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308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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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30809.docx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若干缺陷之法理分析我国现现行两审终终审制建立立于20世世纪50年年代初期的的经济基础础之上,基基本符合当当时的社会会生活条件件,但经过过50年的的实践,已已经不能适适应当今社社会对司法法公正目标标的追求,不不能有效地地解决民事事争议,保保护当事人人的合法权权益。最高高人民法院院的调研报报告指出,从从法院的系系统设置、审审判管理、职职能分工等等多方面看看,两审终终审制不利利于充分发发挥四级法法院的整体体功能,实实现四级法法院各自不不同的价值值目标。其其主要缺陷陷如下:(1)上诉诉条件过于于宽泛导致致诉讼资源源的不必要要浪费。(2)终审审法院级别别过低,难难以保证司司法的统一一性。(33)两审终终审使上诉诉审的纠错错功能明显显降低。(4)民事事诉讼管辖辖原则导致致地方保护护主义干扰扰严重。(5)缺少少专门的法法律审查程程序。(66)以审判判监督制度度弥补二审审的不足,导导致“终审审不终”。上诉制制度是司法法体制的重重要构成部部分,担负负着多样化化的司法功功能,并且且需要在不不同的价值值目标之间间进行平衡衡与取舍。由由于现代社社会的急剧剧变迁,许许多国家的的民事上诉诉制度无论论是在制度度设计还是是实际运作作上均面临临着种种问问题,并进进而影响着着整个司法法制度的有有效运行。我我国民事上上诉制度建建立在两审审终审制的的基础之上上,由于制制度设计上上的固有缺缺陷,加之之实际运作作中各种“中中国特色”的的做法,使使得这一制制度存在诸诸多问题,背背离了当初初的立法宗宗旨。兹分分述如下:一、“两两审终审”制制约上诉功功能肇始于于新民主主主义时期的的我国两审审终审制,在在当今各国国普遍采用用三审终审审制的趋势势下,几可可谓独树一一帜。这种种审级制度度的存在与与运行,在在很长一段段时间内被被认为是适适合我国国国情的优秀秀司法经验验。其立法法理由,根根据权威民民诉法学者者的总结,主主要是基于于以下考虑虑:首先,我我国地域辽辽阔,很多多地方交通通不方便,审审级过多,不不仅会给当当事人双方方造成大量量人力、物物力、时间间上的浪费费,而且容容易使案件件缠讼不清清,使民事事关系长期期处于不稳稳定状态,不不利于民事事流转和社社会的安定定。实行两两审终审,绝绝大部分民民事案件可可在当事人人所在辖区区解决,可可以方便诉诉讼,减少少讼累。其其次,可以以使高级法法院和最高高法院摆脱脱审理具体体案件的工工作负担,集集中精力搞搞好审判业业务的指导导监督。再再次,我国国的审判监监督制度与与两审终审审制相互配配合,可以以弥补审级级上的缺陷陷。对于确确有错误的的已生效裁裁判,可以以通过再审审予以纠正正。最后,在在三审制下下,第三审审仅作书面面审和法律律审,对案案件事实部部分不予过过问,因而而其作用极极其有限。结结合我国民民事诉讼法法立法时的的大量资料料,可以认认为这一总总结基本上上解释了中中国审级制制度的技术术思路,而而其正当性性逻辑可以以作如下推推演:承认认“两审终终审”可能能存在审级级过少的缺缺陷-但是是相对于三三审制,两两审制存在在比较大的的优势,这这种优势一一方面是由由于三审终终审制本身身的局限性性,另一方方面是缘于于两审制可可能带来的的诉讼效率率与实务方方便-对于于两审制的的不足,可可通过审判判监督制度度予以弥补补。在审级级制度的设设置上,公公正与效率率似乎总是是存在难以以克服的矛矛盾:审级级越多,当当事人有更更多的上诉诉机会,有有助于减少少在事实认认定与法律律适用上可可能发生的的错误,至至少能在心心理上满足足当事人的的公正需求求,但是不不可避免地地会影响诉诉讼的效率率;相反,减减少审级或或限制上诉诉,在提高高诉讼效率率的同时,却却可能造成成审判过于于匆忙、无无法确保司司法公正的的印象。当当然,也有有不少学者者指出审级级的多少与与裁判结果果的公正并并没有必然然的联系。笔笔者亦赞同同这一见解解,但就我我国民事诉诉讼的实践践而言,作作为支撑两两审终审制制的立法理理由,不仅仅未能得到到有效的实实现,而且且这种审级级制度与我我国的特殊殊的司法体体制相融合合,却产生生了严重损损害程序公公正价值的的消极后果果,并且这这种损害是是远非诉讼讼效率的实实现能够弥弥补的。其其主要表现现如下:首先,依依据我国民民诉法关于于级别管辖辖的规定,通通常情况下下基层法院院管辖第一一审民事案案件,因而而绝大多数数民事案件件的终审法法院为中级级法院。终终审法院的的级别较低低,致使某某些不公正正的第一审审裁判难以以得到有效效的纠正。从从现实情况况看,相对对于高级法法院和最高高法院而言言,中级法法院法官的的理论水平平、业务能能力偏低,地地区的限制制使得其所所能接纳的的信息量有有限,对法法律的理解解和认识也也因此受到到一定的限限制。在实实践中,对对同一类案案件,各地地法院作出出不同的终终审判决的的情形并不不少见,由由此构成了了司法统一一的极大障障碍。其次,在在我国行政政化的司法法体制之下下,上下级级法院之间间存在经常常性业务联联络,通过过上下级法法院之间的的相互制约约以保障司司法公正往往往难以得得到有效的的实现。上上下级法院院之间的这这种行政依依附倾向,对对“两审终终审制”构构成了严重重威胁。与与这种依附附关系的存存在相联系系,我国法法院系统内内部长期实实行案件请请示制度。下下级法院在在案件审理理过程中遇遇到疑难的的实体或程程序问题时时,习惯于于以书面或或口头的形形式向上级级法院请示示,上级法法院再就请请示的问题题乃至案件件具体处理理决定作出出答复。这这种情况一一旦发生,一一审法院的的裁判就必必然体现了了上级法院院的意见。应应当承认,在在立法相对对滞后,各各级法院法法官素质参参差不齐的的情况下,“请请示报告”在在一定程度度上有利于于法律的统统一适用,提提高下级法法院的办案案质量。然然而,从程程序公正的的角度出发发,它并不不符合独立立审判原则则内产生的的审级独立立的要求,并并且导致当当事人的上上诉权被变变相剥夺,两两审终审成成为实质上上的一审终终审。值得得一提的是是,最高人人民法院已已经注意到到了这一问问题。肖扬扬院长指出出:“要改改变过去一一些地方在在判决前层层层请示的的做法。一一般对案件件事实、证证据认定和和适用法律律问题不应应当请示,防防止开庭审审理走过场场,剥夺上上诉人的上上诉权利。”再次,由由于实行两两审终审,案案件的审理理局限在比比较狭小的的范围内,容容易受到各各种地方势势力的干预预,审判独独立性难以以保障,这这也是我国国司法实践践中地方保保护主义形形成与难以以克服的重重要原因之之一。按照照目前的司司法体制,法法院按行政政区域设置置,法院管管辖区域从从属于行政政区域,地地方各级法法院的组织织、人事、经经费、装备备等均由地地方负责,法法院在地方方的种种约约束中很难难真正独立立。地方基基于当地的的经济利益益对司法的的干扰较为为突出,有有时甚至左左右案件的的审判结果果,对诉讼讼公正的实实现造成极极大的障碍碍。终审级级别越低,管管辖的范围围越小,地地方保护的的色彩越浓浓,法院所所受的干扰扰就越大,案案件的公正正性越难以以保障。司法以以解决私人人纠纷为基基本功能,同同时具有维维护法律秩秩序和创制制规则之公公共目的。民民事上诉制制度在具有有保护当事事人合法权权益这一“私私人目的”的的同时,还还应具有“公公共目的”,即即维持国家家法制的统统一并为法法律的发展展寻找契机机。然而就就我国“两两审终审”的的实践而言言,由于终终审法院级级别较低,各各个法院对对法律的理理解与适用用常常因地地而异,在在这种情况况下要为法法律的发展展寻找契机机根本不现现实,事实实上就连法法律适用的的统一也难难以得到保保证。另外外,级别较较高的法院院由于较少少实际接触触案件,对对下级法院院进行业务务指导就有有可能力不不从心。因因此作为支支撑两审终终审制的重重要理由-“高级法法院和最高高法院摆脱脱审理具体体案件的工工作负担,集集中精力搞搞好审判业业务的指导导监督”, 仅仅成了了一种美好好的愿望。二、“无无限上诉”诱诱导程序投投机近年来来我国的民民事上诉案案件数量一一直高居不不下。据最最高人民法法院统计,11997-19999年间,民民事上诉案案件的年增增长率分别别为14.34%、113.366%、188.85%,大大高高于同期民民事一审案案件的年增增长率(后后者分别为为5.933%、2.97%、44.27%)。由此此可见,“积积案”的现现象不但存存在于第一一审,也同同样存在于于上诉审。究究其根源,“无无限上诉”的的弊端是不不可忽视的的因素之一一。在我国国民事诉讼讼中,尽管管学理上认认为当事人人提起上诉诉要满足实实质与形式式两个方面面的要件,然然而就我国国民事诉讼讼法的条文文上看,并并不存在像像德国民诉诉法那样明明确的限制制上诉的许许可标准。这这实际上意意味着上诉诉权是一项项普惠的、当当然的权利利:任何案案件,不论论诉讼标的的额的大小小,不论案案件是否复复杂,也不不论当事人人是出于何何种目的,都都可以因一一方当事人人递交上诉诉状而引起起二审程序序,由上级级法院对该该案件进行行第二次审审理这种规规定至少产产生两个方方面的弊端端,一方面面导致那些些诉讼标的的小、案件件极其简单单的案件难难以通过一一审得到有有效的审结结。这从根根本上违反反了争议解解决方式应应当与所解解决争议的的性质相适适应,也即即手段与目目的相当的的程序设计计原理,有有悖于根据据事件类型型需求的不不同,分别别选择其所所适宜的程程序保障内内容,承认认多样化的的程序保障障方式的立立法潮流。另另一方面,与与德国遭遇遇的情形类类似,在我我国民事审审判实践中中,当事人人出于投机机或通过拖拖延时间损损害对方权权利的不正正当目的而而滥用上诉诉权的现象象时有发生生。特别是是在上诉审审理范围上上的“全面面审查”,更更为这种程程序投机的的泛滥提供供了温床。程程序设计的的不完善或或者非理性性引起的程程序投机最最终导致程程序的外在在异化,即即程序结果果非正义或或者非效率率。这是因因为,在上上诉过程中中,信息的的不对称使使得寻求个个案正义的的当事人与与策略性地地利用程序序的固有缺缺陷的机会会主义当事事人相比,往往往处于极极为不利的的地位。程程序设计潜潜在提供的的“无限上上诉”的可可能,使需需要和寻求求个案正义义的当事人人不得不牺牺牲时间上上的利益,即即使他们最最终能够获获得公正的的判决,以以时间的代代价换来的的也只能是是一种“迟迟来的正义义”。三、“全全面审查”违违反不告不不理原则基于当当事人处分分权主义,上上级法院不不应依职权权主动变更更上诉请求求以外的第第一审判决决内容。“不不告不理”(Notrrialwwithooutcoomplaaint)作为民事事诉讼的基基本原则之之一,强调调民事程序序中当事人人意思的主主导性。这这一原则不不但适用于于初审,也也同样适用用于上诉审审。据此,在在上诉审的的审理范围围上,上级级法院不得得违背以下下两项原则则:(1)上诉人于于上诉状内内表明上诉诉之声明,上上级法院即即应依其上上诉声明之之范围为调调查裁判,不不得对上诉诉人为更不不利之判决决,此为不不利益变更更禁止之原原则;(22)当事人人对原判决决未为声明明不服之部部分,上级级法院亦不不得对上诉诉人为更有有利之判决决,此为利利益变更禁禁止之原则则。原判决决纵然在程程序上或实实体上有重重大瑕疵,仍仍应受上诉诉声明之约约束,亦无无一部上诉诉效力及于于全部之情情形,此为为不利益变变更禁止或或利益变更更禁止之当当然原则。换换言之,即即使原审判判决在认定定事实和适适用法律上上有误,但但当事人并并未就此错错误提起上上诉时,除除法律另有有规定外,上上级法院不不得主动予予以变更。我国民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五五十一条规规定:“第第二审人民民法院应该该对上诉请请求的有关关事实和适适用法律进进行审查”。学学理上一般般据此将我我国第二审审的审理模模式界定为为续审制,即即第二审不不应当对第第一审案件件进行全面面的审查,其其审理的范范围应受当当事人上诉诉请求的限限制。然而而19922年最高人人民法院关关于适用民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八十十条却规定定:“第二二审人民法法院依照民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五五十一条的的规定,对对上诉人上上诉请求的的有关事实实和使用法法律进行审审查时,如如果发现上上诉请求以以外原判确确有错误的的,也应予予以纠正。”根根据某些学学者的解释释,司法解解释之所以以如此规定定,主要是是考虑到:第一,实实事求是,有有错必纠是是人民法院院审判工作作一贯的指指导思想。第第二,上级级法院对下下级法院作作出的裁判判,应当进进行监督;对当事人人行使处分分权的行为为,有权进进行干预。第第三,及时时纠正一审审判决中的的错误,可可以避免错错误判决给给当事人造造成的损失失,也可使使法院避免免因判决存存在错误依依审判监督督程序进行行再审和执执行回转而而增加工作作量。无论论其用意如如何,这一一规定事实实上为二审审法院全面面审查第一一审案件埋埋下了伏笔笔。在司法法实践中,“一一些二审的的审判人员员不受当事事人上诉请请求的限制制,不是针针对上诉人人的请求范范围审理案案件,而是是机械地依依职权实行行全案审理理、全面审审查,当事事人重复陈陈述、重复复举证、重重复辩论”。这这种现象的的存在不仅仅降低了诉诉讼效率,更更为严重的的是违反了了民事诉讼讼“不告不不理”的基基本原则,使使当事人基基于诉权派派生的处分分权受到审审判权的不不当干预。为了克克服上述弊弊端,19998年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民事经济济审判方式式改革问题题的若干规规定第三三十五条规规定:“第第二审案件件的审理应应当围绕当当事人上诉诉请求的范范围进行,当当事人没有有提出请求求的,不予予审查。但但判决违反反法律禁止止性规定、侵侵害社会公公共利益或或者他人利利益的除外外。”然而而,究竟如如何“围绕绕”,是否否等同于以以当事人的的上诉请求求为限,上上述规定并并未做进一一步的解释释,导致在在理论界与与司法界均均存在着不不同的看法法。四、“终终审不终”损损害司法权权威司法的的终局性是是司法的固固有特征之之一。民事事诉讼在各各种纠纷解解决方式中中之所以具具有不可替替代而又举举足轻重的的地位,最最重要的原原因之一正正在于其判判决的最终终性和权威威性。判决决的终局性性促进了司司法制度的的可预测性性和一致性性。由于不不发生判决决不断受到到攻击和重重新审查的的情况,因因此保持了了司法制度度的完整性性。民事判判决既判力力的正当性性基础就在在于司法的的终局性。法法院对争议议案件作出出生效裁判判后,案件件就终结性性地解决了了。经过司司法裁判所所认定的案案件关系和和法律关系系,“都被被一一贴上上封条,成成为无可动动摇的真正正的过去”。终终局性的司司法裁判不不但约束当当事人,还还约束法院院和其他国国家机关。这这是“司法法最终解决决”原则的的应有之义义。美国联联邦法院大大法官杰克克逊(Jaacksoon)因此此有句名言言:“我们们是终审并并非因为我我们不犯错错误,我们们不犯错误误仅仅因为为我们是终终审。”外国民民事上诉制制度的改革革给了我们们这样一种种启示:民民事上诉制制度的完善善,离不开开相关制度度的整体配配合,尤其其是一审程程序的强化化16.而对我我国来说,与与上诉制度度的缺陷密密切相关的的则是再审审程序的问问题。我国的的再审程序序是指法院院对已经发发生法律效效力的民事事裁判、调调解协议发发现确有错错误,依法法再次进行行审理所适适用的程序序。从一定定意义上说说,再审程程序与上诉诉审程序设设立的目的的有某些相相同之处,二二者都具有有消除和纠纠正已形成成的裁判中中错误的积积极的作用用。对于再再审程序的的设置,一一般认为还还具有以下下特殊价值值:第一,它它是为纠正正生效裁判判的错误而而设立的特特殊程序,体体现了法院院审理民事事案件的负负责精神,也也是对合法法民事权益益的更完善善的保护;第二,它它为发现并并纠正生效效裁判的错错误提供了了多种手段段和途径,不不仅当事人人可以申请请再审,各各级人民法法院和人民民检察院也也可通过行行使职权发发动再审程程序;第三三,再审程程序的存在在是对两审审终审制的的一种必要要的补充。然然而正是上上述第二点点价值,即即“为发现现并纠正生生效裁判的的错误提供供多种手段段和途径”,导导致人民法法院终审裁裁判的权威威性受到极极大的削弱弱,并进而而影响到民民事司法的的整体权威威性。一方方面,现行行法律对法法院依职权权决定再审审无论在对对象、理由由与时限上上均无明确确的限制,“不不论什么时时候,不论论当事人的的意思如何何,只要发发现裁判确确有错误,都都可以提审审或再审,这这不仅有害害当事人之之间权利关关系的安全全性、稳定定性和生效效裁判的权权威性、稳稳定性,而而且严重违违反诉讼时时效制度”。另另一方面,由由于检察机机关拥有充充分的启动动再审的权权力,许多多当事人放放弃了正常常上诉权的的行使,把把主要精力力投入到不不需要支付付诉讼费的的检察机关关的抗诉监监督上。有有的检察机机关为了完完成上级下下达的抗诉诉案件指标标,甚至鼓鼓励当事人人不上诉而而直接向检检察机关申申诉。由于于上述原因因,近年来来,再审案案件逐年上上升,“有有的案件经经过六次审审判,最终终还是回到到最初的结结果,有的的甚至出现现七八次审审判”。福福建省福清清市两个村村之间的滩滩涂使用权权纠纷一案案于19887年起诉诉,经过福福建三级法法院行政、民民事共五审审。20000年100月作出终终审判决,前前后历时113年。由此看看来,再审审程序作为为我国两审审终审制的的补充确实实发挥了一一定作用,在在某种程度度上充当了了第三审乃乃至第四审审、第五审审不过过这种“补补充”早已已突破了其其作为一种种例外救济济的或然性性,使两审审终审制名名存实亡,违违背了当初初的立法宗宗旨。这种种状况不但但影响了对对当事人合合法权益的的保护,而而且损害了了法院的权权威,动摇摇了司法的的根基。据据最高人民民法院统计计,20000年全国国民事案件件申诉率占占全部审结结案件的11.76%,20001年申诉诉率占1.79%.在申诉案案件中,提提起再审的的案件数量量居高不下下。20000年再审审案件占申申诉案件的的54.88%,改判判发回率占占30.996%;22001年年再审案件件占申诉案案件的577.48%,改判发发回率占331.377%.两审审终审制正正在被申诉诉、再审、抗抗诉、审判判监督以及及其他种种种复查程序序所冲击、侵侵蚀和瓦解解。有学者者因此惊呼呼:“中国国二审判决决被立案再再审的比率率逐年上升升,至19999年已已达25%.这一令令人震惊的的数字揭示示了一个无无法否认的的事实:两两审终审已已名存实亡亡,司法的的终局性已已荡然无存存。”在近年年的中外学学术交流中中,我国司司法审判中中的“终审审不终”现现象也引起起了外国法法律界人士士的关注。美美国华盛顿顿特区联邦邦上诉法院院首席法官官哈利?爱爱德华兹(HarrryEdwwardss)在与中中国法官讨讨论法院判判决的执行行问题之后后,评论说说:“一个个有效的司司法制度的的另一个重重要因素是是其判决的的终局性,这这正是中国国司法制度度目前缺乏乏的。首先先也是最重重要的一点点是,司法法制度的最最重要问题题之一是解解决矛盾。如如果一个解决方案案可以没没有时间限限制并可以以不同理由由反复上诉诉和修改,那那就阻碍了了矛盾的解解决。如果果败诉方相相信他们可可以在另一一个地方或或另一级法法院再次提提起诉讼,他他们就永远远不会尊重重法院的判判决,并顽顽固地拒绝绝执行对其其不利的判判决。无休休止的诉讼讼反映了、同同时更刺激激了对法院院决定的不不尊重,从从而严重削削弱了法院院体系的效效率。”日日本学者铃铃木贤教授授在考察了了中国的民民事再审制制度后,感感慨地评论论说:“看看一下再审审案件对二二审案件的的比率的话话,民事案案件占166%-266%,经济济案件也达达到10%-20%.实际数数量超过了了5万件,达达到上诉案案件五分之之一或者四四分之一的的再审,无无论如何也也不能称为为特殊的救救济制度吧吧,而应看看作是无限限制运用的的近似于第第三审的制制度。”五、结结语针对我我国民事上上诉制度存存在的上述述弊病及其其成因,笔笔者认为,我我国现行民民事上诉制制度必须进进行全面的的变革。改改革的基本本思路是:(1)针针对立法和和实践中的的问题,从从审判权与与上诉权实实现合理制制约出发,完完善现行的的第二审程程序,使之之更符合公公正与效率率的要求。(2)借鉴鉴多数国家家的立法例例,实行有有限的三审审终审制。第第三审为法法律审,实实行某些特特殊的程序序规则;建建立上诉许许可制,以以保护当事事人的上诉诉权并遏止止当事人滥滥用诉权,从从而实现第第三审统一一法律适用用的目的。整个司司法制度犹犹如一部构构造精密的的机器,任任何局部的的改革必然然引发相关关领域配套套改革的要要求。在对对我国未来来民事上诉诉制度实行行有限三审审制进行规规划的同时时,还应注注意到,目目前民事审审判实践中中普遍存在在的再审启启动随意性性的问题如如果得不到到有效的解解决,势必必制约三审审终审制功功能的正常常发挥。事事实上一旦旦三审终审审制得以确确立,作为为支撑我国国再审程序序存在的现现实理由已已大为削弱弱,因此再再审程序的的启动应该该受到严格格的限制,以以保障诉讼讼程序的安安定性与生生效裁判的的权威性。而而要达成此此目标,必必须在深刻刻反思我国国再审程序序理念的基基础上,重重构我国民民事再审程程序规则,包包括建立再再审之诉,规规定明确的的再审事由由,对再审审程序的启启动予以严严格限制等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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