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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414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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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41402.docx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总则 第一条 为为规范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保保障电子商商业汇票活活动中当事事人的合法法权益,促促进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发展,依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中国人人民银行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票据据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电子子签名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物权权法、票票据管理实实施办法等等有关法律律法规,制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是指出出票人依托托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以数据据电文形式式制作的,委委托付款人人在指定日日期无条件件支付确定定金额给收收款人或者者持票人的的票据。电电子商业汇汇票分为电电子银行承承兑汇票和和电子商业业承兑汇票票。电子银银行承兑汇汇票由银行行业金融机机构、财务务公司(以以下统称金金融机构)承承兑;电子子商业承兑兑汇票由金金融机构以以外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承兑。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付款款人为承兑兑人。 第三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是是经中国人人民银行批批准建立,依依托网络和和计算机技技术,接收收、存储、发发送电子商商业汇票数数据电文,提提供与电子子商业汇票票货币给付付、资金清清算行为相相关服务的的业务处理理平台。 第四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各当事事人应本着着诚实信用用原则,按按照本办法法的规定作作出票据行行为。 第五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出票票、承兑、背背书、保证证、提示付付款和追索索等业务,必必须通过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办办理。 第六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主主体的类别别分为: (一)直接接接入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的金金融机构(以以下简称接接入机构); (二)通过过接入机构构办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的金金融机构(以以下简称被被代理机构构); (三)金融融机构以外外的法人及及其他组织织。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对不同同业务主体体分配不同同的类别代代码。 第七条 票票据当事人人办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应具具备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组织机构构代码。被被代理机构构、金融机机构以外的的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办办理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应在在接入机构构开立账户户。 第八条 接接入机构提提供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服务,应应对客户基基本信息的的真实性负负审核责任任,并依据据本办法及及相关规定定,与客户户签订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服务务协议,明明确双方的的权利和义义务。客户户基本信息息包括客户户名称、账账号、组织织机构代码码和业务主主体类别等等信息。 第九条 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运运营者由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指定和和监管。 第十条 接接入机构应应按规定向向客户和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转转发电子商商业汇票信信息,并保保证内部系系统存储的的电子商业业汇票信息息与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存储的的相关信息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信息以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的记录为为准。 第十二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以人民民币为计价价单位。 第二章 基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为定日日付款票据据。电子商商业汇票的的付款期限限自出票日日起至到期期日止,最最长不得超超过1年。 第十四条票票据当事人人在电子商商业汇票上上的签章,为为该当事人人可靠的电电子签名。电电子签名所所需的认证证服务应由由合法的电电子认证服服务提供者者提供。可可靠的电子子签名必须须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电子子签名法第第十三条第第一款的规规定。 第十五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活活动中,票票据当事人人所使用的的数据电文文和电子签签名应符合合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电子签名名法的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客户开展电电子商业汇汇票活动时时,其签章章所依赖的的电子签名名制作数据据和电子签签名认证证证书,应向向接入机构构指定的电电子认证服服务提供者者的注册审审批机构申申请。接入入机构为客客户提供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服服务或作为为电子商业业汇票当事事人时,其其签章所依依赖的电子子签名制作作数据和电电子签名认认证证书,应应向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运营者者指定的电电子认证服服务提供者者的注册审审批机构申申请。 第十七条接接入机构、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运运营者指定定的电子认认证服务机机构提供者者,应对电电子签名认认证证书申申请者的身身份真实性性负审核责责任。电子子认证服务务提供者依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电子签签名法承承担相应责责任。 第十八条接接入机构应应对通过其其办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客户户的电子签签名真实性性负审核责责任。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运营营者应对接接入机构的的身份真实实性和电子子签名真实实性负审核核责任。 第十九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应应实时接收收、处理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信息,并并向相关票票据当事人人的接入机机构实时发发送该信息息;接入机机构应实时时接收、处处理电子商商业汇票信信息,并向向相关票据据当事人实实时发送该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出票人签发发电子商业业汇票时,应应将其交付付收款人。电电子商业汇汇票背书,背背书人应将将电子商业业汇票交付付被背书人人。电子商商业汇票质质押解除,质质权人应将将电子商业业汇票交付付出质人。交交付是指票票据当事人人将电子商商业汇票发发送给受让让人,且受受让人签收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条签收是指指票据当事事人同意接接受其他票票据当事人人的行为申申请,签章章并发送电电子指令予予以确认的的行为。驳驳回是指票票据当事人人拒绝接受受其他票据据当事人的的行为申请请,签章并并发送电子子指令予以以确认的行行为。收款款人、被背背书人可与与接入机构构签订协议议,委托接接入机构代代为签收或或驳回行为为申请,并并代理签章章。商业承承兑汇票的的承兑人应应与接入机机构签订协协议,在符符合本办法法规定的情情况下,由由接入机构构代为签收收或驳回提提示付款指指令,并代代理签章。 第二十二条条出票人或或背书人在在电子商业业汇票上记记载了 “不得转让让”事项的,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不得继继续背书。 第二十三条条票据当事事人通过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作作出行为申申请,行为为接收方未未签收且未未驳回的,票票据当事人人可撤销该该行为申请请。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为行为为接收方的的,票据当当事人不得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出出票日是指指出票人记记载在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上的出票票日期。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提示示付款日是是指提示付付款申请的的指令进入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的日期。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拒绝绝付款日是是指驳回提提示付款申申请的指令令进入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的日日期。电子子商业汇票票追索行为为的发生日日是指追索索通知的指指令进入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的的日期。承承兑、背书书、保证、质质押解除、付付款和追索索清偿等行行为的发生生日是指相相应的签收收指令进入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责任任解除前,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的承兑兑人不得撤撤销原办理理电子商业业汇票业务务的账户,接接入机构不不得为其办办理销户手手续。 第二十六条条接入机构构终止提供供电子商业业汇票业务务服务的,应应按规定由由其他接入入机构承接接其电子商商业汇票业业务服务。 第三章 票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出票 第二十七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出出票,是指指出票人签签发电子商商业汇票并并交付收款款人的票据据行为。出出票人在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交付收收款人前,可可办理票据据的未用退退回。出票票人不得在在提示付款款期后将票票据交付收收款人。 第二十八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出出票人必须须为银行业业金融机构构以外的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电电子银行承承兑汇票的的出票人应应在承兑金金融机构开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出票票必须记载载下列事项项: (一)表明明“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或“电子商业业承兑汇票票” 的字样样; (二)无条条件支付的的委托; (三)确定定的金额; (四)出票票人名称; (五)付款款人名称; (六)收款款人名称; (七)出票票日期; (八)票据据到期日; (九)出票票人签章。 第三十条出出票人可在在电子商业业汇票上记记载自身的的评级信息息,并对记记载信息的的真实性负负责,但该该记载事项项不具有票票据上的效效力。评级级信息包括括评级机构构、信用等等级和评级级到期日。 第二节 承承兑 第三十一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承承兑,是指指付款人承承诺在票据据到期日支支付电子商商业汇票金金额的票据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交付付收款人前前,应由付付款人承兑兑。 第三十三条条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由真实交交易关系或或债权债务务关系中的的债务人签签发,并交交由金融机机构承兑。电电子银行承承兑汇票的的出票人与与收款人不不得为同一一人。 第三十四条条电子商业业承兑汇票票的承兑有有以下几种种方式: (一)真实实交易关系系或债权债债务关系中中的债务人人签发并承承兑; (二)真实实交易关系系或债权债债务关系中中的债务人人签发,交交由第三人人承兑; (三)第三三人签发,交交由真实交交易关系或或债权债务务关系中的的债务人承承兑; (四)收款款人签发,交交由真实交交易关系或或债权债务务关系中的的债务人承承兑。 第三十五条条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的出票人人应向承兑兑金融机构构提交真实实、有效、用用以证实真真实交易关关系或债权权债务关系系的交易合合同或其他他证明材料料,并在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上作相相应记录,承承兑金融机机构应负责责审核。 第三十六条条承兑人应应在票据到到期日前,承承兑电子商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条承兑人承承兑电子商商业汇票,必必须记载下下列事项: (一)表明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兑日期; (三)承兑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条承兑人可可在电子商商业汇票上上记载自身身的评级信信息,并对对记载信息息的真实性性负责,但但该记载事事项不具有有票据上的的效力。评评级信息包包括评级机机构、信用用等级和评评级到期日日。 第三节 转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条转让背书书是指持票票人将电子子商业汇票票权利依法法转让给他他人的票据据行为。票票据在提示示付款期后后,不得进进行转让背背书。 第四十条转转让背书应应当基于真真实、合法法的交易关关系和债权权债务关系系,或以税税收、继承承、捐赠、股股利分配等等合法行为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条转让背书书必须记载载下列事项项: (一)背书书人名称; (二)被背背书人名称称; (三)背书书日期; (四)背书书人签章。 第四四节 贴现现、转贴现现和再贴现现 第四十二条条贴现是指指持票人在在票据到期期日前,将将票据权利利背书转让让给金融机机构,由其其扣除一定定利息后,将将约定金额额支付给持持票人的票票据行为。转转贴现是指指持有票据据的金融机机构在票据据到期日前前,将票据据权利背书书转让给其其他金融机机构,由其其扣除一定定利息后,将将约定金额额支付给持持票人的票票据行为。再再贴现是指指持有票据据的金融机机构在票据据到期日前前,将票据据权利背书书转让给中中国人民银银行,由其其扣除一定定利息后,将将约定金额额支付给持持票人的票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条贴现、转转贴现和再再贴现按照照交易方式式,分为买买断式和回回购式。买买断式是指指贴出人将将票据权利利转让给贴贴入人,不不约定日后后赎 回的交易方方式。回购购式是指贴贴出人将票票据权利转转让给贴入入人,约定定日后赎回回的交易方方式。电子子商业汇票票贴现、转转贴现和再再贴现业务务中转让票票据权利的的票据当事事人为贴出出人,受让让票据权利利的票据当当事人为贴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当事事人在办理理回购式贴贴现、回购购式转贴现现和回购式式再贴现业业务时,应应明确赎回回开放日、赎赎回截止日日。赎回开开放日是指指办理回购购式贴现赎赎回、回购购式转贴现现赎回和回回购式再贴贴现赎回业业务的起始始日期。赎赎回截止日日是指办理理回购式贴贴现赎回、回回购式转贴贴现赎回和和回购式再再贴现赎回回业务的截截止日期,该该日期应早早于票据到到期日。自自赎回开放放日起至赎赎回截止日日止,为赎赎回开放期期。 第四十五条条在赎回开开放日前,原原贴出人、原原贴入人不不得作出除除追索行为为外的其他他票据行为为。回购式式贴现、回回购式转贴贴现和回购购式再贴现现业务的原原贴出 人人、原贴入入人应按照照协议约定定,在赎回回开放期赎赎回票据。在在赎回开放放期未赎回回票据的,原原贴入人在在赎回截止止日后只可可将票据背背书给他人人或行使票票据权利,除除票据关系系以外的其其他权利义义务关系由由双方协议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条持票人申申请贴现时时,应向贴贴入人提供供用以证明明其与直接接前手间真真实交易关关系或债权权债务关系系的合同、发发票等其他他材料,并并在电子商商业汇票上上作相应记记录,贴入入人应负责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贴现现、转贴现现和再贴现现必须记载载下列事项项: (一)贴出出人名称; (二)贴入入人名称; (三)贴现现、转贴现现或再贴现现日期; (四)贴现现、转贴现现或再贴现现类型; (五)贴现现、转贴现现或再贴现现利率; (六)实付付金额; (七)贴出出人签章。实实付金额为为贴入人实实际支付给给贴出人的的金额。回回购式贴现现、回购式式转贴现和和回购式再再贴现还应应记载赎回回开放日和和赎回截止止日。贴现现还应记载载贴出人贴贴现资金入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回购购式贴现、回回购式转贴贴现和回购购式再贴现现赎回应作作成背书,并并记载下列列事项: (一)原贴贴出人名称称; (二)原贴贴入人名称称; (三)赎回回日期; (四)赎回回利率; (五)赎回回金额; (六)原贴贴入人签章章。 第四十九条条贴现和转转贴现利率率、期限等等由贴出人人与贴入人人协商确定定。再贴现现利率由中中国人民银银行规定。 第五十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贴现、转转贴现和再再贴现可选选择票款对对付方式或或其他方式式清算资金金。本办法法所称票款款对付,是是指票据交交付和资金金交割同时时完成,并并互为条件件的一种交交易方式。 第五节 质质押 第五十一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质质押,是指指电子商业业汇票持票票人为了给给债权提供供担保,在在票据到期期日前在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中中进行登记记,以该票票据为债权权人设立质质权的票据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条主债务到到期日先于于票据到期期日,且主主债务已经经履行完毕毕的,质权权人应按约约定解除质质押。主债债务到期日日先于票据据到期日,且且主债务到到期未履行行的,质权权人可行使使票据权利利,但不得得继续背书书。票据到到期日先于于主债务到到期日的,质质权人可在在票据到期期后行使票票据权利,并并与出质人人协议将兑兑现的票款款用于提前前清偿所担担保的债权权或继续作作为债权的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质押押,必须记记载下列事事项: (一)出质质人名称; (二)质权权人名称; (三)质押押日期; (四)表明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质人签章。 第五十四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质押押解除,必必须记载下下列事项: (一)表明明“质押解除除”的字样; (二)质押押解除日期期。 第六节 保保证 第五十五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保保证,是指指电子商业业汇票上记记载的债务务人以外的的第三人保保证该票据据获得付款款的票据行行为。 第五十六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获得得承兑前,保保证人作出出保证行为为的,被保保证人为出出票人。电电子商业汇汇票获得承承兑后、出出票人将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交付收收款人前,保保证人作出出保证行为为的,被保保证人为承承兑人。出出票人将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交付收收款人后,保保证人作出出保证行为为的,被保保证人为背背书人。 第五十七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保证证,必须记记载下列事事项: (一)表明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证人名称; (三)保证证人住所; (四)被保保证人名称称; (五)保证证日期; (六)保证证人签章。 第七节 付付款 第五十八条条提示付款款是指持票票人通过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 向承兑人人请求付款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应在提示付付款期内向向承兑人提提示付款。提提示付款期期自票据到到期日起110日,最最后一日遇遇法定休假假日、大额额支付系统统非营业日日、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非营业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条持票人在在票据到期期日前提示示付款的,承承兑人可付付款或拒绝绝付款,或或于到期日日付款。承承兑人拒绝绝付款或未未予应答的的,持票人人可待票据据到期后再再次提示付付款。 第六十条持持票人在提提示付款期期内提示付付款的,承承兑人应在在收到提示示付款请求求的当日至至迟次日(遇遇法定休假假日、大额额支付系统统非营业日日、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非营业业日顺延)付付款或拒绝绝付款。持持票人超过过提示付款款期提示付付款的,接接入机构不不得拒绝受受理。持票票人在作出出合理说明明后,承兑兑人仍应当当承担付款款责任,并并在上款规规定的期限限内付款或或拒绝付款款。电子商商业承兑汇汇票承兑人人在票据到到期后收到到提示付款款请求,且且在收到该该请求次日日起第3 日(遇法法定休假日日、大额支支付系统非非营业日、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非非营业日顺顺延)仍未未应答的,接接入机构应应按其与承承兑人签订订的电子子商业汇票票业务服务务协议,进进行如下处处理: (一)承兑兑人账户余余额在该日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营业截止止时足够支支付票款的的,则视同同承兑人同同意付款,接接入机构应应扣划承兑兑人账户资资金支付票票款,并在在下一日(遇遇法定休假假日、大额额支付系统统非营业日日、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非营业业日顺延)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营营业开始时时,代承兑兑人作出付付款应答,并并代理签章章; (二)承兑兑人账户余余额在该日日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营业截止止时不足以以支付票款款的,则视视同承兑人人拒绝付款款,接入机机构应在下下一日(遇遇法定休假假日、大额额支付系统统非营业日日、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非营业业日顺延)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营营业开始时时,代承兑兑人作出拒拒付应答,并并代理签章章。 第六十一条条接入机构构应及时将将持票人的的提示付款款请求通知知电子商业业承兑汇票票的承兑人人。通知方方式由接入入机构与承承兑人自行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条持票人可可选择票款款对付方式式或其他方方式向承兑兑人提示付付款。 第六十三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提示示付款,必必须记载下下列事项: (一)提示示付款日期期; (二)提示示付款人签签章。持票票人可与接接入机构签签订协议,委委托接入机机构代为提提示付款并并代理签章章。 第六十四条条承兑人付付款或拒绝绝付款,必必须记载下下列事项: (一)承兑兑人名称; (二)付款款日期或拒拒绝付款日日期; (三)承兑兑人签章。承承兑人拒绝绝付款的,还还应注明拒拒绝付款的的理由。 第八节 追追索 第六十五条条追索分为为拒付追索索和非拒付付追索。拒拒付追索是是指电子商商业汇票到到期后被拒拒绝付款,持持票人请求求前手付款款的行为。非非拒付追索索是指存在在下列情形形之一,持持票人请求求前手付款款的行为: (一)承兑兑人被依法法宣告破产产的; (二)承兑兑人因违法法被责令终终止业务活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条持票人在在票据到期期日前被拒拒付的,不不得拒付追追索。 持持票人在提提示付款期期内被拒付付的,可向向所有前手手拒付追索索。持票人人超过提示示付款期提提示付款被被拒付的,若若持票人在在提示付款款期内曾发发出过提示示付款,则则可向所有有前手拒付付追索;若若未在提示示付款期内内发出过提提示付款,则则只可向出出票人、承承兑人拒付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条追索时,追追索人应当当提供拒付付证明。拒拒付追索时时,拒付证证明为票据据信息和拒拒付理由。非非拒付追索索时,拒付付证明为票票据信息和和相关法律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条持票人因因电子商业业汇票到期期后被拒绝绝付款或法法律法规规规定其他原原因,拥有有的向票据据债务人追追索的权利利时效规定定如下: (一)持票票人对出票票人、承兑兑人追索和和再追索权权利时效,自自票据到期期日起2年年,且不短短于持票人人对其他前前手的追索索和再追索索权利时效效。 (二)持票票人对其他他前手的追追索权利时时效,自被被拒绝付款款之日起66个月;持持票人对其其他前手的的再追索权权利时效,自自清偿日或或被提起诉诉讼之日起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条持票人发发出追索通通知,必须须记载下列列事项: (一)追索索人名称; (二)被追追索人名称称; (三)追索索通知日期期; (四)追索索类型; (五)追索索金额; (六)追索索人签章。 第七十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清偿,必必须记载下下列事项: (一)追索索人名称; (二)清偿偿人名称; (三)同意意清偿金额额; (四)清偿偿日期; (五)清偿偿人签章。 第四章 信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条票据当事事人可通过过接入机构构查询与其其相关的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票据信信息。 第七十二条条接入机构构应记录其其与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之间发发送和接收收的电子商商业汇票票票据信息,并并按规定将将该信息向向客户展示示。票据信信息包括票票面信息和和行为信息息。票面信信息是指出出票人将票票据交付收收款人后、其其他行为发发生前,记记载在票据据上的所有有信息。行行为信息是是指票据行行为的必须须记载事项项。 第七十三条条出票人可可查询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票面信息息。承兑人人在收到提提示付款申申请前,可可查询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票面信息息。收到提提示付款申申请后,可可查询该票票据的所有有票据信息息。收款人人、被背书书人和保证证人可查询询自身作出出的行为信信息及之前前的票据信信息。持票票人可查询询所有票据据信息。在在追索阶段段,被追索索人可查询询所有票据据信息。 第七十四条条票据当事事人对票据据信息有异异议的,应应通过接入入机构向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运运营者提出出书面申请请,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运营者者应在100个工作日日内按照查查询权限办办理相关查查询业务。 第七十五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所有有票据行为为中,处于于待签收状状态的接收收方可向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系统查查询该票据据承兑人和和行为发起起方的电子子商业汇票票支付信用用信息。 第七十六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仅提供票票据当事人人的电子商商业汇票支支付信用信信息,不对对其进行信信用评价或或评级。 第五章 法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发生生法律纠纷纷时,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运营营者负有出出具电子商商业汇票系系统相关记记录的义务务。 第七十八条条承兑人应应及时足额额支付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票款。承承兑人故意意压票、拖拖延支付,影影响持票人人资金使用用的,按中中国人民银银行规定的的同档次流流动资金贷贷款利率计计付赔偿金金。 第七十九条条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的出票人人于票据到到期日未能能足额交存存票款时,承承兑人除向向持票人无无条件付款款外,对出出票人尚未未支付的汇汇票金额转转入逾期贷贷款处理,并并按照每天天万分之五五计收罚息息。 第八十条电电子商业汇汇票相关各各方存在下下列情形之之一,影响响电子商业业汇票业务务处理或造造成其他票票据当事人人资金损失失的,应承承担相应赔赔偿责任。中中国人民银银行有权视视情节轻重重对其处以以警告或33万元以下下罚款: (一)作为为电子银行行承兑汇票票承兑人的的财务公司司、电子商商业承兑汇汇票的承兑兑人违反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票据据法、票票据管理实实施办法和和本办法规规定无理拒拒付或拖延延支付的; (二)接入入机构为客客户提供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服服务,未对对客户基本本信息尽审审核义务的的; (三)为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活活动提供电电子认证服服务的电子子认证服务务提供者,未未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电子子签名法承承担相应责责任的; (四)接入入机构为客客户提供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业务服服务,未对对客户电子子签名真实实性进行认认真审核,造造成资金损损失的; (五)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运营营者未对接接入机构身身份真实性性和电子签签名真实性性进行认真真审核,造造成资金损损失的; (六)接入入机构因清清算资金不不足导致电电子商业汇汇票资金清清算失败,给给票据当事事人造成损损失的; (七)接入入机构因人人为或系统统原因未及及时转发电电子商业汇汇票信息,给给票据当事事人造成损损失的; (八)接入入机构内部部系统存储储的电子商商业汇票信信息与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相关关信息严重重不符,给给票据当事事人造成损损失的; (九)接入入机构的内内部系统出出现故障,未未及时排除除,造成重重大影响的的; (十)电子子商业汇票票系统运营营者运营的的电子商业业汇票系统统出现故障障,未及时时排除,造造成重大影影响的; (十一)电电子商业汇汇票债务解解除前,接接入机构违违反本办法法规定为承承兑人撤销销账户的; (十二)其其他违反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票据据法、票票据管理实实施办法及及本办法规规定的行为为。 第八十一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当事事人应当妥妥善保管电电子签名制制作数据,严严防泄露。因因保管不善善造成资金金损失的,有有关责任方方应当依法法承担赔偿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条金融机构构发现利用用电子商业业汇票从事事违法犯罪罪活动的,应应依法履行行报告义务务。 第六章 附附则 第八十三条条电子商业业汇票的数数据电文格格式和票据据显示样式式由中国人人民银行统统一规定。 第八十四条条本办法未未尽事宜,遵遵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票据法法、票票据管理实实施办法等等法律法规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条本办法由由中国人民民银行负责责解释和修修订。 第八十六条条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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