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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sz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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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bszt.docx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省行政区区域内从从事生产产经营活活动的单单位的安安全生产产以及对对安全生生产的监监督管理理活动,适适用本条条例。有关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对消防防安全和和道路交交通安全全、铁路路交通安安全、水水上交通通安全、民民用航空空安全等等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定。第三条 安全生生产管理理,坚持持“安全第第一、预预防为主主、综合合治理”的方针针。建立立健全“政府领领导、部部门监管管、企业业负责、群群众参与与、社会会支持”的工作作机制。第四条 生产产经营单单位是安安全生产产的责任任主体,其其主要负负责人是是本单位位安全生生产的第第一责任任人,对对安全生生产工作作全面负负责;安安全生产产管理人人员在其其职责范范围内对对安全生生产工作作承担相相应责任任。从业人员应应当遵守守安全生生产的法法律、法法规和操操作规程程,并有有依法获获得安全全生产保保障的权权利。第五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强对安全全生产工工作的领领导,将将安全生生产纳入入国民经经济和社社会发展展规划,将将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经经费纳入入同级财财政预算算。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的主要要负责人人是本行行政区域域安全生生产工作作的第一一责任人人,对安安全生产产工作负负全面领领导责任任;分管管安全生生产工作作的负责责人,负负分管领领导责任任。第六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部门门对安全全生产工工作实施施综合监监督管理理。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的公安安、交通通、建设设、煤炭炭、电力力、农业业、质监监、旅游游等负有有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部门(以以下简称称有关部部门)依依照有关关法律、法法规的规规定,在在各自的的职责范范围内对对有关的的安全生生产工作作实施监监督管理理。第七条 工会依依法加强强对安全全生产的的民主管管理和民民主监督督,督促促生产经经营单位位落实安安全生产产措施,提提出保障障安全生生产的建建议,参参与生产产安全事事故调查查,监督督对事故故伤亡人人员的赔赔偿,维维护从业业人员的的合法权权益。第八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及其有有关部门门和生产产经营单单位,应应当组织织开展安安全生产产方面的的宣传教教育,提提高公民民和从业业人员的的安全生生产意识识。新闻媒体应应当加强强安全生生产的宣宣传教育育,并对对违反安安全生产产法律、法法规行为为进行舆舆论监督督。第九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及及其有关关部门对对在安全全生产工工作中做做出显著著成绩和和举报安安全生产产违法行行为有功功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当给予表表彰奖励励。第二章生产产经营单单位的安安全生产产保障第十条 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应当具具备下列列安全生生产条件件,方可可从事生生产经营营活动:(一)有关关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安全全生产条条件,并并依法取取得相关关证照;(二)生产产经营场场所和设设备、设设施符合合有关国国家标准准或者行行业标准准;(三)建立立健全安安全生产产责任制制,制定定安全生生产规章章制度和和相关操操作规程程;(四)保证证安全生生产所必必需的资资金投入入;(五)依法法设置安安全生产产管理机机构和配配备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六)为从从业人员员提供符符合安全全技术标标准的劳劳动工具具、劳动动防护用用品和自自救器材材,保证证作业环环境符合合安全卫卫生标准准;(七)主要要负责人人和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具备与与生产经经营活动动相适应应的安全全生产知知识和管管理能力力;(八)从业业人员经经安全生生产教育育和培训训合格,特特种作业业人员经经专门的的安全作作业培训训,取得得特种作作业操作作资格证证书。第十一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工程程项目的的安全设设施,应应当与主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设计、同同时施工工、同时时投入生生产和使使用。安全设施投投资应当当纳入建建设项目目概算。第十二条 矿矿山、建建筑施工工单位,危危险物品品的生产产、经营营、运输输、储存存单位,应应当采取取下列应应急措施施:(一)制定定应急救救援预案案;(二)建立立专职或或者兼职职应急救救援队伍伍;(三)配备备应急救救援器材材和物品品;(四)储备备应急救救援物资资;(五)开展展应急救救援演练练。生产经营单单位可以以委托专专业应急急救援机机构提供供服务。第十三条 矿矿山、建建筑施工工单位,危危险物品品的生产产、经营营、储存存单位,道道路和水水上客运运经营单单位,应应当设置置专门的的安全生生产管理理机构并并配备相相应的专专职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前款规定以以外的其其他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从从业人员员超过3300人人的,应应当设置置安全生生产管理理机构,并并按照从从业人员员3的比例例配备专专职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但最最低不得得少于22人;从从业人员员在3000人以以下的,应应当配备备专职或或者兼职职安全生生产管理理人员,或或者委托托具有国国家规定定的相关关专业技技术资格格的人员员提供安安全生产产管理服服务。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有有下属单单位的,其其安全生生产管理理机构和和人员分分别独立立设置和和配备。第十四条 生产产经营单单位应当当依法参参加工伤伤保险,为为从业人人员足额额缴纳工工伤保险险费。建筑施工、高高处悬挂挂作业、危危险化学学品、烟烟花爆竹竹、民用用爆炸物物品生产产单位应应当为从从事危险险作业的的人员,矿矿山企业业应当为为井下作作业人员员,办理理人身意意外伤害害保险,支支付保险险费。鼓励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参加雇雇主安全全生产责责任保险险。第十五条 生产产经营单单位应当当开展经经常性的的安全生生产检查查,及时时消除隐隐患;发发现重特特大事故故隐患的的,应当当立即采采取防范范措施,并并向相关关部门报报告。第十六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应应当建立立健全下下列制度度:(一)安全全生产责责任制度度;(二)安全全生产例例会制度度;(三)安全全生产奖奖惩制度度;(四)安全全生产教教育培训训制度;(五)生产产经营场场所、设设备和设设施的安安全管理理制度;(六)安全全生产检检查制度度;(七)重大大危险源源监控和和事故隐隐患报告告、整改改制度;(八)伤亡亡事故报报告和处处理制度度;(九)劳动动防护用用品管理理制度;(十)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应应当制定定的其他他安全生生产制度度。第十七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主要负负责人除除履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安全生生产法第第十七条条规定的的职责外外,还应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职责:(一)与内内设部门门和下属属单位签签订安全全生产责责任书,并并督促落落实;(二)组织织制定安安全生产产工作计计划;(三)督促促开展安安全生产产宣传教教育工作作;(四)组织织开展生生产安全全事故应应急救援援演练;(五)组织织现场安安全检查查。第十八条 生产产经营单单位的安安全生产产管理人人员应当当履行下下列职责责:(一)贯彻彻落实安安全生产产的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和安全全技术规规程、标标准;(二)组织织实施安安全生产产规章制制度;(三)组织织开展安安全生产产检查,消消除事故故隐患;(四)组织织对设施施、设备备进行定定期安全全检测检检验;(五)组织织开展安安全生产产宣传教教育工作作;(六)督促促从业人人员正确确佩戴和和使用劳劳动防护护用品;(七)及时时报告事事故隐患患和安全全生产情情况;(八)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职职责。第十九条 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不得得将生产产经营项项目、建建设工程程项目、场场所、设设施、设设备发包包或者出出租给不不具备安安全生产产条件或或者不具具备相应应资质的的单位、个个人。依法发包、出出租的,应应当与承承包、承承租方签签订安全全生产管管理协议议,或者者在承包包合同、租租赁合同同中约定定各自的的安全生生产管理理职责,并并保证执执行。第二十条 矿山山、危险险化学品品、烟花花爆竹、民民用爆炸炸物品、建建筑施工工、交通通运输等等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应当当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提提取安全全费用,缴缴存安全全生产风风险抵押押金。第二十一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应应当对重重大危险险源采取取下列监监控措施施:(一)对运运行情况况进行全全程监控控,建立立运行管管理档案案;(二)定期期对设施施、设备备进行检检测、检检验;(三)定期期进行安安全评价价;(四)定期期检查重重大危险险源的安安全状态态。生产经营单单位可以以委托具具有安全全生产评评价资质质的中介介服务机机构,对对重大危危险源进进行检测测和安全全评价,并并提出完完善监控控的措施施。生产经营单单位应当当至少每每半年向向当地县县级安全全生产监监管部门门和有关关部门书书面报告告重大危危险源的的监控措措施实施施情况。第二十二条条 歌歌舞厅、影影剧院(会会堂)、体体育场(馆)、宾宾馆、饭饭店、商商(市)场、旅旅游景区区(点)、网吧吧等场所所的经营营单位应应当遵守守下列规规定:(一)在经经营场所所设置标标志明显显的安全全出口和和符合疏疏散要求求的疏散散通道,并并确保畅畅通;(二)在经经营场所所配备应应急广播播和指挥挥系统、应应急照明明设施、消消防器材材,并确确保完好好、有效效;(三)有关关人员能能够熟练练使用应应急广播播和指挥挥系统;(四)从业业人员能能够熟练练使用消消防器材材,了解解安全出出口和疏疏散通道道的位置置以及本本岗位的的应急救救援职责责;(五)经营营场所实实际容纳纳的人员员不超过过规定的的容纳人人数。第二十三条条 居居民区、学学校(幼幼儿园)以以及其他他公众聚聚集场所所的安全全距离范范围内不不得新建建危险物物品的生生产、经经营、储储存场所所及设施施。在下列区域域内不得得新建居居民区、学学校(幼幼儿园)及及其他公公众聚集集的场所所:(一)危险险物品生生产、经经营、储储存区域域的不安安全距离离内;(二)重大大危险源源可能危危及的区区域;(三)矿区区塌陷可可能危及及的区域域;(四)尾矿矿库(含含固体废废弃物堆堆场)可可能危及及的区域域;(五)燃油油和燃气气长输管管道的不不安全距距离内;(六)电力力设施保保护区域域内。第二十四条条 旅旅游景区区(点)管理单单位和经经营者应应当确保保旅游设设施、项项目符合合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和标准准,并加加强旅游游安全管管理,完完善旅游游安全防防护设施施,做好好旅游安安全预测测预报和和游人疏疏导工作作。第二十五条条 公公共场所所的安全全设施、安安全通道道、安全全标志等等,应当当符合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和国家家标准的的规定。有有关单位位应当进进行经常常性维护护、检修修,定期期检测安安全防护护效果,确确保安全全防护装装置齐全全有效。第三章从业业人员的的权利和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从业人人员享有有下列权权利:(一)了解解其作业业场所、工工作岗位位存在的的危险危危害因素素以及防防范和应应急措施施;(二)对安安全生产产工作中中存在的的问题提提出建议议、批评评、举报报和控告告;(三)拒绝绝违章指指挥、强强令冒险险作业;(四)在发发现直接接危及人人身安全全的紧急急情况时时,停止止作业或或者采取取可能的的应急措措施后撤撤离作业业场所;(五)因生生产安全全事故受受到人身身伤害或或者因职职业危害害造成健健康损害害的,依依法获得得治疗、赔赔偿以及及保险赔赔付;(六)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权权利。第二十七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从业人人员应当当履行下下列义务务:(一)遵守守安全生生产法律律法规、规规章制度度和操作作规程,服服从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二)接受受安全生生产教育育和培训训;(三)及时时报告生生产安全全事故和和事故隐隐患;(四)参加加生产安安全事故故抢险救救援;(五)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义义务。第二十八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不不得以货货币或者者其他形形式替代代发放劳劳动防护护用品。从业人员对对生产经经营单位位提供的的劳动防防护用品品应当正正确佩戴戴和使用用,对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替替代发放放劳动防防护用品品有权拒拒绝和举举报。第二十九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不不得因从从业人员员的建议议、批评评、举报报和控告告采取降降低工资资福利待待遇或者者解除劳劳动合同同等报复复行为。第三十条 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不得得以任何何形式与与从业人人员订立立协议,免免除或者者减轻其其对从业业人员因因生产安安全事故故伤亡依依法应承承担的责责任。第四章安全全生产监监督管理理的职责责第三十一条条 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履行下下列职责责:(一)制定定、实施施安全生生产规划划;(二)建立立健全安安全生产产工作的的监管体体系和责责任制体体系;(三)定期期研究、部部署防范范重特大大事故发发生的措措施和方方案,协协调解决决安全生生产工作作中的重重大问题题;(四)制定定生产安安全事故故应急救救援预案案,组织织开展应应急救援援演练,建建立应急急救援体体系,组组织、协协调重特特大生产产安全事事故应急急救援工工作;(五)部署署、督促促安全生生产工作作,组织织开展安安全生产产检查和和调查研研究;(六)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职职责。第三十二条条 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安全全生产监监督管理理部门应应当履行行下列综综合管理理职责:(一)贯彻彻实施安安全生产产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和政政策;(二)监督督检查、指指导协调调同级人人民政府府所属部部门和下下级人民民政府的的安全生生产工作作;(三)组织织实施、监监督检查查安全生生产责任任制的落落实;(四)监督督管理、指指导生产产经营单单位的安安全生产产工作;(五)协调调安全生生产专项项整治工工作;(六)分析析、预测测安全生生产形势势,统计计报告伤伤亡事故故,统一一发布安安全生产产信息;(七)协调调、指导导督促有有关部门门开展生生产安全全事故应应急救援援;(八)组织织开展生生产安全全事故调调查处理理工作。第三十三条条 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有关关部门应应当在各各自的职职责范围围内,依依法对安安全生产产工作实实施监督督管理,并并履行下下列职责责:(一)贯彻彻实施安安全生产产法律、法法规、规规章和政政策;(二)督促促、指导导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建立健健全和落落实安全全生产责责任制;(三)实施施安全生生产工作作目标管管理,督督促生产产经营单单位安全全生产工工作与生生产、施施工同时时计划、布布置和落落实;(四)组织织、指导导排查生生产安全全事故隐隐患并督督促整治治;(五)协助助生产安安全事故故调查,配配合做好好事故善善后工作作,落实实事故处处理的有有关决定定;(六)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安安全生产产职责。第三十四条条 乡乡(镇)人民政政府、街街道办事事处应当当履行下下列职责责:(一)宣传传、贯彻彻安全生生产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和政策策;(二)执行行和督促促落实上上级政府府和有关关部门作作出的安安全生产产决定;(三)协助助上级政政府和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部门门排查安安全隐患患、制止止安全生生产违法法行为和和处置生生产安全全事故。乡(镇)人人民政府府、街道道办事处处应当建建立健全全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制制度,明明确安全全生产工工作主要要负责人人和分管管负责人人的工作作职责。第三十五条条 安安全生产产行政执执法人员员具有下下列职权权:(一)进入入生产经经营场所所进行安安全生产产检查;(二)查阅阅资料、询询问有关关人员、调调查取证证;(三)制止止违法、违违规、违违章行为为;(四)督促促生产安安全事故故隐患的的整改。安全生产行行政执法法人员不不得泄露露被检查查单位的的技术秘秘密、商商业秘密密和被调调查人的的个人隐隐私。第三十六条条 承承担安全全评价、认认证、检检测、检检验等机机构应当当具有相相应的资资质,对对其作出出的安全全评价、认认证、检检测、检检验结果果负责,不不得转借借、出租租、出让让资质证证书,不不得出具具虚假报报告。第五章生产产安全事事故的处处置第三十七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发发生生产产安全事事故后,事事故现场场有关人人员应当当立即向向本单位位负责人人报告,并并采取相相应措施施;单位位负责人人接到事事故报告告后,应应当按规规定程序序启动应应急预案案,组织织应急救救援,并并在1小小时内将将事故基基本情况况向所在在地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和负负有安全全生产监监督管理理职责的的有关部部门报告告。生产经营单单位不得得迟报、谎谎报或者者瞒报生生产安全全事故,因因迟报、谎谎报或者者瞒报导导致对发发生事故故的过错错无法查查明的,生生产安全全事故认认定为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责任事事故;不不得隐匿匿、篡改改、销毁毁事故证证据,不不得随意意变动、伪伪造或者者破坏事事故现场场,但因因救援确确需移动动事故现现场物品品的,应应当作出出标记和和绘制现现场简图图并书面面记录,妥妥善保存存现场重重要痕迹迹和有关关证物。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及其有有关部门门接到生生产安全全事故报报告后,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及时时向上级级报告,并并启动相相应级别别的生产产安全事事故应急急预案,开开展救援援工作;不得迟迟报、谎谎报或者者瞒报。第三十八条条 生生产安全全事故的的等级划划分按照照国务院院的规定定执行。生产安全事事故发生生后,一一般事故故由县级级人民政政府负责责调查,较较大事故故由州(市)人人民政府府负责调调查,重重大事故故由省人人民政府府负责调调查,特特别重大大事故,按按照国务务院有关关规定执执行。上上级人民民政府可可以直接接调查应应当由下下级人民民政府负负责调查查的事故故。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可以直直接组织织事故调调查组进进行调查查,也可可授权或或者委托托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等等部门,组组织事故故调查组组进行调调查。第三十九条条 生生产安全全事故的的调查由由有关人人民政府府及其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部门门、负有有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职职责的有有关部门门、监察察机关、公公安机关关及工会会派人组组成,并并应当邀邀请人民民检察院院派员参参加。第四十条 生产产安全事事故调查查组成员员应当执执行回避避制度。事事故单位位、有关关人员和和有关部部门应当当配合事事故调查查。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阻挠挠、拒绝绝、干预预事故调调查。第四十一条条 生生产安全全事故调调查处理理过程中中发生的的费用,由由发生事事故的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承承担。事事故责任任涉及22个以上上单位的的,由事事故调查查组按照照责任划划分承担担份额。第四十二条条 生生产安全全事故的的调查组组应当自自事故发发生之日日起600日内提提交事故故调查报报告。因因特殊情情况,经经负责事事故调查查的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可可以适当当延长,但但延长期期限不得得超过660日。第四十三条条 接接到事故故调查报报告的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在在15日日内作出出批复。事故单位和和有关部部门应当当按照人人民政府府的批复复,及时时进行处处理,处处理结果果应当报报负责事事故调查查的人民民政府备备案。第四十四条条 发发生生产产安全事事故被依依法责令令停产停停业整顿顿的生产产经营单单位,经经责令其其停产停停业的人人民政府府或者部部门验收收后方可可恢复生生产经营营活动。第四十五条条 发发生生产产安全事事故造成成人员伤伤害需要要救治的的,生产产经营单单位应当当及时将将受伤人人员送医医疗机构构救治,并并垫付医医疗费用用。因特特殊情况况无法及及时垫付付的,医医疗机构构不得拒拒绝救护护。第四十六条条 因因生产安安全事故故造成从从业人员员死亡的的,其家家属除依依法获得得工伤保保险补偿偿外,生生产安全全事故发发生单位位还应当当向其一一次性支支付死亡亡赔偿金金,赔偿偿金的数数额按照照不低于于本省上上一年度度城镇居居民人均均可支配配收入的的20倍倍计算。第六章法律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条 违违反本条条例规定定的行为为,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安全生生产法及及其他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已已有处罚罚规定的的,依照照其规定定处罚。第四十八条条 国国家机关关工作人人员在安安全生产产管理工工作中滥滥用职权权、玩忽忽职守、徇徇私舞弊弊,或者者泄露被被检查单单位的技技术秘密密、商业业秘密及及被调查查人个人人隐私的的,依法法给予处处分;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第四十九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有有关人员员拒绝或或者阻碍碍安全生生产监督督检查的的,由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部门门或者有有关部门门责令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的,对对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处1万万元以上上5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对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处220000元以上上50000元以以下的罚罚款。第五十条 生产产经营单单位违反反本条例例第十一一条第一一款规定定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处处1万元元以上11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条 矿矿山、建建筑施工工单位和和危险物物品的生生产、经经营、运运输、储储存单位位违反本本条例第第十二条条第一款款规定之之一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的,对对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和其他他直接责责任人员员处20000元元以上550000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第五十二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违违反本条条例第十十六条规规定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的,对对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处1万万元以上上5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五十三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主要负负责人未未履行本本条例第第十七条条规定职职责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的,处处50000元以以上2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导致致发生安安全事故故的,依依法给予予处分,并并处2万万元以上上20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五十四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安全生生产管理理人员未未履行本本条例第第十八条条规定职职责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的,处处2000元以上上20000元以以下的罚罚款;导导致发生生生产安安全事故故的,处处50000元以以上5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五十五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未未按照本本条例第第二十条条规定提提取安全全费用或或者缴存存安全生生产风险险抵押金金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的,处处1万元元以上110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条 安安全评价价、认证证、检测测、检验验等机构构转借、出出租、出出让资质质证书或或者出具具虚假报报告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部门没收收违法所所得,违违法所得得在50000元元以上的的,并处处违法所所得2倍倍以上55倍以下下的罚款款,没有有违法所所得或者者违法所所得不足足50000元的的,处550000元以上上2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对其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50000元以以上5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给他他人造成成损害的的,与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承承担连带带赔偿责责任;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第五十七条条 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对对提出建建议、批批评、举举报和控控告的从从业人员员打击报报复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部门责令令改正,可可以对主主要负责责人处220000元以上上1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条 发发生生产产安全事事故停产产停业整整顿的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未未经验收收合格擅擅自恢复复生产经经营的,由由安全生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部门或者者有关部部门责令令改正,没没收违法法所得,可可以并处处主要负负责人550000元以上上2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七章附则则第五十九条条 本本条例自自20008年11月1日日起施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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