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470031836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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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47003183637.docx
四、部门规章类4、证券券经营机构构证券自营营业务管理理办法(19966年10月23日中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发布布)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条为规范范证券经营营机构证券券自营业务务行为,维维护证券市市场秩序,保保护投资者者合法权益益,根据国国家有关法法律和法规规制定本办办法。第二条条证券经经营机构从从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应应当遵守本本办法以及及证券交易易所、证券券登记和清清算机构的的业务规则则。第三条条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称称证监会)负责本办办法的监督督执行。证券交交易所应当当按照国家家有关规定定和交易所所的业务规规则对作为为其会员的的证券经营营机构的证证券自营业业务活动进进行监管。第四条条本办法法所称证券券经营机构构,是指依依法设立并并具有法人人资格的证证券公司和和信托投资资公司。本办法法所称证券券专营机构构,指前款款所称证券券公司;证证券兼营机机构指前款款所称信托托投资公司司。第五条条本办法法所称证券券自营业务务,是指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为本机机构买卖上上市证券以以及证监会会认定的其其他证券的的行为。前款所所称上市证证券,是指指在证券交交易所挂牌牌交易的下下列证券: (一一)人民币普普通股; (二二)基金券; (三三)认股权证证; (四四)国债; (五五)公司或企企业债券。前款所所称人民币币普通股、基基金券、认认股权证以以及证监会会认定的其其他证券统统称为权益益类证券。第二章自自营资格第六条条证券经经营机构从从事证券自自营业务,应应当取得证证监会认定定的证券自自营业务资资格并领取取证监会颁颁发的经经营证券自自营业务资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得证券自营营业务资格格的证券经经营机构不不得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证券经经营机构不不得从事本本办法第五五条所称证证券自营业业务以外的的证券自营营业务。第七条条证券经经营机构申申请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应当当同时具备备下列条件件:(一)证券专营营机构具有有不低于人人民币2,000万元元的净资产产,证券兼兼营机构具具有不低于于人民币22,000万元元的证券营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营机构具有有不低于人人民币l,000万元元的净资本本,证券兼兼营机构具具有不低于于人民币ll,000万元元的净证券券营运资金金。本办法法所称净资资本的计算算公式为:净资本本净资产产一(固定资产产净值十长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及递延资产产一提取的的损失准备备金一证监监会认定的的其他长期期性或高风风险资产。本办法法所称净证证券营运资资金是指证证券兼营机机构专门用用于证券业业务的具有有高流动性性的资金。(三)三分之二二以上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主要要业务人员员获得证监监会颁发的的证券业业从业人员员资格证书书,在取取得证券券业从业人人员资格证证书前,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1、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具备必必要的证券券、金融、法法律等有关关知识, 近二年内内没有严重重违法违规规行为,其其中三分之之二以上具具有二年以以上证券业业务或三年年以上金融融业务工作作经历;2、主主要业务人人员熟悉有有关的业务务规则及业业务操作程程序, 近二年内内没有严重重违法违规规行为,其其中三分之之二以上具具有二年以以上证券业业务或三年年以上金融融业务的工工作经历。(四)证券经营营机构在近近一年内没没有严重违违法违规行行为或在近近二年内未未受到本办办法规定的的取消证券券自营业务务资格的处处罚。(五)证券经营营机构成立立并且正式式开业已超超过半年;证券兼营营机构的证证券业务与与其他业务务分开经营营、分帐管管理。(六)设有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专用的电电脑申报终终端和其他他必要的设设施。(七)证监会要要求的其他他条件。第八条条符合第第七条所列列各项条件件的证券经经营机构申申请取得从从事证券自自营业务资资格须向证证监会报送送下列文件件:(一)证监会统统一印制的的经营证证券自营业业务资格申申请表;(二)机构批设设机关颁发发的经营营金融业务务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门颁发的企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副本);(四)由机构批批设机关核核准的公司司章程;(五)证券自营营业务内部部管理制度度情况说明明;(六)由具有从从事证券业业务资格的的会计师事事务所出具具的上一年年度末净资资产或证券券营运资金金验资证明明;(七)由具备从从事证券业业务资格的的会计师事事务所审计计的上一年年度末资产产负债表、损损益表和财财务状况变变动表;(八)法定代表表人、主要要负责人及及主要业务务人员的证证券业从业业人员资格格证书或或简历、专专业证书等等;(九)上一年度度经营证券券业务情况况说明。正正式开业未未超过一年年的证券经经营机构,应应报送从开开业时起到到上一年度度末的经营营证券业务务情况说明明;(十)证监会要要求的其他他文件。第九条条证监会会自收到完完整申请资资料后的三三十个工作作日内对申申请文件进进行审查。经经审查符合合条件的,由由证监会颁颁发资格证证书;经审审查不符合合条件的,不不予颁发资资格证书,且且半年内不不受理其重重新申请。第十条条资格证证书自证监监会签发之之日起一年年内有效,一一年后自动动失效。第十一一条已取取得资格证证书的证券券经营机构构如需要保保持其证券券自营业务务资格,应应在资格证证书失效前前的三个月月内,向证证监会提出出申请并报报送第八条条第(七)、(八 )、(九)项和证监监会要求的的其他有关关材料,经经证监会审审核通过后后换发资格格证书。第三章禁禁止行为第十二二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不得从从事有关禁禁止证券欺欺诈行为的的法规规定定的内幕交交易。第十三三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不得从从事下列操操纵市场的的行为:(一)以明示或或默示的方方式,约定定与其他证证券投资者者在某一时时间内共同同买进或卖卖出某一种种或几种证证券。(二)以自己的的不同帐户户或与其他他证券投资资者串通在在相同时间间内进行价价格和数量量相近、方方向相反的的交易。(三)在一段时时间内频繁繁并且大量量地连续买买卖某种或或某类证券券并导致市市场价格异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止证券欺诈诈行为的法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操纵纵市场行为为。第十四四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不得有下下列行为: (一一)将自营业业务与代理理业务混合合操作;(二)以自营帐帐户为他人人或以他人人名义为自自己买卖证证券; (三三)委托其他他证券经营营机构代为为买卖证券券;(四)证监会认认定的其他他违反自营营业务管理理规定的行行为。第十五五条上市市公司或其其关联公司司持有证券券经营机构构10以上上的股份时时,该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不得自营营买卖该上上市公司的的股票。前款所所称关联公公司,由证证监会依据据国家有关关法规认定定。第十六六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应将买买进或卖出出的证券逐逐笔交由证证券交易所所指定的登登记清算机机构办理交交割,不得得以当日卖卖出或买进进的同种证证券抵充。第十七七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应当建建立和完善善内部监控控机制,认认真贯彻执执行国家有有关政策和和法规,始始终保持遵遵规守法意意识,防范范和制止公公司内部各各种内幕交交易、操纵纵市场、欺欺诈客户行行为的发生生。第四章风风险控制第十八八条证券券专营机构构负债总额额与净资产产之比不得得超过100:1,证券兼兼营机构从从事证券业业务发生的的负债总额额与证券营营运资金之之比不得超超过10:1。第十九九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从事证券券自营业务务,其流动动性资产占占净资产或或证券营运运资金的比比例不得低低于50。第二十十条证券券经营机构构证券自营营业务帐户户上持有的的权益类证证券按成本本价计算的的总金额,不不得超过其其净资产或或证券营运运资金的880。第二十十一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持有有一种非国国债类证券券按成本价价计算的总总金额不得得超过净资资产或证券券营运资金金的20。第二十十二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买人任任一上市公公司股票按按当日收盘盘价计算的的总市值不不得超过该该上市公司司已流通股股总市值的的20。第二十十三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证券自自营业务出出现盈利时时,该机构构应按月就就其盈利提提取5的自营营买卖损失失准备金,直直至累计总总额达到其其净资本或或净营运资资金的5为止。前款所所指自营买买卖损失准准备金除用用于弥补证证券自营买买卖损失之之外,只能能用于形成成非股票类类高流动性性资产,不不得用作其其他用途。第二十十四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应当当保持风险险意识,贯贯彻稳健经经营方针,防防范各种风风险因素,制制定证券自自营风险控控制和每日日风险自查查制度,在在内部设立立专门机构构和人员对对风险状况况进行检查查。第二十十五条证证监会可根根据有关情情况的变化化对第十八八至二十三三条规定的的风险控制制比例进行行调整。第五章监监督检查第二十十六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应当当以公司名名义建立证证券自营帐帐户,并报报证监会备备案。第二十十七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同时经经营证券自自营与代理理业务,应应当将经营营两类业务务的资金、帐帐户和人员员分开管理理,并将客客户存人的的保证金在在二个营业业日内存人人指定银行行的信托帐帐户,将公公司证券自自营资金设设立专门帐帐户单独管管理核算。第二十十八条证证监会对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情况以以及相关的的资金来源源和运用情情况可进行行定期或不不定期的检检查,并可可要求证券券经营机构构报送其证证券自营业业务资料以以及其他相相关业务资资料。第二十十九条证证监会和由由证监会授授予监管职职责的地方方证券期货货监管部门门对从事证证券自营业业务过程中中涉嫌违反反本办法和和国家有关关法规的证证券经营机机构,可进进行调查,并并可要求提提供、复制制或封存有有关业务文文件、资料料、帐册、报报表、凭证证和其他必必要的资料料。对证监监会和被授授权的地方方证券期货货监管部门门的检查和和调查,证证券经营机机构不得以以任何理由由拒绝或拖拖延提供有有关资料,或或提供不真真实、不准准确、不完完整的资料料。在调查查过程中,证证券经营机机构的主要要负责人和和直接相关关人员不得得以任何理理由逃避调调查。证监监会和被授授权的地方方证券期货货监管部门门还可要求求证券经营营机构有关关人员在指指定时间和和地点提供供有关证据据。第三十十条证监监会可聘请请具有从事事证券业务务资格的会会计师事务务所、审计计事务所等等专业性中中介机构,依依据本办法法有关条款款并在证监监会要求的的事项内对对证券经营营机构从事事证券自营营业务情况况进行稽核核。证券经经营机构对对前款所称称稽核,应应视同为证证监会的检检查并予以以配合。第三十十一条证证券自营业业务原始凭凭证以及有有关业务文文件、资料料、帐册、报报表和其他他必要的材材料应当至至少妥善保保存七年。第六章罚罚则 第三十十二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在取得得资格证书书前或在资资格证书失失效后从事事或变相从从事证券自自营业务的的,单处或或并处警告告、没收非非法所得、三三万元以上上三十万元元以下的罚罚款。第三十十三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违反本本办法第十十八条、十十九条、二二十四条规规定,又不不作及时调调整和建立立相应风险险控制制度度的,处以以警告,并并限期纠正正;在限期期内仍达不不到规定要要求的,处处以暂停自自营业务资资格半年至至一年的处处罚。第三十十四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违反本本办法第二二十条、二二十一条、二二十二条规规定,单处处或并处警警告、没收收非法所得得、三万元元以上三十十万元以下下罚款,并并限期纠正正;在限期期内仍达不不到规定要要求的,处处以暂停自自营业务资资格半年至至一年的处处罚。第三十十五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的,视情情节轻重,单单处或并处处警告、没没收非法所所得、三万万元以上三三十万元以以下罚款、暂暂停自营业业务半年至至一年的处处罚:(一)不接受、不不配合证监监会的检查查、调查;(二)不按规定定上报自营营业务资料料和情况报报告;(三)由上市公公司或其关关联公司持持有10以上上股份的证证券经营机机构自营买买卖该上市市公司的股股票;(四)将自营业业务与代理理业务混合合操作;(五)以自己名名义为他人人或以他人人名义为自自己买卖证证券;(六)委托其他他证券经营营机构代为为买卖证券券;(七)其他违反反自营业务务管理法规规的行为。第三十十六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的,视情情节轻重,单单处或并处处警告、没没收非法所所得、五万万元以上五五十万元以以下罚款、暂暂停自营业业务半年至至一年、取取消自营业业务资格,并并在两年内内不受理自自营业务资资格申请:(一)以欺骗或或其他不正正当手段获获得证券自自营业务资资格; (二二)从事或参参与内幕交交易和操纵纵市场行为为。第三十十七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屡次违违反本办法法,在一年年的时间中中受到警告告、没收非非法所得、罚罚款的处罚罚累计达33次以上,或或受到暂停停自营业务务处罚累计计达2次以上,取取消自营业业务资格,并并在两年内内不受理自自营业务资资格申请;情节严重重的,可同同时暂停或或停止其他他证券业务务。第三十十八条证证券经营机机构涉嫌严严重违法违违规或严重重亏损,在在被证监会会或国家有有关部门调调查期间,可可以暂停其其证券自营营业务资格格,暂停时时间最长不不超过半年年,并根据据调查结论论作相应处处理。第七章附附则 第三十十九条本本办法由证证监会负责责解释。第四十十条除第第二十条外外,本办法法各条款自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条自19997年2月1日起施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