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12)705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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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12)70520.docx
货币经纪公公司试点管管理办法实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根根据货币币经纪公司司试点管理理办法(以以下简称办办法)及及有关规定定制定本细细则。第二条 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称银监会)及其派出出机构,按按照办法法和本细细则规定对对货币经纪纪公司进行行监督管理理。第二章 机机构设立第三条 符符合办法法第七条条或第八条条并且在拟拟设货币经经纪公司中中持股比例例最大的申申请人应向向拟设地银银监局(银银监会省级级派出机构构)提交符符合办法法第十三三条规定的的资料,并并由律师对对上述材料料出具与中中国相关法法律法规不不相抵触的的无保留法法律意见书书。第四条 办办法第七七条第一款款所指的货货币经纪公公司包括直直接从事货货币经纪业业务的法人人机构或直直接控股该该法人机构构的母公司司。第五条 申申请人必须须依照办办法第十十三条的规规定递交筹筹建申请材材料。其中中:(一)筹建建申请书应应包括拟设设货币经纪纪公司名称称、拟注册册地、注册册资本金、拟拟开展业务务范围、出出资人名称称及各自的的出资额等等内容。(二)筹建建申请表(格格式见附表表1)、筹建建申请书、合合资协议(或或发起人协协议)应由由全体出资资人(或发发起人)出出具,经其其法定代表表人签字并并加盖单位位公章。合合资协议中中应明确各各出资人(或或发起人)的的出资比例例、权利、义义务等事项项。(三)货币币经纪公司司章程至少少包括以下下内容:公公司名称和和住所、组组织形式、业业务范围、注注册资本,股股东名称和和出资额、股股东的权利利和义务,公公司法定代代表人,公公司的机构构及其产生生办法、职职权、议事事规则,公公司利润分分配办法,公公司的解散散事由与清清算办法等等事项。(四)境内内出资人应应提供营业业执照(副副本)的复复印件(该该复印件应应经工商管管理部门确确认并加盖盖工商管理理部门公章章);境外外出资人应应提供营业业执照或其其他经营金金融业务许许可文件的的复印件,该该复印件应应经其所在在国家或地地区认可的的机构公证证或经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驻该国国使领馆认认证。(五)境外外出资人受受其所在国国家或地区区金融监管管当局监管管的,由金金融监管当当局或金融融性行业协协会出具办办法第十十三条第五五款所规定定的同意其其设立货币币经纪公司司的意见函函。(六)出资资人基本情情况包括出出资人名称称、注册地地址、法定定代表人、营营业执照复复印件、出出资人及所所在集团的的组织结构构图、出资资人主要股股东名册、出出资人分支支机构与主主要关联企企业名册、经经营情况等等事项。第六条 获获得筹建许许可的申请请人申请延延长筹建期期限的,应应于筹建到到期日前11个月向银银监局提交交延期申请请表(格式式见附表22)、延期期申请报告告等有关材材料,说明明延期原因因,延期申申请报告应应经出资各各方法定代代表人联名名签署并加加盖单位公公章。延期只限一一次,延长长期限不得得超过3个月。第七条 筹筹建工作结结束后,申申请人应向向银监局提提交符合办办法第十十七条规定定的资料,并由律师师对上述材材料出具与与中国相关关法律法规规不相抵触触的无保留留法律意见见书。其中中:(一)开业业申请表(格格式见附表表3)、开业业申请报告告应由全体体出资人(或或发起人)出出具,经其其法定代表表人签字并并加盖单位位公章。(二)开业业申请报告告内容包括括筹建工作作完成情况况说明等事事项。(三)拟办办业务的规规章制度及及内部风险险控制制度度包括对公公司各项业业务和管理理工作制定定的全面、系系统、成文文的政策、制制度和程序序。(四)交易易场所、交交易设备和和交易系统统的安全性性测试报告告,包括公公安部门及及消防部门门出具的营营业场所及及有关业务务设施的验验收文件正正本。第八条 银银监会负责责核准货币币经纪公司司的开业申申请及业务务范围。对对外国独资资货币经纪纪公司和中中外合资货货币经纪公公司,由银银监会负责责颁发金融融许可证;对中资货货币经纪公公司,由银银监局负责责颁发金融融许可证。批准决定作作出后,银银监会或银银监局应在在10日内向向拟设货币币经纪公司司颁发金融融许可证。第九条 银银监会或银银监局应当当通知拟设设货币经纪纪公司持下下列材料到到银监会或或银监局领领取金融许许可证:(一)银监监会的批准准文件。(二)金融融机构介绍绍信。(三)领取取许可证人人员的合法法有效身份份证明。(四)银监监会或银监监局要求的的其他资料料。第十条 货货币经纪公公司应当在在营业场所所的显著位位置公示其其金融许可可证、业务务范围和主主要负责人人,银监会会及其派出出机构将依依法对公示示情况进行行监督检查查。第十一条 银监会批批准开业的的外国独资资、中外合合资货币经经纪公司凭凭银监会批批准文件、金金融许可证证到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商务部申申领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外商投投资企业批批准证书。第十二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从业业人员中应应有60%以上从事事过金融工工作或相关关经济工作作。拟设公公司开业申申请资料应应包括从事事过金融工工作或相关关经济工作作人员占从从业人员的的比例。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提交的筹建建申请、开开业申请等等资料,均均需一式三三份,以中中文书写为为准。第十四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分公公司的筹建建、开业审审批程序和和审批时限限与货币经经纪公司法法人机构的的一致。第十五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设立立代表处须须依照办办法第二二十八条的的规定向拟拟设地银监监局提交申申请材料。银银监局应在在受理申请请资料后220个工作作日内完成成审核工作作并上报银银监会。银银监会在收收到完整的的申请材料料后2个月内对对已受理的的申请作出出是否批准准的书面决决定。第三章 董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管理第十六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董事事和高级管管理人员包包括董事长长、副董事事长、执行行董事、非非执行董事事、总经理理、副总经经理、财务务总监、内内审或稽核核部门负责责人、分公公司经理、代代表处首席席代表,以以及在货币币经纪公司司担任与上上述职务称称谓不同但但职责相同同的职务的的人员,或或者虽未担担任上述职职务,但对对货币经纪纪公司的经经营管理具具有决策权权或对风险险控制起重重要作用的的人员。第十七条 获得并具具有货币经经纪公司董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该人员员应有良好好的守法合合规意识,熟熟悉拟担任任职务所应应知晓的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和规规章,不得得有严重违违法违纪的的记录。拟任人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不不予核准其其任职资格格:(一)有故故意犯罪记记录。(二)曾任任因违法经经营被接管管、撤销、合合并、宣告告破产机构构的法定代代表人。(三)曾被被监管机构构或其他金金融监管当当局取消董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的期限累累计达到110年以上上。(四)曾三三次被监管管机构或其其他金融监监管当局处处以取消任任职资格以以外的其他他行政处罚罚。(五)曾参参与、指使使或纵容所所任职机构构制作假账账、账外经经营或其他他故意违反反会计制度度的活动。第十八条 获得并具具有货币经经纪公司董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该人员员应诚实守守信、勤勉勉尽职,具具有良好的的个人声誉誉。第十九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应制制定一套清清晰明确的的内部政策策和程序,以以保证其拟拟任和已任任的董事和和高级管理理人员符合合本细则规规定的任职职资格条件件。银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构构有权对货货币经纪公公司的上述述政策和程程序进行检检查。第二十条 获得并具具有货币经经纪公司董董事和高级级管理人员员任职资格格,该人员员应具有与与拟担任职职务相适应应的知识、经经验与能力力。申请董事任任职资格,拟拟任人应符符合以下条条件:(一)具有有五年以上上的法律、经经济、金融融、财务或或其他有利利于履行董董事职责的的工作经历历。(二)能够够运用金融融机构的财财务报表和和统计报表表判断金融融机构的经经营、管理理和风险状状况。(三)了解解拟任职机机构的公司司治理结构构、公司章章程以及董董事会职责责。申请各类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拟任任人应了解解拟任职务务的职责,以以及拟任职职机构的管管理框架、盈盈利模式、风风险管理和和内部控制制制度。申请董事及及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职资格,拟拟任人还应应符合以下下条件:(一) 担担任董事长长、执行董董事、总经经理,应具具有大学本本科以上(含含大学本科科)学历,10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二) 担担任副董事事长、副总总经理、分分公司经理理,应具有有大学本科科以上(含含大学本科科)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三) 担担任财务总总监,应具具有大学本本科以上(含含大学本科科)学历,6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历。(四) 担担任代表处处首席代表表,应具有有大学本科科以上(含含大学本科科)学历,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五) 拟拟任人如不不具有大学学本科以上上(含大学学本科)学学历,须取取得注册会会计师、注注册审计师师或与拟任任职务相关关的高级专专业技术职职务资格,且且须增加44年以上从从业经历。拟任人曾任任因连续或或严重亏损损而被接管管、撤销、或或宣告破产产机构的主主要负责人人,且不能能证明其对对上述情形形不负主要要责任的,不不予核准其其任职资格格。第二十一条条 银监会及及其派出机机构考察认认可拟任人人确具有与与拟担任职职务相适应应的知识、经经验与能力力的,可做做出适当放放宽从业年年限条件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须在在拟任人任任职前将申申请任职资资格的完整整材料报送送所在地银银监局,银银监会或其其派出机构构自收到完完整申请材材料后300个工作日日内做出核核准或不核核准的决定定,并书面面批复货币币经纪公司司。第二十三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须向向所在地银银监局提交交完整的纸纸质申报材材料一式三三份,至少少包括:(一)对拟拟任人进行行任职资格格核准的请请示,包括括对拟任职职务名称、职职责及权限限的说明。(二)按照照本细则第第十九条规规定的内部部政策和程程序,考察察拟任人符符合相应任任职资格条条件的报告告,包括考考察的方式式、证据和和结论。(三)拟任任人填写的的任职资格格申请表(具具体格式见见附表4)。(四)拟任任人身份证证件复印件件和学历(学学位)证明明文件。 (五)拟任任人签名的的本人不存存在本细则则规定的不不予核准任任职资格情情形的声明明。(六)拟任任人签名的的对从业经经历的详细细说明。(七)拟任任人签名的的对履职计计划的详细细说明。(八)银监监会或银监监局要求的的其他材料料。上述(一)、(二二)、(三三)应经货货币经纪公公司的授权权签字人签签名或盖公公章。银监局视需需要可要求求有关机构构提供相关关电子文档档。第二十四条条 银监局在在收到任职职资格申请请材料后,若若需货币经经纪公司补补正资料的的,应在55个工作日日内向其提提出。银监监局在收到到任职资格格申请材料料后5个工作日日内未提出出异议的,视视为受理申申请。货币经纪公公司应在银银监局规定定的时限内内将资料补补正;逾期期未补正的的,银监局局有权做出出不予受理理的决定,将将申请材料料退回该公公司,并在在3个月内不不再受理该该公司的同同一申请。第二十五条条 银监会及及其派出机机构可视需需要进行实实地调查或或与拟任人人谈话,以以判断拟任任人是否符符合本细则则所规定的的任职资格格条件。采用谈话方方式的,谈谈话记录须须由拟任人人签字确认认,并保证证其所述真真实。谈话话记录作为为银监会及及其派出机机构审核任任职资格的的依据之一一。第二十六条条 未经银监监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批批准,货币币经纪公司司董事长、副副董事长、执执行董事及及总经理、副副总经理、财财务总监、内内审或稽核核部门负责责人等高级级管理人员员在任职期期内不得兼兼任党政机机关职务或或其他营业业性机构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第二十七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董事事长不得兼兼任本公司司总经理。董董事不得兼兼任与本公公司有利益益冲突的其其他营业性性机构的高高级管理人人员。第二十八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的董董事长、总总经理因故故连续一个个月以上不不能履行岗岗位职责的的,应授权权其他高级级管理人员员暂代其履履行职责并并向所在地地银监会派派出机构事事前备案;连续3个月以上上不能履行行岗位职责责的,应更更换人选。第二十九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董事事长或高级级管理人员员离任,应应由公司或或公司书面面认可的外外部审计机机构出具对对该董事长长或高级管管理人员的的离任审计计报告,该该报告应经经出具报告告的机构盖盖公章。第三十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须在在拟任人获获得经银监监会或其派派出机构核核准的任职职资格后方方可下达正正式聘任(任任命)文件件,相关人人员方可开开始履职。货币经纪公公司须在银银监会或其其派出机构构发出任职职资格核准准文件后的的三个月内内将聘任(任任命)文件件的复印件件报银监局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条 有关货币币经纪公司司董事和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任职资资格核准、终终止、日常常管理及法法律责任等等方面的其其他规定,按按照银监会会相关规定定执行。第四章 风风险控制和和监督管理理第三十二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应以以控制风险险为核心,建建立全面的的风险管理理体系。内内容包括:(一)货币币经纪公司司必须建立立董事会和和独立的内内审和合规规部门。(二)建立立良好的公公司治理与与分工合理理、职责明明确、报告告关系清晰晰的组织结结构,以及及科学、高高效的决策策、激励和和约束机制制。(三)参照照办法规规定,遵循循公正、公公平、诚信信、为客户户保密的原原则依法运运作,建立立和健全内内部控制制制度,并报报所在地银银监局备案案。第三十三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应根根据办法法第四十十六条规定定健全设备备,保全交交易信息。公公司应针对对通讯线路路、交易系系统发生故故障等特殊殊情况制定定应急方案案,并每日日进行交易易信息资料料的异地备备份,以保保证交易的的顺利进行行以及信息息资料的完完整和安全全。第三十四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应根根据业务需需要制订并并执行合理理的市场营营销计划。第三十五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应稳稳健经营。如如果由于市市场原因导导致经营亏亏损的,公公司应及时时制订有效效措施,调调整经营政政策,控制制公司规模模,尽快扭扭亏。货币币经纪公司司首年亏损损额不得超超过公司注注册资本的的50%,前前三年亏损损总额不得得超过公司司注册资本本的30%。货币经经纪公司分分公司亏损损首年不得得超过分公公司运营资资金的300%,前三三年亏损总总额不得超超过运营资资金的100%。第三十六条条 如果由于于市场原因因,货币经经纪公司或或其分公司司经营亏损损并且超过过上述第三三十五条的的规定,公公司应及时时报告银监监会及其派派出机构,并并及时补充充注册资本本金和运营营资金。第三十七条条 货币经纪纪公司应按按办法第第四十八、四四十九、五五十条及银银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构构其他有关关监管规定定定期向所所在地银监监局报送由由法定代表表人签字的的财务会计计报告、各各项监管指指标执行情情况报告和和银监会及及其派出机机构要求的的其他资料料。货币经经纪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人对公司提提供上述资资料的真实实性负有最最终责任。第三十八条条 银监会及及其派出机机构通过现现场检查和和非现场监监管,对货货币经纪公公司以法人人治理结构构和内部控控制制度为为核心的风风险管理体体系等的执执行情况进进行全面考考核,对未未达到监管管要求的货货币经纪公公司,银监监会及其派派出机构有有权要求其其整改、暂暂停其部分分或全部业业务、对其其实施停业业整顿。银监会及其其派出机构构可以指定定具有相应应资格的中中介机构对对货币经纪纪公司进行行现场检查查。第五章 附附 则第三十九条条 货币经纪纪业务是指指办法第第三十三条条及第三十十四条所规规定的业务务。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自公布之日日起施行,由由银监会负负责解释。附表1 货货币经纪公公司筹建申申请表附表2 货货币经纪公公司筹建延延期申请表表附表3 货货币经纪公公司开业申申请表附表4 货货币经纪公公司董事和和高级管理理人员任职职资格申请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