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诉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3664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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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诉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36642.docx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诉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法公布(22002)第第41号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最高高人民法院院民事判决决书 (20022)民一终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筑第二工程程局,住所所地北京市市宣武区广广安门南街街42号。法法定代表人人:邱凡,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人:赵长东东,该局职职员。委托代理人人:李轩,北北京市国联联律师事务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原审被告):河南裕达达置业有限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南省郑州市市中原西路路220号号。法定代表人人:郭浩云云,董事长长。委托代理人人:刘维新新,该公司司法律顾问问。委托代理人人:李圣全全,河南经经典律师事事务所律师师。上诉人中国国建筑第二二工程局(以以下简称中中建二局)为为与被上诉诉人河南裕裕达置业有有限公司(原原郑州裕达达置业有限限公司,11998年年该公司改改为现名,以以下简称裕裕达公司)拖拖欠工程款款纠纷一案案,不服河河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20001)豫法法民初字第第8号民事事判决,向向本院提起起上诉。本本院依法组组成合议庭庭对本案进进行了审理理,现已审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明:19995年100月12日日,裕达公公司与中建建二局签订订了郑州州裕达国际际贸易中心心大厦建设设工程施工工合同。该该合同由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协协议条款、补补充条款、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条条件三部部分组成,主主要内容包包括,中建建二局为裕裕达公司建建造位于河河南省郑州州市中原西西路2200号的“郑州裕达达国际贸易易中心大厦厦建设工程程”,承建工工程范围为为全部土建建和配套工工程,具体体包括:地地基处理、主主体结构工工程、配套套工程、设设备安装工工程及部分分装修工程程;工期为为19955年9月11日至19997年55月30日日,总日历历天数为6638天;工程造价价预算为3390000万元,实实际造价以以竣工结算算为准;中中建二局对对裕达公司司实行如下下优惠:不不计取调迁迁费,按短短途取费,按按全民二级级企业取费费,中建二二局垫资施施工主体结结构地下三三层、地上上两层(钢钢筋、水泥泥和木材由由裕达公司司供应),完完成地面工工程两层后后按月支付付进度款,主主体工程完完工后,裕裕达公司支支付垫资总总额的500,余下下的50在工程竣竣工时,一一次性全额额支付给中中建二局。由由于本工程程工期要求求较紧,为为确保中建建二局按质质按期完成成该工程,裕裕达公司向向中建二局局支付8660万元工工期奖,由由其包干使使用,采取取分段支付付的方法:19955年11月月30日桩桩基工程完完成后,支支付款额440万元;19966年5月225日工程程达到地上上两层后,支支付款额1130万元元;19996年122月31日日主体工程程完工后,支支付款额2260万元元;19997年5月月25日装装饰工程完完工后,支支付款额1130万元元;19997年5月月30日工工程全部竣竣工后支付付款额3000万元。本本工程被评评为优良工工程,裕达达公司奖励励中建二局局300万万元。承包包方式和结结算办法:承包方式式为包工包包料,按审审定的施工工图预算加加现场签证证执行(单单项变更增增减不超过过10000元,不予予计算),执执行河南省省及郑州市市的有关工工程造价管管理规定,如如有争议,请请郑州市定定额站协调调,必要时时报河南省省定额站裁裁决。中建建二局在工工程竣工后后30日内内提出竣工工结算,裕裕达公司在在接到中建建二局竣工工结算300日内提出出审核意见见,逾期不不答复,视视为认可。工工程款结算算方式为,按按裕达公司司核实后的的工程量和和工作量于于次月5日日以支票形形式支付,并并扣除裕达达公司供应应的主材定定额价,工工程款支付付按照核定定价款的995,余余款待本工工程竣工结结算后清算算。违约责责任:裕达达公司代表表不能及时时给出必要要指令、确确认、批准准,不按合合同约定履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务、支付款款项及发生生其他使合合同无法履履行的行为为,应承担担违约责任任,相应顺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条款约定支支付违约金金和赔偿因因其违约给给中建二局局造成的窝窝工等损失失。中建二二局不能按按合同工期期竣工,施施工质量达达不到设计计和规范的的要求,或或发生其他他使合同无无法履行的的行为,裕裕达公司代代表可通知知中建二局局,按协议议条款约定定支付违约约金,赔偿偿因其违约约给裕达公公司造成的的损失。除除非双方协协议将合同同终止,或或因一方违违约使合同同无法履行行,违约方方承担上述述责任后仍仍应继续履履行合同。因因一方违约约使合同不不能履行,另另一方欲终终止或解除除全部合同同,应提前前10天通通知违约方方后方可终终止或解除除合同,由由违约方承承担违约责责任。1995年年7月288日,中建建二局入场场开始工程程桩的施工工。19996年8月月25日,中中建二局致致函裕达公公司及监理理公司,申申报预算外外签证用工工及业主借借工单价为为每工日550元,并并在函件中中注明应在在3日内予予以答复,逾逾期即视为为收文单位位予以确认认。裕达公公司及监理理公司当日日签收该函函,在3日日内未作答答复。19996年33月8日,中中建二局收收到裕达公公司转来的的40万元元,在有关关转账支票票存根上注注明为“转款”。19996年122月4日,裕裕达公司转转中建二局局100万万元款,在在有关转账账支票存根根上注明用用途为“工程款”,中建二二局在转账账支票存根根上签了字字。在双方方于20000年3月月就工程款款拨付情况况进行核对对时,双方方已确认该该笔款项为为工程款,中中建二局当当时未提出出异议。11997年年6月3日日,主体(即即土建)工工程完工。施施工期间,中中建二局已已向裕达公公司交纳各各种罚款22778000元,另另有907708元罚罚款虽未实实际交纳但但驻工地代代表已签字字同意从应应付的工程程款中扣除除。19997年8月月15日,发发生电梯井井火灾事故故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失,中建二二局驻工地地代表同意意赔偿10000000元。中建建二局退还还给裕达公公司的材料料折款为115576676元。在在施工中,中中建二局与与有关分包包单位进行行过配合交交叉施工,由由裕达公司司签收的预预算外签证证土建工程程费用为99222990366元及施工工交叉配合合费17228905550元元。19999年5月月25日以以后,中建建二局对已已完工程进进行了整修修、完善。中中建二局另另收到的裕裕达公司所所供钢材33424415吨,合合计款项110775589775元。裕裕达公司代代中建二局局向有关部部门缴纳施施工管理费费、竣工评评估押金及及其他费用用3941165元。裕裕达公司共共垫付应由由中建二局局支付的水水电费133599225255元。19998年44月17日日,中建二二局分别向向裕达公司司和有关监监理单位提提交了郑郑州裕达国国贸大厦工工程土建部部分结算书书,该结结算书中中确定的土土建工程总总造价为2246122万元;同同月27日日,中建二二局向裕达达公司发出出工程款款催付通知知,要求求裕达公司司全额支付付拖欠工程程进度款;同月299日,监理理公司召集集中建二局局、裕达公公司及监理理单位鑫城建设设监理公司司三方,在在裕达工程程部会议室室召开主体体工程经济济工作会议议,研究中中建二局承承包主体工工程部分的的结算问题题,经与会会人员认真真讨论,最最后决定,“三方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定额,并尊重事实的原则,抱着积极的态度,尽力使结算工作提前完成。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分歧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尽力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谁有问题,谁向定额站打报告,最后以定额站批复为准。5月6日工程盘点和审核结算同时开始,分头进行。”之后,三方即按照此次会议所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开始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没有继续进行。1998年8至9月份施工的空调、水及通风安装工程系由中建二局组织洋浦公司施工,由洋浦公司单独报验,裕达公司已将该部分工程价款1001245元直接单独与洋浦公司结算完毕。1998年6月,裕达公司取得裕达国贸中心A座房屋所有权证,裕达国贸大厦自1999年6月投入使用至今。中建二局未完成的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裕达公司后来陆续分别委托他人施工完毕。截止1999年6月1日,裕达公司共支付给中建二局工程款为8976047823元,其中土建工程部分已付工程款7788610923元,安装工程部分已付工程款1187436900元。1999年年5月188日,中建建二局向河河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讼时的具体体诉讼请求求是:1、判判令裕达公公司支付拖拖欠工程款款95500万元,22、偿付垫垫支工程材材料款4000万元,33、负担本本案全部诉诉讼费用等等三项;同同年7月225日追加加的具体诉诉讼请求为为,1、判判令因裕达达公司违约约解除19995年110月122日双方签签订的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22、判令裕裕达公司支支付下欠双双方合同项项下安装部部分工程款款2209983万万元及其利利息。中建建二局始终终未将要求求裕达公司司承担违约约责任作为为一项诉讼讼请求,只只是在起诉诉书的事实实和理由部部分提及违违约问题,没没有提出请请求裕达公公司承担1195733922万元违约约金的具体体请求,也也未就该部部分标的向向一审法院院预交相应应的诉讼费费用。一审审判决在叙叙述中建二二局诉讼请请求时,也也没有涉及及违约责任任问题。一一审期间,裕裕达公司以以中建二局局工期延误误和存在工工程质量问问题为由,向向一审法院院提出反诉诉,该院未未将裕达公公司提出的的中建二局局工期违约约和质量违违约问题纳纳入审理范范围,但告告知裕达公公司另行起起诉。2001年年8月211日,裕达达公司就工工期违约和和质量违约约问题向河河南省郑州州市中级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请请求判令中中建二局支支付工程延延期违约金金21000万元、赔赔偿直接经经济损失费费用87221455534元元。因该案案与本案最最终处理结结果有一定定关联,目目前该案尚尚未开庭。一审期间,一一审法院依依法委托河河南省建筑筑工程标准准定额站对对中建二局局施工的裕裕达国贸主主体工程及及安装工程程造价进行行了鉴定。22000年年12月115日,该该定额站作作出鉴定结结论:土建建工程造价价17400964339677元,扣除除裕达公司司所供材料料费6911370117022元和超供供材料费553318815227元,财财务结算价价为9966276007388元;安装装工程造价价453550563310元元,扣除裕裕达公司所所供材料费费281889129941元元、超供材材料费355956775711元及拆除除的裕达公公司所供未未计价材料料费787787030元,财财务结算价价为1277778887688元。在鉴鉴定结论外外有三项单单列的费用用:1、土土建中因裕裕达公司签签收的预算算外签证而而暂估的费费用922229036元;2、土建建中因裕达达公司分包包而发生的的暂估施工工交叉配合合费用166460333855元;3、11998年年8至9月月,洋浦公公司施工的的空调、水水及通风安安装造价110012245008元。22001年年9月244日,经对对该鉴定结结论多次质质证,河南南省建筑工工程标准定定额站做出出豫建价审审字(20001)0093号“关于裕达达国贸大厦厦工程中由由二局二公公司施工的的已完工程程决算造价价鉴定的审审核意见”,确定该该工程最终终造价为22198666659932元元,扣除裕裕达公司所所供材料价价格,下余余工程款为为11288251551622元,原来来鉴定结论论外单列的的三项费用用中土建部部分因裕达达公司分包包而发生的的暂估施工工交叉配合合费用为117289905550元,其其他两项费费用不变。11999年年9月299日,一审审法院根据据中建二局局申请在裕裕达国贸大大厦施工现现场查封了了部分建筑筑工程材料料,经估价价其总价值值为15115117766元元。一审法法院就裕达达公司对本本案工程的的发包是否否存在肢解解工程行为为问题,向向河南省郑郑州市建设设委员会造造价办公室室进行过咨咨询,该办办公室于22001年年4月244日答复称称,中建二二局不是总总包单位,只只是承包了了裕达公司司肢解工程程的一部分分,根据有有关行业规规定,裕达达公司和中中建二局之之间不存在在肢解工程程关系,至至于中建二二局与其他他施工单位位发生的施施工配合费费用,可以以根据双方方的约定和和现场签证证等情况,据据实计算此此项费用。二审期间,中中建二局提提交了因裕裕达公司图图纸不到位位、设计变变更提供不不及时、业业主设计环环境、业主主分包和不不可抗力等等因素造成成应顺延工工期3966天的证据据目录和清清单,但在在庭审质证证中始终没没有提交证证据原件或或者复印件件。一审法院经经审理认为为,中建二二局与裕达达公司于11995年年10月112日签订订的郑州州裕达国际际贸易中心心大厦建设设工程施工工合同及及其他施工工协议是双双方当事人人真实意思思表示,不不违反国家家法律、法法规,应为为有效,双双方均应按按合同约定定行使相应应的权利,履履行相应的的义务。对对于主体工工程结算的的核对工作作无法正常常进行,各各方均有责责任。关于于本案工程程造价是否否应以中建建二局提供供的结算书书为准问题题,双方合合同虽对裕裕达公司审审核结算书书的期限作作了约定,但但在中建二二局提供土土建部分工工程竣工结结算后,中中建二局、裕裕达公司及及监理公司司三方召开开了工作会会议,并决决定共同进进行工程价价款核对,故故不能再以以中建二局局向裕达公公司提交的的结算书为为准。一审审法院依法法委托有关关鉴定单位位所作的鉴鉴定结论已已经双方多多次质证,鉴鉴定单位也也就有关情情况作出了了说明,并并根据质证证情况对鉴鉴定结论做做出了相应应的调整,有有关鉴定结结论可以作作为定案的的依据。裕裕达公司签签收的预算算外土建签签证费用992万余元元及施工交交叉配合费费170万万余元,因因中建二局局实际进行行了施工,裕裕达公司提提供不出相相应的反证证,故应予予认定。洋洋浦公司11998年年8至9月月份施工的的空调、水水及通风安安装工程造造价1000余万元系系重复收费费,鉴于中中建二局同同意洋浦公公司与裕达达公司直接接结算,故故中建二局局重复支付付给洋浦公公司的工程程款可另行行解决。双双方签订的的合同中约约定涉案工工程按二级级取费,这这一约定不不违反国家家法律、行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规定,应属属有效约定定,故本案案工程造价价应按二级级取费。22001年年4月244日,河南南省郑州市市建委造价价办答复,中中建二局不不是总包单单位,只是是承包了裕裕达公司肢肢解工程的的一部分,因因此裕达公公司和中建建二局之间间不存在肢肢解工程关关系,所以以中建二局局不应提取取肢解工程程管理费。关关于预算外外签证用工工是否应按按每工日550元计算算问题,中中建二局虽虽在有关函函件中注明明“应在3日日内予以答答复,逾期期即视为收收文单位予予以确认”,但单方方设置的条条件不具约约束力,此此部分款项项的计算应应以鉴定结结论为准。关关于裕达公公司应否支支付4000万元工期期奖问题,从从事实看,中中建二局并并未完全按按照19996年122月6日裕裕达公司与与中建二局局签订的协协议书按按进度完成成施工,裕裕达公司也也未对此提提出异议,应应当视为双双方在实际际履行中已已对有关约约定做了变变更,故中中建二局依依照原协协议书主主张4000万元奖励励,不予支支持。中建建二局垫支支的4000万元工程程材料款,裕裕达公司没没有证据证证明其已经经还给了中中建二局,也也无证据证证明鉴定中中所列明的的裕达公司司供材料费费和裕达公公司超供材材料费中包包括该4000万元,故故裕达公司司应当予以以返还,并并应支付相相应的利息息。关于中中建二局11996年年3月8日日收到的440万元是是否为裕达达花园177、18号号楼补偿款款问题,因因缺乏证据据,不能认认定此款为为支付裕达达花园177、18号号楼款。关关于19996年122月4日中中建二局收收到的1000万元款款应否认定定为工期奖奖问题,鉴鉴于裕达公公司在支付付该款时注注明为“工程款”,中建二二局签收后后并未就此此提出异议议,其事后后出具了注注明此款为为工期奖的的“收据”,但没有有证据证明明裕达公司司收到此据据,故中建建二局主张张材乏证据据,不能认认定此笔款款项为工期期奖。在鉴鉴定结论外外中建二局局另收到的的裕达公司司所供钢材材342415吨吨,合计款款项10777589975元元,及裕达达公司代中中建二局向向有关部门门缴纳的施施工管理费费、竣工评评估押金及及其他费用用应从应付付的工程款款中扣除。中中建二局对对部分罚者者已实际交交纳,另有有部分罚款款虽未实际际交纳但已已签字同意意从应付的的工程款中中扣除,可可以认为中中建二局对对这些罚款款予以认可可,其已实实际交纳的的罚款不再再返还,已已签字同意意从应付的的工程款中中扣除的应应从裕达公公司应付的的工程款中中扣除。有有关火灾损损失中建二二局驻工地地代表陆林林福已签字字同意赔偿偿10万元元,此100万元应从从应付工程程款中扣除除。中建二二局已退还还裕达公司司材料款的的具体金额额双方虽有有争议,但但有争议的的这部分材材料中建二二局也是按按照裕达公公司要求调调给有关参参建单位的的,所以这这部分退料料也应从裕裕达公司已已付工程款款中扣除。关关于中建二二局垫资施施工裕达大大厦地下三三层、地上上两层垫资资款利息问问题,按照照双方所签签的施工合合同约定,垫垫资施工属属于中建二二局的义务务,在有关关合同中双双方也没有有就是否应应当支付利利息问题进进行约定,且且垫资款的的具体数额额是在诉讼讼过程中通通过造价鉴鉴定才最终终确认的,故故中建二局局的该项主主张不予支支持。裕达达公司已就就裕达国贸贸大厦施工工质量等问问题另行提提起诉讼,故故有关保修修金问题本本案不再涉涉及。从现现有证据看看,双方均均未完全按按照所签合合同内容履履行自己的的义务,互互有违约行行为,所以以中建二局局要求裕达达公司支付付应付工程程款的滞纳纳金主张不不予支持。根根据双方的的实际情况况,一审法法院查封的的滞留在裕裕达国贸施施工现场价价值15115117765元元工程材料料,判归中中建二局所所有。本案案工程,中中建二局已已履行完毕毕的应据实实结算,未未履行部分分不再履行行,中建二二局应向裕裕达公司移移交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应当移移交的有关关施工资料料,配合裕裕达公司办办理竣工验验收手续。裕裕达公司应应将中建二二局交纳的的10万元元消防安全全工程保证证金予以退退还。据此此判决:(一一)裕达公公司于判决决生效后115日内向向中建二局局支付工程程欠款2112934489225元,并并按规定支支付相应的的利息(利利息起算期期间自19999年55月27日日始,至判判决确定的的履行期限限届满止,利利率按同期期银行贷款款利率计算算);(二二)裕达公公司于判决决生效后115日内向向中建二局局返还其垫垫支的工程程材料款4400万元元,并支付付相应的利利息(其中中300万万元的利息息起算期间间自19995年122月27日日始,至判判决确定的的履行期限限届满止,利利率按同期期银行贷款款利率计算算;1000万元的利利息起算期期间自19996年11月10日日始,至判判决确定的的履行期限限届满止,利利率按同期期银行贷款款利率计算算);(三三)裕达公公司于判决决生效后115日内支支付给中建建二局退料料款155576766元;(四四)一审法法院查封的的滞留在裕裕达国贸施施工现场价价值15115117766元元工程材料料于判决生生效后155日内,由由中建二局局按查封清清单接收,不不足部分裕裕达公司支支付相应款款项;(五五)裕达公公司于判决决生效后115日内退退还中建二二局10万万元消防安安全工程保保证金;(六六)中建二二局与裕达达公司19995年110月122日签订的的郑州裕裕达国际贸贸易大厦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及及其他相关关协议未履履行部分不不再履行,中中建二局应应于判决生生效后155日内向裕裕达公司移移交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应当移移交的有关关施工资料料,配合裕裕达公司办办理竣工验验收手续;(七)驳驳回中建二二局的其他他诉讼请求求。案件受受理费62230000元,中建建二局负担担4153333元,裕裕达公司负负担2077667元元;鉴定费费7500000元,中中建二局、裕裕达公司各各负担32250000元;诉前前财产保全全费4833020元元,中建二二局负担33220113元,裕裕达公司负负担1611007元元;诉讼财财产保全费费80966元由裕达达公司负担担。中建二局和和裕达公司司均不服河河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院(20001)豫法法民初字第第8号民事事判决,分分别向本院院提起上诉诉。裕达公公司虽提起起上诉,但但其未在本本院指定的的期限内预预交二审案案件受理费费,以被上上诉人身份份参加本案案二审诉讼讼活动。中建二局上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对主要事实实认定不清清,适用法法律不当,请请求予以撤撤销,依法法改判,并并判令裕达达公司负担担一审、二二审全部诉诉讼费用。主主要事实和和理由是:1、鉴于于裕达公司司在合同规规定的期间间内对中建建二局的结结算书未予予答复,本本案工程各各项价款应应以中建二二局向裕达达公司提交交的结算书书为准,一一审判决认认定中建二二局所报结结算只是单单方报价,未未得到裕达达公司认可可的说法不不成立。因因工程工期期顺延较长长,三方于于19988年4月达达成就主体体工程先行行结算的一一致意见,中中建二局于于19988年4月117日向裕裕达公司提提交了郑郑州裕达国国贸大厦工工程土建部部分结算书书,但裕裕达公司对对结算报告告不予实质质性答复。根根据协议议条款第第28条规规定,裕达达公司提出出审核意见见的时间为为接到中建建二局竣工工结算300日之内,逾逾期不答复复,视为裕裕达公司认认可。三方方于19998年4月月29日形形成的主主体工程经经济工作会会议纪要也也明确规定定,确不能能达成一致致意见的,谁谁有问题,谁谁向定额站站打报告,最最后以定额额站批复意意见为准。裕裕达公司在在接到中建建二局结算算书之后,未未在30日日内予以确确认,也未未在30日日内提出修修正意见,更更未在300日内向定定额站打报报告,这只只能依协协议条款第第28条规规定认定为为逾期不答答复,视为为认可。本本案工程价价款的确定定应以结算算书为准,对对工程造价价及其具体体构成无需需鉴定。河河南省建筑筑工程标准准定额站所所作鉴定定书存在在许多问题题,严重影影响鉴定结结论的准确确性和公正正性,造成成少算、漏漏计工程款款达约40000万元元,一审判判决对鉴定定结论存在在的问题未未作认真审审查。2、在在未经中建建二局同意意的情况下下,裕达公公司将由中中建二局承承包的配套套工程肢解解发包给了了其他单位位施工,由由此导致的的配套工程程、装修工工程未能按按时完工,中中建二局当当然不应承承担任何责责任。为确确保裕达国国贸大厦工工程质量,中中建二局采采取多种先先进工艺和和施工措施施,并顺利利通过了裕裕达公司、中中建二局和和监理方三三方共同组组织的基础础工程验收收和主体工工程验收,整整体质量达达到优良,裕裕达公司专专门为此出出具了大厦厦主体工程程质量优良良的证明。33、工程取取费标准应应按法律的的强制性规规定执行,而而不应按违违法的合同同约定执行行。根据民民法通则和和合同法的的规定,违违反法律强强制性规定定的合同条条款一律无无效。建设设部、国家家工商行政政管理局建建筑市场管管理规定第第二十二条条更是明确确规定,承承发包合同同的签订,必必须严格执执行国家和和地方的价价格政策、计计价方法和和取费标准准。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都不得随随意扩大计计价的各项项标准,不不得任意压压价、抬价价或附加不不合理条件件。在签订订合同时,裕裕达公司利利用业主优优势违反法法律规定将将工程取费费标准自一一类降为二二类,相差差740万万元左右。44、工程造造价中应当当计取裕达达公司肢解解工程管理理费和配合合费345598499元。19996年44月22日日建设部和和国家工商商局就联合合发出过关关于禁止在在工程建设设中垄断市市场和肢解解发包的通通知,严严禁建设单单位肢解分分包工程。郑郑州市建设设委员会郑建价字字(19997)166号关关于处理肢肢解工程费费问题的若若干规定第第二条规定定,建设单单位在发包包工程时若若将单位工工程中的某某一项或者者某几项分分项工程,直直接发包给给其他施工工企业或专专业厂家承承建,主体体承包单位位应按单位位工程原施施工图纸全全部设计项项目的定额额直接费和和规定费率率标准计取取费用,然然后再退减减肢解发包包部分的工工程直接费费。此外,主主体承包单单位还应以以肢解部分分的定额直直接费为基基数,计取取3的配配合费。中中建二局承承包范围为为地基、主主体、部分分初装修及及部分设备备安装工程程,其余均均由裕达公公司强行肢肢解分包给给十几家施施工单位,在在监理例会会时,裕达达公司及监监理公司再再三要求中中建二局起起到总承包包的作用。中中建二局在在工程施工工中也应要要求负担了了大量管理理和配合工工作,各参参建单位不不仅仅是机机械配合,而而是全方位位的管理、协协调及配合合。所以中中建二局有有权要求按按照“郑建价字字(19997)166号”文件的规规定计取肢肢解分包工工程管理费费34599849元元。5、在在确定超高高费等有关关费用计取取系数时,应应在准确理理解定额文文字表述的的基础上严严格按照定定额规定执执行而不能能随意确定定。河南南省建筑装装饰定额(999版)说说明对主体体工程超高高费规定,单单独装饰及及再次装饰饰工程按建建筑工程预预算定额第第十五分部部相应子目目中人工及及其他材料料费乘以系系数022,机械费费乘以系数数01。单单位主体与与装饰由两两家施工单单位分别施施工时,装装饰施工单单位按上述述标准计取取超高费,余余下部分应应为主体施施工单位计计取超高费费。鉴定单单位关于凡凡主体与装装饰由两家家施工时,计计取超高费费应一律先先扣除装饰饰部分的220的理理解是错误误的。主体体与装饰由由两家施工工时,计取取超高费应应扣除装饰饰部分的比比例不是220,而而是13,主体施施工单位应应计取的超超高费比例例应为877,累计计应增调2262万元元。6、预预算外签证证用工及业业主借工单单价应按每每工日500元而不是是每工日119元计取取。鉴定机机构对裕达达公司提交交一审法院院的结算书书中认可的的预算外签签证(包括括每工日550元)均均按裕达公公司意见进进行鉴定,对对其未认可可的预算外外签证部分分进行了鉴鉴定,但预预算外签证证用工及业业主借工单单价仅按照照定额计取取。考虑到到市场行情情,中建二二局于19996年88月25日日致函裕达达公司及监监理公司,申申报预算外外签证用工工及业主借借工每工日日50元,并并在函件中中注明应在在三日内予予以答复,逾逾期即视为为确认。裕裕达公司和和监理公司司当日签收收该函,但但在三日内内未作任何何答复,据据此应认为为当事人已已就此问题题达成一致致,应按该该标准计取取,累计增增调101125000元。7、11998年年8月份暖暖通工程造造价100012455元应全额额支付中建建二局,即即使该月的的工程价款款已由裕达达公司与洋洋浦公司单单独结算,也也不应转嫁嫁到中建二二局身上,应应由裕达公公司与洋浦浦公司另行行解决。88、一审法法院将查封封的151117655元工程材材料直接判判给中建二二局不当,应应将该部分分工程材料料退还给裕裕达公司,由由其另行支支付相应款款项。9、一一审法院还还错误地将将裕达公司司已经支付付并且在一一审诉讼中中自认的1100万元元工期奖认认定为工程程款。100、将裕达达公司已经经支付的440万元裕裕达花园117、188号楼工程程款认定为为本案裕达达大厦工程程款。111、裕达公公司作为工工程的发包包方,不具具有行政执执法部门的的职能,无无权对承包包方进行罚罚款,双方方所签合同同中也没有有专门约定定,中建二二局提出这这部分罚款款属于裕达达公司滥用用业主优势势进行的非非法罚款以以及强行要要求支付火火灾赔偿等等款项累计计4108800元,不不应将上述述款项从工工程款中扣扣除。122、鉴定结结论中漏计计了19999年5月月25日以以后进行电电缆安装造造价为62293000元的工程程量,应予予增调。113、一审审判决认定定双方均有有违约行为为是错误的的,裕达公公司拒不按按期足额支支付工程进进度款、拒拒不及时返返还中建二二局垫资工工程款和材材料款、擅擅自将承包包范围工程程肢解分包包、拒不办办理结算等等行为严重重违反合同同约定,中中建二局严严格按照合合同履行了了义务,应应按有关司司法解释规规定每日万万分之四的的标准承担担逾期付款款违约金1195733922万元。裕达公司答答辩称,11、19998年4月月29日三三方形成的的主体工工程经济工工作会议纪纪要证明明裕达公司司对中建二二局提出的的结算书在在30日内内已经有明明确不予认认可的答复复。2、一一审法院依依职权委托托的鉴定事事实清楚,依依据准确,结结论应予确确认。3、取取费标准是是双方当事事人协商一一致的合意意表示,是是中建二局局为追求自自身企业利利益而签订订的,中建建二局单方方承诺给予予优惠条件件,证明裕裕达公司没没有利用业业主优势压压价,有关关取费标准准的约定没没有违背任任何法律强强制性规定定。4、工工程质量问问题裕达公公司已另案案起诉,一一审法院已已明确不属属于本案讼讼争范围。55、中建二二局要求按按照合同签签订后的行行政规章向向裕达公司司主张肢解解工程管理理费、配合合费等,没没有法律依依据。6、没没有证据证证明双方已已就计取预预算外签证证用工及借借工达成一一致,一审审法院依照照定额计取取,没有违违反法律规规定。7、裕裕达公司对对洋浦公司司工程款只只能有一次次支付义务务。8、一一审法院将将工程材料料判给中建建二局符合合公平合理理、物尽其其用的民事事行为习惯惯。9、中中建二局没没有依照合合同约定完完成义务,没没有合法证证据证明工工期延误近近400天天属于裕达达公司过错错,更不能能证明系不不可抗力造造成,一审审判决认定定中建二局局有违约行行为是正确确的。故一一审判决认认定事实清清楚,适用用法律正确确,诉讼程程序合法,请请求二审法法院依法驳驳回上诉,维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中中建二局与与裕达公司司于19995年100月12日日签订的郑郑州裕达国国际贸易中中心大厦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系系由建设设工程施工工合同协议议条款、补补充条款、建建设工程施施工合同条条件三份份合同组成成,上述合合同是双方方当事人真真实意思表表示,不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规定,对双双方均具有有约束力,一一审法院认认定为有效效是正确的的。关于本本案工程造造价是以中中建二局提提供的结算算书还是以以一审法院院委托鉴定定机构所作作鉴定结论论作为依据据的问题,双双方在合同同中虽对裕裕达公司审审核结算书书的期限作作了约定,但但在中建二二局于19998年44月17日日提交郑郑州裕达国国贸大厦工工程土建部部分结算书书的122天后,即即同月299日中建二二局、裕达达公司及监监理公司三三方召开了了经济工作作会议,研研究本案讼讼争工程并并决定共同同进行工程程盘点和工工程款审核核结算的核核对工作,虽虽因种种原原因该工程程结算的核核对工作没没有进行下下去,但这这已表明裕裕达公司没没有认可结结算书,双双方在合同同中约定的的认可结算算书的条件件尚未成就就。故一审审法院没有有以中建二二局向裕达达公司提交交的土建部部分结算书书作为认定定该部分工工程造价的的依据,依依职权委托托鉴定机构构对有关工工程造价进进行鉴定,并并无不妥。一一审期间,该该院已组织织双方当事事人多次质质证,由鉴鉴定机构就就有关情况况作了说明明,并根据据质证情况况对鉴定结结论作了相相应调整;二审中,中中建二局没没有对一审审法院委托托的鉴定机机构资质和和程序提出出异议,亦亦未请求对对所涉工程程造价进行行重新鉴定定,只是提提出以其向向裕达公司司提交的土土建部分结结算书作为为认定该部部分工程造造价依据的的同时,对对该鉴定结结论中的部部分内容提提出异议并并提交了相相关证据。经经二审法院院合议庭组组织双方当当事人对有有关证据进进行质证,对对相关事实实进行核对对,在对有有证据证明明的属于计计算方法涉涉及的相关关内容进行行相应调整整后,有关关鉴定结论论可以作为为认定本案案讼争工程程造价的基基本依据。关关于本案工工程款取费费标准是按按一级取费费还是按二二级取费问问题,中建建二局提出出其属一级级企业应按按一级取费费,合同约约定按二级级取费属于于违法条款款,按两级级标准取费费相差7440万元应应予补齐;经查19991年111月211日建设部部发布的建建筑市场管管理规定属属于部门规规章,本案案双方当事事人就工程程取费标准准的约定虽虽与上述规规章中有关关不得任意意压价、抬抬价或附加加不合理条条件的规定定不符,但但没有违反反法律和行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或或者禁止性性规定,而而且有关约约定属于双双方在平等等自愿的基基础上达成成的优惠条条件,鉴定定机构在鉴鉴定结论中中以双方合合同约定取取费标准计计价,并无无不妥,中中建二局主主张所签合合同中有关关取费标准准的约定条条款无效的的请求,于于法无据,本本院不予支支持。关于于中建二局局应否收取取裕达公司司肢解工程程管理费问问题,一审审期间,河河南省郑州州市建设委委员会造价价管理办公公室在答复复一审法院院咨询时称称,中建二二局不是总总包单位,只只是承包了了裕达公司司肢解工程程的一部分分,裕达公公司和中建建二局之间间不存在肢肢解工程关关系,中建建二局不应应提取肢解解工程管理理费,故中中建二局要要求计取3346万元元肢解分包包工程管理理费的请求求,缺乏事事实依据,本本院不予支支持。关于于超高费应应否增调的的问题,中中建二局提提出一审法法院委托的的鉴定机构构曲解了定定额规定,错错误地将分分包和剩余余的超高费费按该部分分工作量全全部扣除,只只应扣除此此部分超高高费中的人人工费;单单位主体与与装饰由两两家施工单单位分别施施工时,装装饰施工单单位按上述述标准计取取超高费,余余下部分应应为主体施施工单位计计取超高费费。但一审审法院委托托的鉴定机机构经复核核已对该部部分费用进进行了调整整,中建二二局上诉请请求提出应应增加2662万元超超高费,但但在二审质质证中没有有提出新的的有证明力力的证据,依依据不充分分,本院不不予支持。关关于应否计计取配合费费问题,因因中建二局局和裕达公公司均没有有提交有关关分包工程程图纸和结结算资料以以及分包工工程费的证证据,一审审法院委托托的鉴定机机构无法计计算;二审审期间,中中建二局提提出总体承承包单位均均应按单位位工程施工工图全部设设计项目的的定额直接接费和规定定费率标准准计取3配合费用用,因河南南省郑州市市建设委员员会造价管管理办公室室在答复一一审法院咨咨询时称,裕裕达公司和和中建二局局之间不存存在肢解工工程关系,且且中建二局局提供的其其与其他施施工单位之之间的配合合工作量及及费用情况况证据不充充分,故中中建二局请请求调增336435535元配配合费,证证据不足,本本院不予支支持。关于于洋浦公司司19988年8至99月份施工工的空调、水水及通风安安装工程造造价100012455元支付问问题,该部部分费用系系重复结算算,中建二二局已将应应付该部分分劳务费等等款项支付付给洋浦公公司,裕达达公司又与与洋浦公司司直接结算算,属于裕裕达公司自自身工作中中的问题,与与中建二局局无关,故故中建二局局提出裕达达公司重复复支付给洋洋浦公司的的工程款项项应由裕达达公司自行行解决、并并应在支付付工程款中中增调1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