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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商行章程(XXXX年标准版)217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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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商行章程(XXXX年标准版)21727.docx

    XX农村商商业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章 程程中国·XXX 1 目录第一章总总则第二章经经营宗旨和和业务范围围第三章注注册资本和和股份第一节股股份发行第二节股股份增减和和回购第三节股股份转让和和质押第四章股股东和股东东大会第一节股股东第二节股股东大会的的一般规定定第三节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第四节股股东大会的的提案和通通知第五节股股东大会的的召开第六节股股东大会的的表决和决决议第五章董董事会第一节董董事第二节独独立董事第三节董董事会第四节董董事会秘书书第五节董董事会专门门委员会第六章行行长及其他他高级管理理人员第七章监监事会第一节监监事第二节外外部监事第三节监监事会第四节监监事会专门门委员会第八章财财务会计制制度、利润润分配和审审计第一节财财务会计制制度第二节内内部审计第三节会会计师事务务所的聘任任第九章通通知和公告告第十章合合并、分立立、增资、减减资、解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合并、分立立、增资和和减资第二节解解散和清算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程第十二章附则50XX农村商商业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XXX农村商商业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公司(以下下简称“本行”)、股东东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权益,规范范本行的组组织和行为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司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以以下简称“商业银银行法”)、农农村商业银银行管理暂暂行规定和和其他有关关法律法规规,制定本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照公司法法、商商业银行法法和其他他有关法律律法规成立立的股份有有限公司。本行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以发起起方式设立立;在XXX工商行政政管理局注注册登记,取取得营业执执照。第三条 本行中文名名称全称:XX农村村商业银行行股份有限限公司中文简称:XX农村商商业银行英文全称:XX RRurall Commmerccial Bankk Commpanyy Liimiteed。英文简称:XX Coommerrciall Bannk第四条 本行住所:XX。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久存续的股股份有限公公司。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本行的法定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立的企业法法人,享有有由股东投投资入股形形成的全部部法人财产产权,依法法享有民事事权利,并并以全部法法人财产独独立承担民民事责任,本本行财产、合合法权益及及依法经营营受国家有有关法律法法规保护,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侵犯和非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依依法享有资资产收益、参参与重大决决策和选择择管理者等等权利,并并以认购的的股份为限限对本行承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的分支机构构不具备法法人资格,在在本行授权权范围内依依法开展业业务,其民民事责任由由本行承担担。第九条 本行章程自自生效之日日起,即成成为规范本本行的组织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条 本行执行国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执执行国家金金融方针和和政策,依依法接受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机构构的监督管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和业务范围围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营宗旨是:坚持依法法经营,自自主开展各各项商业银银行业务,积积极参与金金融市场竞竞争,积极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中小企业发发展,为广广大城乡居居民和经济济发展提供供优质、高高效的金融融服务,为为股东谋取取最大利益益,促进区区域经济协协调发展。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全性、流动动性、效益益性为经营营原则,实实行自主经经营,自担担风险,自自负盈亏,自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经营与管理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本区域域经济发展展现状,由由股东大会会确定本行行新增贷款款中用于发发放支农贷款的的比例,并并报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备案案。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并并经依法登登记,本行行的经营范范围为:(一) 吸收本外币币公众存款款;(二) 发放本外币币短期、中中期和长期期贷款;(三) 办理国内外外结算;(四) 办理票据承承兑与贴现现; (五) 代理发行、代代理兑付、承承销政府债债券;(六) 买卖政府债债券、金融融债券;(七) 从事本外币币同业拆借借;(八) 从事银行卡卡(借记卡卡)业务;(九) 代理收付款款项及代理理保险业务务;(十) 提供保管箱箱服务;(十一) 结汇、售汇汇;(十二) 外汇汇款、外外币兑换;(十三) 外汇资信调调查、咨询询和见证业业务;(十四) 经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批准的其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六条 本行注册资资本为人民民币1,8856,4448,8800.000元。第十七条 本行全部资资本划分为为等额股份份,每股面面值为人民民币1元。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份采取股票票的形式。本行签发的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的的发行,实实行公平、公公正的原则则。本行股份份同股同权权,同股同同利,承担担相同的义义务。同次发行的的同种类股股票,每股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格应当相同同;任何单单位或者个个人所认购购的股份,每每股应当支支付相同价价额。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自自然人投资资入股比例例、职工自自然人合计计投资入股股比例,以以及单个境内非非金融机构构及其关联联方合计投投资入股比比例应符合合法律法规规及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的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行前100名法人股股东名单如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人住所持股金额(万万元)持股比例(%)XX市XXX区供水总总公司陈毅钧XX区大良良街道凤山山西路133号163711.20 8.82%美的集团有有限公司何享健XX市XXX区北滘镇镇蓬莱路工工业大道120499.00 6.49%广东博意建建筑设计院院有限公司司杨继东XX区北窖窖镇碧桂园园居委会碧碧桂园B商场7499.90 4.04%广东万和集集团有限公公司卢楚隆XX市XXX区容桂街街道红旗中中路80号2560.00 1.38%XX市XXX区乐从供供销集团有有限公司劳松盛XX市XXX区乐从镇镇跃进路AA70号新新世纪广场场四层1860.00 1.00%XX市XXX区城网建建设投资有有限公司苏贤安XX区大良良街道宜新新路1号银海大大厦五楼1350.00 0.73%XX市XXX区德美投投资有限公公司何国英XX市XXX区容桂海海尾居委会会广珠路边边1158.00 0.62%广东联丰投投资发展有有限公司梁排婵XX市XXX区大良清清晖路2号联丰综综合楼楼楼写字楼1020.00 0.55%广东东菱凯凯琴集团有有限公司郭建强XX市XXX区勒流镇镇银城路924.990 0.50%广东弘诚集集团有限公公司蔡伟斌XX市XXX区大良凤凤山东路66号德业大大厦八楼871.770 0.47%本行前100名自然人人股东名单单如下:姓名持股金额(万万元)持股比例(%)梁庆德1168.000.63%李伟文244.5500.13%苏泉窝229.6670.12%罗卓文207.3370.11%陆意好154.3390.08%黄健文149.9900.08%李裕荣140.0000.08%张杏芝139.3350.08%颜永馨109.9990.06%陈龙105.0000.06%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总总数为1,856,448,800.00股,全全部为普通通股。其中中,1,3308,9992,8800.000股为原原XX市XX区农村村信用合作作联社社员员将其股金金折股认购购,其余5547,4456,0000.000股由发发起人以货货币资金认认购。第二十三条 本行(包括括本行的分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和回购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经营和发展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定,经股东东大会决议议并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可以以采用下列列方式增加加注册资本:(一) 向社会募集集新股;(二) 向现有股东东派送红股股;(三) 以公积金转转增股本;(四) 法律法规规规定以及监监管部门批批准的其他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减少注册资资本。本行行减少注册册资本,应应当经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机构批批准,并按按照公司司法、商商业银行法法以及其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和和本章程规规定的程序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列情况下,可可以依照法法律法规和和本章程的的规定,收收购本行的股份:(一) 减少本行注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行行股份的其他公公司合并;(三) 股东因对股股东大会作作出的本行行合并、分分立决议持持异议,要要求本行收购其其股份的; (四四)法律法法规及国家家有关主管管部门批准准的其他情情形。除上述情形形外,本行行不进行买买卖本行股份的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至第(三)项的的原因收购购本行股份的,应应当经股东东大会决议议。依法应应经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批准准的,应报报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批准后后方可实施施。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收购本行行股份后,属属于第(一)项情形形的,应当当自收购之之日起100日内注销销;属于第第(二)项、第第(三)项情情形的,应应当在6个个月内转让让或者注销销。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和质押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所所持的股份份不得退股股。但经本本行同意可可依法转让让继承和赠赠与。 本行行股份转让让以后的持持有人(受受让人),股东资格格及持股比比例必须符符合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有关关向农村商商业银行入入股的规定定,其持股总总额、持股股比例、持持股方式等等必须符合合本章程的的有关规定定。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受本行的股股票作为质质押权的标标的。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有的本行股份,自本本行注册成成立之日起起1年内不不得转让。本行董事、监监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应当向本本行申报所所持有的本本行的股份及其其变动情况况,上述人人员在任职职期间及离离职后6个个月内,不不得转让其其所持有的的本行股份,在任任职期间不不得质押其其所持有的的本行股份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为为依法持有有本行股份份的自然人人和法人。股股东按其所所持有的股股份享有权权利,承担担义务。第三十二条 本行置备股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名或名称、住住所;(二) 股东所持股股份数;(三) 股东所持股股票的编号号;(四) 股东取得股股份的日期期;(五) 股权质押情情况;(六) 其他必要的的股东信息息。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享享有下列权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持股份的份份额获得股股利和其他他形式的利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召开、召集集、主持、参参加或者委委派股东代代理人参加加股东大会会,并行使使相应的表表决权;(三) 对本行的经经营进行监监督,提出出建议或者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法法规及本章章程的规定定转让、赠赠与或质押押其所持有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程、股东名名册、本行行公司债券券存根、股股东大会会会议记录、董董事会会议议决议、监监事会会议议决议、财财务会计报报告;(六) 本行终止或或者清算时时,按其所所持股份的的份额参加加本行剩余财财产的分配配;(七) 对股东大会会作出的本本行合并、分分立决议持持异议的股股东,要求求本行收购其其股份;(八) 法律法规或或本章程规规定的其他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查阅第三十三条第(五五)项所述述有关信息息,应当向向本行提供证证明其持有有本行股份以以及持股数数量的书面面文件,本本行经核实实股东身份份后按照股股东的要求求予以提供供。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东大大会、董事事会决议内内容违反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股股东有权请请求人民法法院认定无无效。股东大会、董董事会的会会议召集程程序、表决决方式违反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或者本章程程,或者决决议内容违违反本章程程的,股东东有权自决决议作出之之日起600日内,请请求人民法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执行本行行职务时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或或者本章程程的规定,给给本行造成损损失的,连连续1800日以上单单独或合计计持有本行1%以以上股份的的股东有权权书面请求求监事会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监事执执行本行职务时时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或者本本章程的规规定,给本本行造成损损失的,前前述股东可可以书面请请求董事会会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诉讼。监事会、董董事会收到到前款规定定的股东书书面请求后后拒绝提起起诉讼,或或者自收到到请求之日日起30日日内未提起起诉讼,或或者情况紧紧急、不立立即提起诉诉讼将会使使本行利益受受到难以弥弥补的损害害的,前款款规定的股股东有权为为了本行的利益益以自己的的名义直接接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诉诉讼。他人侵犯本本行合法权权益,给本本行造成损损失的,本本条第一款款规定的股股东可以依依照前两款款的规定向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员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或者本本章程的规规定,损害害股东利益益的,股东东可以向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承担下列义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法规和本章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购的股份和和入股方式式缴纳股款款;(三) 除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情情形外,不不得退股;(四) 维护本行的的利益和信信誉,支持持本行合法法开展各项项业务;(五) 不得滥用股股东权利损损害本行或者其其他股东的的利益;不不得滥用本本行法人独独立地位和和股东有限限责任损害害本行债权人人的利益;(六) 本行资本充充足率低于于法定标准准或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机构要求求的最低资资本充足率率标准时,应应支持董事事会提出的的提高资本本充足率的的措施;(七) 本行可能出出现流动性性困难时,在在本行有借借款的股东东应立即归归还到期借借款,未到到期的借款款应提前偿偿还;(八) 法律法规及及本章程规规定应当承承担的其他他义务。本条第(七)项所述述流动性困困难应当根根据法律法法规确定,法法律法规没没有规定的的,由本行行董事会决决议确定。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以以其持有的的本行股份份为自己或或他人担保保的,应当当事先告知知董事会。第四十条 本行的控股股股东、实实际控制人人不得利用用其关联关关系损害本本行利益。违违反规定,给给本行造成损损失的,应应当承担赔赔偿责任。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的一般规定定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是本行的权力力机构,依依法行使下下列职权:(一) 决定本行的的经营方针针和投资计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换董事、非非由职工代代表担任的的监事,决决定有关董董事、监事事的报酬事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董事会的报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监事会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本本行的年度度财务预算算方案、决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本本行的利润润分配方案案和弥补亏亏损方案;(七) 对本行增加加或者减少少注册资本本作出决议议;(八) 对发行本行行债券作出出决议;(九) 对本行合并并、分立、解解散、清算算或者变更更本行公司司形式作出出决议;(十) 修改本章程程;(十一) 审议批准本本行在一年年内购买、出出售重大资资产或者担担保金额超超过本行最最近一期经经审计总资资产30%的事项;(十二) 审议法律法法规或本章章程规定应应当由股东东大会决定定的其他事事项。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分为年度股股东大会和和临时股东东大会。年年度股东大大会每年召召开1次,应应当于上一一会计年度度结束后的的6个月内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不足本章程程所定人数数的2/33时;(二) 本行未弥补补的亏损达达实收股本本总额1/3时;(三) 单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本本行10%以上股份份的股东请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议召开时;(六) 法律法规或或本章程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大大会设置会会场,召开股东东大会的地地点为本行行住所或股股东大会通通知中列明明的其他地地点。第四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时时应聘请律师师对股东大大会召开程程序、出席席股东大会会的股东资资格、股东东大会的决决议内容等等事项的合合法性发表表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的召集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依依照法律法法规及本章章程的规定定召集股东东大会。第四十七条 1/2以上上的独立董董事有权向向董事会提提议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但当当本行只有有2名独立立董事时,提提请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应经22名独立董董事一致同同意。对前述独立董董事要求召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的的提议,董董事会应当当根据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本章章程的规定定,在收到到提议后110日内提提出同意或或不同意召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的的书面反馈馈意见。董事会同意意召开临时时股东大会会的,应在作出董董事会决议议后的5日日内发出召召开股东大大会的通知知;董事会会不同意召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的的,应说明理由由。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权向董事会会提议召开开临时股东东大会,并并应当以书书面形式向向董事会提提出。董事事会应当根根据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的的规定,在在收到提案案后10日日内提出同同意或不同同意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的书面面反馈意见见。董事会同意意召开临时时股东大会会的,应在作出董董事会决议议后的5日日内发出召召开股东大大会的通知知,通知中中对原提议议的变更,应应征得监事事会的同意意。董事会不同同意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或者者在收到提提案后100日内未作作出反馈的的,视为董董事会不能能履行或者者不履行召召集股东大大会会议职职责,监事事会可以自自行召集和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本本行10%以上股份份的股东有有权向董事事会请求召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并并应当以书书面形式向向董事会提提出。董事事会应当根根据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的的规定,在在收到请求求后10日日内提出同同意或不同同意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的书面面反馈意见见。董事会同意意召开临时时股东大会会的,应当当在作出董董事会决议议后的5日日内发出召召开股东大大会的通知知,通知中中对原请求求的变更,应应当征得相相关股东的的同意。董事会不同同意召开临临时股东大大会,或者者在收到请请求后100日内未作作出反馈的的,单独或或者合计持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份的股东有有权向监事事会提议召召开临时股股东大会,并并应当以书书面形式向向监事会提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意召开临时时股东大会会的,应在在收到请求求5日内发发出召开股股东大会的的通知,通通知中对原原提案的变变更,应当当征得相关关股东的同同意。监事会未在在规定期限限内发出股股东大会通通知的,视视为监事会会不召集和和主持股东东大会,连连续90日日以上单独独或者合计计持有本行行10%以以上股份的的股东可以以自行召集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股东决定自自行召集股股东大会的的,须书面面通知董事事会。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会或股东自自行召集的的股东大会会,董事会会和董事会会秘书应予配合。董董事会应当当提供股东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股东自行召召集的股东东大会,会会议所必需需的费用由由本行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的提案和通通知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提案的内容容应当属于于股东大会会职权范围围,有明确确议题和具具体决议事事项,并且且符合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和本章章程的有关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股东大会,董董事会、监监事会以及及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有有本行3%以以上股份的的股东,有有权向本行行提出提案案。单独或者合合计持有本本行3%以以上股份的的股东,可可以在股东东大会召开开10日前前提出临时时提案并书书面提交召召集人。召召集人应当当在收到提提案后2日日内发出股股东大会补补充通知,并将该临临时提案提提交股东大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通知中未列列明的事项项或不符合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提案,股东东大会不得得进行表决决并作出决决议。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在年度股东东大会召开开20日前前以公告方方式通知各各股东,临临时股东大大会应于会议召召开15日日前以公告告方式通知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的通知包括括以下内容容:(一) 会议的时间间、地点和和会议期限限;(二) 提交会议审审议的事项项;(三) 以明显的文文字说明:全体股东东均有权出出席股东大大会,并可可以书面委委托代理人人出席会议议和参加表表决,该股股东代理人人不必是本本行的股东东;(四) 会务联系人人姓名、电话号码码。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拟讨论董事事、监事选选举事项的的,召集人人应以适当当方式披露露董事、监监事候选人人的详细资资料,包括括以下内容容:(一) 教育背景、工工作经历、兼兼职等个人人情况;(二) 与本行或本本行的控股股股东及实际际控制人是是否存在关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本本行股份数量量;(四) 是否受过有有关监管部门的的处罚和惩惩戒。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大会通知后后,无正当当理由的,股东大大会不应延延期或取消消,股东大大会通知中中列明的审审议事项不不应取消。一一旦出现延延期或取消消的情形,召召集人应当当在原定召召开日前至至少2个工工作日通知知股东并说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的召开第五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会和其他召召集人应采取必要要措施,保保证股东大大会的正常常秩序。对对干扰股东东大会、寻寻衅滋事和和侵犯股东东合法权益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股东大会应应由律师见见证并出具具法律意见见书。第六十条 股东名册上上记载的所所有股东,均均有权出席席股东大会会,并依照有有关法律法法规及本章章程行使表表决权。股东可以亲亲自出席股股东大会,也也可以委托托代理人代代为出席和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亲自出席会会议的,应应出示本人人身份证或或其他能够够表明其身身份的有效效证件或证证明、股权权凭证;委委托代理人人出席会议议的,代理理人应出示示本人有效效身份证件件、股东身身份证复印印件、股东东授权委托托书、股权权凭证。法人股东应应由法定代代表人或者者法定代表表人委托的的代理人出出席会议。法法定代表人人出席会议议的,应出出示本人身身份证、能能证明其具具有法定代代表人资格格的有效证证明、股权权凭证;委委托代理人人出席会议议的,代理理人应出示示本人身份份证、法人人股东单位位的法定代代表人依法法出具的授授权委托书书、股权凭凭证。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的委托他人人出席股东东大会的授授权委托书书应当载明明下列内容容:(一) 代理人的姓姓名;(二) 授权的范围围;(三) 委托书签发发日期和有有效期限;(四) 委托人签名名(或盖章章)。委托托人为法人人股东的,应应加盖法人人单位印章章。 委委托书应当当注明如果果股东不作作具体指示示,股东代代理人是否否可以按自自己的意思思表决。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人员的会议议登记册由由本行负责责制作。会会议登记册册载明参加加会议人员员姓名(或或单位名称称)、身份份证号码、住住所地址、持持有或者代代表有表决决权的股份份数额、被被代理人姓姓名(或单单位名称)等等事项。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本本行聘请的的律师将依依据股东名名册对股东东资格的合合法性进行行验证,并并登记股东东姓名(或或名称)及及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的股份数。在在会议主持持人宣布现现场出席会会议的股东东和代理人人人数及所所持有表决决权的股份份总数之前前,会议登登记应当终终止。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召开时,本本行全体董事事、监事和和董事会秘秘书应当出出席会议,行行长和其他他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当当列席会议议。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由董事长主主持。董事事长不能履履行职务或或不履行职职务时,由由副董事长长主持,副副董事长不不能履行职职务或者不不履行职务务时,由半半数以上董董事共同推推举的一名名董事主持持。监事会自行行召集的股股东大会,由由监事长主持。监监事长不能能履行职务务或不履行行职务时,由由副监事长主持,未设设副监事长长或者副监监事长不能履行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职务时,由由半数以上上监事共同同推举的一一名监事主主持。股东自行召召集的股东东大会,由由召集人推推举代表主主持。召开股东大大会时,会会议主持人人违反议事事规则使股股东大会无无法继续进进行的,经经现场出席席股东大会会有表决权权过半数的的股东同意意,股东大大会可推举举一人担任任会议主持持人,继续续开会。第六十七条 本行制定股股东大会议议事规则,详详细规定股股东大会的的召开和表表决程序,以以及股东大大会对董事事会的授权权原则。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东大会上,董董事会、监监事会应当当就其过去去一年的工工作向股东东大会作出出报告。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本行行秘密商业业信息不能能在股东大大会上公开开外,董事事、监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在股东东大会上就就股东的质质询和建议议作出解释释和说明。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人应当在表表决前宣布布现场出席席会议的股股东和代理理人人数及及所持有表表决权的股股份总数,现现场出席会会议的股东东和代理人人人数及所所持有表决决权的股份份总数以会会议登记为为准。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应有会议记记录,由董董事会秘书书或董事会会办公室负负责。会议议记录记载载以下内容容:(一) 会议时间、地地点、议程程和召集人人姓名或名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人以及出席席或列席会会议的董事事、监事、行行长和其他他高级管理理人员姓名名;(三) 出席会议的的股东和代代理人人数数、所持有有表决权的的股份总数数及占本行行股份总数数的比例;(四) 对每一提案案的审议经经过、发言言要点和表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询意见或建建议以及相相应的答复复或说明;(六) 律师及计票票人、监票票人姓名;(七) 本章程规定定应当载入入会议记录录的其他内内容。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当保证会议议记录内容容真实、准准确和完整整。出席会会议的董事事、监事、董董事会秘书书、召集人人或其代表表、会议主主持人应当当在会议记记录上签名名。会议记记录应当与与现场出席席股东的登登记册及代代理出席的的委托书一一并保存,保保存期限不不少于100年。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当保证股东东大会连续续举行,直直至形成最最终决议。因因不可抗力力等特殊原原因导致股股东大会中中止或不能能作出决议议的,应采采取必要措措施尽快恢恢复召开股股东大会或或直接终止止本次股东东大会,并并及时通知知。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的表决和决决议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决议分为普普通决议和和特别决议议。股东大会作作出普通决决议,应当当由出席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包包括股东代代理人)所所持表决权权过半数通过过。股东大会作作出特别决决议,应当当由出席股股东大会的的股东(包包括股东代代理人)所所持表决权权的2/33以上通过过。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由股东大会会以普通决决议通过:(一) 董事会和监监事会的工工作报告;(二) 董事会拟定定的利润分分配方案和和弥补亏损损方案;(三) 董事会和监监事会成员员的任免及及其报酬和和支付方法法;(四) 本行年度预预算方案、决决算方案;(五) 本行年度报报告;(六) 除法律法规规或者本章章程规定应应当以特别别决议通过过以外的其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由股东大会会以特别决决议通过:(一) 本行增加或或减少注册册资本;(二) 本行合并、分分立、解散散和变更公公司形式;(三) 修改本行章章程;(四) 法律法规或或本章程规规定的,以以及股东大大会以普通通决议认定定会对本行行产生重大大影响、需需要以特别别决议通过过的其他事事项。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括股东代理理人)以其其所代表的的有表决权权的股份数数额行使表表决权,每每一股份享享有一票表表决权。第七十八条 本行应在保保证股东大大会合法、有有效的前提提下,通过过各种方式式和途径,为为股东参加加股东大会会提供便利利。第七十九条 除本行处于于危机等特特殊情况外外,非经股股东大会以以特别决议议批准,本本行不与董董事、行长长和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以外外的人订立立将本行全全部或者重重要业务的的管理交予予该人负责责的合同。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事候选人名名单以提案案的方式提提请股东大大会表决。同一股东及及其关联方方不得向股股东大会同同时提名董董事和监事事的人选。同同一股东及及其关联方方提名的董董事(监事事)人选已已担任董事事(监事)职职务,在该该董事(监监事)任职职届满前,该该股东及其其关联方不不得再提名名监事(董董事)候选选人。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应对所有提提案进行逐逐项表决,对对同一事项项有不同提提案的,应应按提案提提出的时间间顺序进行行表决。除除因不可抗抗力等特殊殊原因导致致股东大会会中止或不不能作出决决议外,股股东大会不不应对提案案进行搁置置或不予表表决。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采取记名方方式投票表表决。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对提案进行行表决前,应应当推举22名股东代代表参加计计票和监票票。审议事事项与股东东有利害关关系的,相相关股东及及代理人不不得参加计计票、监票票。股东大会对对提案进行行表决时,应应当由股东东代表与监监事代表共共同负责计计票、监票票,并当场场公布表决决结果,决决议的表决决结果载入入会议记录录。第八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大会的股东东,应当对对提交表决决的提案发发表以下意意见之一:赞成、反对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填、字迹无无法辨认的的表决票、未未投的表决决票均视为为投票人放放弃表决权权利,其所所持股份数数的表决结结果应计为为“弃权”。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决议应当及及时公告,公公告中应列列明出席会会议的股东东和代理人人人数、所所持有表决决权的股份份总数及占占本行有表表决权总股股本的比例例,以及每每项议案的的表决方式式及表决结结果和通过过的各项决决议的详细细内容。提案未获通通过,或者者本次股东东大会变更更前次股东东大会决议议的,应当当在股东大大会决议公公告中作特特别提示。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八十六条 本行董事为为自然人,本行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不不得担任本行行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为能力或者者限制民事事行为能力力;(二) 因贪污、贿贿赂、侵占占财产、挪挪用财产或或者破坏社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秩秩序,被判判处刑罚,执执行期满未未逾5年,或或者因犯罪罪被剥夺政政治权利,执执行期满未未逾5年;(三) 担任破产清清算的公司司、企业的的董事或者者厂长、经经理,对该该公司、企企业的破产产负有个人人责任的,自自该公司、企企业破产清清算完结之之日起未逾逾3年;(四) 担任因违法法被吊销营营业执照、责责令关闭的的公司、企企业的法定定代表人,并并负有个人人责任的,自自该公司、企企业被吊销销营业执照照之日起未未逾3年;(五) 个人所负数数额较大的的债务到期期未清偿;(六) 法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情形。违反前款规规定选举、委委派董事的的,该选举举、委派或或者聘任无无效。董事事在任职期期间出现前前款所列情情形的,本本行解除其其职务。第八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东大会选举举或更换,任任期3年。董事事任期届满满,连选可可以连任。董董事在任期期届满以前前,股东大大会不得无故解除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从就任之日日起计算,至至本届董事事会任期届届满时为止止。董事任任期届满未未及时改选选,在改选选出的董事事就任前,原原董事仍应应当依照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和本本章程的规规定,履行行董事职务务。董事可以由由行长或者者其他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兼任,但但兼任行长长或者其他他高级管理理人员职务务的董事,总总计不得超超过本行董董事总数的的1/3。本行设独立立董事,独独立董事的的人数不少少于3人。第八十九条 董事提名和和选举方式式为:(一) 上一届董事事会可以在在本章程规规定的人数数范围内,提提出董事候候选人。持持有或合计计持有本行行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数数3%以上上股份的股股东可以提提名董事候候选人。董董事候选人人的提名应应以书面提提案方式向向股东大会会提出。股股东向本行行提出的上上述提案应应当在股东东大会召开开日前至少少10日送送达董事会会。(二) 董事候选人人的任职资资格和条件件由董事会会提名委员员会进行初初步审查。(三) 独立董事的的提名应遵遵照本章程程第一百二条之规规定。(四) 股东大会对对每一个董董事候选人人逐个进行行表决。(五) 临时增补董董事,由董董事会提出出董事候选选人,股东东大会予以以选举或更更换。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对对本行负有有下列忠实实义务:(一) 不得利用职职权收受贿贿赂或者其其他非法收收入,不得得侵占本行行的财产;(二) 不得挪用本本行资金;(三) 不得将本行行资金以其其个人名义义或者其他他个人名义义开立账户户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本章程的规规定,未经经股东大会会或董事会会同意,将将本行资金金借贷给他他人或者以以本行财产产为他人提提供担保;(五) 不得违反本本章程的规规定或未经经股东大会会同意,与与本行订立合同同或者进行行交易;(六) 未经股东大大会同意,不不得利用职职务便利,为为自己或他他人谋取属属于本行的的商业机会会,自营或或者为他人人经营与本本行同类的业业务;(七) 不得接受他他人与本行行交易的佣佣金归为己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披露本行秘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其关联关系系损害本行行利益;(十) 法律法规及及本章程规规定的其他他忠实义务务。董事违反前前款规定所所得的收入入,应当归归本行所有有;给本行行造成损失失的,应当当承担赔偿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和和本章程,对对本行负有有下列勤勉勉义务:(一) 应谨慎、认认真、勤勉勉地行使本本行赋予的的权利,以以保证本行行的商业行行为符合国国家法律、行行政法规以以及国家各各项经济政政策的要求求,商业活活动不超过过营业执照照规定的业业务范围;(二) 应公平对待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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