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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415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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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精品课程)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41535.docx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本章预习    人身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种类。另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它合同。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释与争议处理 4.1  人身身保险合同概概述4.1.1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是一个经济生生活中的概念念,也可以称称为契约。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合合同法的定定义,合同是是平等的自然然人、法人、其其他组织之间间设立、变更更、终止民事事权利义务关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险所体现的经济补偿关系必须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才能得以实现。    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1.2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保险合同作为为投保人与保保险人约定保保险权利义务务关系的协议议,适用保保险法, 合同法等等的有关规定定。人身保险险合同具有以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合同是有名合合同     有名合同是是法律直接赋赋予某种合同同以特定的名名称,并以相相应的法律制制度调整的合合同。法律尚尚未为其确定定名称和特定定规范的合同同是无名合同同。一般情况况下,只有那那些社会经济济关系重大、影影响深远的合合同才会被法法律确定其名名称和特定的的规范。   人身保险合合同是法律直直接赋予名称称的合同。同同时,又有保保险法对人人身保险合同同进行特别的的调整。因此此,人身保险险合同是有名名合同。     2.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是要式合同同    要式式合同是指采采用特定形式式订立的合同同。根据保保险法第十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合同应当以书书面形式订立立。这种书面面形式既可以以详细记载双双方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有有利于合同的的履行,同时时又对人身保保险合同的成成立起到证明明作用。尽管管随着承保技技术的进步,国国外允许电话话投保和EMAIL投投保,但最终终还要以出具具保单作为保保险关系成立立和有效的证证明。     3.人身身保险合同是是附和性合同同    附和和性合同又称称为格式合同同,是指合同同的条款事先先由当事人的的一方拟订,另另一方只有接接受或不接受受该条款的选选择,但不能能就该条款进进行修改或变变更。人身保保险合同就属属于附和性合合同。     人身保险险合同的条款款事先由保险险人拟定,经经监管部门审审批。投保人人往往不熟悉悉保险业务,很很难对保险条条款提出异议议。投保人购购买保险,要要么附和保险险人的合同,即即同意合同条条款并购买该该合同;要么么拒绝购买该该保险,一般般没有修改合合同内容的权权力。即使需需要变更某项项内容,也只只能采纳保险险人事先准备备的附加条款款。因此,在在附和性合同同中,保险人人较之被保险险人处于明显显优势。由于于人身保险合合同的这种附附和性,当合合同双方对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条款的某些些词意理解有有分歧时,法法院通常会做做出有利于投投保人的解释释。不过,随随着保险市场场竞争的激烈烈化,保险客客户亦部分地地获得了与保保险人平等协协商人身保险险合同内容的的权力,因此此,固定格式式人身保险合合同的有关内内容在某种条条件下亦存在在着修改的可可能;个别保保险业务甚至至可以临时协协商、订立无无既定格式的的人身保险合合同。     4.人身身保险合同是是有偿合同     有偿偿合同是指享享有权利同时时必须承担义义务的合同。订订立人身保险险合同是双方方当事人有偿偿的法律行为为。一方要享享有合同的权权利,就必须须对另一方付付出一定的代代价,这种相相互报偿的关关系,称为对对价。投保人人与保险人的的对价是相互互的。投保人人的对价是支支付保费,保保险人的对价价是承担某种种危险,但这这种对价并不不意味着保险险人对投保人人付出对等的的代价,即一一定要给付保保险金或赔偿偿损失。只是是当承保的危危险发生时,才才对投保人的的实际损失承承担补偿的义义务。这也正正是人身保险险合同的本质质所在。     5.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是双务合同同    双务务合同是指合合同当事人双双方相互享有有权利,同时时也承担义务务的合同。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保险人享享有收取保险险费的权利,同同时承担约定定事故发生时时给付保险金金或补偿被保保险人实际损损失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合同的投保人人承担支付保保险费的义务务的同时,被被保险人在保保险事故发生生时依据人身身保险合同享享有请求保险险人赔付保险险金的权利。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每个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4.1.3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不同的标准,人人身保险合同同可以进行多多种划分。主主要有如下几几种分类:     1.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     人身身保险合同是是以人的生命命和身体为保保险标的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按保险标标的性质划分分,可分为人人寿保险合同同、意外伤害害保险合同和和健康保险合合同。     人寿保险险合同是以被被保险人的生生命为保险标标的,以生存存和(或)死死亡为给付保保险金条件的的人身保险合合同。年金保保险合同是人人寿保险合同同的特殊形式式。     意外伤害保保险合同是以以被保险人因因遭受意外伤伤害事故造成成死亡或残疾疾为保险事故故的人身保险险合同。     健康保保险合同是以以人的身体为为对象,以被被保险人在保保险期限内因因患病、生育育所致医疗费费用支出和工工作能力丧失失、收入减少少及因疾病、生生育、致残或或死亡为保险险事故的人身身保险合同。通通常,将不属属于人寿保险险合同和人身身意外伤害保保险合同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同都归为健康康保险合同。    2.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    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    补偿性合同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合同。一般而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医疗保险合同属于此类合同。    给付性合同又称为定额给付合同,是事先由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人身保险的许多险种均属定额保险,特别是寿险。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是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只能由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金额。    3.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    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个人保险是以一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单个人身保险合同居多。    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例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联合保险中的一个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给付其他生存的人。如果保险期限内无一死亡,保险金给付给所有联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四类。    在一般的保险合同分类当中,还有一种按照保险标的的数量和性质进行分类的方法,将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结合人身保险,可以将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集合人身保险合同和综合人身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单个人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数的投保人都针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集合保险合同是将多个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集合在一起,而对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以同一雇主或团体的全部或部分受雇人或会员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保险单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都是集合保险合同。集合类人身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单个的被保险人的赔偿按个人人身保险的赔付方式赔付,即在个人的保险金额限定下,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全额或比例赔付。    综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是性质不一定类似的众多的保险标的,但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无特定的保险标的,而是仅以一定标准限定标的的范围,并按此范围内的所有标的来规定一个总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此类合同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常常面临同一危险因素的情况,可以用在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    4.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    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可分为有效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    有效人身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施的人身保险合同。    可撤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述不真实,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违背合同而取消合同的权力的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人身保险合同在变更、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变更或者撤销由权利人决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又可以称为相对无效的人身保险合同。    无效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合同内容超越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投保人是受欺诈而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代理。如该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不再具有代理权限。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订立合同的手续不完备。法律认为以上这些人身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5.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合同、1年起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    长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大多数都属于长期保险业务。    1年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1年期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也可以是1年期保险。    短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许多险种为短期保险,如航空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仅仅为一个航程。4.1.4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形式    我国保保险法规定定,订立保险险合同必须采采用书面形式式。人身保险险合同的书面面形式主要有有投保单、暂暂保单、保险险单、保险凭凭证、保险批批单和其他的的书面协议形形式。     1.投保单单    投保保单是投保人人向保险人提提出保险要求求和订立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书面要约。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书”,是保险人人出具保险单单的依据和前前提。投保单单一般由保险险人事先根据据险种需要设设计内容格式式,投保人投投保时依投保保单所列的内内容逐一填写写,保险人再再据此核实情情况,决定是是否承保。投投保单一般都都会载明保险险合同的主要要条款,包括括投保人、被被保险人、以以及受益人的的姓名、身份份证号码、性性别、家庭住住址、出生年年月等基本信信息;投保的的险种、保险险金额、保险险期限、缴费费方式、缴费费期限;开始始认领年金年年龄、领取方方式、领取标标准、红利派派发形式;保保险费和付款款方式;告知知事项;投保保人签名已申申请时间等。投投保单是人身身保险合同构构成文件之一一,如果投保保单上有记载载,而保险单单上有遗漏,其其效力与记载载在保险单上上相同。投保保单一经保险险人签章承保保,合同成立立。     2.暂保单单    暂保保单是在出立立正式保险单单或保险凭证证之前出具的的临时性的保保险证明。暂暂保单通常只只记载保险单单中的被保险险人、保险标标的、保险金金额、保险险险种等重要事事项,及保险险单以外的特特别约定。经经保险人或保保险代理人签签章后,交付付投保人。暂暂保单在保险险单未签发前前,与保险单单具有同样的的法律效力。但但其有效期较较短,通常以以30天为期期限,并在正正式保险单签签订时自动失失效。正式保保险单签发前前,保险人可可以终止暂保保,但须提前前通知投保人人。暂保单的的签发通常发发生如下情形形:签订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分支机构受受经营权限或或经营程序的的限制,需要要经过保险公公司批准,在在未获准之前前,以暂保单单为保险证明明;保险人与与投保人在洽洽谈或续订合合同时,就合合同的主要事事项已达成协协议,但还有有一些条件尚尚待商洽的,以以暂保单为保保险证明;或或者保险代理理人承揽到业业务后,暂时时还没有办妥妥全部手续时时,以暂保单单为保险证明明;为出口结结汇需要,在在正式保单或或保险凭证未未出立前,以以暂保单为保保险证明进行行结汇。     3.保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即即是指通常所所说的书面人人身保险合同同,是保险人人和投保人之之间订立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正式书面文文件。它包括括前述人身保保险合同内容容中的所有内内容。是投保保人与保险人人履行权利义义务的依据,是是最为重要的的书面形式。签签发保险单不不构成保险合合同成立的要要件,而只是是保险人的法法定义务。若若是在签发保保险单前发生生了保险事故故,要分别不不同的情况确确定保险人是是否承担保险险责任。     4.保保险凭证     保险凭凭证也是一种种人身保险合合同的书面形形式。它具有有与保险单相相同的效力,但但在条款的列列举上较为简简单。只在少少数业务中使使用此类形式式。通常用于于方便携带保保险证明的场场合:如在汽汽车第三者责责任保险中,常常以保险凭证证代替保险单单,由被保险险人随身携带带。还有如下下情况也使用用保险凭证:保险人为简简化单证手续续,在订立海海洋运输人身身保险合同时时,  保险人与与外贸公司合合作,直接在在发票上印就就保险凭证,并并事先加印签签章,当保险险公司缮制发发票时,保险险凭证也随即即办妥。     5.保保险批单     批单是是人身保险合合同双方就保保险单内容进进行修改和变变更的证明文文件。通常用用于对已经印印制好的保险险单的内容作作部分修改,或或对已经生效效的保险单的的某些项目进进行变更。批批单一经签发发,就自动成成为人身保险险合同的组成成部分。批单单的法律效力力优于保险单单,当批单内内容与保险单单不相一致时时,以批单内内容为准。 4.2  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要素    人身保保险合同的要要素由合同的的主体、客体体和合同的内内容三部分组组成。4.2.1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主体    按照民民法规定,主主体是指拥有有权利与承担担义务的人。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主体是指指与人身保险险合同发生直直接、间接关关系的人(含含法人与自然然人),包括括当事人、关关系人和辅助助人。当事人人是订立合同同、规定合同同中权利与义义务的主体,是是与人身保险险合同的订立立和履行有直直接关系的人人;关系人是是与人身保险险合同有经济济利益关系,而而不一定直接接参与人身保保险合同的订订立的人;辅辅助人是协助助人身保险合合同的当事人人签署合同、履履行合同,并并办理有关保保险事项的人人。    1.人身保保险合同的当当事人     人身保险险合同的当事事人是指直接接参与建立保保险法律关系系、确定合同同的权利与义义务的行为人人,即参与订订立人身保险险合同的主体体,包括投保保人和保险人人。     (1)投保保人。投保人人又称要保人人,是向保险险人申请订立立人身保险合合同,并负有有缴付保险费费义务的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一方当事人人。投保人作作为人身保险险合同的当事事人,要求具具有以下条件件:     1)完全的的民事权利能能力和行为能能力。一般说说来,没有法法人资格的组组织及无行为为能力和限制制行为能力的的自然人均不不能成为投保保人。     人身保险险合同关系是是一种民事法法律关系,投投保人作为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当事人即即民事主体,须须具有民事权权利能力和相相应的民事行行为能力。民民事权利能力力是指民事主主体依法享有有民事权利和和承担民事义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能力是指民事事主体以自己己的行为,享享有民事权利利和承担民事事义务的资格格或能力。民民事权利能力力是民事行为为能力的前提提。民事主体体包括公民和和法人,公民民的民事权利利能力始于出出生,终于死死亡。但公民民的民事行为为能力则因年年龄和精神状状态的不同而而有所不同。依依照民法通通则的规定定,年满188周岁的公民民具有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力;16周岁岁以上不满118周岁的公公民,以自己己的劳动收入入为主要生活活来源的,视视为完全民事事行为能力人人;不满166周岁的未成成年人和虽满满16周岁,但但不能辨认自自己行为的公公民,则不具具有完全行为为能力。因此此,未成年人人、精神病患患者、嗜酒成成性者不能成成为合同当事事人。对于限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者,经经其监护人同同意的,可作作为投保人订订立人身保险险合同。如此此规定,是为为了保证合同同双方都能对对他们所共同同签署的协议议有充分的理理解能力。     法人人的民事权利利能力始于设设立,终于消消灭。其民事事行为能力与与民事权利能能力完全一致致。凡依法取取得法人资格格的组织,都都可以法人名名义订立人身身保险合同,成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申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为了保证投保人的投保行为的合法性,防止投保人利用人身保险合同获取非法利益,防止保险活动中的道德危险的发生和限制赔偿额度,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道德和保险人合法权益,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成为投保人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亦可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应征得他人同意或将其订约目的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查明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决定是否承保。    3)作为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该条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保人须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只有当其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投保人;二是投保人须依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受益人获得保险保障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前提。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有义务缴纳保险费;在为他人利益投保时,也要承担保险费的缴纳义务。投保人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补足。因此,保险人履行合同以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为前提,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险费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投保人。    (2)保险人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常以各种经营组织形态出现。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各国法律都对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批准的法人方可经营保险,成为保险人,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保险。如果保险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也有少数特例,如英国劳合社的承保社员,是经国家批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一定的资产、信誉要求的自然人来作为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2)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作为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与投保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等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投保人将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等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当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自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须遵守如下规定:第一,被保险人须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否同一人,被保险人的成立都应具备两个条件:    1)保险人必须是人身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等,保险事故发生,将会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人身保险合同就是通过对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的保障,来实现对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因此,被保险人须是生命、身体或者健康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具体来说,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人身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年龄、期限时,可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获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而享有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行使的,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受人身保险合同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等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因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    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因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不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若被保险人在该事故中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若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资格无其他限制,但一般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设有约定条件。一般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可以是法人,而只能是满足合同约定的年龄、健康、职业等条件的自然人。    (2)受益人。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没有专门的受益人规定。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受益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约定由第三者享有优先受领保险赔偿的权利,而第三者一般是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在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中虽没有指定受益人,但保险赔偿却并非为被保险人领取。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受益人就是合同当事人;否则,受益人是合同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1)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方才有效。法律对受益人资格并无限制,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出生时存活的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当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当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人身为他人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被保险人,但受益人是由其指定的人。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成为受益人。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人身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第三人。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多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当然受益人。    2)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人应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请求权是受益人实现自己保险金利益的一项必要权利。否则,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受益人也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就成为认定受益人的一个必要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全部保险金。若受益人是多个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多个人共同行使,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事先确定;未确定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作为受益人,在合同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可撤消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一种是可撤消的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受益人和撤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确定。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直接来自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但是,若保险金由继承人以继承方式取得,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在下列情形中,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规定分配。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死亡的情形,按照共同灾难条款的规定,认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3)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人身保险合同。拥有人寿保单的保单所有人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抵押借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时产生的。它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既可以与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投保人等其他的任何人。在我国的人寿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此概念。通常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独或分别享有。如分红保单的被保险人可领取保单红利;投保人可要求退保,获得退保金等等。    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或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有专门的从业人员参与、协助办理有关业务。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服务。它们对人身保险合同既不享有直接权利,也不承担直接义务,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起着保险人或保险客户的代理人的作用。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所担任的角色具有中介性质,因此,又被称为保险的中介人。    (1)人身保险代理人    人身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兼业代理人是指手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保险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项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办险业务的个人。个人必须持有保险代理的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在代办保险业务以前,根据平等互利和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且必须明确在合同书里面规定授权的范围、代理的地域和实践范围、险种和双方的收费的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活动当中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与投保人发生关系,而且严格在授权的范围之内。在此范围之内进行的活动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应该有保险人承担。    (2)人身保险经纪人    人身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按照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都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第二,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保险经纪活动,但是保险代理人则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关系。第三,保险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但是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只有在授权范围之外的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才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3)人身保险公估人    人身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查验、评估和保险事故的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且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构和个人。公估人在保险市场当中承担着专业技术服务功能、保险信息沟通功能、和风险管理咨询功能。保险公估人一般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开展业务,除少数专门受被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之外,只对保险人负责,无需对被保险人负责。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般是作为理赔的参考依据,本身不具有法律权威。    保险公估人因为职业疏忽引起委托人遭受损失,公估人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因此公估人一般会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公司委托公估人,一般是在经过双方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以口头方式委托。一旦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公司的为由,保险公估合同关系就告成立。4.2.2  人身保险合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保险合同的客客体是人身保保险合同的重重要组成要素素。按照民法法中规定,客客体是指权利利和义务所指指向的对象。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客体不是是保险标的本本身,而是投投保人或被保保险人对保险险标的的保险险利益。     保险标标的是保险利利益的载体。没没有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益就无从谈起起。当标的遭遭受损坏时,投投保人或被保保险人的利益益即遭到损害害。以财产或或人身作为保保险标的,财财产或人身就就是保险事故故可能发生的的本体。保险险人对财产及及其相关利益益的损失或人人身伤害及其其费用损失承承担赔偿或给给付责任。除除了人身保险险、责任保险险之外,保险险标的是保险险人进行保险险估价和确定定保险金额的的依据。保险险标的的名称称、质地、价价值、使用性性质、所在地地点、与投保保人的关系,都都是保单中明明确载明的重重要内容。     人身身保险合同的的客体不是保保险标的,而而是投保人或或被保险人对对保险标的所所具有的保险险利益。这主主要是因为人人身保险合同同保障的不是是保险标的本本身的安全,而而是保险标的的受损后投保保人或被保险险人、受益人人的经济利益益。危险是客客观存在的,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订立并不不能保证保险险标的不发生生危险,不会会产生事故损损失。当保险险事故发生后后,保险人依依据合同,只只能对保险标标的的损失进进行赔偿,而而不可能赔偿偿原有的保险险标的。因此此,人身保险险合同中规定定的权利义务务所指的对象象是投保人或或被保险人对对保险标的所所具有的保险险利益,即人人身保险合同同的客体是保保险利益。     所谓谓保险利益是是指投保人或或者被保险人人对于投保标标的所具有的的法律上承认认的利益。它它体现了投保保人或被保险险人与保险标标的之间存在在的利益关系系。衡量投保保人或者被保保险人对保险险标的是否具具有保险利益益的标志是看看投保人或者者被保险人是是否因为保险险标的的损害害或丧失而遭遭受经纪商的的损失。也就就是说,保险险标的是保险险利益产生的的前提,保险险利益是保险险标的与投保保人或者被保保险人的经济济利益关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只有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时候,才能对该标的投保。否则将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和后果。当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同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时,可以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若在多个保险标的上具有相同的保险利益的时候,也可以就不同的保险标地进行投保。    但是,保险利益不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该关系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或者已有了存在的条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引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所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例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所取得的保险金。保险权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如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经过保险人批注,自由变更受益人。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满足下列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权益,被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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