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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办法312031296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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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办法31203129613.docx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潜山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办法潜山县城市市管理领域域开展相对对集中行政政处罚权工工作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城城市管理,提提高城市管管理行政执执法水平,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处罚法、国国务院关于于进一步推推进相对集集中行政处处罚权工作作的决定、安安徽省城市市管理领域域相对集中中行政处罚罚权办法等等法律、法法规、规章章以及安徽徽省人民政政府法制办办公室关关于同意在在潜山县城城市管理领领域开展相相对集中行行政处罚权权工作的批批复(皖皖府法2200950号)的的规定,结结合我县实实际,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领域。城乡规划管管理范围为为城乡规划划区,城市市市容和环环境卫生、城城市绿化、市市政管理、环环境保护、工工商行政管管理、公安安交通管理理范围为城城市规划区区(含镇),河河道管理和和城市公共共客运交通通、出租汽汽车管理范范围为城市市建成区。第三条条县城市市管理行政政执法局(以以下简称县县执法局)是是我县城市市管理领域域相对集中中行政处罚罚权的实施施机关,依依法行使本本办法规定定的各项行行政处罚权权。县公安、工工商、建设设(规划)、环环保、水利利、交通、国国土、房产产、民政、监监察、财政政、人事、编编制等部门门和县经济济开发区管管理委员会会、天柱山山旅游度假假区管理委委员会应当当按照各自自职责,协协助配合县县执法局做做好城市管管理领域相相对集中行行政处罚权权实施工作作。第四条条 县公公安局设立立城市管理理警察大队队派驻县执执法局,及及时查处城城市管理行行政执法中中的暴力抗抗法、妨碍碍执行公务务等违法行行为,依法法保障城市市管理执法法秩序。县城市管理理警察大队队受县公安安局和执法法局的双重重领导。第五条公公民、法人人和其他组组织应当支支持县执法法局依法执执行公务,并并有权制止止和检举揭揭发城市管管理领域的的违法行为为。第六条行行政处罚权权相对集中中后,有关关行政管理理部门不得得再行使已已经集中统统一由县执执法局行使使的行政处处罚权;仍仍然行使的的,其作出出的行政处处罚决定无无效。县执法局对对在城市管管理中发现现的不属于于本部门管管辖的其他他违法行为为,应及时时通报相关关部门依法法处理,并并给予协助助。第七条 实施城市市管理行政政处罚,应应当坚持处处罚与教育育相结合,遵遵循合法、公公正、公开开、及时、便便民的原则则,做到事事实清楚、证证据确凿、适适用法律正正确、程序序合法、量量罚适当。第八条 县执法局局应当建立立执法人员员定期交流流轮岗制度度,严格实实行行政执执法责任制制、行政执执法责任追追究制和评评议考核制制,提高行行政执法水水平。第二章 城乡规划划管理方面面第九条 未取得建建设工程规规划许可证证或者未按按照建设工工程规划许许可证的规规定进行建建设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建设;尚尚可采取改改正措施消消除对规划划实施的影影响的,限限期改正,处处建设工程程造价百分分之五以上上百分之十十以下的罚罚款;无法法采取改正正措施消除除影响的,限限期拆除,不不能拆除的的,没收实实物或者违违法收入,可可以并处建建设工程造造价百分之之十以下的的罚款。县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加强对对取得建设设工程规划划许可证的的建设工程程的监督管管理,对未未按照建设设工程规划划许可证的的规定进行行建设的行行为,一经经发现,及及时通报县县执法局,由由县执法局局依法及时时实施处罚罚。(城城乡规划法法第六十十四条)第十条建建设单位或或者个人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拆除,可可以并处临临时建设工工程造价一一倍以下的的罚款:(一)未经经批准进行行搭建施工工围墙、庆庆典舞台等等临时建设设的;(二)未按按照批准内内容进行临临时建设的的;(三)临时时建筑物、构构筑物超过过批准期限限不拆除的的。(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城乡乡规划法第第六十六条条)第十一条县执法局局作出责令令停止建设设或者限期期拆除的决决定后,当当事人不停停止建设或或者逾期不不拆除的,县县人民政府府可以责成成县执法局局及有关部部门采取查查封施工现现场、强制制拆除等措措施。(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城乡乡规划法第第六十八条条)第三章 市容和环环境卫生管管理方面第十二条 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的,除责责令纠正违违法行为,采采取补救措措施外,可可以给予警警告,并可可处以罚款款:(一)随地地吐痰、乱乱扔果皮、纸纸屑和烟头头的,处以以5元以上上25元以以下的罚款款;随地便便溺、乱扔扔其他废弃弃物、焚烧烧垃圾和冥冥纸的,处处以10元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的罚款;(二)在主主要街道临临街建筑物物的阳台和和平台上长长期堆放、吊吊挂有碍市市容的物品品,经说服服教育拒不不改正的,处处以20元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的罚款;(三)未按按照规定在在主要临街街城市建筑筑物上安装装空调室外外机、排气气扇(管)、防防盗窗(网网)、遮阳阳篷、太阳阳能热水器器,经说服服教育拒不不改正的,处处以50元元以上2000元以下下的罚款;(四)擅自自设置大型型户外广告告,处以5500元以以上25000元以下下的罚款;(五)在城城市建筑物物、构筑物物、其他设设施以及树树木上涂写写、刻画或或者未经批批准悬挂、张张贴宣传品品的,处以以100元元以上5000元以下下的罚款;(六)未经经批准在街街道两侧和和公共场地地堆放物料料、摆摊设设点、出店店经营不听听劝阻的,处处以1000元以上55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未经批批准搭建建建筑物、构构筑物或者者其他设施施,影响市市容的,处处以5000元以上225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 (七七)未按照照规定的地地点、方式式倾倒污水水、粪便的的,对个人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的罚款,对对单位处以以10000元以下的的罚款;(八)占占用城市道道路、街巷巷经营机动动车辆修理理、清洗业业务,影响响环境卫生生的,处以以200元元以上1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并责令令行为人给给付相应的的清洁费用用;(九九)城市施施工现场不不符合城市市容貌标准准,影响市市容和环境境卫生的,处处以5000元以上11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十)运运输液体、散散装货物不不作密封、包包扎、覆盖盖,造成泄泄漏、遗撒撒的,处以以200元元以上1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十十一)未履履行卫生责责任区清扫扫保洁义务务或者未按按照规定清清运、处理理垃圾、粪粪便的,处处以2000元以上11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安安徽省城市市市容和环环境卫生管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第四十十四条) 第十三条 对未经经城市人民民政府市容容环境卫生生行政主管管部门同意意,擅自设设置广告牌牌、横幅、条条幅、布幔幔、灯箱、充充气拱门、气气球、霓虹虹灯等户外外广告,影影响市容的的,责令维维护管理责责任单位限限期修饰直直至拆除。(建建设部关于于加强户外外广告、霓霓虹灯设置置管理的规规定第四四、第五、第第六、第七七条)第十四条 对不符符合城市容容貌标准、环环境卫生标标准的建筑筑物、构筑筑物或者其其他设施,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有关关单位和个个人限期改改造或者拆拆除;逾期期未改造或或者未拆除除的,经县县政府批准准,由县执执法局会同同有关部门门组织强制制拆除,并并可处以11000元元以上5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安安徽省城市市市容和环环境卫生管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三条条)第十五五条 未未按照县政政府市容环环境卫生行行政主管部部门规定的的时间、线线路和要求求清运建筑筑垃圾的,除除责令其纠纠正违法行行为,采取取补救措施施外,可以以给予警告告,并可处处以每车1100元以以上2000元以下的的罚款。(安徽省省城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五条)第十六六条 未未经批准在在市区内饲饲养家畜家家禽,影响响市容和环环境卫生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限期处理理或者予以以没收,并并可处以550元以上上2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在公共场场所遗留宠宠物粪便,不不即时清除除,影响环环境卫生的的,对其饲饲养人处以以50元以以上2000元以下的的罚款。(安徽省省城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六条)第十七七条 损损坏各类环环境卫生设设施及其附附属设施的的,除责令令恢复原状状外,可并并处以5000元以上上10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擅擅自拆除、迁迁移环境卫卫生设施或或者未按批批准的拆迁迁方案进行行拆迁的,责责令停止违违法行为,限限期清理或或者采取其其他补救措措施,并可可处以10000元以以上5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盗窃、损损坏各类环环境卫生设设施及其附附属设施,应应当给予治治安管理处处罚的,由由公安机关关依法处理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安徽省省城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七条)第十八条 违反安安徽省城市市市容和环环境卫生管管理条例规规定,违法法行为人拒拒不纠正违违法行为、采采取补救措措施的,由由县人民政政府市容环环境卫生行行政主管部部门代为履履行,所需需费用由违违法行为人人承担。(安徽省省城市市容容和环境卫卫生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八条)第十九九条 任何单位位和个人有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给给予警告,处处以罚款:(一)将建建筑垃圾混混入生活垃垃圾的;(二)将危危险废物混混入建筑垃垃圾的;(三)擅自自设立弃置置场所受纳纳建筑垃圾圾的;单位有前款款第一项、第第二项行为为之一的,处处30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有有前款第三三项行为的的,处以55000元元以上100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个人人有前款第第一项、第第二项行为为之一的,处处200元元以下罚款款;有前款款第三项行行为的,处处30000元以下罚罚款。(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第二二十条) 第二十十条 建建筑垃圾储储运消纳场场受纳工业业垃圾、生生活垃圾和和有毒有害害垃圾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给给予警告,处处50000元以上1100000元以下罚罚款。(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第二二十一条) 第二十十一条施施工单位未未及时清运运工程施工工过程中产产生的建筑筑垃圾,造造成环境污污染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给给予警告,处处50000元以上5500000元以下罚罚款。 施工工单位将建建筑垃圾交交给个人或或者未经核核准从事建建筑垃圾运运输的单位位处置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给给予警告,处处100000元以上上1000000元以以下罚款。(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第二二十二条) 第二十十二条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随意意倾倒、抛抛撒或者堆堆放建筑垃垃圾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给给予警告,并并对单位处处50000元以上5500000元以下罚罚款,对个个人处2000元以下下罚款。(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第二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条处置建建筑垃圾的的单位在运运输建筑垃垃圾过程中中沿途丢弃弃、遗撒建建筑垃圾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限期改正正,给予警警告,处55000元元以上500000元元以下罚款款。(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第二二十三条) 第二十十四条涂涂改、倒卖卖、出租、出出借或者以以其他形式式非法转让让城市建筑筑垃圾处置置核准文件件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限期改改正,给予予警告,处处50000元以上2200000元以下罚罚款。(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第二二十四条) 第二十十五条未未经核准擅擅自处置建建筑垃圾的的或处置超超出核准范范围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给给予警告,对对施工单位位处100000元以以上1000000元元以下罚款款,对建设设单位、运运输建筑垃垃圾的单位位处50000元以上上300000元以下下罚款。(城城市建筑垃垃圾管理规规定第二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条 有下下列行为之之一的,可可以根据情情节,给予予警告,责责令限期改改正或罚款款:(一一)在公厕厕内乱丢垃垃圾,随意意吐痰,乱乱涂乱画的的,处以550元以上上2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二)破破坏公厕设设施、设备备的,处以以200元元以上5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三三)未经批批准擅自占占用或者改改变公厕使使用性质的的,处以1100元以以上1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城城市公厕管管理办法第第二十四条条)第二十七条条 单位位和个人未未按规定缴缴纳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理费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逾逾期不改正正的,对单单位可处以以应交城市市生活垃圾圾处理费33倍以下且且不超过3300000元的罚款款,对个人人可处以应应交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理费3倍倍以下且不不超过10000元的的罚款。(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第三三十八条) 第二十十八条从从事新区开开发、旧区区改建和住住宅小区开开发建设的的单位,以以及机场、码码头、车站站、公园、商商店等公共共设施、场场所的经营营管理单位位未按照城城市生活垃垃圾治理规规划和环境境卫生设施施标准配套套建设城市市生活垃圾圾收集设施施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限期改改正,并可可处以100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第三三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条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置设施未未经验收或或者验收不不合格投入入使用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改正正,处工程程合同价款款2%以上上4%以下下的罚款;造成损失失的,应当当承担赔偿偿责任。(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第四四十条) 第第三十条 未经批批准擅自关关闭、闲置置或者拆除除城市生活活垃圾处置置设施、场场所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改改正,处以以100000元以上上10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第四四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时,由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按照照环境卫生生作业标准准和作业规规范,在规规定的时间间内及时清清扫、收运运城市生活活垃圾;(二)将将收集的城城市生活垃垃圾运到县县人民政府府环境卫生生主管部门门认可的处处理场所;(三)清清扫、收运运城市生活活垃圾后,对对生活垃圾圾收集设施施及时保洁洁、复位,清清理作业场场地,保持持生活垃圾圾收集设施施和周边环环境的干净净整洁; (四)用于于收集、运运输城市生生活垃圾的的车辆、船船舶应当做做到密闭、完完好和整洁洁。城市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处置企业业不履行以以下义务时时,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限期改正正,并可处处以300000元以以上1000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造成成损失的,依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一)严格格按照国家家有关规定定和技术标标准,处置置城市生活活垃圾;(二)按按照规定处处理处置过过程中产生生的污水、废废气、废渣渣、粉尘等等,防止二二次污染; (三三)按照县县环境卫生生主管部门门规定的时时间和要求求接收生活活垃圾;(四)按按照要求配配备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置设备、设设施,保证证设施、设设备运行良良好;(五)保保证城市生生活垃圾处处置站、场场(厂)环环境整洁;(六六)按照要要求配备合合格的管理理人员及操操作人员;(七七)对每日日收运、进进出场站、处处置的生活活垃圾进行行计量,按按照要求将将统计数据据和报表报报送县环境境卫生主管管部门;(八)按按照要求定定期进行水水、气、土土壤等环境境影响监测测,对生活活垃圾处理理设施的性性能和环保保指标进行行检测、评评价,向县县环境卫生生主管部门门报告检测测、评价结结果。(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第二二十条、第第四十五条条)第三十五条条从事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经营性性清扫、收收集、运输输的企业,未未经批准擅擅自停业、歇歇业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并并可处以1100000元以上3300000元以下罚罚款;从事事城市生活活垃圾经营营性处置的的企业,未未经批准擅擅自停业、歇歇业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并并可处以5500000元以上11000000元以下下罚款。造造成损失的的,依法承承担赔偿责责任。(城城市生活垃垃圾管理办办法第四四十六条)第四章 城市绿化化管理方面面第三十六条条 有下下列行为之之一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侵害,可可以并处罚罚款;造成成损失的,应应当负赔偿偿责任:(一)损坏坏城市树木木花草的;(二)擅擅自修剪或或者砍伐城城市树木的的; (三)砍伐伐、擅自迁迁移古树名名木或者因因养护不善善致使古树树名木受到到损伤或者者死亡的;(四)损坏坏城市绿化化设施的。(城城市绿化条条例第二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条 未经经同意擅自自占用城市市绿化用地地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限期退退还、恢复复原状,可可以并处罚罚款;造成成损失的,应应当负赔偿偿责任。(城城市绿化条条例第二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县执法局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在城市绿化用地内经批准设立但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市政设施施管理方面面第三十九条条 违反反下列规定定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停止设设计、施工工,限期改改正,可并并处100000元以以上3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情节严严重,有资资质证书的的,由县执执法局建议议发证机关关吊销其资资质证书:(一)承担担市政设施施规划、设设计、施工工、监理的的单位,不不具备建设设行政主管管部门颁发发的市政资资质,不按按照资质等等级承担相相应的任务务的;(二)未经经批准,占占用或者挖挖掘城市道道路的;(三)擅擅自填埋具具有调蓄功功能的城市市河塘或者者擅自占用用、挖掘城城市排水设设施的;(四)在在城市防洪洪设施保护护范围内擅擅自设置建建筑物、构构筑物等损损害城市防防洪设施的的;(五五)擅自占占用、拆除除、改动、迁迁移城市照照明设施的的。(安安徽省市政政设施管理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条)第四十条 未经批批准在桥梁梁、道路、路路灯上敷设设管线、设设置广告牌牌或者其他他悬挂物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限限期改正,可可并处50000元以以上1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安安徽省市政政设施管理理条例第第三十八条条)第四十十一条 占用、挖挖掘、拆除除、改动、迁迁移、损坏坏城市市政政设施的,应应当恢复原原状或赔偿偿损失。(安安徽省市政政设施管理理条例第第三十九条条) 第四十二条条 有下下列行为之之一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限期期改正,可可以处以2200000元以下的的罚款;造造成损失的的,应当依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一)擅擅自在城市市道路上建建设建筑物物、构筑物物等损害、侵侵占城市道道路的;(二)未未在城市道道路施工现现场设置明明显标志和和安全防围围设施的;(三)占占用城市道道路期满或或者挖掘城城市道路后后,不及时时清理现场场的;(四)依依附于城市市道路建设设各种管线线、杆线等等设施,不不依照规定定办理批准准手续的;(五)紧紧急抢修埋埋设在城市市道路下的的管线,不不按照规定定补办批准准手续的;(六六)未按照照批准的位位置、面积积、期限占占用或者挖挖掘城市道道路,或者者需要移动动位置、扩扩大面积、延延长时间,未未提前办理理变更审批批手续的。(城城市道路管管理条例第第四十二条条) 第第六章 环境保护护管理方面面第四十三条条 城市市饮食服务务业的经营营者未采取取有效污染染防治措施施,致使排排放的油烟烟对附近居居民的居住住环境造成成污染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改改正,可以以处以500000元元以下罚款款。(大大气污染防防治法第第五十六条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 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在城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条 未采采取防燃、防防尘措施,在在人口集中中地区存放放煤碳、煤煤矸石、煤煤渣、煤灰灰、砂石、灰灰土等物料料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停止违违法行为,限限期改正,给给予警告或或者处以5500000元以下罚罚款。(大大气污染防防治法第第四十六条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布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没收非法所得,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条 向城城区水体排排放、倾倒倒工业废渣渣、城市生生活垃圾的的,由县执执法局给予予警告,可可以处100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水水污染防治治法第四四十六条、水水污染防治治法实施细细则第三三十九条)第七章 工商行政政管理方面面第四十九条条 对在在街面、道道路、广场场等公共场场所设立车车辆修理清清洗点、摆摆摊设点、经经营卡拉OOK等无照照非法经营营的,应予予取缔,可可以并处55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无无照经营查查处取缔办办法第十十四条、城城乡个体工工商户管理理暂行条例例第二十十二条、城城乡个体工工商户管理理暂行条例例实施细则则第十五五条)第五十条 未按核核准的经营营地点在街街面、道路路、广场等等公共场所所经营的,给给予警告,情情节严重的的,或者处处以1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城城乡个体工工商户管理理暂行条例例第二十十二条、城城乡个体工工商户管理理暂行条例例实施细则则第十六六条)第八章 公安交通通管理方面面第五十一条条 未经经批准,擅擅自挖掘道道路、占用用道路施工工或者从事事其他影响响道路交通通安全活动动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停止违违法行为,并并恢复原状状,可以依依法给予罚罚款。(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道路路交通安全全法第一一百零四条条)第九章 河道管理理方面 第第五十二条条 在河河道管理范范围内建设设妨碍行洪洪的建筑物物、构筑物物,或者从从事影响河河势稳定、危危害河岸堤堤防安全和和其他妨碍碍河道行洪洪活动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拆拆除违法建建筑物、构构筑物,恢恢复原状;逾期不拆拆除、不恢恢复原状的的,强行拆拆除,所需需费用由违违法单位或或者个人负负担,并处处100000元以上上10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水水法第六六十五条) 第第五十三条条 未经经水行政主主管部门或或者流域管管理机构同同意,擅自自修建水工工程,或者者建设桥梁梁、码头和和其他拦河河、跨河、临临河建筑物物、构筑物物,铺设跨跨河管道、电电缆,且防防洪法未作作规定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补补办有关手手续;逾期期不补办或或者补办未未被批准的的,责令限限期拆除违违法建筑物物、构筑物物;逾期不不拆除的,强强行拆除,所所需费用由由违法单位位或者个人人负担,并并处100000元以以上1000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水水法第六六十五条)第五十十四条 虽经水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或者流流域管理机机构同意,但但未按照要要求修建前前条所列工工程设施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限期改正正,按照情情节轻重,处处100000元以上上10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水水法第六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条 在河河道、渠道道内弃置、堆堆放阻碍行行洪的物体体和种植阻阻碍行洪的的林木及高高秆作物的的,且防洪洪法未作规规定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清清除障碍或或者采取其其他补救措措施,处1100000元以上5500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水水法第六六十六条、河河道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条 未经经批准围垦垦河道的,且且防洪法未未作规定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限限期清除障障碍或者采采取其他补补救措施,处处100000元以上上50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水水法第六六十六条、河河道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条 侵占占、毁坏水水工程及堤堤防、护岸岸等有关设设施以及在在水工程保保护范围内内,从事影影响水工程程运行和危危害水工程程安全的爆爆破、打井井、采石、取取土等活动动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停止违违法行为,采采取补救措措施,处1100000元以上5500000元以下的的罚款。(水水法第七七十二条、河河道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条 未经经批准擅自自取水,或或者未依照照批准的取取水许可规规定条件取取水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采采取补救措措施,处2200000元以上1100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重的,吊销销其取水许许可证:(取取水许可和和水资源费费征收管理理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条、水法法第六十十九条) 第第五十九条条在河道道、湖泊管管理范围内内倾倒垃圾圾、渣土,从从事影响河河势稳定、危危害河岸堤堤防安全和和其他妨碍碍河道行洪洪的活动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排排除阻碍或或者采取其其他补救措措施,可以以处5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防防洪法第第五十六条条)第六十条 未经批批准或者不不按照河道道主管机关关的规定在在河道管理理范围内采采砂、取土土、淘金、弃弃置砂石或或者淤泥、爆爆破、钻探探、挖筑鱼鱼塘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其纠纠正违法行行为、采取取补救措施施外,可以以并处警告告、罚款、没没收非法所所得。(河河道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条 擅自自砍伐护堤堤护岸林木木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其纠正正违法行为为、采取补补救措施外外,可以并并处警告、罚罚款、没收收非法所得得。(河河道管理条条例第四四十四条)第十章 城市公共共客运和出出租汽车管管理方面第六十二条条 未取得得出租汽车车经营资格格证,擅自自从事出租租汽车客运运经营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十三条 出租汽车车客运经营营者使用未未取得出租租汽车车辆辆运营证的的车辆从事事出租汽车车客运经营营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改正,没没收违法所所得,处55000元元以上100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逾期期未改正的的,由原许许可机关吊吊销出租汽汽车经营资资格证。(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六条条第二款)第六十十四条 出租汽车车客运经营营者聘用未未取得出租租汽车驾驶驶员客运资资格证的人人员驾驶出出租汽车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改正,没没收违法所所得,处22000元元罚款;逾逾期未改正正的,由原原许可机关关吊销车辆辆运营证。(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六条条第三款,城城市出租汽汽车管理办办法第三三十一条)第六十十五条未未报告原许许可机关,擅擅自终止出出租汽车客客运经营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改正;逾逾期未改正正的,由原原许可机关关吊销出租租汽车经营营资格证和和车辆运营营证。(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六十十六条 擅自转让让出租汽车车经营资格格证、车辆辆运营证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停止违法法行为,吊吊销出租汽汽车经营资资格证和车车辆运营证证,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处20000元以上上10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七条条第二款)第六十十七条出出租汽车驾驾驶员未持持出租汽车车驾驶员客客运资格证证上岗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改正正,处警告告或者200元以上22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八条条第一款,城城市出租汽汽车管理办办法第三三十一条)第六十十八条 出租汽车车驾驶员未未按照出租租汽车里程程计价表显显示的金额额收取运费费的,由县县执法局责责令改正,处处100元元以上5000元以下下的罚款。(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八条条第二款)第六十十九条 出租汽车车驾驶员超超出许可的的营运区域域营运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改正正,没收违违法所得,处处10000元以上33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情节节严重的,由由原许可机机关吊销出出租汽车驾驾驶员客运运资格证。(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八条条第三款)第七十十条 出出租汽车驾驾驶员故意意绕行或者者营运中未未经乘客同同意搭乘其其他乘客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改正,没没收违法所所得,处1100元以以上5000元以下的的罚款。(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八条条第四款)第七十十一条 出租汽车车驾驶员无无故拒载乘乘客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改正正,处1000元以上上5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情节节严重的,由由原许可机机关吊销出出租汽车驾驾驶员客运运资格证。(安安徽省道路路运输管理理条例第第五十八条条第五款,城城市出租汽汽车管理办办法第三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条 出租租汽车未装装置由客运运管理机构构批准的,并并经技术监监督部门鉴鉴定合格的的计价器,视视其情节轻轻重,由县县执法局给给予警告,并并处以30000元以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条 出租汽车车未固定装装置统一的的顶灯和显显示空车待待租的明显显标志,视视其情节轻轻重,由县县执法局给给予警告,并并处以30000元以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四条条 未在在车身明显显部位标设设经营者全全称及投诉诉电话,张张贴标价牌牌,视其情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五五条 未未携带统一一样式的营营运证正本本并在车前前挡风玻璃璃处张贴统统一样式的的营运证副副本,视其其情节轻重重,由县执执法局给予予警告,并并处以30000元以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条 对不执执行收费标标准或不出出具车费发发票或不按按照规定使使用顶灯、计计价器等客客运服务设设施 ,视视其情节轻轻重,由县县执法局给给予警告,并并处以30000元以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条 非出出租汽车擅擅自安装顶顶灯、计价价器等客运运设施或者者标识的,由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条 出租租汽车营运运途中无正正当理由中中断服务的的,视其情情节轻重,由县执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九条条 将出出租车辆交交给无客运运资格证件件的人员使使用的,视视其情节轻轻重,由县县执法局给给予警告,并并处以30000元以以下罚款。(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条 未取得得城市公交交经营许可可证,擅自自从事城市市公交经营营活动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并可处处以100000元以以上3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安安徽省城市市公共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二十十二条)第八十一条条 城市市公交经营营者未经批批准,擅自自中断或者者改变营运运线路的;由县执法法局责令停停止违法行行为,限期期改正,并并可处以55000元元以上1000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安安徽省城市市公共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二十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条 城市市公共汽车车经营者未未按照规定定的线路、站站点、班次次及时间组组织营运的的或者擅自自停业、歇歇业或者终终止运营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改正,并并处以100000元元300000元以下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三条条 城市市公交经营营者未按照照国家有关关规定对城城市公交营营运车辆和和设施进行行养护和维维修或未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检检测客运车车辆,车辆辆技术、安安全性能不不符合有关关标准,影影响安全运运行的,由由县执法局局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改改正,并可可处以50000元以以上100000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安安徽省城市市公共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二十十三条、城城市公共汽汽电车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三十十四条)第八十四条条 城市市公交驾驶驶员、乘务务员擅自改改变车辆营营运线路和和停靠站点点,拒载乘乘客、中途途逐客或者者滞站揽客客,未将车车辆驶入站站点,不按按指定位置置摆正停稳稳,将车辆辆停在站点点长时间等等客,在站站点外随意意停车上下下乘客,损损害乘客利利益的,由由县执法局局处以警告告或者2000元以下下的罚款。(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条 城市公公交驾驶员员、乘务员员不按规定定报站名、售售票和给付付乘客票据据,损害乘乘客利益的的,由县执执法局处以以警告或者者200元元以下的罚罚款。(安安徽省城市市公共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二十十四条)第八十六条条 城市公公交驾驶员员、乘务员员因营运车车辆故障不不能正常行行驶时,不不及时组织织乘客转乘乘同线路的的其他车辆辆或后续车车辆,由县县执法局处处以警告或或者2000元以下的的罚款。(安安徽省城市市公共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二十十四条、城城市公共汽汽电车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三十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条 城市市公交经营营者强迫从从业人员违违章作业的的,由县执执法局责令令改正,并并处以100000元元以上300000元元以下罚款款。(城城市公共汽汽电车客运运管理办法法第三十十四条)第八十八条条 城市市公交经营营者未按照照规定设置置线路客运运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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