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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667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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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66745.docx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三号)河南省实实施土地地管理法办法已已经河南省省第九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十十一次会议议于年月月日修修订,现将将修订后的的河南省省实施土土地管理法法办法公公布,自年年月日起施行行。河河南省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年月日河南省省实施土土地管理法法办法(年月月日河河南省第六六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过,根据年年月日河南省省第七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二二十三次会会议关于于修改河河南省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办法的决定第第一次修正正,根据年年月日河南省省第八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二二十六次会会议关于于修改河河南省土地地管理法实实施办法的决定第第二次修正正,年月月日河河南省第九九届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常务委员会会第十一次次会议修订订)第一章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以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政区域内的的一切单位位和个人,必必须遵守土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规和本办法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民政府必须须贯彻十分分珍惜、合合理利用土土地和切实实保护耕地地的基本国国策,加强强对土地管管理工作的的领导,对对本行政区区域内的土土地要全面面规划,合合理开发、利利用和保护护。第四条省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统一负负责全省土土地的管理理和监督工工作。市(地地)、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土土地的统一一管理和监监督工作。 第二二章土地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土地管理法法实施条例例第二条规定的的土地属于于国家所有有。第六条下列土地地属于农民民集体所有有:(一一)农村和和城市郊区区的土地,除除法律规定定属于国家家所有的以以外;(二)年年开始,农农村实行固固定土地所所有权时,确确认属农民民集体所有有而未经国国家依法征征用的土地地;(三三)法律和和国家有关关规定属于于农民集体体所有的荒荒山、荒地地、林地、牧牧地、水域域、滩地等等;(四四)农村居居民使用的的宅基地、自自留地、自自留山、自自留塘、饲饲料地等;(五五)乡镇企企业,乡(镇镇)、村公公共设施、公公益事业建建设使用的的集体所有有土地;(六)经经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批准,调调换给农民民集体所有有的原国有有土地;(七)其其他依法属属于农民集集体所有的的土地。第七条依法实行行土地登记记发证制度度。依法登登记的土地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受受法律保护护,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侵犯犯。集集体土地所所有者、集集体土地用用于非农业业建设的土土地使用者者、国有土土地使用者者,应当依依法申请土土地登记。依法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集体土地地所有权和和使用权,由由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登记,核核发集体体土地所有有证和集集体土地使使用证,确确认所有权权和使用权权。第九条单位和个个人依法使使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登记,核核发国有有土地使用用证,确确认使用权权。其中,省省直机关使使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由省人民政政府登记,核核发国有有土地使用用证,确确认使用权权。具体登登记发证办办法由省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会会同省直有有关部门制制定,报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后执执行。军队管理理使用的国国有土地,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登记发证证。第十条确认林地地、草地、水水面、滩涂涂的权属,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条土地登登记和颁发发土地证书书后发现有有错登、漏漏登或有违违法情节的的,原登记记发证机关关应当依法法更正,收收回或注销销原发土地地证书,换换发新的土土地证书。第十二条条土地所所有权和土土地使用权权争议的处处理,依据据土地管管理法第第十六条的的规定执行行。土土地所有权权和使用权权争议,当当事人自行行协商解决决的,应当当签订书面面协议,并并依法办理理土地登记记。未未经登记发发证的土地地权属争议议,当事人人不愿协商商或者协商商不成的,由由人民政府府处理。单单位之间的的争议,由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处理;个个人之间、个个人与单位位之间的争争议,由乡乡级人民政政府或者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处处理。上级级人民政府府可以对下下级人民政政府管辖的的土地权属属争议直接接处理。当当事人对人人民政府的的处理决定定不服的,可可以依法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或者在在收到处理理决定之日日起三十日日内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讼讼。已已经依法登登记发证确确认土地所所有权、使使用权后,又又发生民事事侵权行为为的,当事事人可以直直接向人民民法院提起起民事诉讼讼。第十三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确认土土地权属时时,可以将将土地利利用现状调调查和城城镇地籍调调查有关关成果资料料作为证据据。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处处理土地权权属争议时时,争议各各方均不能能提供可以以采信的证证据的,可可以根据土土地利用状状况和公平平、公正、合合理的原则则,确认土土地权属。第三三章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第十四条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依法编制制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省省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应当根据据全省国民民经济和社社会发展目目标,确定定城市、村村庄和集镇镇的建设用用地规模控控制指标,落落实国家、省省重点建设设项目和基基本农田保保护区等重重要土地用用途布局,在在规划期内内确保本行行政区域内内耕地总量量不减少。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资源条件,提出土地利用方向与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种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区域布局,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市(地)级规划和本地土地资源状况,落实市(地)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重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条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并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第十五条条编制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按按下列程序序进行:(一)拟拟定方案。广广泛收取资资料,组织织有关专家家和技术人人员,提出出拟选方案案。(二二)论证。召召集有关专专家和部门门对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草案进进行论证。规规划草案选选定后,应应当公布,征征询对规划划的意见。(三)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修订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四)批准。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条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的审批批权限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第十七条条各级人人民政府编编制土地利利用年度计计划应遵守守下列原则则:(一一)严格依依据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控制制建设用地地总量,保保护耕地;(二二)以土地地供应引导导需求,合合理、有效效地利用土土地;(三)优优先保证国国家和省重重点建设项项目、基础础设施项目目用地;(四)保保护和改善善生态环境境,保障土土地资源的的可持续利利用。第十八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根根据本行政政区域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会发展计划划、国家产产业政策及及建设用地地和土地利利用的实际际情况,提提出本地下下一年度的的土地利用用年度计划划建议,经经同级人民民政府审查查后,于第第三季度前前报上一级级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第十九条条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将上上级下达的的农用地转转用计划指指标、耕地地保有量计计划指标和和土地开发发整理计划划指标逐级级分解,拟拟定实施方方案,经同同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下达。第二十条条土地利用用年度计划划一经批准准下达,必必须严格执执行。没有有农用地转转用计划指指标或者超超过农用地地转用计划划指标的,不不得批准新新增建设用用地。未严格执执行建设占占用耕地补补偿制度或或者没有完完成土地开开发整理计计划指标的的,核减下下一年度的的农用地转转用计划指指标。节约农用用地转用计计划指标的的,经核准准后,可结结转下一年年度使用。第二十一一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当当健全土地地调查、统统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土地等级评定和调整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涉及土地勘测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测,也可依法委托其他具有勘测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二二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建建立土地管管理信息系系统,对土土地利用现现状进行动动态监测。第四章耕地保护护第二十三三条各级级人民政府府应当把耕耕地保护、土土地利用等等工作列为为政府主管管领导任期期内的年度度考核和离离任前考核核内容。第二十四四条省人民政政府应当确确保本行政政区域内耕耕地总量不不减少。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应应当制定开开垦耕地计计划,并组组织落实。补充耕地超过应开垦指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从耕地开垦费中给予适当补助。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个别市、县确因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易地开垦,并核减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第二十五五条非农业建建设项目经经批准占用用耕地的,土土地使用者者应当制定定耕地开垦垦方案,报报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同意,负负责开垦与与所占耕地地数量、质质量相当的的耕地。没没有条件开开垦的,必必须缴纳耕耕地开垦费费。开垦耕耕地的数量量或质量经经验收不合合格的,应应当缴纳相相应的耕地地开垦费。耕耕地开垦费费的征收、使使用和管理理由省人民民政府另行行制定。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建建设用地范范围内统一一征地后供供地的,由由市、县人人民政府承承担开垦耕耕地的义务务;在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确定定的城市建建设用地范范围外的建建设项目用用地,由用用地单位承承担开垦耕耕地的义务务;村庄和和集镇建设设占用耕地地的,由农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或或村民委员员会承担开开垦耕地的的义务。第二十六六条设区区的市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应落实实省人民政政府下达的的划定基本本农田的指指标。县级级人民政府府应根据经经济发展计计划和土地地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定定基本农田田。第二十七七条新建建砖瓦窑(厂厂)及取土土用地,应应利用荒丘丘、荒坡、荒荒废地和高高岗薄地,并并与土地开开发、整理理、复垦相相结合。申请新新建砖瓦窑窑(厂),应应当拟定土土地开发、整整理、复垦垦方案,经经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审核同同意,报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审批。现有的砖瓦窑(厂)没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关闭;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步实施。第二十八八条违反土地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第第一款规定定闲置耕地地的,应当当缴纳闲置置费。闲置置费的标准准,按照闲闲置土地所所在县(市市、区)耕耕地征用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四倍计收收。闲闲置费由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征征收;闲置置费应缴财财政专户用用于土地开开发、整理理、复垦,不不得挪作他他用。第二十九九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加加强对未利利用土地的的开发利用用和管理,按按照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在保保护和改善善生态环境境,防止水水土流失、沙沙化、盐渍渍化、土壤壤污染的前前提下,合合理开发未未利用土地地。第三十条条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组组织编制的的土地开发发、复垦与与整理规划划和年度计计划,报上上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实施。经经批准的规规划和年度度计划需要要调整的,由由原制订机机关报上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后调调整。编制土地地开发规划划和年度计计划应与农农、林、水水等规划相相协调。第三十一一条开发未确确定使用权权的国有荒荒山、荒地地、荒滩用用于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的的,谁开发发,谁使用用。开发单单位或个人人应向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提提出申请,一一次性开发发二百公顷顷以下的,由由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批准,报报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府、地区行行政公署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一次次性开发二二百公顷以以上四百公公顷以下的的,由设区区的市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公公署批准,报报省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开发四百公公顷以上六六百公顷以以下的,须须经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一次性性开发六百百公顷以上上的报国务务院批准。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开发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开发者相应补偿。第三十二二条建设设工程取土土应与土地地开发、整整理、复垦垦相结合。确确需在耕地地上取土的的,必须在在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批准的的范围内进进行。建设设单位或施施工单位应应当在申请请取土时提提交复垦方方案。批准准取土后,建建设单位或或施工单位位应当制定定取土方案案,并与国国有土地使使用者、集集体土地所所有者和使使用者签订订取土合同同,约定复复垦条款。建建设单位或或施工单位位应将土地地复垦费用用列入工程程概算,专专户储存、专专项列支,用用于土地复复垦,并接接受当地县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的监督督。其其他土地的的复垦,依依照国家和和省有关规规定执行。第五章建设用地地第三十三三条建设设占用土地地应当符合合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划和土地利利用年度计计划。在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确定的的城市建设设用地范围围内为实施施城市规划划占用土地地的,市、县县(市)人人民政府对对建设用地地实行统一一规划、统统一征用、统统一开发、统统一按项目目供地。具具体工作由由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四条征用用农民集体体的土地,按按以下规定定给予补偿偿:(一一)土地补补偿费。征用耕耕地的,设设区的市近近郊区按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八至十倍倍补偿;其其他市近效效区、工矿矿区和建制制镇按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值的七七至九倍补补偿;其他他地方按前前三年平均均年产值的的六至六倍倍补偿。征用耕耕地中,各各类作物的的副产品(不不包括蔬菜菜)按主产产品年产量量的百分之之十五至百百分之二十十计算。征用其其他土地的的土地补偿偿费标准参参照征用耕耕地的土地地补偿标准准执行。(二)安安置补助费费。征征用耕地每每六百六十十七平方米米的安置补补助费标准准为:人均均耕地六百百六十七平平方米以上上的,为该该耕地被征征用前三年年平均年产产值的四至至五倍;人人均耕地三三百三十四四平方米以以上六百六六十七平方方米以下的的,为该耕耕地被征用用前三年平平均年产值值的六至九九倍;人均均耕地三百百三十四平平方米以下下的,为该该耕地被征征用前三年年平均年产产值的十至至十二倍。在在特殊情况况下,每六六百六十七七平方米最最高不超过过该耕地被被征用前三三年平均年年产值的十十五倍。征用其其他土地的的安置补助助费标准参参照征用耕耕地的安置置补助费标标准执行。(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第三十五五条征用用的集体土土地属村集集体经济组组织或村民民委员会所所有的,土土地补偿费费支付给村村集体经济济组织或村村民委员会会;属村民民小组所有有的,土地地补偿费支支付给村民民小组;属属乡(镇)集集体经济组组织所有的的,土地补补偿费支付付给乡(镇镇)集体经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六条具体体建设项目目用地,按按土地管管理法实施施条例第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三条及及有关规定定办理。建设项项目需要使使用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确定的的国有未利利用土地的的审批权限限为:三公公顷以下由由县(市)人人民政府批批准,三公公顷以上六六公顷以下下由设区的的市人民政政府、地区区行政公署署批准,六六公顷以上上由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第三十七七条因建建设需要,经经批准收回回农民耕种种的国有土土地,按照照本办法有有关规定支支付青苗补补偿费、附附着物补偿偿费。耕种种五年以内内的给予适适当补偿偿的安置置补助;耕耕种五年以以上的,安安置补助费费按前三年年平均年产产值的四至至六倍支付付。收收回国有林林场、农场场等使用的的国有土地地,参照征征用耕地的的补偿标准准执行。第三十八八条本办办法土地补补偿费、安安置补助费费规定的年年产值,均均按前三年年平均年产产量和国家家规定的产产品现行平平均价格计计算,国家家没有规定定价格的,按按当地市场场的平均价价格计算。第三十九九条被征征用土地内内有水源、渠渠道、涵闸闸、管道、道道路、电缆缆等与生产产和生活密密切相关的的设施的,由由当地人民民政府组织织有关部门门会同用地地单位和施施工单位,妥妥善处理,不不得擅自阻阻断和损坏坏;造成阻阻断、损坏坏的,应予予以修复或或者按规定定修建相应应的工程设设施。第四十条条临时用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恢复原状,退还土地。遇到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一一条在城市建建成区内,集集体土地依依法归国家家所有后,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应对对农民集体体经济组织织,有计划划的依法撤撤销村民建建制,将原原农民集体体经济组织织成员有计计划转为城城镇户口,并并合理安置置就业。在建成成区外,被被征地单位位的耕地被被全部征用用或征用后后剩余耕地地人均六十十七平方米米以下的,市市、县人民民政府应将将该单位原原有的农业业户口转为为非农业户户口。该单单位未被征征用的剩余余土地归国国家所有,仍仍由该集体体经济组织织使用。国国家因建设设需要收回回土地使用用权的,应应按征用土土地给予补补偿。农业户口口转为非农农业户口人人员的条件件和转户后后集体财产产及剩余土土地的管理理,由省人人民政府制制定具体办办法。第四十二二条征用用集体所有有的耕地,原原土地所有有者或使用用者从次年年起不再承承担被征土土地农业税税的纳税义义务和农产产品定购任任务。第四十三三条下列列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式取得土地地使用权:(一一)国家机机关和军事事用地;(二)城城市基础设设施和公益益事业用地地;(三三)国家重重点扶持的的能源、交交通、水利利等基础设设施用地;(四四)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用地。申请以以划拨方式式取得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的,申申请人应持持建设项目目批准文件件和必备资资料向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提出出建设用地地申请,报报有批准权权的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办理用用地手续。第四十四四条国有有土地的有有偿使用包包括出让、租租赁、作价价出资或入入股等方式式。以以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方式取得国国有土地使使用权的建建设单位,应应按照规定定缴纳土地地使用权出出让金等土土地有偿使使用费和其其他费用后后方可使用用土地。第四十五五条新增增建设用地地的土地有有偿使用费费按照国家家和省有关关规定执行行。第四十六六条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处置必必须依法办办理处置手手续,并由由具有土地地评估资质质的估价机机构进行地地价评估。第四十七七条人民民法院依法法执行以出出让方式取取得的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土地地使用权获获得者应当当到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办理土土地使用权权变更登记记。人人民法院依依法执行以以划拨方式式取得的国国有土地使使用权,土土地使用权权获得者应应当到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办理理有关用地地手续。第四十八八条土地地使用者必必须按批准准用途使用用土地,确确需改变土土地用途的的,应当报报市、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重重新审批。在在城市规划划区内改变变土地用途途的,报批批前,应经经城市规划划行政主管管部门同意意。第四十九九条乡镇镇企业、乡乡(镇)、村村公共设施施、公益事事业建设使使用本集体体所有土地地,应向市市、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提提出申请。市市、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土土地行政主主管部门在在十日内提提出审核意意见,报市市、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批批准。涉及及农用地的的,在办理理农用地转转用时一并并办理使用用审批手续续。第五十条条乡镇企企业经批准准使用集体体土地的,应应当给予补补偿。补偿偿的具体数数额参照征征用土地补补偿标准确确定。第五十一一条农村村村民建住住宅,应当当符合乡(镇镇)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和村镇镇建设规划划,先使用用原有的宅宅基地和村村内空闲地地。村内有有空闲地的的不得批准准使用村外外土地。农村村村民一户只只能拥有一一处宅基地地,宅基地地的面积按按下列标准准执行:(一)城城镇郊区和和人均耕地地六百六十十七平方米米以下的平平原地区,每每户用地不不得超过一一百三十四四平方米;(二二)人均耕耕地六百六六十七平方方米以上的的平原地区区,每户用用地不得超超过一百六六十七平方方米;(三)山山区、丘陵陵区每户用用地不得超超过二百平平方米,占占用耕地的的适用本款款(一)、(二二)项的规规定。第五十二二条具备下列列条件的,可可以申请宅宅基地:(一)农农村村民户户无宅基地地的;(二)农农村村民户户,除父母母身边留一一子女外,其其他成年子子女确需另另立门户而而已有的宅宅基地低于于分户标准准的;(三)回回乡落户的的离休、退退休、退职职的干部职职工、复退退军人和回回乡定居的的华侨和港港、澳、台台同胞,需需要建房而而无宅基地地的(符合合第(二)项项的除外);(四四)原宅基基地影响村村镇建设规规划,需要要收回而又又无宅基地地的。第五十三三条符合申请请宅基地条条件的农村村村民,应应向本集体体提出申请请,经村民民代表会议议或村民会会议讨论通通过,由村村民委员会会报乡(镇镇)人民政政府或街道道办事处审审核后,报报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批准。第五十四四条为乡乡(镇)村村公共设施施和公益事事业建设需需要而收回回集体土地地使用权的的,农村集集体经济组组织应当向向县(市、区区)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申申请,报市市、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批批准后,收收回集体土土地使用权权,并根据据土地使用用权人的损损失情况给给予补偿。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集体土地或者因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五十五五条依法法以集体所所有土地上上的房屋、构构筑物抵押押的,必须须先征得土土地所有者者的同意,再再到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办理土土地使用权权抵押登记记。在处理理抵押物时时,由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为土土地使用权权获得者办办理土地征征用或使用用手续。人民法法院依法执执行集体所所有土地上上的房屋、构构筑物的,地地上房屋、构构筑物获得得者应当到到县级以上上人民政府府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办理土地地征用或使使用手续。第五十六六条以集集体土地作作价入股兴兴办企业,应应当向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申请请,经依法法批准后方方可实施。乡乡镇企业以以依法取得得的建设用用地作价入入股兴办企企业的,只只办理变更更登记手续续。第六章监督检查查第五十七七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实施施土地监督督检查,应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核算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第五十八八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加强土地地监督检查查机构建设设。土地监监督检查的的内容包括括:(一一)土地管管理法律、法法规和规章章的实施情情况;(二)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和和年度计划划、耕地保保护、农地地转用、土土地征用、建建设用地审审批、供应应、土地使使用权交易易和土地登登记等情况况;(三三)其他依依法监督检检查的。第五十九九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在调调查处理土土地违法案案件时,可可以采取下下列措施:(一一)责令下下级人民政政府土地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停止办办理涉嫌违违法的土地地审批、登登记和发证证等手续;(二二)行政处处罚决定书书送达以后后,发现违违法行为人人为逃避法法律制裁而而可能隐匿匿、转移违违法所得或或者出现可可能妨碍行行政处罚决决定执行的的,可以依依法向人民民法院申请请冻结其银银行存款。第六十条条上级人人民政府对对下级人民民政府违法法批准占用用土地的批批准文件应应当予以撤撤销。监察察部门应对对直接责任任人员和直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员给予行政政处分;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六十一一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在监监督检查中中发现国家家工作人员员的违法行行为,依法法应当给予予处分的,依依照土地地管理法和和土地管管理法实施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任第六十二二条非法法转让土地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第六十三三条非法法占用土地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第六十四四条擅自自减免土地地使用权出出让金和国国家其他土土地收益的的,由同级级财政部门门或上一级级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追缴被非非法减免的的费用。对对低价出让让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或或非法批准准减免国家家其他土地地收益的直直接责任人人员和主管管人员,由由主管部门门或监察机机关给予行行政处分。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侵占、挪挪用被征地地单位的征征地补偿费费和其他有有关费用或或者非法占占用、挪用用、截留、私私分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出让金和和国家其他他土地收益益的,责令令限期退还还。对主管管人员和直直接责任人人员,由其其主管机关关给予行政政处分;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六十五五条不依依法办理土土地登记的的,由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办理理。涂涂改、伪造造、倒卖土土地证书的的,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处五千元元罚款。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非法印制制土地证书书的,没收收违法所得得和非法印印制的土地地证书,并并处五千元元罚款。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六十六六条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作出出的行政处处罚决定,应应于七日内内直接送达达违法当事事人。直接接送达确有有困难的,可可以留置送送达或者邮邮寄送达;当事人下下落不明的的,可以公公告送达。邮邮寄送达,以以回执注明的的收件日期期为送达日日期。公告告送达,自自发出公告告之日起,经经过六十日日,视为送送达。公告告送达应在在案卷中注注明原因和和经过。第六十七七条依法法没收的地地上建筑物物和其他设设施,由作作出处罚决决定的县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管部门会同同同级财政政部门依法法处理。所所得收益,缴缴作出处罚罚决定机关关的同级财财政。没收集体体土地上的的建筑物和和其他设施施,其土地地使用权随随同地上建建筑物转移移的,应依依法办理集集体土地征征用或使用用手续。第八章章附则第六十八八条本办办法自年月日日起施行。河河南人大常常委会原来来制定的河河南省土土地管理法法实施办办法和河河南省人大大常委会关关于省辖市市人民政府府、地区行行政公署建建设征用和和划拨、出出让土地审审批权限的的决定同同时废止。省省内有关土土地管理的的规定,凡凡与本办法法相抵触的的,按本办办法执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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