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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诚实信用原则bal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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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诚实信用原则balb.docx

    论文摘要我国是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文明古国,中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视诚实信用这这一伦理标准。“忠忠厚传家久,诗诗书继世长”,是是中国人民自自古以来沿袭袭下来的一个个道德信条到了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中国,还是在在日本,乃至至其他欧美国国家都不约而而同地将诚实实信用这一道道德准则进一一步提升到民民商立法中去去,将诚实信信用原则规定定为民商法的的一条基本原原则,有的学学者将其称为为“帝王规则则”、“吾临临法域”,可可见诚实信用用原则之重要要性。诚实信信用原则作为为市民社会必必然的道德信信条,必然关关系着一个时时代一个国家家,一个法律律系统对人性性的基本认识识和基本态度度。它在当代代法律中的作作用呈不断加加强的趋势,成成为整个民法法领域得“帝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阶段,诚实信信用原则的诚诚信要求与自自由裁量权定定向统一,承承认了法官的的能动性,对对发展和补充充法律起了很很大作用,还还规定了任何何人都必须诚诚信地行使权权利并履行义义务,标志着着现在诚实信信用原则的确确立。1、一一般条款说。22、双重功能能说3、利益益平衡说。44、语义说。法法官适用诚实实信用原则在在实质是发展展了现行法、成成文法的局限限性决定了补补充性规则的的存在,具有有其合理性的的同时也决定定这些规则只只能处于补充充性的地位,法法律应是真实实的,白纸黑黑字,一清二二楚,板上钉钉钉,确实无无疑,不是无无中生有,不不能化有为无无,也不是视视而不见,可可有可无,人人们真切地感感受到法律的的存在,法律律与人们同在在。法律是公公从哲言,是是一个最高大大的信用,“吾吾必信,行必必果”,必须须贯彻执行。如如果当事人不不自觉执行,由由国家强制执执行。诚信是是法的立足之之本,法无信信不立,是法法的题中之义义,无信不成成,是法力量量之源,法无无信无力。诚诚信是人与人人的责任,是是社会的游戏戏规则,是世世界发展的需需要,让我们们都诚实守信信,让我们的的明天更加美美好!关键词:诚实信信用   帝帝王规则  利益平衡    正义   公平  双重功能说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一项基本道德德准则,是现现代法治社会会的一项基本本法律规则,同同时也是我们们贯彻党中央央依法治国的的基本原则,诚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一种具有有道德内涵的的法律规范。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现代状况及发展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虱”。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应该说,我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之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2、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3、利益平衡说。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4、语义说。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我认为“语义说”我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而“双重功能说”与“利益平衡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一般条款说”的延伸性解释,“双重功能说”从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内涵,而利益平衡说则是从作用机制(注即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的角度阐释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我个人认为将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三)诚信原则的本质特征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注1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注2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第三,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注3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无色透明”注4,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第四,法官适用用诚实信用原原则在实质是是发展了现行行法、成文法法的局限性决决定了补充性性规则的存在在,具有其合合理性的同时时也决定这些些规则只能处处于补充性的的地位,这种种补充地位是是相对于其它它现行法规而而言的,这就就决定了法官官在审理案件件时,只有当当现行法律规规定没有规定定如何处理,或或者依据现行行法律规定处处理,会造成成当事人之间间实质上的不不公平或使社社会利益遭受受损害的情况况下,法官才才可以依据诚诚实信用原则则,并依据某某种价值观念念,判断标准准对其做出相相应解释后,继继而做出裁判判。因此法官官做出这种判判决的实质依依据是某种价价值观念,判判断标准,而而不是已有的的法律条文。而而依据这些价价值观念,判判断标准所作作出的审理结结果,无疑是是不可能依据据其他已有法法律条文所能能达到的。总总之,法官适适用诚实信用用原则,无论论是在审理依依据上还是在在审理结果上上都不同于适适用其它现有有的法律条文文,并且在审审理结果上应应优先于现有有法,否则有有背于诚实信信用原则的立立法目的。(四四)诚实信用用的本质属性性诚实“政事事之本”,用用是诚实信用用的本质属性性,堪称法的的 泉。法律律应是真理,法法律即是真理理,只有真理理的东西才能能大写为法律律这就是所谓谓的“法者,正正义至也”经法.君君正 法法律作为真理理,应真切地地反映和体现现社会关系的的客观规律和和内在要求,如如实把它们翻翻译和表述为为法律准则,这这正如马克思思所说的“立立法者应该把把自己看做是是一个自然科科学家,他不不是在创造法法律,不是在在发明法律。他他把精神关系系的内在规律律表现在有意意识的现行法法律之中,如如果一个立法法者用自己的的臆想来代替替事物的本质质,那么,我我们就应该谴谴责他极端任任性,法律是是实事求是,实实话实说,来来不及半点虚虚伪和任性,错错误不得产生生权利,谬论论不能成为法法律。”法律律应是真实的的,白纸黑字字,一清二楚楚,板上钉钉钉,确实无疑疑,不是无中中生有,不能能化有为无,也也不是视而不不见,可有可可无,人们真真切地感受到到法律的存在在,法律与人人们同在。法法律是公从哲哲言,是一个个最高大的信信用,“吾必必信,行必果果”,必须贯贯彻执行。如如果当事人不不自觉执行,由由国家强制执执行。法律是是实实在在的的,不是具文文,并非儿戏戏,不可以身身试法。法律律应是诚信的的,法律是天天下的公器,应应该公示公信信。只有诚信信的法律才能能让人们信服服,进而为人人们所信仰,只只有为人们所所信仰的法律律才能为人们们所服从,法法律如果不可可能唤起人们们对它的信仰仰,人们就不不可能去普遍遍信从它,不不能为人们普普遍信从的法法律已不再是是法律了,这这正如佰尔曼曼所指出的“法法律必须被信信仰,否则它它将形同虚设设。”(五)诚诚实信用的内内容 法律是是由大量的法法律条文构成成的,这大量量的法律条文文不是杂乱无无章的而是逻逻辑统一的,有有其共同的精精神,这种精精神就是诚实实信用。诚实实信用是法律律的宗旨,许许多法律都是是为了保障诚诚实信用而设设置的,目的的是为了促使使人们诚实信信用,诚实信信用是法律的的源泉,如果果人们都能诚诚实信用,那那么法律就可可以大大减少少甚至不需要要法律了,正正是因为人们们做不到,才才需要设立各各种法律规定定加以防范,从从这种角度看看,诚实信用用的不足或缺缺乏导致了法法律的不断滋滋生和复杂,诚诚实信用是对对法律的补救救,许多法律律都是对诚实实信用的具体体化,诚实信信用是最高效效力的法律,即即所谓的“帝帝王条款”。法律的主体制度核心是要求人们做一个诚实信用的人。如公民,特别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有关于年龄的规定,是因为人的心智发达程度与人的年龄相关,目的是要求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要求内心意思与外部行为相一致诚实信用,如果没有意思能力,当然也就没有行为能力,不能判断和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谁还能(敢)信他?如果身心不一,言行不一,口是心非,出尔反尔,哪有信用“人无信不立。再如法人,要求(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目的核心就是保证法人是诚实信用之人,合乎这些规定的法人才是诚实信用之人,才能取信于人。诚想,如果不合法会被取缔谁还敢与之交易,人们是不会相信非法之人的,如果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皮包公司”,怎么会有信用,信用来自财力,财力是信用的保障,“认钱不认人”没有财力就没有信用,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查无此人,下落不明,无影无踪,谁还敢信?只有叫得出,看的见,找得着的人才有信用,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哪会有信用?能独立承担责任才有信用,不能自负其罪,推卸逃避责任,断无信用可言。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法律其实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能是大致的不可能详尽无遗,加之情形繁杂,变化无常,不可预测,难以把握,因而法律无法一一规定。如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经营者,董事的权利义务就能大致规定而无法具体规定,只能要求经营者董事做一个“善良家父”爱人如己,向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去对待别人的事情,尽心尽力而为,但这是一个无法考量的问题,也是一个无法有效监督的问题,因为别人无法钻到他的心里,即使钻进去了也难以探知他心里怎么想的,这是天不知,地不知,人不知只有他自知的事情,这是封闭的高度意思,自治的事情,只能有他自己去裁处,这是一种良心话、任凭良心办事,这种权利和义务能否最好的体现,就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做到,诚实信用了。权利义务的依法实现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依法实现犹如例行公事,例行他事一样,难免走形式,敷衍了事,远不如办理私事,处理己事那样高度认真,恪尽职守,谒尽全力,但于法无据法不可究,可见权利,义务要实现得尽量完善。就不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了而且是一个道德问题,关键做到诚实信用,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强制实施的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其表现就是法律责任,无责就是无罚,无罚就是无法,责任制度是法律的重要内容,责任制度的核心是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要责其行从根本上说首先要服其心,只有当人们对自己行为从内心思想,深度自觉地自责、内疚、忏悔,从而真诚地,自主认错,悔改,赎罪补过时,当事人才能自觉、认同、主动承担、积极履行责任、不难看出,这一切其实正是本于诚实信用,如果人们都能一人做事一人当,自己对自己负责,并且勇于承担责任,也就做到诚实信用,那就解决了责任,没有什么责任问题了,遗憾的是在法律责任面前,并非人人都能诚实信用,更多的是逃避推卸责任,这给司法带来许多困难,要进行十分困难的调查推理,目的是探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这是十分困难的,当探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后,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其实也是诚实信用。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有时难以探知案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从而无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逃脱不道德的惩罚,诚实信用有其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当事人欺骗别人容易,但欺骗自己难,当事人可以逃于天地间,但逃不出人的内心,心灵是人的最高主宰,人无法逃出其外,冥冥之中总有一种东西和力量在监视着他,“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它是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使人忐忑不安,惶惶不可终日,迟早会把当事人推上道德法庭加以审讯,这是神在惩罚。诚实信用是神在法律中的化身,是法律之身。诚实信用是法官手中的最后一张王牌,但也是法官必须遵从的第一条法律。诚实信用即是法官获得自由裁量权的护身符,但也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紧箍咒。诚实信用贯通司法的全过程,优良的司法始于诚实信用终于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即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也是评价司法的尺度。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力量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诚实守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1、诚诚实信用与漏漏洞补充、民民商法认丛第第二卷,法律律出版社20003年出版版。2、民法基本原则则研究中国国政法大学出出版社20003年版3、诚诚实信用原则则的概念和历历史沿革载载于法学研究4、法法学解释的方方法法律出出版社。5、民民法基本原则则解释中国国政法大学出出版社20004年版6、诚诚实信用原则则与漏洞补充充载于民民法学论丛第第二卷7、诚诚实信用原则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地位及其适用用的述评载载于民商法法论丛第114卷8、有有关近现代民民法理念问题题,参见从从近代民法到到现代民法载载于民商法法论从第22卷,法律出出版社20003年版9、参参见民法基基本原则解释释中国政法法大学出版社社2004年年版10、论论公平原则载载于现代法法学11、见见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同法立法纲要要第一章112、质疑疑“帝王条款款”载于法法学评论113、规则则、原则、程程序载于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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