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782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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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78291.docx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江苏省省省级财政专专项资金管管理办法已已于20110年6月月2日经省省人民政府府第48次次常务会议议讨论通过过,现予发发布,自22010年年8月1日日起施行。省 长二一年年六月十日日江苏省省级级财政专项项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省级财政专专项资金管管理,提高高资金使用用效益,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预算法法、江江苏省人大大常委会关关于加强省省级预算审审查监督的的决定等等法律、法法规,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省级财财政专项资资金(以下下简称专项项资金)是是指为实现现某一事业业发展和政政策目标或或者完成特特定工作任任务,由省省级财政性性资金安排排的、在一一定时期内内具有专门门用途的资资金。专项资金主主要用于省省级发展支支出和对市市、县(市市)的专项项转移支付付。第三条 专项资金金的设立、调调整、撤销销、执行、绩绩效评价和和监督适用用本办法。经国务院或或者财政部部批准设立立、纳入财财政部政府府性基金目目录的政府府性基金和和中央财政政专项补助助资金,按按本办法规规定管理。国国家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金管理应当当遵循依法法设立、统统筹兼顾、公公开透明、规规范管理、绩绩效评价、跟跟踪监督的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位和个人有有权对专项项资金收支支管理活动动中发生的的各种违法法违纪行为为进行投诉诉、检举和和控告。第二章 管理职责责第六条 省级财政政部门应当当履行以下下专项资金金管理职责责:(一)负责责专项资金金的宏观管管理和政策策的研究制制定,会同同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建立健全全专项资金金具体管理理制度;(二)负责责专项资金金设立、调调整和撤销销等事项的的审核工作作,并按程程序报省人人民政府审审批;(三)汇总总、梳理有有效专项资资金目录,报报省人民政政府审议后后确定;(四)组织织专项资金金支出预算算的编制和和执行;(五)组织织开展绩效效管理工作作,实施绩绩效评价和和再评价;(六)监督督管理专项项资金支出出活动;(七)组织织专项资金金执行期届届满或者被被撤销后的的清算、资资金回收以以及其他相相关管理工工作;(八)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其他职责责。第七条 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应当对本本部门管理理的专项资资金履行下下列职责:(一)配合合省级财政政部门建立立健全专项项资金具体体管理制度度,设立专专项资金绩绩效目标,制制定管理流流程,明确确责任主体体,规范资资金管理;(二)按预预算管理的的要求,编编制专项资资金支出预预算;(三)执行行已经批复复的专项资资金支出预预算,监督督专项资金金的使用;(四)按绩绩效目标对对专项资金金实施绩效效进行自评评价;(五)对专专项资金进进行财务管管理和会计计核算,按按规定向省省级财政部部门报送专专项资金使使用情况,并并对执行情情况进行自自查和自评评;(六)负责责对执行期期届满或者者被撤销专专项资金的的相关管理理工作;(七)法律律、法规、规规章规定的的其他职责责。第八条 省级审计计、监察机机关应当按按照各自职职责负责对对专项资金金的支出管管理活动进进行审计、监监督,并依依据相关法法律、法规规对违反本本办法规定定的行为作作出处理。第三章 设立、调调整和撤销销第九条 专项资金金应当按法法律、法规规、规章或或者省有关关规定设立立,符合公公共财政投投入方向,重重点满足政政府提供公公共产品和和公共服务务的需求。专项资金不不得重复设设立,不得得增设与现现有专项资资金使用方方向或者用用途一致的的专项资金金。第十条 设立专项项资金应当当经省人民民政府批准准。设立专项资资金,由省省级业务主主管部门提提出申请,经经省级财政政部门审核核后,报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或或者由省级级财政部门门提出申请请,报省人人民政府批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设设立专项资资金,应当当提供绩效效目标和可可行性研究究报告。省省级财政部部门应当会会同省级业业务主管部部门对专项项资金设立立的必要性性、可行性性、资金规规模和绩效效目标组织织论证。必要时,省省级财政部部门可以通通过组织听听证等方式式对设立专专项资金听听取公众意意见。第十二条 中央财财政专项补补助资金要要求省级财财政安排配配套资金的的,由省级级财政部门门批准。省省级业务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向省级级财政部门门提出书面面申请,并并提供要求求配套的文文件。第十三条 专项资资金经批准准设立后,省省级财政部部门应当会会同省级业业务主管部部门制定具具体管理制制度。管理理制度应当当包括专项项资金的用用途、绩效效目标、使使用范围、管管理职责、执执行期限、分分配办法、支支出管理、审审批程序和和责任追究究等主要内内容。第十四条 专项资资金应当明明确执行期期限,执行行期限一般般不得超过过五年。法法律、法规规另有规定定的,从其其规定。专项资金执执行期限届届满后不再再纳入下一一年度专项项资金目录录。第十五条 专项资资金在执行行期间需要要调整使用用范围或者者金额的,应应当经省级级财政部门门审核后报报省人民政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专项资资金执行期期届满确需需延期的,应应当在执行行期届满前前一年编制制年度预算算草案时重重新申请设设立。第十七条 专项资资金在执行行期内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会同同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或者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直接接报请省人人民政府调调整或者撤撤销该专项项资金:(一)客观观情况发生生变化,使使专项资金金设立的目目标失去意意义或者需需要完成的的特定任务务已不存在在的;(二)专项项资金的绩绩效达不到到主要预期期目标的;(三)专项项资金的管管理、使用用存在违法法违纪问题题,情节严严重或者经经整改无效效的。第十八条 省级财财政部门每每年应当对对专项资金金的设立、调调整和撤销销情况进行行梳理,并并将梳理结结果报省人人民政府审审议,由省省人民政府府确定下一一年度专项项资金目录录。第四章 使用和执执行第十九条 专项资资金纳入预预算管理,专专项资金目目录应当作作为编制年年度预算草草案的重要要依据。专项资金的的拨付按财财政国库管管理规定办办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资金应当专专款专用,量量入为出,注注重发挥引引导和杠杆杆作用。第二十一条条 专项项资金实施施分类管理理。专项资金支支出预算,根根据情况可可以按年度度或者分年年度安排。支出预算实实行“以奖代补补”的,省级级财政部门门可以采取取根据预算算情况预拨拨部分资金金、使用项项目完成并并经考核后后拨付剩余余资金的方方式管理。对对不符合奖奖补条件的的,由财政政部门收回回预拨资金金。支出预算涉涉及基本建建设投资的的,应当按按基本建设设程序办理理。第二十二条条 省级级业务主管管部门应当当按专项资资金支出预预算、项目目实施进度度、绩效目目标实现程程度和支付付方式,编编制专项资资金用款计计划,按规规定报省级级财政部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条 省级级业务主管管部门和市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及其部部门应当按按规定组织织专项资金金使用项目目的申报工工作。专项资金使使用项目的的申报单位位和个人应应当保证申申报材料的的真实性和和合法性,不不得以虚报报、冒领、伪伪造等手段段骗取专项项资金。第二十四条条 省级级业务主管管部门和市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及其部部门应当严严格执行专专项资金支支出预算,按按批准的专专项资金使使用项目的的计划和内内容组织实实施;不得得无故滞留留、拖延专专项资金的的拨款,不不得将专项项资金用于于工资福利利和公用经经费等一般般性支出。第二十五条条 财政政部门应当当在规定的的时间内拨拨付专项资资金。不得得无故滞留留、拖延专专项资金的的拨款。第二十六条条 任何何单位和个个人应当按按规定用途途使用专项项资金,未未经批准,不不得变更项项目内容或或者调整预预算。确需需变更项目目内容或者者调整预算算的,应当当按项目和和资金管理理权限逐级级上报原审审批部门,经经批准后方方可变更。省级业务主主管部门和和市、县(市市)人民政政府及其部部门应当监监督资金使使用单位按按规定用途途使用专项项资金。第二十七条条 省级级业务主管管部门每年年应当将专专项资金执执行情况向向省级财政政部门报告告,并抄送送省级审计计、监察机机关。第二十八条条 经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省省级财政部部门可以根根据专项资资金使用情情况,对间间隙资金统统筹安排、合合理调度,提提高资金使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条 撤销销或者调整整支出预算算形成的专专项资金结结余,省级级财政部门门应当及时时收回。第三十条 专项资资金按规定定形成国有有资产的,应应当及时办办理决算验验收,进行行产权、财财产物资移移交,办理理登记入账账手续,并并按规定纳纳入单位资资产管理。第五章 绩效评价价第三十一条条 建立立专项资金金项目绩效效目标管理理机制和绩绩效评价体体系,对专专项资金开开展全过程程绩效管理理。第三十二条条 省级级财政部门门负责专项项资金预算算绩效目标标管理工作作,制定专专项资金绩绩效管理工工作制度,指指导、检查查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开展的专专项资金绩绩效自评价价工作,对对专项资金金绩效实施施评价和再再评价。省级业务主主管部门对对本部门管管理的专项项资金绩效效实施自评评价。第三十三条条 省级级财政部门门应当会同同省级业务务主管部门门制定专项项资金绩效效评价办法法。评价办办法应当包包括绩效目目标、对象象和内容、评评价标准和和方法、组组织管理、工工作程序等等主要内容容。第三十四条条 专项项资金执行行期届满后后,省级财财政部门应应当进行绩绩效评价,并并向省人民民政府报告告绩效评价价结果。第三十五条条 专项项资金绩效效评价结果果应当作为为以后年度度预算安排排和完善预预算管理的的重要依据据。第六章 法律责任任第三十六条条 违反反本办法规规定的违法法行为,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已已有处罚规规定的,按按其规定进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条 违反反本办法第第十条、第第十六条规规定未经批批准设立专专项资金,或或者未经批批准延长专专项资金执执行期的,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报省省人民政府府批准后,撤撤销该专项项资金,并并收回相关关资金。第三十八条条 违反反本办法有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责令令改正,调调整有关会会计账目,追追回有关财财政资金,限限期退还违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重的,在一一至三年内内禁止申报报该专项资资金的使用用项目:(一)违反反第十五条条规定,未未经批准调调整专项资资金使用范范围或者金金额的;(二)违反反第二十三三条第二款款规定,以以虚报、冒冒领、伪造造等手段骗骗取专项资资金的;(三)违反反第二十四四条规定,未未执行专项项资金项目目支出预算算的;(四)违反反第二十六六条第一款款规定,未未经批准变变更项目内内容或者调调整预算的的。第三十九条条 违反反本办法第第二十四条条规定,将将专项资金金用于工资资福利和公公用经费等等一般性支支出的,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责令令改正,调调整有关会会计账目,限限期退还相相应款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本办法第三三十条规定定,对专项项资金形成成的国有资资产未按规规定纳入国国有资产管管理的,由由省级财政政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对相关关单位通报报批评;情情节严重,造造成国有资资产流失的的,按有关关法律、法法规处理。第四十一条条 国家家机关工作作人员在专专项资金管管理活动中中滥用职权权、玩忽职职守、徇私私舞弊的,依依法追究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则第四十二条条 纳入入省级各单单位部门预预算的专项项资金,按按省级部门门预算管理理制度执行行。第四十三条条 本办办法自20010年88月1日起起施行。主题词:财财政资金金管理 命令分送:各市市、县人民民政府,省省各委、办办、厅、局局,省各直直属单位。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民政府办公公厅2010年年6月111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