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研究与分析2476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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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研究与分析24762.docx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浅议我国民民事执行救救济制度的的现状及完完善彭国生生 李军林林执行救救济制度,是是指执行当当事人或利利害关系人人因自己的的合法权益益受到执行行法院违法法或不当执执行行为的的侵害,依依法请求采采取保护和和救济措施施的法律制制度。设置置执行救济济的目的,是是对违法或或不当执行行行为所造造成的消极极后果进行行补救,以以保护受害害者的合法法权益。这这一制度的的设立,为为强制执行行行为的受受害人提供供了补救的的机会和方方法,也为为司法机关关严肃执行行、公正执执行提供了了保障。从从目前的立立法和司法法实践来看看,我国民民事执行救救济制度经经历了从无无到有从不不完善到逐逐步完善的的一个过程程,但总体体上讲,其其中还存在在许多未尽尽如人意之之处。民事事执行工作作的现状迫迫切要求有有关部门尽尽快从根本本上对该制制度予以完完善,以确确保最大限限度地维护护当事人或或其他利害害关系人的的权利。一、执执行救济制制度的基本本特征所谓救救济,是指指帮助并使使脱离困难难或危险的的意思。在在法学领域域,“救济济”就是纠纠正、矫正正或改正已已发生或业业已造成伤伤害、危害害、损失或或损害的不不当行为。也也即某种权权利受到或或可能受到到某种行为为侵害时,如如何纠正、矫矫正或者补补救的问题题。执行救救济,就是是指在人民民法院执行行过程中,当当事人或利利害关系人人对其合法法权益受到到或可能受受到执行行行为侵害时时,依法有有权请求有有关机关采采取措施纠纠正、矫正正或改正,以以保护其合合法权益的的活动。由由此可以看看出,执行行救济从性性质上讲是是一种权利利,是一种种补救的方方式或途径径,同时也也是国家为为及时公正正维护执行行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的合法法利益而设设立的一项项法律制度度。具体而而言,执行行救济具有有如下特点点:(一)权利性。执执行救济是是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所应当当享有的一一项权利,即即当执行机机关的执行行行为侵害害了执行当当事人或利利害关系人人的合法权权益时,所所享有的请请求有关机机关采取纠纠正、补救救和保护措措施的权利利。(二)事后性。执执行当事人人或利害关关系人只能能在其合法法权益受到到侵害时才才能行使的的权利,而而不能主动动、积极地地行使这一一权利。这这是由救济济的本质特特点所决定定的。(三)合法性。救救济程序的的启动必须须符合法定定的构成要要件。这些些构成要件件包括主体体是有关的的执行机关关,客体为为具体的执执行行为侵侵害或者可可能侵害执执行当事人人或利害关关系人的合合法权益,此此外,实际际受到的损损害或可能能受到的损损害与执行行行为之间间具有因果果关系。(四)从属性。从从权利产生生的先后顺顺序和所处处的地位而而言,执行行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的合法法权益受到到侵害前的的权利为原原权利,处处于主权利利的地位;当其受到到侵害或可可能受到侵侵害时,救救济权利随随即产生,从从这个意义义上讲,这这里的救济济权则处于于后位的,是是从权利,具具有从属性性。尽管如如此,救济济权在执行行法律制度度中却具有有十分重要要的意义,主主要体现在在如下两方方面:第一一、执行救救济是执行行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应有的的一项权利利,他们的的救济权若若被剥夺,也也就意味着着他们将要要丧失其应应有的权利利。这是因因为任何权权利的实现现必须具有有救济的途途径。第二二、执行救救济是权利利主体的主主权利能够够实现的必必要保障。当当其权利受受到侵害时时,只有通通过执行救救济,其主主权利才能能得以恢复复,其所受受损失才能能挽回。否否则,即使使法律对实实体权利和和程序权利利规定的再再细致再完完备,如果果主体不能能享有平等等而公正的的救济权利利,不能平平等地参与与救济程序序,那么,实实体权利也也将无从谈谈起。二、目目前我国执执行救济制制度的现状状及存在问问题(一)我国执行行救济制度度的现状我国民民诉法及最最高人民法法院的司法法解释目前前只确立了了两种执行行救济方法法:一是案案外人异议议,二是执执行回转。1、执执行异议。既既指在执行行过程中,没没有参加执执行程序的的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的提出不同同的意见,并并主张独立立的实体权权利。根据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讼法第2208条规规定:“执执行过程中中,案外人人对执行标标的提出异异议的执行行员应当依依照法定程程序进行审审查。理由由不成立的的,予以驳驳回;理由由成立的,由由院长批准准中止执行行。如果发发现判决、裁裁定确有错错误,按照照审判监督督程序处理理。”这就就是有关执执行异议的的法律规定定,由此可可见,提起起执行异议议应符合下下列条件:第一,提提起执行的的主体只能能是案外人人。所谓案案外人,是是指除执行行当事人以以外,认为为其合法权权益因执行行法院的强强制执行行行为而受到到侵害的人人,亦即与与执行标的的有利益关关系的人。第第二,提起起异议的内内容必须是是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自己己的权利。即即认为执行行标的享有有全部或分分所有权,或或有其他足足以排除强强制执行的的权利,如如抵押权、留留置权等。第第三,提起起异议的期期间应在执执行程序开开始后至结结束前。对案外外人提出的的执行异议议,依法经经审查后有有如下几种种处理结果果:第一、裁裁定驳回异异议,继续续执行。依依照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民法院执行行工作若干干问题的规规定(试试行)(以以下简称执执行规定)第71条条第3款的的规定,“经经审查认为为案外人的的异议理由由不成立的的,裁定驳驳回异议,继继续执行。”第第二、异议议理由成立立,应区别别不同情况况分别处理理。(1)案外人对对法律文书书指定交付付的特定物物提出执行行异议,理理由成立的的,裁定中中止执行。对对此,执执行规定第第72条有有明确规定定。(2)案外人对对不属生效效法律文书书指定交付付的特定物物提出异议议,理由成成立的,停停止对该标标的物执行行。第三、当当发现判决决、裁定及及调解书确确有错误时时,依照法法律规定应应按审判监监督程序处处理。2、执执行回转(又称再执执行)。既既指在案件件执行完毕毕后,由于于据以执行行判决、裁裁定、调解解以及其他他法律依据据被撤销,人人民法院根根据新的执执行依据,对对已被执行行的财产采采取强制措措施,重新新恢复到执执行开始前前的状态的的一种执行行救济制度度。根据法法律规定,启启动执行回回转应具备备下列条件件:一是执执行回转发发生在原执执行程序全全部或部分分执行结束束后;二是是据以执行行的原法律律依据被撤撤销或变更更;三是原原执行依据据的申请执执行人已取取得了被执执行人的财财产,并拒拒不返还该该财产的。根据现现行规定,发发生执行回回地转的情情形主要有有:(1)人民法院院制作的据据以执行的的判决、裁裁定和调解解书依法被被撤销。民民事诉讼法法第2114条、2215条规规定,人民民法院已执执行完毕的的判决、裁裁定和调解解书,因发发现确有错错误,被人人民法院撤撤销的,对对已被执行行的财产,人人民法院应应当作出裁裁定,责令令取得财产产的人返还还;拒不返返还的,强强制执行。(2)人民民法院制作作的据以执执行的先予予执行裁定定被依法撤撤销。对于于先予执行行的裁定,因因发现确有有错误需要要执行回转转的,依民民事诉讼法法适用意意见第1111条的规规定,适用用民事诉诉讼法第第214条条规定。(3)其他他机关制作作的依法由由人民法院院强制执行行的法律文文书,被其其制作机关关撤销的。这这里的法律律文书主要要是指仲裁裁机关制作作的仲裁裁裁决和公证证机关制作作的公证债债权文书。依依据民事事诉讼法适适用意见第第275条条的规定,由由人民法院院执行的其其他法律文文书执行完完毕后,该该法律文书书被有关机机关依法撤撤销的,经经当事人申申请,适用用民事诉诉讼法第第214条条的规定。我国的的案外人异异议制度和和执行回转转制度在纠纠正违法或或不当执行行行为,维维护当事人人及案外人人合法权益益上发挥了了积极的作作用。(二)我国现行行执行救济济制度中存存在的问题题我国现现行执行救救济制度在在立法设计计上存在着着严重缺陷陷。首先,法法律关于执执行救济的的方法单一一。我国现现行法只规规定了执行行异议和执执行回转两两种救济方方法,且执执行异议只只授予对执执行标的物物有排除执执行力的第第三人享有有救济权,而而对执行过过程中其合合法权益可可能受到损损害的债权权人和债务务人缺乏相相应的保护护。这不利利于确保执执行公正,提提高执行效效率,也远远远不能适适应复杂的的社会现实实的需要。第二,不不能有效地地保护案外外人及执行行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益。就执行行异议而言言:1、对对执行异议议的审查制制度并不能能充分地保保护案外人人及执行当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当当案外人对对执行标的的主张实体体权利而提提出执行异异议时,案案外人与执执行当事人人就执行标标的的实体体民事权益益产生争议议,而依据据诉讼法的的基本原理理,民事主主体之间就就实体上权权益发生争争议的,就就应当通过过正常的法法律程序,即即诉讼程序序予以解决决,执行人人员仅仅通通过审查就就来处理民民事主体之之间的实体体问题,这这与诉讼法法的基本精精神是相悖悖的。因为为审查程序序本身毕竟竟不是诉讼讼程序,不不能促使各各方提供全全面、真实实的证据,不不能保证充充分听取争争议各方的的意见,也也无法进行行公正的裁裁判,这在在事实上剥剥夺了争议议各方应当当享有的通通过正常的的诉讼程序序获得救济济的权利。司司法实践中中,多发生生执行法院院仅凭案外外人的一面面之辞,便便确认异议议有理而中中止执行程程序,使申申请执行人人的合法权权益再次受受到侵害。22、对异议议理由成立立的中止执执行,不能能保护案外外人的合法法权益。根根据民事事诉讼法第第208条条的规定,经经审查异议议成立的,由由院长批准准中止执行行。这是对对提出执行行异议有理理由的案外外人的最基基本的保护护方法。但但案外人提提出执行异异议的目的的是为了排排除对该执执行标的的的强制执行行,或对已已执行的部部分恢复到到执行前的的状态,以以确保其对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利,并不是是中止执行行,因为中中止执行以以后仍要恢恢复执行。第三,根根据现行法法规定,案案外人对执执行标的物物主张部分分或全部权权利时,只只能向执行行机关提出出异议,而而不能直接接起诉,而而执行机关关以裁定的的方式解决决实体问题题,这在法法学理论上上是讲不通通的,在司司法实践中中也是有害害的。原因因在于,执执行机构的的任务就是是以国家强强制力确保保生效法律律文书所确确定的权利利的得到实实现,执行行人员只能能就案外人人在执行程程序中异议议情况作出出裁定,无无权就案件件的实体权权利进行裁裁判,这是是其一;其其二,以裁裁定的方式式解决实体体权利无异异于剥夺了了当事人的的诉权,使使当事人无无法通过举举证、辩论论、质证等等开庭审理理程序请求求法院作出出有利于自自己的判决决,这种裁裁定实际上上是一裁代代替了一审审、二审和和再审。第四,将将审判监督督程序和执执行救济制制度混为一一谈, 而而且第三人人异议制度度不能仅仅仅依靠审判判监督程序序来解决。审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为为再审程序序,是指人人民法院对对已生效的的判决、裁裁定、调解解书发现确确有错误或或者很可能能有错误时时,依法进进行重新审审理的程序序;执行救救济则是执执行当事人人、案外人人因强制执执行行为而而遭到损害害时,按照照一定程序序对受害人人予以保护护的方法。二二者的目的的、内容、作作用等方面面各不相同同,不能互互相混淆。案案外人寻求求执行救济济,只能限限于因法院院的执行行行为受到的的侵害;因因执行依据据错误给第第三人造成成损害的,不不是执行行行为错误,案案外人只能能通过审判判监督程序序撤销错误误的法律文文书,或者者另行起诉诉保护自己己的权利,但但不能通过过执行异议议寻求保护护,因为这这时案外人人所称的损损害不是由由执行行为为造成的。但但民事诉诉讼法第第208条条的规定却却把执行异异议与审判判监督程序序直接联系系起来,即即:只要经经审查异议议有理的,决决定中止执执行,便要要对执行依依据进行审审查以决定定是否再审审,如果经经审查认为为执行依据据确有错误误并决定再再审,便是是异议理由由成立;如如果经审查查认为执行行依据无误误,便是异异议理由不不成立,这这是毫无道道理的,因因为在关于于金钱债权权的执行案案件中,案案外人对执执行标的异异议与执行行依据是否否正确毫无无关系。因因此,从这这个意义上上讲,对案案外人提出出的执行异异议,只存存在异议有有无理由的的问题,不不存在是否否应按审判判监督程序序处理的问问题。第五,对对程序上违违法及不适适当的执行行行为缺乏乏相应的救救济方法。从从某种意义义上讲,执执行救济制制度就是一一种程序上上保障制度度,对执行行当事人和和利害关系系人来说,则则更是如此此。当其合合法权益遭遭到侵害时时,赋予其其可行的救救济途径是是保护其合合法权益的的必然手段段,否则,一一切所谓的的权利都是是虚无的,不不真实的。正正是在这个个意义英美美学者认为为“救济先先于权利”。我我国民事事诉讼法第第208条条也规定,对对于案外人人的异议,由由执行人员员执照法定定程序进行行审查。但但是,这种种法定程序序事实上根根本不存在在。所以,我我国的案外外人的异议议制度其实实处于一种种虚无的状状态。 也也正因为如如此,在司司法实践中中某些执行行机关和执执行人员想想依法办事事,却又无无法可依,无无章可循,致致使同一案案件或同类类案件因人人而异、因因地而异的的现象时有有发生;更更有甚者,某某些别有用用心者就可可能利用这这一制度上上的缺陷,为为谋取不正正当利益而而任意作为为,损害当当事人或利利害关系人人的合法利利益。此外,我我国现行的的司法体制制的不够健健全,致使使执行救济济制度还存存在一些制制度性的缺缺陷,最为为明显的是是执行机关关的执行行行为还缺乏乏必要的外外部监督机机制。三、完完善我国执执行救济制制度之构思思从各国国的执行立立法来看,设设置执行救救济制度都都有一个共共同的基础础,即在程程序设置上上充分考虑虑到裁判公公正的问题题,以便于于请求救济济人能有机机会获得有有效的救济济,而对于于效率的追追求,则是是保证公正正的前提下下的另一目目标。(一)需要确立立的基本原原则任何制制度的设立立都有其历历史的必然然性。作为为法律制度度之一的执执行救济制制度的构建建,也应当当充分考虑虑到其所处处的社会政政治、经济济和包括法法律在内的的文化背景景,尤其是是一些法律律的基本原原则。第一、程程序权利与与实体权利利协调统一一原则。强强制执行作作为一种公公权力,是是国家为确确保有关当当事人获得得生效法律律文书所确确定的权益益而设定一一种强制性性的救济手手段,从一一定的意义义讲,法院院的强制执执行是实现现社会正义义的一种执执行程序上上救济手段段。因此,我我们在设立立执行救济济制度时应应针对执行行中程序问问题或实体体问题,采采取不同的的救济方式式,并充分分考虑到实实体权利与与程序权利利的有机统统一,也就就是说,当当执行当事事人或利害害关系人的的合法权益益受到侵害害,属于程程序法上的的侵害时,采采用程序法法上的执行行救济手段段;属于实实体法上的的侵害时,采采取实体法法上执行救救济手段。无无论是程序序法上执行行救济还是是实体法上上的执行救救济,其目目的就是要要求法律应应当赋予受受害人一定定的方法、手手段来维护护自己的实实体法上的的权利,二二者是统一一的,从这这种意义上上讲,执行行救济权即即是程序上上的请求权权。第二、公公正与效率率相统一原原则。具体体到执行中中,因法院院的强制执执行行为受受到损害的的机构或个个人都应当当获得法律律的保护,换换言之,在在执行中,无无论是执行行当事人还还是利害关关系人的合合法权益受受到执行行行为的损害害时,他们们均可以获获得应有的的救济途径径或手段。同同时,由于于执行工作作的特点决决定其对于于执行中程程序性权利利与实体性性权利的不不同特点采采取不同的的救济手段段,在确保保执行公正正的基础上上提高执行行效率。否否则,没有有效率或效效率低下的的执行救济济,是不经经济或无意意义的,也也是对公正正的莫大讽讽刺。正因因为如此,西西方学者认认为“迟来来的正义既既非正义”。第三、分分权与制衡衡原则。分分权与制衡衡原则是现现代法治国国家基本理理念之一。在在执行权的的划分上,执执行裁判权权与执行实实施权的分分离是执行行救济制度度得以确立立和有效运运作的前提提,具体来来说,执行行裁判权由由执行法官官行使,执执行实施权权由执行员员行使。对对于执行问问题的异议议一概由执执行法官审审查并作出出裁定,当当事人对裁裁定不服的的可以向上上一级法院院提出上诉诉;对于一一些实体问问题的异议议,由执行行法官审理理,审理时时适用审判判程序。(二)需要确立立的基本制制度只有在在上述基本本原则指导导下,确立立科学、合合理、全面面的执行救救济制度,才才能确保执执行当事人人和利害关关系人合法法权益得以以维护与实实现。由于于侵害可能能来自程序序上的,也也可能来自自实体上的的,确立执执行救济制制度也相应应地分为程程序上的救救济制度和和实体上救救济制度。第一、程程序上的执执行救济程序上上的执行救救济,是指指人民法院院在执行过过程中,执执行当事人人或利害关关系人认为为在执行程程序上执行行机关执行行行为有违违执行法律律法规的规规定,而请请求该执行行机关采取取措施予以以纠正的一一种救济方方式。程序序上的执行行救济制度度主要的包包括如下几几种:1、请请求作为或或不作为制制度。在人人民法院执执行期间,执执行当事人人或利害关关系人认为为执行机关关应为一定定的行为,而而执行机关关不作为严严重影响了了自己的合合法权益,有有权向执行行机关提出出申请,请请求执行机机关采取一一定的行为为以保护其其合法权益益;或者认认为执行机机关如采取取一定的行行为将给其其合法权益益造成难以以弥补的损损失或者没没有意义,或或者显然没没有必要,在在执行机关关作出该行行为之前,请请求执行机机关不应为为一定行为为。比如,在在法定的执执行期间内内,执行机机关未按期期采取执行行措施,履履行其法定定的执行职职责,申请请人有权请请求执行机机关采取强强制措施要要求被执行行人履行其其法定义务务。又如,在在申请执行行赡养费或或抚养费的的案件中,被被赡养人或或被抚养人人下落不明明或死亡的的,被执行行人可以向向执行机关关提出不作作为的请求求。2、执执行当事人人异议制度度。在人民民法院强制制执行过程程中,执行行当事人认认为执行行行为不合法法、不适当当,严重损损害其合法法权益时,而而请求执行行机关变更更或撤销已已为的执行行行为的意意思表示,即即为执行当当事人的异异议制度。比比如,在人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过过程中,执执行机关查查封、扣押押了被执行行人及其抚抚养家属的的生活必需需品时,被被执行人可可以向执行行机关提出出请求,要要求变更或或撤销查封封、扣押财财产的措施施。再如,执执行当事人人收到评估估报告后,对对于评估的的价格不满满意的或遗遗漏了被评评估的财产产的,可以以向执行机机关声明异异议。3、执执行裁定上上诉制度。对对于执行当当事人提出出的异议,应应当认真审审查并用裁裁定形式作作出处理,如如对是否受受理执行申申请,当事事人有不同同意见时,不不应仅以通通知的方式式告知当事事人,应当当用裁定的的形式作出出,对裁定定不服的,应应当允许当当事人对某某些裁定提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事诉讼法规规定,可以以提起上诉诉的裁定只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理、管辖权权异议和驳驳回起诉的的裁定,而而对于执行行中作出的的裁定则不不能上诉。但但事实上,对对于执行过过程中的裁裁定一律不不允许上诉诉的做法显显然不利于于执行当事事人或利害害关系人的的合法权益益的保护,也也不利于上上级法院对对下级法院院执行工作作的指导监监督,妨碍碍执行工作作的健康有有序的进行行,最终有有违司法公公正这一法法律的基本本精神。因因此,对于于下列裁定定应当允许许当事人上上诉:(11)对于当当事人提出出强制执行行申请而法法院不予受受理的;(2)对于于终结执行行或撤销执执行的;(3)对于于执行法院院不应受理理执行申请请而受理的的;(4)对非执行行依据所指指明的被执执行人或财财产进行强强制执行的的;(5)其他应当当提起上诉诉的情形。当然,允允许这类裁裁定上诉会会增加执行行的工作量量,影响执执行的效率率,也有可可能被某些些人利用,假假借提起上上诉的机会会,故意拖拖延执行。然然而,允许许当事人或或利害关系系人对这类类裁定提起起上诉,其其目的是为为了更好地地维护他们们的合法权权益,这是是确保执行行公正的基基础,况且且,对裁定定的上诉并并不影响执执行法院的的继续执行行,在一定定程度上对对执行效率率也不会产产生太大的的影响。第二、实实体上的救救济1、债债务人异议议之诉制度度在执行行过程中,针针对债权人人的执行请请求,债务务人向法院院提出了足足以排除该该执行请求求的主张,请请求对当事事人之间的的实体权利利义务关系系进行裁判判,以排除除已有执行行依据的执执行力的救救济方法,就就是债务人人异议之诉诉。其特点点在于当事事人之间原原来已经有有实体法律律关系存在在,债权人人对于债务务人有请求求权,且已已取得有执执行力的执执行依据,应应当能够强强制执行,只只因在强制制执行时,当当事人之间间的实际法法律状态发发生变化,成成为执行依依据所表现现的权利外外观与真正正的权利不不相符合,为为了重新调调整当事人人之间的真真正权利义义务关系,并并排除债权权的不当执执行,自应应当允许债债务人提出出异议之诉诉以资救济济 。由此此可见,债债务人异议议之诉是以以当事人之之间请求权权存在为前前提,于执执行之际因因情况发生生变化,双双方再以该该请求权的的存在与否否进行争执执,法律为为维护正义义和保护债债务人,特特设此种诉诉讼制度。2、第第三人异议议之诉制度度在执行行过程中,对对于执行依依据所确定定的执行标标的,第三三人提出主主张,认为为自己对执执行标的享享有实体上上权利,而而请求法院院对该实体体上法律关关系进行裁裁判,以排排除对该标标的强制执执行的执行行救济方法法,就是第第三人异议议之诉。针针对司法实实践中不同同情况,可可将第三人人异议之诉诉区分为三三类:(11)实体权权利义务发发生变化的的情况。债债权人对债债务人原来来享有实体体法上请求求权,且债债权人已经经取得具有有执行力的的执行依据据,只因强强制执行时时,实体法法律关系发发生了变化化,案外第第三人对执执行标的物物享有全部部或部分实实体权利。此此时,与债债务人异议议之诉一样样,第三人人异议之诉诉的目的是是为了重新新调整真正正权利义务务关系,以以排除不当当执行。(2)已取取得的执行行依据与真真实的权利利义务关系系不一致的的情况。债债权人取得得执行依据据时,执行行依据所确确定的权利利外观与当当时真正的的权利义务务关系并不不吻合,第第三人对执执行依据所所指向的标标的物享有有全部或部部分实体权权利。提起起异议之诉诉的目的在在于,确认认自己对执执行标的物物实体法上上权利存在在,债权人人对标的物物并不享有有可申请执执行的权利利。(3)误将第三三人财产当当作执行财财产的情况况。第三人人对执行当当事人之间间无任何实实体法律关关系,然而而,执行机机关在强制制执行时,误误将第三人人的财产当当作被执行行人的财产产而采取强强制措施,致致使第三人人的合法权权益遭到侵侵害。第三三人异议之之诉的目的的是排除这这一侵害行行为以维护护自己的合合法权益。一项制制度的产生生与发展,都都是从无到到有,从发发展中得以以修正,使使之趋于科科学、合理理。我国民民事执行救救济制度从从民诉法法和相关关司法解释释的规定可可知,这项项制度已确确立,但在在实施实践践中这项制制度还不是是一个完整整的法律制制度体系,笔笔者以上观观点仅是一一些粗浅的的看法,还还有待于与与同仁们商商榷。同时时,一项制制度的完善善与社会政政治、经济济、文化环环境有直接接关系,在在我国社会会主义法制制进程中,相相信这项制制度会很快快得以完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