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条例32066132284.docx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缺陷产品召召回管理条条例(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目的与依据据为了规规范缺陷产产品召回活活动,维护护社会公共共安全、公公众利益和和社会经济济秩序,保保护消费者者的人体健健康和生命命安全,依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产品质质量法等等法律,制制定本条例例。第二条 适用范范围凡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生产、销销售的产品品的召回活活动及其监监督管理,应应当遵守本本条例。对药品、军军工产品的的召回及其其监督管理理不适用本本条例。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所称缺陷产产品,是指指因设计、生生产、指示示等原因在在某一批次次、型号或或者类别中中存在具有有同一性的的、已经或或者可能对对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造成损损害的不合合理危险的的产品。本条例所称称召回,是是指按照规规定程序和和要求,对对缺陷产品品,由生产产者通过警警示、补充充或者修正正消费说明明、撤回、退退货、换货货、修理、销销毁等方式式,有效预预防、控制制和消除缺缺陷产品可可能导致损损害的活动动。本条例所称称生产者,是是指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从从事产品加加工、制作作的单位和和个人;进进口商品的的进口商或或者代理商商视为生产产者。第四条 召回制度度国家对存存在与人体体健康和生生命安全有有关的缺陷陷的产品施施行召回制制度。生产者是控控制与消除除产品缺陷陷的责任主主体,应当当对其生产产的产品的的安全负责责。第五条 管理体体制国务务院质量监监督检验检检疫部门(以以下简称国国务院质检检部门)统统一负责全全国产品召召回监督管管理工作。各级质检部部门在本辖辖区内按照照职责分工工负责产品品召回相关关监督管理理工作。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在各自职职责范围内内,协同国国务院质检检部门开展展缺陷产品品召回的有有关管理工工作。第六条 地方政政府产品安安全责任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应当当在本行政政区域内建建立健全产产品召回管管理协调机机制。第七条 举报和和奖励任任何单位和和个人有权权对违反本本条例的行行为,向各各级质检部部门或者其其他有关部部门举报,接接到举报的的部门应当当依法及时时处理。各级质检部部门和其他他有关部门门接到举报报后应当为为举报人保保密,并按按照有关规规定给予奖奖励。第二章 缺陷调查查和确认 第八条 生产产者缺陷调调查有下下列情况之之一的,生生产者应当当组织开展展产品缺陷陷调查:(一)收到到有关产品品人身伤害害的消费者者投诉;(二)获知知产品人身身伤害事故故;(三)接到到所在地的的省级以上上质检部门门进行缺陷陷调查的通通知;(四)生产产者认为产产品可能存存在与人体体健康和生生命安全有有关的缺陷陷的;(五)生产产者通过其其他途径获获知可能存存在缺陷的的。生产者应当当及时向所所在地的省省级以上质质检部门报报告缺陷调调查结果;确认存在在与人体健健康和生命命安全有关关的缺陷的的,应当按按照本条例例的规定报报告缺陷的的形式、产产生原因、影影响范围等等,立即主主动采取措措施控制与与消除缺陷陷。第九条 省级行行政部门缺缺陷调查有下列情情况之一的的,省级质质检部门应应当按照职职责分工组组织对本辖辖区内生产产、销售的的产品进行行产品缺陷陷调查,并并将调查结结果报告国国务院质检检部门:(一)生产产者不按照照本条例第第八条规定定进行缺陷陷调查的;(二)生产产者接到省省级质检部部门通知,进进行缺陷调调查后认为为其生产的的产品不存存在与人体体健康和生生命安全有有关的缺陷陷的;(三)接到到国务院质质检部门的的通知;(四)其他他有必要由由省级质检检部门启动动缺陷调查查的情况。第十条 国务院院质检部门门缺陷调查查有下列列情况之一一的,国务务院质检部部门可以启启动缺陷调调查,也可可以通知要要求省级质质检部门或或者生产者者进行调查查:(一)产品品引发重大大伤害事故故、影响较较大的;(二)国家家产品质量量监督检查查中不符合合保障人体体健康和生生命安全的的标准的;(三)缺陷陷产品监督督管理信息息系统报告告的产品可可能存在与与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有关的的缺陷信息息的;(四)其他他有必要由由国务院质质检部门启启动缺陷调调查的情况况。第十一条 配合合调查生生产者、销销售者、服服务业经营营者和消费费者应当配配合省级以以上质检部部门开展缺缺陷调查工工作,提供供调查所需需的有关资资料和产品品实物,协协助进行相相关技术检检测, 必必要时协助助调查人员员进入生产产或者销售售地点检查查。第十二条 缺陷陷的风险评评估在对对产品缺陷陷调查过程程中,应当当对缺陷产产品可能导导致人体健健康和生命命安全伤害害的风险进进行评估,控制与消除缺陷的召回措施应当与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应。第十三条 专家家委员会省级以上上质检部门门可以组织织设立专家家委员会进进行产品缺缺陷调查、认认定和风险险评估,以以及对控制制与消除缺缺陷的效果果进行评估估。缺陷调调查、认定定和风险评评估结论应应当及时通通知生产者者。在缺陷调查查和风险评评估过程中中,需要对对产品进行行检测鉴定定的,可以以委托依法法获得资质质认定的产产品质量检检验机构进进行检测。第十四条 缺陷陷调查争议议生产者者缺陷调查查结果与省省级以上质质检部门组组织的缺陷陷调查结果果不一致的的,生产者者可以向省省级以上质质检部门说说明情况,提提出异议。质检部门可可以通过缺缺陷产品监监督管理信信息系统,征征集相关信信息进行调调查;或者者必要时依依法采取听听证等方式式听取相关关方的意见见,并做出出决定。第三章 召回的实实施第一节 主动召回回第十五条 召回的启启动经确确认产品存存在与人体体健康和生生命安全有有关的缺陷陷的,生产产者应当立立即停止生生产、销售售缺陷产品品,主动召召回缺陷产产品,并向向所在地的的省级以上上质检部门门报告。第十六条 消除缺缺陷措施生产者应应当根据缺缺陷调查和和风险评估估的结果采采取以下召召回措施进进行控制与与消除该缺缺陷:(一)依法法向社会发发布警示信信息,告知知消费者停停止消费或或者使用,或或者补充、修修正消费说说明;(二)通知知有关销售售者和服务务业经营者者停止对该该缺陷产品品的销售、使使用、租赁赁等经营活活动。对销销售者尚未未售出的存存在该缺陷陷的产品,通通知其停止止销售并予予以撤回;(三)对已已经售出的的缺陷产品品,进行修修理、更换换、退货等等。第十七条 召回计划划书确认认产品存在在缺陷后生生产者应当当及时制定定有效控制制与消除缺缺陷的召回回计划书,并并在召回计计划开始实实施后5个个工作日内内向所在地地的省级以以上质检部部门提交备备案。召回计划书书应当包括括下列基本本内容:(一)产品品存在与人人体健康和和生命安全全有关的缺缺陷的种类类、产生的的原因,可可能受影响响的人群、严严重程度和和紧急程度度;(二)根据据本条例第第十六条拟拟采取的召召回措施的的具体方法法、范围和和时限等;(三)实施施计划的组组织机构、联联系方式;(四)通知知消费者、销销售者和服服务业经营营者的方案案;(五)召回回缺陷产品品后的处理理措施;(六)召回回的预期效效果。第十八条 计划划书审查受理召回回计划书备备案的质检检部门可以以组织专家家委员会对对生产者提提交的召回回计划书进进行技术审审查,确保保生产者召召回措施科科学、合理理、有效。第十九条 过程报告告生产者在实施召回回计划过程程中应当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的的要求向质质检部门报报告召回的的进展情况况,对计划划的实施有有变更修改改的,应当当做出说明明。第二十条 总结结与效果评评估生产产者应当在在完成召回回后30日日内向所在在地的省级级以上质检检部门提交交召回总结结报告。省级以上质质检部门应应当对生产产者递交的的召回总结结报告进行行审查,对对召回的效效果进行评评估;认为为生产者进进行的主动动召回未取取得预期效效果的,可可以要求生生产者再次次进行召回回,或者依依法采取其其他更为有有效的措施施消除缺陷陷。第二十一条条 缺陷陷产品无害害化处理生产者应应当对召回回的缺陷产产品依法进进行无害化化技术处理理,对严重重危害人体体健康和生生命安全的的缺陷产品品,应当予予以销毁。第二节 责令召回回第二十二条条 责令令召回通告告有下列列情况之一一的,国务务院质检部部门应当向向生产者发发出责令召召回通知或或者公告,并并通知所在在地的省级级质检部门门,依法采采取相应措措施:(一)经调调查确认产产品存在与与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有关的的缺陷,生生产者应当当主动召回回但未召回回的;(二)生产产者故意隐隐瞒产品存存在与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有关的的缺陷的;(三)由于于生产者的的过错造成成缺陷产品品危害扩大大或者再度度发生的。第二十三条条 生产产者停止提提供生产产者在收到到国务院质质检部门发发出的责令令召回通告告后,应当当立即停止止生产、销销售所涉及及的产品。第二十四条条 召回回计划书生产者应应当在接到到国务院质质检部门责责令召回通通告后5个个工作日内内,向国务务院质检部部门提交召召回计划书书。召回计划书书应当符合合本条例第第十七条规规定的有关关内容要求求。第二十五条条 召回回计划书审审查国务务院质检部部门应当组组织专家委委员会对召召回计划书书进行审查查,并在收收到生产者者提交的召召回计划书书之日起22个工作日日内将审查查结果通知知生产者。第二十六条条 启动动召回时限限召回计计划书经国国务院质检检部门审查查批准的,生生产者应当当在接到批批准通知之之日起2个个工作日内内,实施召召回。第二十七条条 召回回要求召召回计划书书未获国务务院质检部部门批准的的,生产者者应当按照照国务院质质检部门提提出的召回回要求实施施召回。第二十八条条 召回回监督国国务院质检检部门对召召回实施情情况进行监监督,决定定是否要求求生产者采采取更为有有效的召回回措施,或或者依法采采取其他措措施。第二十九条条 召回回总结报告告生产者者应当制作作并保存完完整的责令令召回记录录;并在召召回完成时时限期满后后30日内内,向国务务院质检部部门提交召召回总结报报告。第三十条 召回回评估国国务院质检检部门应当当对生产者者召回总结结报告进行行审核,对对召回效果果进行评估估,并将有有关情况通通知省级质质检部门和和生产者。第四章 生生产者、销销售者及服服务业经营营者义务第三十一条条 产品品可追溯性性本条例例适用范围围内的产品品应当具有有可追溯性性,生产者能能够及时通通过标识和和记录,调调查、确定定缺陷产品品的范围。 国国家鼓励企企业采用信信息化手段段建立产品品溯源体系系。第三十二条条 生产产者记录保保存义务生产者应应当记录并并保存产品品设计、制制造、销售售等方面信信息。记录录的保存期期应当至少少与产品的的安全使用用期相适应应。第三十三条条 消除除缺陷记录录生产者者应当制作作并保存缺缺陷控制与与消除的记记录,记录录的保存期期不得少于于3年。第三十四条条 缺陷陷信息报告告生产者者不得隐瞒瞒或者虚报报其生产的的产品缺陷陷危害的事事实,应当当及时向所所在地的质质检部门报报告包括以以下所有相相关的产品品缺陷危害害信息:(一)产品品可能存在在与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有关的的缺陷信息息;(二)产品品伤害事故故信息;(三)产品品在国外发发现的与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有关的的缺陷情况况。第三十五条条 消除除缺陷信息息发布生生产者向社社会公布有有关缺陷产产品、控制制与消除缺缺陷等信息息的,应当当符合有关关法律法规规和国务院院质检部门门的有关规规定。第三十六条条 消除除缺陷的责责任期限生产者控控制与消除除缺陷的责责任期限应应当与产品品的安全使使用期或者者失效日期期相适应。第三十七条条 消除除缺陷费用用产品存存在缺陷的的,缺陷调调查、检验验、鉴定等等过程发生生的费用以以及控制与与消除缺陷陷的费用由由生产者承承担。第三十八条条 进货货销售记录录保存销销售者应当当建立进货货台账和销销售台账,如如实记录销销售的产品品品种、规规格、生产产批次、数数量、流向向等内容。进进货台账和和销售台账账保存期限限不得少于于2年。第三十九条条 通知知义务销销售者和服服务业经营营者发现其其经营的产产品可能存存在与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有关的的缺陷的,应应当立即停停止销售、使使用、租赁赁该缺陷产产品等经营营活动,告告知消费者者停止消费费或者使用用,及时通通知生产者者或者供货货商,并向向所在地的的质检部门门等有关监监督管理部部门报告。第四十条 配合合召回销销售者和服服务业经营营者得知其其经营的商商品存在与与人体健康康和生命安安全有关的的缺陷的,应应当立即停停止销售、使使用、租赁赁该缺陷产产品等经营营活动,告告知消费者者停止消费费或者使用用,并协助助生产者开开展召回行行动。第四十一条条 救济济程序生生产者对省省级以上质质检部门的的缺陷调查查认定、风风险评估认认定或者责责令召回的的决定有异异议的,可可依法提起起行政复议议或者行政政诉讼。第五章 监督管理理第四十二条条 信息息系统设立立与职责国务院质检检部门应当当加强产品品安全与缺缺陷产品管管理信息化化建设,组组织建立缺缺陷产品监监督管理信信息系统,并并与国务院院卫生主管管部门共同同建立产品品伤害监测测系统,收收集、分析析与统计因产品品缺陷造成成的人身伤伤害信息等等。第四十三条条 信息息公告制度度国务院院质检部门应当建建立缺陷产产品召回公公告制度,统统一向社会会发布产品品缺陷调查查、产品安安全风险预预警等相关关信息。第四十四条条 行政政监督省省级质检部部门在本辖辖区内按照照职责分工工组织各级级质检部门门依法根据据生产者提提交的召回回计划书的的内容,对生产者者组织实施施召回措施施的活动的的全过程及及其效果进进行监督和和评估,对对违法行为为予以查处处,并将监监督检查情情况和处理理结果向上上级质检部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条 信息息收集各各级质检部部门在本辖辖区内负责责收集、处处理有关产产品缺陷的的消费者投投诉、产品品人身伤害害事故等信信息,并将将有关信息息逐级上报报。第四十六条条 检查查中禁止性性规定质质检部门对对生产者、销销售者以及及服务业经经营者实施施监督检查查,不得妨妨碍其正常常的生产经经营活动,不不得收受或或者索取财财物,或者者牟取其他他利益。第四十七条条 企业业投诉与处处理调查查人员、专专家、检验验机构及其其检验人员员刁难生产产者、销售售者以及服服务业经营营者的,其其有权向质质检部门投投诉。质检检部门接到到投诉,应应当及时进进行调查处处理。第四十八条条 工作作人员义务务从事缺陷陷产品监督督管理工作作的国家机机关工作人人员,专家家委员会、产产品质量检检验机构及及其工作人人员不得滥滥用职权、玩玩忽职守、徇徇私舞弊;不得泄漏漏生产者、销销售者及服服务业经营营者商业秘秘密。 第四十九条条 社会会监督和部部门协调任何单位位和个人对对召回效果果有异议的的,可以向向生产者和和质检部门门提出意见见或者建议议。生产者者和质检部部门应当予予以妥善处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任第五十条 生产产者缺陷产产品责任生产者违违反本条例例第十五条条、第三十十四条规定定的义务,构构成产品质质量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违法行为为的,依照照有关法律律法规追究究相关责任任;未构成成产品质量量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违违法行为的的,予以警警告,责令令限期改正正;逾期仍仍未改正的的,可处以以20万元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下罚款;构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五十一条条 生产产者一般义义务责任生产者违违反本条例例第三十一一条、第三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三条条规定的义义务,构成成产品质量量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违违法行为的的,依照有有关法律法法规追究相相关责任;未构成产产品质量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违法法行为的,予予以警告,责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仍未改正正的,可处处以5万元元以下罚款款。第五十二条条 生产产者缺陷调调查义务生产者违违反本条例例第八条或者者第十一条条规定的义义务,构成成产品质量量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违违法行为的的,依照有有关法律法法规追究相相关责任;未构成产产品质量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违法法行为的,予予以警告,责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仍未改正正的,可处处以10万万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三条条 生产产者缺陷消消除和后处处理责任生产者违违反本条例例第十六条条、第十七七条、第十九条条、第二十条条第一款或或者第二十十一条规定定的义务,构构成产品质质量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违法行为为的,依照照有关法律律法规追究究相关责任任;未构成成产品质量量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违违法行为的的,予以警警告,责令令限期改正正;逾期仍仍未改正的的,可处以以10万元元以下罚款款。第五十四条条 生产产者拒不消消除缺陷责责任生产产者违反本本条例第二二十三条、第第二十四条条、第二十十六条、第第二十七条条或者第二二十九条规规定的,处处货值金额额三倍的罚罚款;造成成严重后果果的吊销许许可证证照照、撤销认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条 销售售者和服务务业经营者者责任销销售者和服服务业经营营者违反本本条例第三三十八条、第三十九九条或者第第四十条规规定的义务务,构成产产品质量法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违法法行为的,依依照有关法法律法规追追究相关责责任;未构构成产品质质量法律法法规规定的的违法行为为的,予以以警告,责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仍未改正正的,处220万元以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条 渎职职责任国国家机关及及其工作人人员滥用职职权、玩忽忽职守或者者徇私舞弊弊,包庇、纵纵容有关生生产者、销销售者和服服务业经营营者的,由由其上级行行政机关、监监察机关责责令改正,依依法处理;情节严重重的,对直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给予降级或或者撤职的的行政处分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条 技术术机构与专专家公正性性责任承承担缺陷检检验工作的的检验机构构、专家伪伪造检验结结论或者出出具虚假证证明的,由由质检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对单位位处5万元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下罚款,对对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处11万元以上上5万元以以下罚款;有违法所所得的,没没收违法所所得;情节节严重的,依依法撤销其其相应资格格;造成损损失的,依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第五十八条条 违规规发布信息息责任任任何单位、组组织或者个个人违反本本条例的规规定,向公公众发布有有关缺陷产产品召回信信息的,由由质检部门门责令改正正或者依法法予以撤销销;给其他他组织或者者个人造成成损失的,依依法承担赔赔偿责任;造成严重重后果的,处处以20万万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九条条 处罚罚职权本本条例规定定的行政处处罚,由各各级质检部部门和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在各自的的职权范围围内依法决决定。法律律、行政法法规对行政政处罚权的的机关另有有规定的,依依照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的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其他他赔偿责任任缺陷产产品对消费费者造成实实际损害的的,生产者者实施召回回的行动不不免除其所所应当依法法承担的赔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条 财产产缺陷问题题处理在在正确使用用的情况下下,由于设设计、生产产或者指示示等原因使使某一批次次、型号或或者类别的的产品存在在可能造成成财产损害害的缺陷的的,生产者者应当参照照本条例实实施召回行行动。第六十二条条 实施施细则本本条例涉及及的产品信信息系统、缺缺陷调查、认认定以及风风险评估等等具体工作作可以由国国务院质检检部门确定定的缺陷产产品召回管管理机构承承担,有关关工作规则则由国务院院质检部门门另行制定定。第六十三条条 生效效本条例例自20110年10月1日起实施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