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12131075903797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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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121310759037971.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第一章 总总 则 第第二章 行行政强制的的种类和设设定 第第三章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实施程程序 第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二节 查查封、扣押押 第第三节 冻冻结 第第四章 行行政机关强强制执行程程序 第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二节 金金钱给付义义务的执行行 第第三节 代代履行 第第五章 申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执行 第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 第第七章 附附 则第一章 总总 则 第第一条 为为了规范行行政强制的的设定和实实施,保障障和监督行行政机关依依法履行职职责,维护护公共利益益和社会秩秩序,保护护公民、法法人和其他他组织的合合法权益,根根据宪法,制制定本法。 第第二条 本本法所称行行政强制,包包括行政强强制措施和和行政强制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措施,是指指行政机关关在行政管管理过程中中,为制止止违法行为为、防止证证据损毁、避避免危害发发生、控制制危险扩大大等情形,依依法对公民民的人身自自由实施暂暂时性限制制,或者对对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的的财物实施施暂时性控控制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执行,是指指行政机关关或者行政政机关申请请人民法院院,对不履履行行政决决定的公民民、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组织,依法法强制履行行义务的行行为。解读:行政政强制措施施具有限制制权利的性性质、临时时性、从属属性。 第第三条 行行政强制的的设定和实实施,适用用本法。 发发生或者即即将发生自自然灾害、事事故灾难、公公共卫生事事件或者社社会安全事事件等突发发事件,行行政机关采采取应急措措施或者临临时措施,依依照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执行。 行行政机关采采取金融业业审慎监管管措施、进进出境货物物强制性技技术监控措措施,依照照有关法律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定执行。【法治原则则】第四条条 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和实施,应应当依照法法定的权限限、范围、条条件和程序序。【适当原则则】第五条条 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和实施,应应当适当。采采用非强制制手段可以以达到行政政管理目的的的,不得得设定和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教育与强强制相结合合的原则】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牟利利原则】第第七条 行行政机关及及其工作人人员不得利利用行政强强制权为单单位或者个个人谋取利利益。【救济原则则】第八条条 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对对行政机关关实施行政政强制,享享有陈述权权、申辩权权;有权依依法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行政诉讼;因行政机机关违法实实施行政强强制受到损损害的,有有权依法要要求赔偿。 公公民、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因人人民法院在在强制执行行中有违法法行为或者者扩大强制制执行范围围受到损害害的,有权权依法要求求赔偿。第二章 行行政强制的的种类和设设定 第第九条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种类类: (一一)限制公公民人身自自由; (二二)查封场场所、设施施或者财物物; (三三)扣押财财物; (四四)冻结存存款、汇款款; (五五)其他行行政强制措措施。 第第十条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由法律律设定。 尚尚未制定法法律,且属属于国务院院行政管理理职权事项项的,行政政法规可以以设定除本本法第九条条第一项、第第四项和应应当由法律律规定的行行政强制措措施以外的的其他行政政强制措施施。 尚尚未制定法法律、行政政法规,且且属于地方方性事务的的,地方性性法规可以以设定本法法第九条第第二项、第第三项的行行政强制措措施。 法法律、法规规以外的其其他规范性性文件不得得设定行政政强制措施施。 第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对象象、条件、种种类作了规规定的,行行政法规、地地方性法规规不得作出出扩大规定定。 法法律中未设设定行政强强制措施的的,行政法法规、地方方性法规不不得设定行行政强制措措施。但是是,法律规规定特定事事项由行政政法规规定定具体管理理措施的,行行政法规可可以设定除除本法第九九条第一项项、第四项项和应当由由法律规定定的行政强强制措施以以外的其他他行政强制制措施。 第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制执行的方方式: (一一)加处罚罚款或者滞滞纳金; (二二)划拨存存款、汇款款; (三三)拍卖或或者依法处处理查封、扣扣押的场所所、设施或或者财物; (四四)排除妨妨碍、恢复复原状; (五五)代履行行; (六六)其他强强制执行方方式。 第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制执行由法法律设定。 法法律没有规规定行政机机关强制执执行的,作作出行政决决定的行政政机关应当当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制制执行。 第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律草案、法法规草案,拟拟设定行政政强制的,起起草单位应应当采取听听证会、论论证会等形形式听取意意见,并向向制定机关关说明设定定该行政强强制的必要要性、可能能产生的影影响以及听听取和采纳纳意见的情情况。 第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制的设定机机关应当定定期对其设设定的行政政强制进行行评价,并并对不适当当的行政强强制及时予予以修改或或者废止。 行行政强制的的实施机关关可以对已已设定的行行政强制的的实施情况况及存在的的必要性适适时进行评评价,并将将意见报告告该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机关。 公公民、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可以以向行政强强制的设定定机关和实实施机关就就行政强制制的设定和和实施提出出意见和建建议。有关关机关应当当认真研究究论证,并并以适当方方式予以反反馈。第三章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实施程程序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关履行行政政管理职责责,依照法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措施。 违违法行为情情节显著轻轻微或者没没有明显社社会危害的的,可以不不采取行政政强制措施施。 第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制措施由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行行政机关在在法定职权权范围内实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施施权不得委委托。 依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处罚法的的规定行使使相对集中中行政处罚罚权的行政政机关,可可以实施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与与行政处罚罚权有关的的行政强制制措施。 行行政强制措措施应当由由行政机关关具备资格格的行政执执法人员实实施,其他他人员不得得实施。 第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关实施行政政强制措施施应当遵守守下列规定定: (一一)实施前前须向行政政机关负责责人报告并并经批准; (二二)由两名名以上行政政执法人员员实施; (三三)出示执执法身份证证件; (四四)通知当当事人到场场; (五五)当场告告知当事人人采取行政政强制措施施的理由、依依据以及当当事人依法法享有的权权利、救济济途径; (六六)听取当当事人的陈陈述和申辩辩; (七七)制作现现场笔录; (八八)现场笔笔录由当事事人和行政政执法人员员签名或者者盖章,当当事人拒绝绝的,在笔笔录中予以以注明; (九九)当事人人不到场的的,邀请见见证人到场场,由见证证人和行政政执法人员员在现场笔笔录上签名名或者盖章章; (十十)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其他程序序。 第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急,需要当当场实施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行行政执法人人员应当在在二十四小小时内向行行政机关负负责人报告告,并补办办批准手续续。行政机机关负责人人认为不应应当采取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应应当立即解解除。 第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律规定实施施限制公民民人身自由由的行政强强制措施,除除应当履行行本法第十十八条规定定的程序外外,还应当当遵守下列列规定: (一一)当场告告知或者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措施后后立即通知知当事人家家属实施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行政政机关、地地点和期限限; (二二)在紧急急情况下当当场实施行行政强制措措施的,在在返回行政政机关后,立立即向行政政机关负责责人报告并并补办批准准手续; (三三)法律规规定的其他他程序。 实实施限制人人身自由的的行政强制制措施不得得超过法定定期限。实实施行政强强制措施的的目的已经经达到或者者条件已经经消失,应应当立即解解除。 第第二十一条条 违法行行为涉嫌犯犯罪应当移移送司法机机关的,行行政机关应应当将查封封、扣押、冻冻结的财物物一并移送送,并书面面告知当事事人。第二节 查查封、扣押押 第第二十二条条 查封、扣扣押应当由由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行政机关关实施,其其他任何行行政机关或或者组织不不得实施。 第第二十三条条 查封、扣扣押限于涉涉案的场所所、设施或或者财物,不不得查封、扣扣押与违法法行为无关关的场所、设设施或者财财物;不得得查封、扣扣押公民个个人及其所所扶养家属属的生活必必需品。 当当事人的场场所、设施施或者财物物已被其他他国家机关关依法查封封的,不得得重复查封封。 第第二十四条条 行政机机关决定实实施查封、扣扣押的,应应当履行本本法第十八八条规定的的程序,制制作并当场场交付查封封、扣押决决定书和清清单。 查查封、扣押押决定书应应当载明下下列事项: (一一)当事人人的姓名或或者名称、地地址; (二二)查封、扣扣押的理由由、依据和和期限; (三三)查封、扣扣押场所、设设施或者财财物的名称称、数量等等; (四四)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行政诉讼的的途径和期期限; (五五)行政机机关的名称称、印章和和日期。 查查封、扣押押清单一式式二份,由由当事人和和行政机关关分别保存存。 第第二十五条条 查封、扣扣押的期限限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情况复杂杂的,经行行政机关负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延延长,但是是延长期限限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另有有规定的除除外。 延延长查封、扣扣押的决定定应当及时时书面告知知当事人,并并说明理由由。 对对物品需要要进行检测测、检验、检检疫或者技技术鉴定的的,查封、扣扣押的期间间不包括检检测、检验验、检疫或或者技术鉴鉴定的期间间。检测、检检验、检疫疫或者技术术鉴定的期期间应当明明确,并书书面告知当当事人。检检测、检验验、检疫或或者技术鉴鉴定的费用用由行政机机关承担。 第第二十六条条 对查封封、扣押的的场所、设设施或者财财物,行政政机关应当当妥善保管管,不得使使用或者损损毁;造成成损失的,应应当承担赔赔偿责任。 对对查封的场场所、设施施或者财物物,行政机机关可以委委托第三人人保管,第第三人不得得损毁或者者擅自转移移、处置。因因第三人的的原因造成成的损失,行行政机关先先行赔付后后,有权向向第三人追追偿。 因因查封、扣扣押发生的的保管费用用由行政机机关承担。 第第二十七条条 行政机机关采取查查封、扣押押措施后,应应当及时查查清事实,在在本法第二二十五条规规定的期限限内作出处处理决定。对对违法事实实清楚,依依法应当没没收的非法法财物予以以没收;法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定应当销毁毁的,依法法销毁;应应当解除查查封、扣押押的,作出出解除查封封、扣押的的决定。 第第二十八条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行政政机关应当当及时作出出解除查封封、扣押决决定: (一一)当事人人没有违法法行为; (二二)查封、扣扣押的场所所、设施或或者财物与与违法行为为无关; (三三)行政机机关对违法法行为已经经作出处理理决定,不不再需要查查封、扣押押; (四四)查封、扣扣押期限已已经届满; (五五)其他不不再需要采采取查封、扣扣押措施的的情形。 解解除查封、扣扣押应当立立即退还财财物;已将将鲜活物品品或者其他他不易保管管的财物拍拍卖或者变变卖的,退退还拍卖或或者变卖所所得款项。变变卖价格明明显低于市市场价格,给给当事人造造成损失的的,应当给给予补偿。第三节 冻冻结 第第二十九条条 冻结存存款、汇款款应当由法法律规定的的行政机关关实施,不不得委托给给其他行政政机关或者者组织;其其他任何行行政机关或或者组织不不得冻结存存款、汇款款。 冻冻结存款、汇汇款的数额额应当与违违法行为涉涉及的金额额相当;已已被其他国国家机关依依法冻结的的,不得重重复冻结。 第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关依照法律律规定决定定实施冻结结存款、汇汇款的,应应当履行本本法第十八八条第一项项、第二项项、第三项项、第七项项规定的程程序,并向向金融机构构交付冻结结通知书。 金金融机构接接到行政机机关依法作作出的冻结结通知书后后,应当立立即予以冻冻结,不得得拖延,不不得在冻结结前向当事事人泄露信信息。 法法律规定以以外的行政政机关或者者组织要求求冻结当事事人存款、汇汇款的,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拒绝。 第第三十一条条 依照法法律规定冻冻结存款、汇汇款的,作作出决定的的行政机关关应当在三三日内向当当事人交付付冻结决定定书。冻结结决定书应应当载明下下列事项: (一一)当事人人的姓名或或者名称、地地址; (二二)冻结的的理由、依依据和期限限; (三三)冻结的的账号和数数额; (四四)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行政诉讼的的途径和期期限; (五五)行政机机关的名称称、印章和和日期。 第第三十二条条 自冻结结存款、汇汇款之日起起三十日内内,行政机机关应当作作出处理决决定或者作作出解除冻冻结决定;情况复杂杂的,经行行政机关负负责人批准准,可以延延长,但是是延长期限限不得超过过三十日。法法律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外。 延延长冻结的的决定应当当及时书面面告知当事事人,并说说明理由。 第第三十三条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行政政机关应当当及时作出出解除冻结结决定: (一一)当事人人没有违法法行为; (二二)冻结的的存款、汇汇款与违法法行为无关关; (三三)行政机机关对违法法行为已经经作出处理理决定,不不再需要冻冻结; (四四)冻结期期限已经届届满; (五五)其他不不再需要采采取冻结措措施的情形形。 行行政机关作作出解除冻冻结决定的的,应当及及时通知金金融机构和和当事人。金金融机构接接到通知后后,应当立立即解除冻冻结。 行行政机关逾逾期未作出出处理决定定或者解除除冻结决定定的,金融融机构应当当自冻结期期满之日起起解除冻结结。第四章 行行政机关强强制执行程程序第一节 一一般规定 第第三十四条条 行政机机关依法作作出行政决决定后,当当事人在行行政机关决决定的期限限内不履行行义务的,具具有行政强强制执行权权的行政机机关依照本本章规定强强制执行。 第第三十五条条 行政机机关作出强强制执行决决定前,应应当事先催催告当事人人履行义务务。催告应应当以书面面形式作出出,并载明明下列事项项: (一一)履行义义务的期限限; (二二)履行义义务的方式式; (三三)涉及金金钱给付的的,应当有有明确的金金额和给付付方式; (四四)当事人人依法享有有的陈述权权和申辩权权。 第第三十六条条 当事人人收到催告告书后有权权进行陈述述和申辩。行行政机关应应当充分听听取当事人人的意见,对对当事人提提出的事实实、理由和和证据,应应当进行记记录、复核核。当事人人提出的事事实、理由由或者证据据成立的,行行政机关应应当采纳。 第第三十七条条 经催告告,当事人人逾期仍不不履行行政政决定,且且无正当理理由的,行行政机关可可以作出强强制执行决决定。 强强制执行决决定应当以以书面形式式作出,并并载明下列列事项: (一一)当事人人的姓名或或者名称、地地址; (二二)强制执执行的理由由和依据; (三三)强制执执行的方式式和时间; (四四)申请行行政复议或或者提起行行政诉讼的的途径和期期限; (五五)行政机机关的名称称、印章和和日期。 在在催告期间间,对有证证据证明有有转移或者者隐匿财物物迹象的,行行政机关可可以作出立立即强制执执行决定。 第第三十八条条 催告书书、行政强强制执行决决定书应当当直接送达达当事人。当当事人拒绝绝接收或者者无法直接接送达当事事人的,应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的的有关规定定送达。 第第三十九条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的,中止止执行: (一一)当事人人履行行政政决定确有有困难或者者暂无履行行能力的; (二二)第三人人对执行标标的主张权权利,确有有理由的; (三三)执行可可能造成难难以弥补的的损失,且且中止执行行不损害公公共利益的的; (四四)行政机机关认为需需要中止执执行的其他他情形。 中中止执行的的情形消失失后,行政政机关应当当恢复执行行。对没有有明显社会会危害,当当事人确无无能力履行行,中止执执行满三年年未恢复执执行的,行行政机关不不再执行。 第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终结执执行: (一一)公民死死亡,无遗遗产可供执执行,又无无义务承受受人的; (二二)法人或或者其他组组织终止,无无财产可供供执行,又又无义务承承受人的; (三三)执行标标的灭失的的; (四四)据以执执行的行政政决定被撤撤销的; (五五)行政机机关认为需需要终结执执行的其他他情形。 第第四十一条条 在执行行中或者执执行完毕后后,据以执执行的行政政决定被撤撤销、变更更,或者执执行错误的的,应当恢恢复原状或或者退还财财物;不能能恢复原状状或者退还还财物的,依依法给予赔赔偿。 第第四十二条条 实施行行政强制执执行,行政政机关可以以在不损害害公共利益益和他人合合法权益的的情况下,与与当事人达达成执行协协议。执行行协议可以以约定分阶阶段履行;当事人采采取补救措措施的,可可以减免加加处的罚款款或者滞纳纳金。 执执行协议应应当履行。当当事人不履履行执行协协议的,行行政机关应应当恢复强强制执行。 第第四十三条条 行政机机关不得在在夜间或者者法定节假假日实施行行政强制执执行。但是是,情况紧紧急的除外外。 行行政机关不不得对居民民生活采取取停止供水水、供电、供供热、供燃燃气等方式式迫使当事事人履行相相关行政决决定。 第第四十四条条 对违法法的建筑物物、构筑物物、设施等等需要强制制拆除的,应应当由行政政机关予以以公告,限限期当事人人自行拆除除。当事人人在法定期期限内不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或者提提起行政诉诉讼,又不不拆除的,行行政机关可可以依法强强制拆除。第二节 金金钱给付义义务的执行行 第第四十五条条 行政机机关依法作作出金钱给给付义务的的行政决定定,当事人人逾期不履履行的,行行政机关可可以依法加加处罚款或或者滞纳金金。加处罚罚款或者滞滞纳金的标标准应当告告知当事人人。 加加处罚款或或者滞纳金金的数额不不得超出金金钱给付义义务的数额额。 第第四十六条条 行政机机关依照本本法第四十十五条规定定实施加处处罚款或者者滞纳金超超过三十日日,经催告告当事人仍仍不履行的的,具有行行政强制执执行权的行行政机关可可以强制执执行。 行行政机关实实施强制执执行前,需需要采取查查封、扣押押、冻结措措施的,依依照本法第第三章规定定办理。 没没有行政强强制执行权权的行政机机关应当申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执行。但是是,当事人人在法定期期限内不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或者提提起行政诉诉讼,经催催告仍不履履行的,在在实施行政政管理过程程中已经采采取查封、扣扣押措施的的行政机关关,可以将将查封、扣扣押的财物物依法拍卖卖抵缴罚款款。 第第四十七条条 划拨存存款、汇款款应当由法法律规定的的行政机关关决定,并并书面通知知金融机构构。金融机机构接到行行政机关依依法作出划划拨存款、汇汇款的决定定后,应当当立即划拨拨。 法法律规定以以外的行政政机关或者者组织要求求划拨当事事人存款、汇汇款的,金金融机构应应当拒绝。 第第四十八条条 依法拍拍卖财物,由由行政机关关委托拍卖卖机构依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拍卖法的的规定办理理。 第第四十九条条 划拨的的存款、汇汇款以及拍拍卖和依法法处理所得得的款项应应当上缴国国库或者划划入财政专专户。任何何行政机关关或者个人人不得以任任何形式截截留、私分分或者变相相私分。第三节 代代履行 第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关依法作出出要求当事事人履行排排除妨碍、恢恢复原状等等义务的行行政决定,当当事人逾期期不履行,经经催告仍不不履行,其其后果已经经或者将危危害交通安安全、造成成环境污染染或者破坏坏自然资源源的,行政政机关可以以代履行,或或者委托没没有利害关关系的第三三人代履行行。 第第五十一条条 代履行行应当遵守守下列规定定: (一一)代履行行前送达决决定书,代代履行决定定书应当载载明当事人人的姓名或或者名称、地地址,代履履行的理由由和依据、方方式和时间间、标的、费费用预算以以及代履行行人; (二二)代履行行三日前,催催告当事人人履行,当当事人履行行的,停止止代履行; (三三)代履行行时,作出出决定的行行政机关应应当派员到到场监督; (四四)代履行行完毕,行行政机关到到场监督的的工作人员员、代履行行人和当事事人或者见见证人应当当在执行文文书上签名名或者盖章章。 代代履行的费费用按照成成本合理确确定,由当当事人承担担。但是,法法律另有规规定的除外外。 代代履行不得得采用暴力力、胁迫以以及其他非非法方式。 第第五十二条条 需要立立即清除道道路、河道道、航道或或者公共场场所的遗洒洒物、障碍碍物或者污污染物,当当事人不能能清除的,行行政机关可可以决定立立即实施代代履行;当当事人不在在场的,行行政机关应应当在事后后立即通知知当事人,并并依法作出出处理。第五章 申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执行 第第五十三条条 当事人人在法定期期限内不申申请行政复复议或者提提起行政诉诉讼,又不不履行行政政决定的,没没有行政强强制执行权权的行政机机关可以自自期限届满满之日起三三个月内,依依照本章规规定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 第第五十四条条 行政机机关申请人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前前,应当催催告当事人人履行义务务。催告书书送达十日日后当事人人仍未履行行义务的,行行政机关可可以向所在在地有管辖辖权的人民民法院申请请强制执行行;执行对对象是不动动产的,向向不动产所所在地有管管辖权的人人民法院申申请强制执执行。 第第五十五条条 行政机机关向人民民法院申请请强制执行行,应当提提供下列材材料: (一一)强制执执行申请书书; (二二)行政决决定书及作作出决定的的事实、理理由和依据据; (三三)当事人人的意见及及行政机关关催告情况况; (四四)申请强强制执行标标的情况; (五五)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材料。 强强制执行申申请书应当当由行政机机关负责人人签名,加加盖行政机机关的印章章,并注明明日期。 第第五十六条条 人民法法院接到行行政机关强强制执行的的申请,应应当在五日日内受理。 行行政机关对对人民法院院不予受理理的裁定有有异议的,可可以在十五五日内向上上一级人民民法院申请请复议,上上一级人民民法院应当当自收到复复议申请之之日起十五五日内作出出是否受理理的裁定。 第第五十七条条 人民法法院对行政政机关强制制执行的申申请进行书书面审查,对对符合本法法第五十五五条规定,且且行政决定定具备法定定执行效力力的,除本本法第五十十八条规定定的情形外外,人民法法院应当自自受理之日日起七日内内作出执行行裁定。 第第五十八条条 人民法法院发现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在在作出裁定定前可以听听取被执行行人和行政政机关的意意见: (一一)明显缺缺乏事实根根据的; (二二)明显缺缺乏法律、法法规依据的的; (三三)其他明明显违法并并损害被执执行人合法法权益的。 人人民法院应应当自受理理之日起三三十日内作作出是否执执行的裁定定。裁定不不予执行的的,应当说说明理由,并并在五日内内将不予执执行的裁定定送达行政政机关。 行行政机关对对人民法院院不予执行行的裁定有有异议的,可可以自收到到裁定之日日起十五日日内向上一一级人民法法院申请复复议,上一一级人民法法院应当自自收到复议议申请之日日起三十日日内作出是是否执行的的裁定。 第第五十九条条 因情况况紧急,为为保障公共共安全,行行政机关可可以申请人人民法院立立即执行。经经人民法院院院长批准准,人民法法院应当自自作出执行行裁定之日日起五日内内执行。 第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关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制制执行,不不缴纳申请请费。强制制执行的费费用由被执执行人承担担。 人人民法院以以划拨、拍拍卖方式强强制执行的的,可以在在划拨、拍拍卖后将强强制执行的的费用扣除除。 依依法拍卖财财物,由人人民法院委委托拍卖机机构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拍卖卖法的规规定办理。 划划拨的存款款、汇款以以及拍卖和和依法处理理所得的款款项应当上上缴国库或或者划入财财政专户,不不得以任何何形式截留留、私分或或者变相私私分。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 第第六十一条条 行政机机关实施行行政强制,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由由上级行政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依法给予予处分: (一一)没有法法律、法规规依据的; (二二)改变行行政强制对对象、条件件、方式的的; (三三)违反法法定程序实实施行政强强制的; (四四)违反本本法规定,在在夜间或者者法定节假假日实施行行政强制执执行的; (五五)对居民民生活采取取停止供水水、供电、供供热、供燃燃气等方式式迫使当事事人履行相相关行政决决定的; (六六)有其他他违法实施施行政强制制情形的。 第第六十二条条 违反本本法规定,行行政机关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由由上级行政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依法给予予处分: (一一)扩大查查封、扣押押、冻结范范围的; (二二)使用或或者损毁查查封、扣押押场所、设设施或者财财物的; (三三)在查封封、扣押法法定期间不不作出处理理决定或者者未依法及及时解除查查封、扣押押的; (四四)在冻结结存款、汇汇款法定期期间不作出出处理决定定或者未依依法及时解解除冻结的的。 第第六十三条条 行政机机关将查封封、扣押的的财物或者者划拨的存存款、汇款款以及拍卖卖和依法处处理所得的的款项,截截留、私分分或者变相相私分的,由由财政部门门或者有关关部门予以以追缴;对对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法法给予记大大过、降级级、撤职或或者开除的的处分。 行行政机关工工作人员利利用职务上上的便利,将将查封、扣扣押的场所所、设施或或者财物据据为己有的的,由上级级行政机关关或者有关关部门责令令改正,依依法给予记记大过、降降级、撤职职或者开除除的处分。 第第六十四条条 行政机机关及其工工作人员利利用行政强强制权为单单位或者个个人谋取利利益的,由由上级行政政机关或者者有关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对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依法给予予处分。 第第六十五条条 违反本本法规定,金金融机构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由由金融业监监督管理机机构责令改改正,对直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给予处分: (一一)在冻结结前向当事事人泄露信信息的; (二二)对应当当立即冻结结、划拨的的存款、汇汇款不冻结结或者不划划拨,致使使存款、汇汇款转移的的; (三三)将不应应当冻结、划划拨的存款款、汇款予予以冻结或或者划拨的的; (四四)未及时时解除冻结结存款、汇汇款的。 第第六十六条条 违反本本法规定,金金融机构将将款项划入入国库或者者财政专户户以外的其其他账户的的,由金融融业监督管管理机构责责令改正,并并处以违法法划拨款项项二倍的罚罚款;对直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给予处分。 违违反本法规规定,行政政机关、人人民法院指指令金融机机构将款项项划入国库库或者财政政专户以外外的其他账账户的,对对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法法给予处分分。 第第六十七条条 人民法法院及其工工作人员在在强制执行行中有违法法行为或者者扩大强制制执行范围围的,对直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给予处分。 第第六十八条条 违反本本法规定,给给公民、法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造造成损失的的,依法给给予赔偿。 违违反本法规规定,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附则 第第六十九条条 本法中中十日以内内期限的规规定是指工工作日,不不含法定节节假日。 第第七十条 法律、行行政法规授授权的具有有管理公共共事务职能能的组织在在法定授权权范围内,以以自己的名名义实施行行政强制,适适用本法有有关行政机机关的规定定。 第第七十一条条 本法自自年月日起施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