法法无禁止止则可行行的原则则,从理理论上,当当事人可可以不断断地达成成和解协协议,然然后又不不停地反反悔,而而法律对对此是不不能加以以干预的的,这必必然造成成如下几几个主要要弊端:一是有有些当事事人往往往假借和和解,恶恶意拖讼讼,给对对方当事事人增加加讼累,以以达到其其不法目目的,因因为根据据意见见第二二百六十十七条的的规定,执执行和解解协议达达成后,申申请执行行的期限限得以中中止,这这样就可可以无限限延长执执行期限限;二是是加重了了人民法法院的工工作负担担,如上上所述,当当事人不不断地达达成和解解协议又又不停地地违反,必必然也就就延长了了案件的的结案时时间,导导致案件件的积累累,由此此造成司司法资源源的浪费费;三是是助长当当事人对对自己权权利的懈懈怠态度度,不利利于当事事人谨慎慎善意地地行使权权利,更更不利于于民事纠纠纷的及及时平息息。由于于执行和和解协议议可以中中止执行行申请期期限,债债权人在在达成和和解协议议后,则则不必担担心超出出执行申申请期限限,不利利于督促促当事人人及时行行使权利利,与民民事诉讼讼法规定定的诉讼讼时效相相悖,也也违背了了效率原原则。3、对对和解协协议未履履行的救救济手段段规定不不合理根据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二百OO七条:“一方当当事人不不履行和和解协议议的,人人民法院院可以根根据对方方当事人人的申请请,恢复复对原生生效法律律文书的的执行。”的的规定,恢恢复对原原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的执行行是和解解协议未未履行的的唯一救救济手段段。该规规定具有有以下三三点不合合理性:一是致致使当事事人双方方权利不不平衡,因因为根据据该规定定,申请请恢复对对原生效效法律文文书的执执行的只只有一方方,那就就是“对对方当事事人”,从从字面上上看,对对方当事事人可以以是债权权人也可可以债务务人,但但是,一一个稍有有生活常常识的人人都知道道,债务务人是不不可能申申请法院院对自己己进行执执行的。因因此,申申请恢复复执行的的人只能能是债权权人,违违反和解解协议的的人也只只能是债债务人了了,这无无形中就就否定了了债权人人拒绝和和解协议议的 “权权利”,而而该 “权权利”只只有债务务人享有有,明显显存在不不平等;二是违违反民事事协议的的诚实信信用原则则。根据据民事行行为的诚诚实信用用原则,协协议双方方应当善善意履行行协议约约定,不不履行的的一方应应当承担担相应的的民事责责任。而而根据如如上规定定,不履履行和解解协议的的后果仅仅仅是恢恢复原生生效法律律文书的的执行,既既不是责责任更不不是惩罚罚,这显显然是对对诚实信信用原则则的一种种践踏;三是不不利于保保护债权权人利益益。由于于不履行行也不会会产生超超出已生生效法律律文书的的责任范范围,当当事人签签署执行行和解协协议后,可可以在履履行与不不履行之之间任意意选择,这这就淡化化了和解解协议对对当事人人的约束束力,使使得有些些当事人人对执行行和解的的态度不不严肃,不不履行协协议的现现象时有有发生,也也就是和和解协议议失去了了存在的的必要,这这显然不不是该制制度创立立的初衷衷。这种种现象的的存在致致使债权权人的利利益无法法得到法法律的保保障,强强制执行行保护债债权人利利益的首首要功能能也就丧丧失殆尽尽了。4.某某些执行行和解制制度的具具体操作作规则不不明确具体表表现在如如下两个个方面:一是对对查封、扣扣押、冻冻结等已已经采取取强制措措施的案案件,是是否因当当事人达达成和解解协议而而立即解解除或停停止,这这个事关关当事人人切身利利益的重重大事务务在立法法上也未未做规定定;二是是人民法法院是否否有权对对和解协协议进行行审查,以以及如何何进行审审查没有有明确规规定。由由于和解解协议的的实质是是变更了了原来生生效法律律文书的的内容,是是对国家家意志的的改变,作作为国家家代表的的人民法法院显然然不能置置身事外外,必然然需要参参与执行行和解协协议的审审查。但但民事事诉讼法法第二二百O七七条只规规定了法法院的工工作只是是记笔录录,根本本就没有有涉及是是否对和和解协议议享有审审查权,更更未涉及及如何行行使审查查权的问问题。三、完完善我国国民事执执行和解解制度的的几点建建议如上所所述,我我国民事事执行和和解制度度还存在在不少弊弊端或缺缺陷,针针对我国国民事执执行和解解制度中中存在各各种弊端端,笔者者认为有有必要在在立法上上在以下下几个方方面进行行完善:1、关关于人民民法院是是否应当当参与民民事执行行和解过过程中的的问题,笔笔者认为为,从当当前实际际出发,根根据现实实的需要要,人民民法院应应当参与与执行和和解的协协商过程程,但是是必须遵遵循当事事人自愿愿原则,执执行法官官在不干干涉当事事人意思思自治的的前提下下,可以以配合或或者促成成当事人人之间达达成执行行和解协协议。有有实务中中的法律律工作者者建议,人人民法院院在这一一过程中中的工作作应该加加以严格格的限制制,避免免对当事事人意思思自治的的侵害,他他提出人人民法院院参与执执行和解解工作的的两种情情形:一一是一方方当事人人提出和和解方案案,经执执行法院院交由另另一方当当事人接接受。此此时法院院充当的的只是和和解方案案的媒介介,并没没有介入入自己的的意思;二是双双方当事事人要求求执行法法院提出出执行方方案并自自愿接受受。此时时,执行行法院基基于协调调双方利利益的立立场,代代为拟定定和解方方案,起起到促成成和解的的作用,因因双方当当事人均均自愿接接受该方方案,故故也不违违反当事事人意思思自治原原则。2、针针对因多多次达成成执行和和解协议议而导致致执行期期限的不不当延长长的情况况,完全全可以从从现行立立法中寻寻找答案案。笔者者认为就就执行和和解的期期限问题题完全可可以参照照执行担担保的有有关规定定。从某某种角度度看,执执行和解解与执行行担保具具有一致致的功能能或者目目的,即即保障生生效法律律文书的的顺利履履行。根根据意意见第第二百六六十八条条:“人人民法院院依照民民事诉讼讼法第二二百一十十二条(修改后后的二百百O八条条)的规规定决定定暂缓执执行的,如如果担保保是有期期限的,暂暂缓执行行的期限限应与担担保期限限一致,但但最长不不得超过过一年”的的规定,执执行和解解制度完完全可以以参照该该规定,限限定执行行和解协协议的时时间或者者协议履履行期间间,当然然时间未未必一定定为一年年,具体体时间可可以参考考现实状状况而定定。3、关关于如何何防止当当事人任任意违反反和解协协议的问问题,笔笔者认为为可以采采取以下下两种方方式:一一是通过过立法明明确规定定违反执执行和解解协议的的违约责责任。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二百二二十九条条已经明明确规定定了被执执行人在在未按期期履行生生效法律律文书指指定的义义务的,应应当加倍倍支付迟迟延履行行期间的的债务利利息或者者支付迟迟延履行行金,并并且在意意见第第二百九九十三、二二百九十十四、二二百九十十五条规规定了计计算利息息和迟延延履行金金的具体体办法。但但是该迟迟延履行行债务利利息或迟迟延履行行金是否否适用于于和解协协议约定定的履行行期间,法法律并没没有明确确规定;二是通通过协议议约定违违反和解解协议的的违约责责任。但但是这似似乎与现现行法律律规定是是相矛盾盾的,因因为法律律已经明明确规定定了一方方在拒绝绝履行和和解协议议的情况况下,对对方当事事人唯一一的救济济手段就就是申请请法院恢恢复对原原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的执行行,这就就意味着着该执行行协议自自然无效效,既然然如此,和和解协议议中关于于违约责责任的约约定自然然也就无无效了。因因此笔者者认为有有必要在在立法中中明确规规定执行行和解协协议中关关于违约约责任的的约定不不因和解解协议的的无效而而丧失。4、在在执行工工作中,债债务人往往往在法法院采取取强制措措施查封封、扣押押、冻结结其财产产之后才才与债权权人达成成和解协协议。那那么在和和解协议议的履行行期限内内,法院院是否应应解除对对债权人人财产的的强制措措施呢?若不解解除,似似与执行行和解的的性质不不符;若若解除,而而债务人人借和解解协议拖拖延时间间、转移移财产,又又如何能能保证实实现债权权人的合合法权益益?笔者者认为,财财产保全全的目的的在于保保障债务务的履行行,在债债务未履履行前,财财产保全全不应解解除,直直到和解解协议履履行完毕毕,或者者原生效效法律文文书内容容强制执执行完毕毕,案件件终结后后才可解解除;而而且笔者者认为不不解除财财产保全全与执行行和解并并不冲突突,因为为二者的的目的具具有一致致性,即即保证案案件的顺顺利进行行,因此此不能认认为财产产保全是是对执行行和解的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