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规范条例)-XXXX493031911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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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规范条例)-XXXX49303191194.docx
重庆市城市市规划管理理技术规定定(20111年11月月21日重重庆市人民民政府第1114次常常务会议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及及依据)为为加强城市市规划管理理,保证城城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城乡规规划法、重重庆市城乡乡规划条例例等法律律、法规以以及重庆市市城乡总体体规划,结结合本市实实际,制定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范围)本规规定适用于于本市城市市、镇规划划区内的详详细规划(含含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和和修建性详详细规划,下下同)编制制,以及本本市城市、镇镇规划区内内国有土地地上的各类类建设项目目的规划管管理。在本市城市市、镇规划划区外国有有土地上实实施建设的的,其修建建性详细规规划的编制制应当符合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城镇房屋解解危等建设设项目的规规划管理按按照市人民民政府有关关规定执行行。第三条 (坐标系系统和高程程系统)在在本市制定定城市规划划和实施规规划管理应应当采用重重庆市平面面坐标系统统和国家高高程基准,并并与国家坐坐标系统相相联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地第四条 (用地分分类)本市市城市建设设用地的分分类按照国国家有关标标准执行,其其详细规划划编制应当当符合本规规定主城区区容积率、建建筑密度控控制指标表表(附表一一)和远郊郊区县(自自治县)容容积率、建建筑密度控控制指标表表(附表二二)的规定定。第五条 (用地功功能混合)鼓鼓励居住用用地(R)和和商业服务务业设施用用地(B)功功能混合布布局。用地地性质编号号排在首位位的为主要要用地性质质,其后的的为次要用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细规划未明明确建设地地块中各类类建筑的建建筑面积比比例的,按按以下规定定执行:(一)非居居住用地不不得用作住住宅功能;(二)居住住为主要用用地性质与与其他性质质混合布局局的用地,居居住计容建建筑面积不不得大于总总计容建筑筑面积的770%;(三)商业业服务业设设施(B)等等为主要用用地性质与与居住混合合布局的用用地,居住住计容建筑筑面积不得得大于总计计容建筑面面积的400%。第六条 (零星用用地)城市市建设用地地应当符合合集约利用用、整体实实施的原则则。零星用用地应当与与周边用地地整合使用用。不具备备整合条件件的零星用用地,禁止止实施经营营性居住、公公建项目,可可以实施解解危改造、市市政基础设设施项目,鼓鼓励实施绿绿地、广场场等公益性性建设项目目。实施其其他建设项项目的,应应当先编制制修建性详详细规划,依依据依法审审定的修建建性详细规规划确定规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窄或者与城城市道路不不相连等原原因,不具具备单独建建设条件的的用地,按按照零星用用地管理。第七条 (公益性性设施用地地控制原则则)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划未明确规规划控制指指标的中小小学用地(AA33)、体育用地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第八条 (地下建建筑、地上上建筑)建建筑楼面标标高不高于于室外场地地最低点标标高1米的的,该楼面面以下部分分为地下建建筑。除地下建筑筑以外的建建筑均为地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规划设计应应结合地形形,与城市市道路标高高合理衔接接。以不合合理堆土形形成掩埋的的建筑,不不视为地下下建筑。第九条 (容积率率)容积率率指建设项项目计容建建筑面积与与建设用地地面积的比比值。表达达公式为:容积率=计计容建筑面面积÷建设用地地面积容积率计算算按照以下下规定执行行:(一)地上上建筑四周周均未被室室外地坪掩掩埋的楼层层,应当纳纳入容积率率计算;(二)地上上建筑局部部被室外地地坪掩埋的的楼层,其其非掩埋外外墙对应的的小于或者者等于166米进深的的部分应当当纳入容积积率计算;其大于116米进深深的部分,除除用作车库库和设备用用房并有实实墙与其他他功能用房房完全隔断断的,应当当纳入容积积率计算;(三)地下下建筑均不不纳入容积积率计算。计容建筑面面积计算规规则按照本本规定计容容建筑面积积计算规则则(附录二二)执行。第十条 (建筑密密度)建筑筑密度是指指一定地块块内,地上上建筑的水水平投影总总面积占建建设用地面面积的百分分比。表达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投影影总面积÷÷建设用地地面积×100%建筑投影总总面积为以以下两部分分的水平投投影面积之之和(叠加加部分不重重复计算):(一)四周周均未被室室外地坪掩掩埋的地上上建筑;(二)局部部被室外地地坪掩埋的的地上建筑筑,其非掩掩埋外墙对对应的166米进深部部分。进深深不足166米的,据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挑檐、构架架之外的建建筑物各部部分的水平平投影面积积,均计入入建筑投影影面积。第十一条 (建筑筑控制高度度)详细规规划编制和和建设项目目规划条件件的建筑控控制高度均均应当符合合本规定建建筑控制高高度指标表表(附表三三)的规定定。建筑限高时时,按照以以下规定执执行:(一)建筑筑控制高度度小于或者者等于100米时,平平屋顶建筑筑的室外场场地最低点点至建(构构)筑物最最高点的高高度不得超超过建筑控控制高度;坡屋顶建建筑的建筑筑计算高度度不得超过过建筑控制制高度;(二)建筑筑控制高度度大于100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00米米时,其建建筑计算高高度不得超超过建筑控控制高度;(三)建筑筑控制高度度大于1000米时,建建筑的室外外场地最低低点至建(构构)筑物最最高点的高高度不得超超过建筑控控制高度;(四)建筑筑控制高度度为绝对高高程的,建建(构)筑筑物最高点点标高不得得超过该绝绝对高程。前款第一项项、第二项项和第三项项中,建筑筑楼面标高高不高于室室外场地最最低点标高高1米的,该该室内外高高差不纳入入建筑控制制高度。建筑限低时时,其建筑筑计算高度度不得低于于建筑控制制高度。第十二条 (停车车位配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其停车位数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进行累加。具体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附录三)执行。第三章 建筑间距距第十三条 (建筑筑间距、建建筑半间距距)建筑间间距指相邻邻建筑外墙墙面(含阳阳台、外廊廊、飘窗)最最近点之间间的水平距距离。建筑半间距距指建筑布布局时,相相邻建筑的的外墙面(含含阳台、外外廊、飘窗窗)各自应应当退让的的最小水平平距离。第十四条 (建筑筑半间距规规定)居住住建筑半间间距按照以以下标准执执行:(一)建筑筑计算高度度24米及及以下的居居住建筑,主主采光面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且不小小于4米;山墙面半半间距为44米;(二)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244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60米的的居住建筑筑,面宽小小于或者等等于4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133米;面宽宽大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且不小小于15米米;(三)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600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00米米的居住建建筑,面宽宽小于或者者等于400米的,半半间距为115米;面面宽大于44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四)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1000米的超超高层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440米的,半半间距为116米;面面宽大于440米的,半半间距为550米。非居住建筑筑半间距按按照以下标标准执行:(一)建筑筑计算高度度24米及及以下的非非居住建筑筑,主采光光面半间距距为计算高高度的0.5倍,且且不小于44米;山墙墙面半间距距为4米;(二)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244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60米的的非居住建建筑,面宽宽小于或者者等于500米的,半半间距为112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133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且不小小于15米米;(三)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600米、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00米米的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550米的,半半间距为113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155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计计算高度的的0.5倍倍;(四)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100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1500米的超高高层非居住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550米的,半半间距为115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188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550米;(五)建筑筑计算高度度大于1550米的超超高层非居居住建筑,面面宽小于或或者等于550米的,半半间距为118米;面面宽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半间间距为211米;面宽宽大于600米的,半半间距为660米。第十五条 (建筑筑间距控制制原则)居居住建筑之之间、非居居住建筑之之间、居住住建筑与非非居住建筑筑之间的间间距,按照照以下规定定执行:(一)相对对布置,夹夹角小于或或者等于660度的,不不小于本规规定第十四四条规定的的相对面各各自半间距距之和;(二)相对对布置,夹夹角大于660度,建建筑计算高高度均为224米以下下的,不小小于12米米;其他建建筑计算高高度的,不不小于本规规定第十四四条规定的的最小退让让值(见下下表)之和和;(三)错位位布置的,按按照第(二二)项执行行。建筑最小退退让值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高度最小退让值值建筑类型H2424H6060H100100HH150H1500居住建筑413151616非居住建筑筑412131518第十六条 (特殊殊建筑间距距规定)下下列各类建建筑的间距距,按照以以下标准执执行:(一)中小小学教学楼楼、四班及及以上托幼幼建筑、医医院病房楼楼之间,以以及与其他他相邻建筑筑的间距,除除应当符合合相应的设设计规范外外,还应当当在本规定定第十五条条规定的基基础上增加加3米执行行;(二)居住住建筑与建建筑计算高高度4米以以下的门卫卫房、车库库人行出入入口等独立立设置的附附属建筑物物的间距,应应当符合相相应设计规规范,且不不小于4米米;(三)工业业建筑、物物流仓储建建筑之间的的间距,按按照相应设设计规范执执行。第十七条 (标高高不一致时时的间距)相相邻建筑底底层标高不不一致时,其其间距按照照相对高度度确定,其其中一栋屋屋顶标高在在另一栋底底层室外地地坪标高以以下的,在在满足相关关规范的前前提下,建建筑间距不不作要求。第十八条 (不规规则平面间间距的计算算)建筑平平面不规则则的,以各各立面宽度度与其延长长线形成的的剖面宽度度之和为建建筑间距计计算面宽,按按照本规定定第十四条条至第十七七条的规定定分别确定定其间距要要求。第十九条 (主采采光面的特特别规定)一一栋建筑的的主采光面面与另一栋栋建筑主采采光面的不不开窗部分分相对的,或或者两栋建建筑主采光光面的不开开窗部分相相对的,均均按主采光光面相对确确定间距。第二十条 (退台台建筑的间间距计算)建建筑退台时时,按照本本规定第十十四条至第第十九条的的规定,视视其不同建建筑计算高高度分别确确定间距。第二十一条条 (建筑筑与堡坎的的间距)建建筑与高度度大于1米米的堡坎相相对时,其其外墙面(含含阳台、外外廊、飘窗窗)与堡坎坎的距离不不得小于堡堡坎高度的的0.4倍倍,且不得得小于3米米。与堡坎坎的间距计计算值大于于18米的的,按照不不小于188米控制。堡堡坎退台时时,可以分分阶计算。第二十二条条 (拼接接规定)超超高层建筑筑不得拼接接,其他建建筑需要拼拼接的,应应当符合以以下规定:(一)居住住建筑沿江江、规划路路幅宽度大大于32米米的道路、大大于1万平平方米的广广场或者公公园绿地布布置时:1、计算高高度大于660米的建建筑不得拼拼接;2、计算高高度小于或或者等于118米的建建筑之间,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得超过880米;3、计算高高度大于118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的建筑与与计算高度度小于或者者等于600米的建筑筑之间,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得超过770米。(二)居住住建筑在第第(一)项项规定的范范围外布置置时,计算算高度小于于或者等于于18米的的建筑之间间,在满足足本规定第第六十八条条规定的基基础上,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接情形的,拼拼接后的建建筑面宽不不得超过770米;(三)非居居住建筑不不得与居住住建筑拼接接;(四)拼接接后的建筑筑面宽为立立面宽度;(五)两栋栋建筑的拼拼接面叠合合宽度不得得小于6米米。计算间间距和退让让时,拼接接后形成的的凹槽宽度度小于155米的,凹凹槽宽度计计入建筑面面宽;大于于或者等于于15米的的,建筑面面宽分段计计算。第四章 建筑退让让第二十三条条 (建筑筑退让道路路控制边线线的距离)临临城市道路路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筑,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其退让让道路控制制边线的最最小距离,应应当符合下下表规定:退让距离(米米) 路幅宽宽度W(米米)建筑计算高高度H(米米)W1616W32W32H6023560H100357H1000579注:不同高高度的建筑筑,按各自自建筑计算算高度退让让道路控制制边线。新建剧院、游游乐场、体体育场(馆馆)、展览览馆、会展展中心、大大型商场、大大型旅馆、大大型医院、中中小学校等等有大量人人流、车流流集散的建建筑,其临临城市道路路的主要出出入口退让让道路控制制边线的最最小距离,在在满足国家家相关规范范前提下,应应当在上表表基础上适适当增加,且且最小退让让距离不得得小于100米。第二十四条条 (道路路交叉口建建筑退让道道路控制边边线的距离离)道路交交叉口转角角处建筑退退让道路控控制边线的的最小距离离应当符合合下表规定定:退让距离(米米) 路幅幅宽度W(米米)建筑计算高高度H(米米)W1616W32W32H 60035760H100579H10007911注:1、不不同高度的的建筑,按按各自建筑筑计算高度度退让道路路控制边线线。2、位于不不同等级道道路交叉口口的,按较较高等级道道路的退让让标准执行行。第二十五条条 (建筑筑退让建设设用地红线线、道路中中心线的距距离)新建建、改建、扩扩建的建筑筑,退让本本规定第二二十六条、第第二十七条条规定情形形以外的建建设用地红红线、道路路中心线的的最小距离离,按照以以下标准控控制:(一)建筑筑外墙面与与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线线夹角小于于或者等于于60度时时,退让距距离不小于于本规定第第十四条规规定的该面面半间距;(二)建筑筑外墙面与与建设用地地红线、道道路中心线线夹角大于于60度时时,退让距距离不小于于本规定第第十四条规规定的最小小退让值。建设用地红红线外有永永久性建筑筑物的,还还应当符合合建筑间距距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条 (建筑筑退让城市市绿地、广广场用地边边界的距离离)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筑,退退让城市绿绿地、广场场用地边界界的最小距距离按照以以下标准控控制:(一)退让让公园绿地地(G1)、广广场用地(GG3)边界界的最小距距离,应当当在本规定定第二十五五条规定的的基础上增增加3米;(二)退让让防护绿地地(G2)用用地边界的的最小距离离不小于33米。第二十七条条 (建筑退退让中小学学用地、医医疗卫生用用地、体育育用地边界界的距离)新新建、改建建、扩建的的建筑,退退让相邻中中小学用地地(A333)、医疗疗卫生用地地(A5)、体体育用地(AA4)边界界的最小距距离,应当当在本规定定第二十五五条规定的的基础上增增加3米。第二十八条条 (地下下建(构)筑物)除除城市市政政基础设施施外的其他他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沿沿城市道路路布置时,其其地下建(构构)筑物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第二十九条条 (地下下建(构)筑筑物与建设设用地红线线的距离)除除城市市政政基础设施施外的其他他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地地下部分与与建设用地地红线的距距离,应当当满足安全全要求,且且不得小于于3米。第三十条 (临街街建筑墙外外设施)临临街建筑墙墙外设施的的设置,应应当符合下下列规定:(一)阳台台、飘窗、外外廊、外包包柱、门廓廓、围墙、踏踏步、花台台、采光井井、橱窗、污污水处理设设施等,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二)雨篷篷、挑檐等等外墙设施施,其下部部离室外地地面净空高高度小于或或者等于33米的,不不得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净空高高度大于33米的,可可以超越建建筑控制线线,但不得得超越道路路控制边线线。第五章 公共空间间第三十一条条 (公共共空间周边边控制)风风景名胜区区以及城乡乡规划确定定的用地面面积大于11万平方米米的公园绿绿地或者广广场、重要要河流水体体等公共空空间周边的的建筑布局局、建筑风风貌、建筑筑高度、天天际轮廓线线等内容,应应当专题论论证。第三十二条条 (公共共空间布局局及可达性性要求)广广场、绿地地等城市公公共空间应应当统筹规规划、集中中布局,保保证公共空空间的开敞敞性,符合合服务半径径要求。商业设施用用地(B11)、商务务设施用地地(B2)集集中布局的的,应同时时规划广场场用地、公公园绿地等等公共空间间。在片区区绿地面积积总体符合合要求的原原则下,其其商业设施施用地、商商务设施用用地的绿地地率指标可可根据项目目功能实际际合理确定定。城市公共空空间应当与与城市道路路、轨道车车站合理连连接。广场场、绿地沿沿城市道路路部分的场场地标高应应当与道路路自然衔接接。第三十三条条 (公共共步行通道道)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居住项项目用地一一侧沿城市市道路的长长度超过4400米时时,应当按按照以下原原则设置城城市公共步步行通道:(一)与用用地周边城城市道路或或者公园绿绿地、广场场连通,连连通后的公公共步行通通道(含城城市道路)之之间的距离离应当小于于或者等于于400米米;(二)宽度度大于或者者等于3米米;(三)入口口位置应当当设置醒目目的标识、标标牌。鼓励在滨水水区域设置置具有休闲闲、健身、观观景功能的的公共步行行通道。第三十四条条 (公园园绿地控建建)在公园园绿地内进进行建设的的,应当遵遵守下列规规定:(一)公园园绿地配套套建筑的设设计应当符符合公园园设计规范范,其占占地面积之之和不得大大于公园陆陆地面积的的3。其其中,用地地面积小于于或者等于于2万平方方米的公园园绿地,仅仅允许建设设为公园绿绿地配套的的市政基础础设施用房房和公园管管理用房;(二)公园园绿地配套套建筑不宜宜临城市道道路布局,除除塔、亭、台台、阁等景景观建筑小小品外的建建筑高度不不得大于88米;(三)动物物园、植物物园、盆景景园等专类类公园,因因使用功能能需要,经经专题论证证后,其配配套建筑占占地面积及及建筑高度度可以另行行确定;(四)市政政管线工程程及其附属属设施经论论证确有必必要的,可可以使用公公园绿地。第三十五条条 (城市市道路的绿绿化设置要要求)城市市道路的绿绿化在保证证交通安全全前提下,应应当结合道道路等级以以及环境条条件因地制制宜地进行行布置。人行道绿化化沿街应当当充分开敞敞,多种植植高大乔木木,创造更更多的树荫荫空间和休休闲活动场场地。行道道树距路缘缘石的距离离宜为0.5至1米米。不得设设置阻碍行行人通行和和影响视线线通透的花花池、灌木木等。同一一道路宜种种植统一树树种,以形形成整体感感。第六章 市政及管管线第三十六条条 (建筑筑控制线的的划定标准准)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筑,建建筑控制线线应当按照照以下标准准划定:(一)临规规划路幅宽宽度小于或或者等于116米道路路的,退让让2米;(二)临规规划路幅宽宽度大于116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32米米道路的,退退让3米;(三)临规规划路幅宽宽度大于332米道路路的,退让让5米;(四)临不不同等级城城市道路交交叉口的,以以较高等级级道路的标标准退让;(五)隧道道洞口周边边建筑控制制线的划定定标准为:1、位于隧隧道洞口上上方的,以以隧道拱顶顶中心线与与隧道顶部部现状地形形相交点为为基点,垂垂直隧道方方向形成计计算基线,隧隧道顶部现现状地形坡坡度大于111.5的的,按照111.5放放坡后与现现状地形的的相交线即即为隧道顶顶部的建筑筑控制线,该该建筑控制制线距离计计算基线大大于50米米的,按照照50米划划定;隧道道顶部现状状地形坡度度小于或者者等于11.5的的,建筑控控制线距计计算基线的的水平距离离按照200米划定;2、临隧道道洞口两侧侧的,其建建筑控制线线与隧道结结构内边缘缘距离按照照20米划划定,该建建筑控制线线须延伸至至隧道洞口口以外,其其延伸段与与计算基线线的距离按按照30米米划定(如如附图一所所示);3、隧道上上方或者隧隧道两侧结结构内边缘缘50米范范围内修建建建筑的,应应当进行结结构安全论论证,并报报有关部门门审批,确确保现状隧隧道安全及及规划隧道道具备建设设条件。(六)位于于历史文化化保护区范范围的,按按照本规定定第七十条条执行;(七)位于于建设用地地内规划保保留的自然然水体周围围的,从自自然河床外外边线起算算退让100米;渠化化的,从渠渠化工程外外边线起算算退让100米;(八)有其其他控制要要求的,按按照专项规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线为最低退退让要求,绿绿化、河流流、建筑等等有严于此此退让要求求的专门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条 (交通通设施、公公用设施与与道路控制制边线、建建筑控制线线及建设用用地红线的的关系)城城市交通设设施、公用用设施在用用地条件受受限时,在在保证现状状建筑结构构及管线安安全的前提提下,可以以布置在道道路控制边边线与建筑筑控制线之之间。新建、改建建、扩建城城市交通设设施、公用用设施的建建(构)筑筑物地下部部分与建设设用地红线线的距离,应应当满足安安全要求。第三十八条条 (公路路两侧建筑筑控制线、防防护绿带的的划定)在在公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建筑的,其其建筑控制制线、防护护绿带按照照以下标准准划定:(一)位于于高速公路路正线两侧侧的,建筑筑控制线距距高速公路路中心线不不得小于666米,其其中防护绿绿带不宜小小于50米米。临高速速公路立交交匝道的,建建筑控制线线距立交匝匝道外路肩肩边缘不得得小于500米,该范范围为防护护绿带;(二)位于于国道两侧侧的,公路路红线距道道路中心线线10米,建建筑控制线线距道路中中心线不得得小于300米,之间间为防护绿绿带;(三)位于于省道两侧侧的,公路路红线距道道路中心线线10米,建建筑控制线线距道路中中心线不得得小于255米,之间间为防护绿绿带;(四)临立立交匝道的的,建筑控控制线按照照相交公路路中等级较较高的标准准划定;(五)公路路隧道的建建筑控制线线按照本规规定第三十十六条第一一款第五项项执行。在城市规划划区内,相相关规划控控制标准严严于上述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划。因高边坡、地地质条件等等原因,公公路用地距距离建筑控控制线小于于10米或或者突入相相邻用地建建筑控制线线的,该相相邻用地建建设时应当当进行结构构安全性评评估,确保保公路安全全。防护绿带内内可以按照照有关规定定架设杆路路、埋设管管线,设置置道路、公公厕、垃圾圾站、轨道道及其附属属配套设施施(出入口口、风口、冷冷却塔、区区间线路、试试车线)等等市政基础础设施。第三十九条条 (项目目配套管线线、设施建建设)建设设项目应当当进行综合合管网设计计,并与主主体工程同同步实施。新建、改建建、扩建建建设工程时时,自身应应当配置的的水泵结合合器、消火火栓、室外外消防环管管、各类检检查井等工工程内部管管线设施,不不得超越道道路控制边边线,且不不宜高出相相邻人行道道标高。与城市道路路相接的车车行道,其其车道变坡坡点标高应应当与相交交城市道路路中心线标标高一致,其其位置不得得超越道路路控制边线线,且距离离不小于55米,其竖竖曲线不得得超越道路路控制边线线(如附图图二所示)。建设项目配配建的垃圾圾转运站、污污水处理设设施、公厕厕等环境敏敏感项目应应当先期建建设或者与与项目同步步实施。第四十条 (建筑筑与现状管管线的间距距)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的的基础与现现状给水、排排水、燃气气管(沟)道道的净距不不应当小于于3米(与与建筑配套套的相应管管线除外),与与现状电力力电缆或者者其管道、通通信电缆或或者其管道道的净距不不应当小于于1.5米米。第四十一条条 (建建筑与架空空电力线的的水平距离离)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建筑的外外墙(含阳阳台、飘窗窗、外廊)与与架空电力力线的最小小水平距离离,在满足足有关法律律规定及技技术规范的的前提下,与与档距小于于或者等于于200米米的架空电电力线边导导线间的最最小水平距距离按照以以下标准控控制:(一)1千千伏至100千伏的不不小于5米米;(二)355千伏至1110千伏伏的不小于于10米;(三)2220千伏的的不小于115米;(四)5000千伏不不小于300米;(五)超过过500千千伏的需专专题论证。建筑外墙(含含阳台、外外廊、飘窗窗)与档距距大于2000米的架架空电力线线边导线间间的最小水水平距离,除除满足上述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在铁塔周边边(有地形形高差时以以相邻的坡坡顶或者坡坡脚起算)110米范围围内不得新新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确有有建设必要要的,应当当采取必要要的工程措措施确保铁铁塔安全,并并征求电力力部门意见见。新建架空电电力线、变变电站与现现状建筑物物的水平距距离,应当当征求环保保行政主管管部门意见见。第四十二条条 (架空空市政基础础设施与现现状建筑物物水平距离离)除人行行天桥、轨轨道、电力力设施外的的其他架空空市政设施施距现状建建筑物的最最小水平距距离,应当当符合以下下规定:(一)架空空市政设施施顶面标高高低于现状状房屋底层层标高的,不不得小于55米;(二)架空空市政设施施顶面标高高高于现状状房屋底层层标高的,不不得小于110米。因建设条件件限制不能能符合规定定的,应当当征求利害害关系人意意见。第四十三条条 (架空空电力线与与现状建筑筑及规划地地面、道路路的垂直距距离)新建建、改建、扩扩建的架空空电力线,与与现状建筑筑之间的垂垂直距离,应应当符合有有关法律法法规和设计计规范的要要求,并征征求环保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意见。在城市规划划区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架空电电力线,其其导线在最最大计算弧弧垂条件下下,与现状状建筑及规规划地面、道道路的垂直直距离应当当符合以下下规定:(一)100千伏的,不不得小于99米;(二)355千伏至1110千伏伏的,不得得小于155米;(三)2220千伏的的,不得小小于18米米;(四)5000千伏的的,不得小小于21米米;(五)5000千伏以以上的,需需专题论证证。架空电力线线跨越铁路路、轨道、航航道、等级级公路的,应应当征求相相关主管部部门意见。第四十四条条 (轨道道保护)轨轨道交通线线路应当设设置轨道交交通控制保保护区,其其范围包括括: (一)地下下车站和隧隧道结构外外边线外侧侧50米内内;(二)地面面车站和高高架车站以以及轨道线线路外边线线外侧300米内;(三)出入入口、通风风亭、车辆辆段、控制制中心、变变电站等建建(构)筑筑物外边线线外侧100米内;(四)跨江江河的轨道道专用桥梁梁上、下游游各2000米内。轨道交通控控制保护区区范围内不不得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工程。确确需建设的的,应当征征求有关主主管部门意意见。 第四十五条条 (铁路路的保护)沿沿铁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的建(构构)筑物,应应当符合以以下规定:(一)除铁铁路管护必必需的外,其其他建(构构)筑物的的外墙与最最外侧钢轨轨的保护距距离:临高高速铁路的的,不小于于50米;临干线铁铁路的,不不小于300米;临支支线及专用用铁路的,不不小于155米。交通通设施、公公用设施确确需突破该该保护距离离的,应当当进行专题题论证并征征求铁路主主管部门意意见;(二)除铁铁路管护必必需的外,下下列建(构构)筑物应应当征求铁铁路主管部部门意见:1、建筑高高度24米米以上的建建筑、危险险品仓库、高高大构筑物物(如烟囱囱、水塔)等等外墙与最最外侧钢轨轨的距离:临高速铁铁路大于5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70米米的,临干干线铁路大大于30米米、小于或或者等于445米的,临临支线及专专用铁路大大于15米米、小于或或者等于225米的;2、建筑高高度24米米及以下的的建(构)筑筑物外墙与与最外侧钢钢轨的距离离:临高速速铁路大于于5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60米米,临干线线铁路大于于30米、小小于或者等等于40米米的。(三)跨越越或者穿越越现状及规规划铁路,以以及涉及铁铁路道岔、桥桥梁、隧道道、高切坡坡路段的工工程设计,需需征求铁路路主管部门门意见;(四)交通通设施、公公用设施确确需跨越铁铁路的,宜宜与铁路正正交并优先先采用下穿穿方式,同同时采取相相应安全防防护措施。市市政桥梁原原则上不得得上跨高速速铁路,确确需上跨的的,必须采采取封闭措措施。第四十六条条 (现状状道路的保保护)现状状道路位于于规划道路路控制边线线之外的,现现状道路的的功能未被被已实施的的规划道路路取代前,项项目建设不不得占用现现状道路,其其建(构)筑筑物应当按按照以下标标准退让:(一)无人人行道的,按按照车行道道边缘起算算退让3米米;(二)有人人行道的,人人行道宽度度小于3米米时,按照照车行道边边缘起算退退让3米;人行道宽宽度大于或或者等于33米时,按按照现状人人行道宽度度退让。第四十七条条 (河流流的保护)城城市的主要要次级河流流的主流、主主要支流及及其蓄水水水面均应当当予以保护护。在河道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建建建(构)筑筑物,不得得侵占主行行洪断面,并并应当遵守守以下规定定:(一)除修修建道路、桥桥梁可以横横跨外,禁禁止封盖;(二)在河河道两侧和和水面四周周,应当按按照规定留留出污水截截留管道位位置,以及及供人行、车车行使用的的连续道路路用地和绿绿地;(三)新建建、改建、扩扩建建(构构)筑物,建建筑控制线线距主行洪洪区边缘的的距离,以以渠化岸线线、自然河河床、水面面线为序,按按照次级河河流不小于于20米、主主要支流不不小于100米、一般般冲沟不小小于5米划划定;(四)改变变河流性状状后,原控控制的水面面面积与绿绿化控制面面积之和不不得减少,蓄蓄水水面以以坝顶标高高(无坝的的以泄水口口标高)起起算,向岸岸侧后退距距离不小于于10米;(五)确需需在河道内内布设管线线工程的,应应当采取措措施,确保保管道不渗渗漏,不得得阻碍河道道行洪,并并应当征得得水行政主主管部门同同意。第四十八条条 (特大大型桥梁安安全保护区区)规划及及现有特大大型桥梁,以以桥梁边缘缘起算(规规划桥梁按按照双向88车道计),550米范围围内为禁建建区,500米至1000米范围围内为大桥桥陆域安全全保护区,上上游3000米、下游游150米米范围内为为大桥水域域安全保护护区,水域域与陆域分分界线为滨滨江路(含含规划滨江江路)或者者桥台。在禁建区内内,除该桥桥养护必需需的设施外外,不得新新建、改建建、扩建其其他建筑,确确需建设市市政基础设设施的,应应当专题论论证;在陆陆域安全保保护区内从从事建设行行为,应当当征求有关关行政主管管部门意见见。市人民政府府对大桥保保护作出专专门规定的的,从其规规定。第四十九条条 (特大大型桥梁绿绿化设置要要求)在长长江、嘉陵陵江等河流流上规划、建建设桥梁时时,除轨道道交通专用用桥外,每每座必须同同时建设不不小于300000平平方米的桥桥头绿地。第五十条 (道路路临时用地地的使用)因因道路工程程放坡、拆拆迁等原因因,超出道道路建设用用地红线外外的用地可可以作为道道路临时用用地;相邻邻建设项目目的实施,应应当保证道道路设施安安全。第五十一条条 (公交交停车港的的设置)公公交停车港港的设置应应当符合以以下规定:(一)同侧侧停车港的的间距宜为为500米米至8000米;(二)港湾湾式停车港港直线段有有效长度不不宜小于330米,其其宽度不得得小于7.5米;划划线式停车车港有效长长度不宜小小于30米米,其车道道宽度不得得小于3.5米;(三)停车车港出入口口单边渐变变段长度不不得小于330米;(四)对向向设置的停停车港以渐渐变段起点点起算,应应当朝车辆辆前进方向向错位300米设置;(五)停车车港区域人人行道宽度度原则上不不得小于该该道路人行行道宽度;(六)交叉叉口附近设设置的公交交停车港,一一般设在出出交叉口方方向,距路路缘石圆角角切点不小小于50米米。第五十二条条 (公交首首末站设置置标准)公公交首末站站宜结合公公交停车港港相对集中中设置,每每处用地面面积宜为33000至至40000平方米。第五十三条条 (大型型公共建筑筑的小型客客车侯客车车道)新建建、改建、扩扩建有较大大客运车流流需求的大大型公共建建筑,应当当在其建设设用地范围围内设置专专用的小型型客车候客客车道,每每个候客车车道宽度不不小于3米米,每条车车道长度不不宜小于330米。第五十四条条 (人行行天桥)在在城市道路路上架设人人行天桥时时,天桥的的宽度不得得小于3米米,天桥下下的净空高高度不得小小于4.88米。天桥桥上及梯道道下,均不不得设置经经营性设施施以及其他他与人行交交通无关的的设施。用地条件受受限时,人人行天桥可可以超出道道路控制线线布置。独独立设置天天桥(含梯梯道)结构构外边缘距距现状建筑筑物外墙(含含阳台、飘飘窗、外廊廊)的水平平距离不得得小于3米米,不能满满足时,需需专题论证证,并征求求利害关系系人意见。鼓励人行天天桥、地面面上轨道车车站通道与与建筑物合合理连接。第五十五条条 (地下下通道)人人行地下通通道的净宽宽不得小于于4米,净净高不得小小于2.55米,覆土土厚度不得得小于1.5米并满满足管线布布设的要求求。在地下下通道两侧侧布设商业业设施的,人人行通道宽宽度不得小小于8米且且应当全天天候对外开开放。人行地下通通道露出地地面的结构构外边缘与与相邻底层层建筑外边边线的水平平距离不得得小于3米米。不能满满足时,需需专题论证证,并征求求利害关系系人意见。用地条件受受限时,人人行地下通通道可以超超出道路控控制线布置置。鼓励人行地地下通道、轨轨道车站通通道与建筑筑物合理连连接。第五十六条条 (无障障碍设施)设设计城市道道路时,应应当遵循设设置无障碍碍设施的有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条 (污水水处理厂、变变电站、垃垃圾处理场场、垃圾转转运站等公公用设施)污污水处理厂厂、变电站站、垃圾处处理场、垃垃圾转运站站应当按照照环境影响响评价要求求设置卫生生防护绿带带。在人口密集集区域内设设置的污水水处理厂,其其对环境景景观影响较较大的设施施应当做加加盖、密封封、除臭等等处理。在人口较密密集区域内内设置的变变电站,应应当符合以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