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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外贸术语329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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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外贸术语32978.docx

    海关(Customs)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互惠原则(Reciprocity)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关贸总协定互惠原则规定见第二十八条附加关税谈判第一款修改减补表的谈判、第三十三条新成员国的加入等。互惠原则使每个国家在降低其关税时在经济上安全了,因为相互削减消除了单方面削减所必然带来的国际收支逆差的风险。互惠原则也使削减关税在政治上成为可行,因为相互削减关税被认为是一种妥协交易而不是向别国投降,因而通常不会产生政治风险。汇兑平价(Par Value of Exchange)在各国采用金本位制度的时代,汇兑平价是指各国货币的金平价的比例,亦即以一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的纯金量,与他国本位货币第一单位所含纯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创设的国际货币基金,为谋求各国汇率的稳定,要求各会员国必须设定其本国货币的汇兑平价,此项平价,须以本国货币与黄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纯金量(每盎司纯金等于35美元,亦即美元每单位为纯金0.888671克)的交换比率来表示,故又称为国际货币基金平价。汇兑税(Exchange Tax)又译为外汇税。指国家实行外汇管制的方式之一。按进口贸易的种类不同,对进口所需外汇征收不同的外汇税,以限制外汇的使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兑税或规费是不当的”。货币(Money)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交换发展和价值形态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执行着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历史上不同地区曾有过不同的商品交换充当过货币,后来货币商品就逐渐过渡为金银等贵金属。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商品货币(金银)的供应越来越不能满足对货币日益增长的需求,又逐渐出现了代用货币、信用货币,以弥补流通手段的不足。进入20世纪,金银慢慢地退出货币舞台,不兑现纸币和银行支票成为各国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续。但是支配货币运动的始终是马克思所揭示的货币流通规律。西方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货币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4.购买力的暂栖处。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实际上,后面4条应属货币的职能定义。这些定义都没有科学地抓住货币的本质,但对于货币经济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处。约束税率(Bound Rate)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掌握主动权权对贸贸易价格条条件的认识识近年来,我我国的国际际贸易合同同中出口以以FOB价价格条件成成交,进口口以CIFF价格条件件成交的比比例逐渐增增多,甚至至超过了贸贸易额本身身的增长幅幅度。究其其原因, 我们发现现, 不少少中国卖/买方认为为,出口以以FOB价价成交,进进口以CIIF价成交交,卖方/买方比较较省事,可可以省却耗耗费在订船船/舱,买买保险等环环节上的诸诸多精力及及费用,全全力以赴做做好与贸易易本身有关关的工作。也有不少新近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在积极研究国际大市场或商品贸易的经营规律时, 常常对于包含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运输、保险等环节研究不多,或者说重视不够。在绞尽脑汁与贸易伙伴讨价还价,核算商品利润时,忽略了同样可以产生利润,或可以保障利润的很重要的环节棗运输和保险。在贸易谈判过程中,轻易将运输和保险作为还价的砝码让给了对方。国际货物买卖是一个非常生动活跃的过程。贸易价格条件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由于进行每一笔贸易时都会涉及到诸如由何方办理进口/出口手续、由何方洽租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办理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报关等,以及在办理这些手续过程中费用的支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如何划分等等这些问题,于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买卖双方在逐步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使用简短的概念或若干字母的缩写来说明贸易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这种简短的说明通常和价格结合在一起使用,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这就是人们熟知的贸易条件或又称为价格术语。如FOB价、CIF价等等。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货物大都是通过海洋运输出口或进口的。海洋运输中最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有FOB价-(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FR价-(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和CIF价-(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一切风险和费用就由买方承担了。装货的船只是买方预定和指派的,保险是由买方安排的。 故也有人称此价格条件为“离岸价”的。在CFR价条件下,卖方支付货物成本费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在CIF价条件下,卖方支付货物成本费并且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但是,就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而言,CFR价和CIF价的货物与FOB价一样,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于装运港过船舷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卖方以FOB价成交,在运费波动不稳的情况下於卖方是有利的。这样可以将运费不稳定的风险因素转嫁给买方。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FOB价条件下出口是由买方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卖方的,而卖方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就会因船货衔接不好而产生问题。比如由于买方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如果卖方备货延迟,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我国许多出口生产企业都离港口较远,国内目前的陆路、水路交通运输负荷都比较繁重,因此,在FOB价出口的条件下由于船货衔接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时有发生。再者,由于现代交通运输条件的不断改善,出口货物运输速度也有很大提高。有时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银行结汇或单证邮寄手续还没有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因种种原因无提单提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事也时有发生。在FOB价条件下,由于是买方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卖方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会颇费一些周折。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卖方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卖方保证所交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买方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买方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相对于FOB价出口而言,特别是对于大宗货物买卖,CIF价出口使得卖方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相应地,在进行进口贸易时,争取以FOB价成交显然对进口商更为有利。由进口商自己安排运输保险,可以保证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一旦途中有不测,也能掌握主动权。如果以CIF价进口,由国外卖方安排运输,由于运费、保险费已经谈定,卖方会千方百计寻找运(租)费低廉的运输工具。甚至为了节约费用,不惜安排转船、转舱。中国买方因交货期延误或因转船/舱而扩大损失这种事例已经屡见不鲜。如果稍有不慎,碰到“鬼”船,连船带货全部灭失,损失就更大了。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货物需要进行远距离的交易, 才可能带来可观的利润。货物运输的距离越长,货主对于货物控制的程度就越低。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整个交货、接货、付款、收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自的职责、费用、风险等每个环节都很重要, 稍有疏忽,就容易功亏一篑。一个精明的卖主,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在竞争激烈的商场,只有永久的利益,没有永久的朋友。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寄托在别人的开明上。 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以自己可以在运输、保险方面得到优惠条件而要求中国卖方以FOB价成交,其实他们也是在保证自己的控制权。在市场平稳时,这种控制权的优势并不明显,在形势剧变时,其好处就显现出来了。这一点,在刚刚发生过的亚洲金融危机中人们是记忆犹新的。大多中国卖方都知道,出口日本的货物大部分都是FOB价,即使卖方提供很优惠的条件,也很难将价格条件改过来。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国际贸易商都是很重视掌握运输过程的主动权的。在如今信息、交通异常发达的今天,商品价格透明度很高,竞争异常激烈。如果能够对于贸易全过程的每个环节精打细算,无异于提高了自己产品的附加值。国内某企业的外销利润不错,他们的做法是,在对外报价时,先报FOB价,使客户对本企业的商品价格有个比较,再询CIF价,并坚持在国内市场安排运输和保险。他们很坦诚的说,这样做,不但贸易质量有保障,而且在运保费上还可以赚一点差价。需要说明的是,国内不少贸易商对于保险的认识还只停留在发生损失之后的赔偿作用上。其实,国际上保险人很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对被保险人提供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在进出口贸易方面,保险人可以帮助了解船舶运输动态,货物的成交信息,甚至于有关贸易商资信情况。比如从某国进口的商品存在较多问题时,保险人就会大幅提高费率,甚至拒绝承保。对于运输船舶,保险人在承保时会要求查核船龄、船名等。作为国际海事委员会成员之一的中国保险,在防范国际诈骗集团的海事欺诈活动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综上所述,我国的贸易商应当尽可能对出口货物以CIF价成交,对进口货物以FOB成交,这样才能在纷纭复杂瞬息万变的国际商场中应对自如,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贸易术术语的价格格构成和换换算 一 FOBB 、CFFR、CIIF三种贸贸易术语的的价格构成成仅适用于海海上或内河河运输。在在价格构成成中,通常常包括3方方面内容:进货成本本、费用和和净利润。费费用的核算算最为复杂杂,包括国国内费用和和国外费用用。国内费用有有:1 加工工整理费用用;2 包装费用用;3 保管费用用(包括仓仓租、火险险等);44 国内内运输费用用(仓至码码头);55 证件件费用(包包括商检费费、公证费费、领事签签证费、产产地证费、许许可证费、报报关单费等等);6 装船费费(装船、起起吊费和驳驳船费等);7 银银行费用(贴贴现利息、手手续费等);8 预预计损耗(耗耗损、短损损、漏损、破破损、变质质等);99 邮电电费(电报报、电传、邮邮件等费用用)。国外费用主主要有:1 国外外运费(自自装运港至至目的港的的海上运输输费用);2 国国外保险费费(海上货货物运输保保险);33 如果果有中间商商,还包括括支付给中中间商的佣佣金。计算公式如如下:FOB价=进货成本本价+国内内费用+净净利润CFFR价=进进货成本价价+国内费费用+国外外运费+净净利润CIIF价=进进货成本价价+国内费费用+国外外运费+国国外保险费费+净利润润 二 FFCA、CCPT和CCIP三种种贸易术语语的价格构构成适用范围广广。在价格格构成中,通通常包括33方面内容容:进货成成本、费用用和净利润润。国内费费用有:1 加工工整理费用用;2 包装装费用;33 保管管费用(包包括仓租、火火险等);4 国国内运输费费用(仓至至码头);5 拼拼箱费(如如果货物构构不成一整整集装箱);6 证证件费用(包包括商检费费、公证费费、领事签签证费、产产地证费、许许可证费、报报关单费等等);7 银行费费用(贴现现利息、手手续费等);8 预预计损耗(耗耗损、短损损、漏损、破破损、变质质等);99 邮电电费(电报报、电传、邮邮件等费用用)。国外费用主主要有:1 外运运费(自出出口国内陆陆启运地至至国外目的的地的运输输费用);2 国国外保险费费;3 如果有中中间商,还还包括支付付给中间商商的佣金。计算公式如如下:FCA价=进货成本本价+国内内费用+净净利润CPPT价=进进货成本价价+国内费费用+国外外运费+净净利润CIIP价=进进货成本价价+国内费费用+国外外运费+国国外保险费费+净利润润主要贸易术术语的价格格换算:一 FOBB、CFRR和CIFF三种术语语的换算:1 FOOB价换算算为其他价价CFR价价= FOOB价+国国外运费CCIF价=( FOOB价+国国外运费)/ (1-投保加成成×保险费费率)2 CFFR价换算算为其他价价FOB价价=CFRR价 国国外运费CCIF价= CFRR价 / (1-投投保加成××保险费率率)3 CIIF价换算算为其他价价FOB价价=CIFF价×(11-投保加加成×保险险费率)国外运费费CFR价价= CIIF价×(11-投保加加成×保险险费率)二 FCAA、CPTT和CIPP三种术语语的换算:1 FCCA价换算算为其他价价CPT价价= FCCA价+国国外运费CCIP价=( FCCA价+国国外运费)/ (1-保险加成成×保险费费率)2 CPPT价换算算为其他价价FCA价价=CPTT价 国国外运费CCIP价= CPTT价 / (1-保保险加成××保险费率率)3 CIIP价换算算为其他价价FCA价价=CIPP价×(11-保险加加成×保险险费率)国外运费费CPT价价= CIIP价×(11-保险加加成×保险险费率)未完税交货货(指指定目的港港) “未完完税交货(指定目目的地)”是是指卖方在在指定的目目的地将货货物交给买买方处置,不不办理进口口手续,也也不从交货货的运输工工具上将货货物卸下,即即完成交货货。卖方应应承担将货货物运至指指定的目的的地的一切切风险和费费用,不包包括在需要要办理海关关手续时在在目的地国国进口应交交纳的任何何“税费”(包包括办理海海关手续的的责任和风风险,以及及交纳手续续费、关税税、税款和和其他费用用)。买方方必须承担担此项“税税费”和因因其未能及及时输货物物进口清关关手续而引引起的费用用和风险。但是,如如果双方希希望卖方办办理海关手手续并承担担由此发生生的费用和和风险,以以及在货物物进口时应应支付的一一此费用,则则应在销售售合同中明明确写明。该术语语适用于各各种运输方方式,但当当货物在目目的港船上上或码头交交货时,应应使用DEES或DEEQ术语。A卖方义义务B买方义义务A1提供供符合合同同规定的货货物卖方必必须提供符符合销售合合同规定的的货物和商商业发票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信息,以以及合同可可能要求的的、证明货货物符合合合同规定的的其他凭证证。B1支付付价款买方必必须按照销销售合同规规定支付价价款。A2许可可证、其他他许可和手手续卖方必必须自担风风险和费用用,取得任任何出口许许可证或其其他官方许许可或其他他文件,并并在需要办办理海关手手续时办理理货物出口口和从他国国过境所需需的一切海海关手续。B2许可可证、其他他许可和手手续买方必必须自担风风险和费用用,取得任任何进口许许可证或其其他官方许许可或其他他文件,并并在需要办办理海关手手续时办理理货物进口口所需的一一切海关手手续。A3运输输合同与保保险合同a)运运输合同卖方必必须自付费费用订立运运输合同,将将货物运至至指定目的的地。如未未约定或按按照惯例也也无法确定定具体交货货点,则卖卖方可在的的目的地选选择最适合合其目的的的交货点。b)保保险合同无义务务。B3运输输合同和保保险合同a)运运输合同无义务务。b)保保险合同无义务务。A4交货货卖方必必须在约定定的日期或或交货期限限内,在指指定的目的的地将在交交货的运输输工具上尚尚未卸下的的货物交给给买方或买买方指定的的其他人处处置。B4受领领货物买方必必须在卖方方按照A44规定交货货时受领货货物。A5风险险转移除B55规定者外外,卖方必必须承担货货物灭失或或损坏的一一切风险,直直至已经按按照A4规规定交货为为止。B5风险险转移买方必必须承担按按照A4规规定交货时时起货物灭灭失或损坏坏的一切风风险。如买方方没有履行行B2规定定的义务,则则必须承担担由此而发发生的货物物灭失或损损坏的一切切额外风险险。如买方方未按照BB7规定通通知卖方,则则必须自约约定的交货货日期或交交货期限届届满之日起起,承担货货物灭失或或损坏的一一切风险,但但以该项货货物已正式式划归合同同项下,即即清楚地划划出或以其其他方式确确定为合同同项下之货货物为限。A6费用用划分除B66规定者外外,卖方必必须支付按照A3aa)规定发发生的费用用,以及按按照A4规规定交货之之前与货物物有关的一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理海关手续续时,货物物出口需要要办理的海海关手续费费用,及货货物出口时时应交纳的的一切关税税、税款和和其他费用用,以及交交货前货物物从他国过过境的费用用。 B66费用划划分买方必必须支付自按照A44规定交货货时起与货货物有关的的一切费用用;及如买方未履履行B2规规定的义务务,或未按按照B7规规定作出通通知,由此此而发生的的一切额外外费用,但但以该项货货物已正式式划归合同同项下,即即清楚地划划出或以其其他方式确确定为合同同项下之货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理海关手续续时,货物物进口所需需要办理的的海关手续续费用以及及应交纳的的一切关税税、税款和和其他费用用以及继续续运输的费费用。 AA7通知知买方卖方必必须给予买买方有关发发运货物的的充分通知知,以及要要求的任何何其他通知知,以便买买方能够为为受领货物物而采取通通常必要的的措施。B7通知知卖方一旦买买方有权决决定在约定定期限内的的时间和或在指定定的目地港港受领货物物的点,买买方必须就就此给予卖卖方充分通通知。A8交货货凭证、运运输单据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讯息卖方必必须自付费费用向买方方提供按照照A4/BB4规定受受领货物可可能需要的的提货单和和或通常常运输单据据(如可转转让提单、不不可转让海海运单、内内河运输单单据、空运运单、铁路路运单、公公路单或多多式联运单单据)。如买卖卖双方约定定以电子方方式通讯,则则前项所述述单据可以以由具有同同等作用的的电子数据据交换(EEDI)讯讯息代替。B8交货货凭证、运运输单据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讯息买方必必须接受按按照A8规规定提供的的适当的提提货单或运运输单据。A9查对对、包装、标标记卖方必必须支付为为按照A44规定交货货所需进行行的查对费费用(如核核对货物品品质、丈量量、过磅、点点数的费用用)。卖方必必须自付费费用提供交交货所需要要的包装(除除非按照相相关行业惯惯例,合同同所指货物物无需包装装即可交货货)。包装装应作适当当标记。B9货物物检验买方必必须支付任任何装运前前检验的费费用,但出出口国有关关当局强制制进行的检检验除外。A10其其他义务应买方方要求并由由其承担风风险和费用用,卖方必必须给予买买方一切协协助,以帮帮助买方取取得由装运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地国所签发发或传送的的、为买方方进口货物物可能要求求的任何单单据或有同同等作用的的电子讯息息(A8所所列的除外外)。应买方方要求,卖卖方必须向向买方提供供投保所需需的信息。B10其其他义务买方必须支支付因获取取A10所所述单据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讯息所发发生的一切切费用,并并偿付卖方方因给予协协助而发生生的费用。FCA货交交承运人(指定地地点) 货交承运人人(指指定地点) “货货交承运人人(指指定地点)”是是指卖方只只要将货物物在指定的的地点交给给买方指定定的承运人人,并办理理了出口清清关手续,即即完成交货货。需要说说明的是,交交货地点的的选择对于于在该地点点装货和卸卸货的义务务会产生影影响。若卖卖方在其所所在地交货货,则卖方方应负责装装货,若卖卖方在任何何其他地点点交货,卖卖方不负责责卸货。 该术术语可用于于各种运输输方式,包包括多式联联运。“承运运人”指任任何人在运运输合同中中,承诺通通过铁路、公公路、空运运、海运、内内河运输或或上述运输输的联合方方式履行运运输或由他他人履行运运输。若买方方指定承运运人以外的的人领取货货物,则当当卖方将货货物交给此此人时,即即视为已履履行了交货货义务。 A卖方方义务B买方义义务A1提供供符合合同同规定的货货物卖方必必须提供符符合销售合合同规定的的货物和商商业发票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讯息,以以及合同可可能要求的的、证明货货物符合合合同规定的的其他任何何凭证。B1支付付价款买方必必须按照销销售合同规规定支付价价款。A2许可可证、其他他许可和手手续卖方必必须自当风风险和费用用,取得任任何出口许许可证或其其他官方许许可,并在在需要办理理海关手续续时,办理理货物出口口所需要的的一切海关关手续。B2许可可证、其他他许可和手手续买方必必须自担风风险和费用用,取得任任进口许可可证或其他他官方许可可,并在需需要办理海海关手续时时,办理货货物进口和和从他国过过境的一切切海关手续续。A3运输输合同与保保险合同a)运运输合同无义务务。但若买买方要求,或或者如果是是商业惯例例而买方未未适时给予予卖方相反反指示,则则卖方可按按照通常条条件订立运运输合同,费费用和风险险由买方承承当。在任任何一种情情况下,卖卖方都可以以拒绝订立立此合同;如果拒绝绝,则应立立即通知买买方。b)保保险合同无义务务。B3运输输合同与保保险合同a)运运输合同买方必必须自付费费用订立自自指定的地地点运输货货物的合同同,卖方按按照A3aa)订立了了运输合同同时除外。b)保保险合同无义务务。A4交货货卖方必必须在指定定的交货地地点,在约约定的交货货日期或期期限内,将将货物交付付给买方指指定的承运运人或其他他人,或由由卖方按照照A3a)选定定的承运人人或其他人人。交货在在以下时候候完成:a)若若指定的地地点是卖方方所在地,则则当货物被被装上买方方指定的承承运人或代代表买方的的其他人提提供的运输输工具时;b)若若指定的地地点不是aa)而是其其他任何地地点,则当当货物在卖卖方的运输输工具上,尚尚未卸货而而交给买方方指定的承承运人或其其他人或由由卖方按照照A3a)选定定的承运人人或其他人人的处置时时。若在指指定的地点点没有决定定具体交货货点,且有有几个具体体交货点可可供选择时时,卖方可可以在指定定的地点选选择最适合合其目的的的交货点。若买方方没有明确确指示,则则卖方可以以根据运输输方式和/或货物的的数量和/或性质将将货物交付付运输。B4受领领货物买方必必须在卖方方按照A44规定交货货时,受领领货物。A5风险险转移除B55规定者外外,卖方必必须承当货货物灭失或或损坏的一一切风险,直直至已经按按照A4规规定交货为为止。B5风险险转移 买方必必须按照下下述规定承承当货物灭灭失或损坏坏的一切风风险: 自按照A44规定交货货之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未能按照AA4规定指指定承运人人或其他人人,或其指指定的承运运人或其他他人未在约约定时间接接管货物,或或买方未按按照B7规规定给予卖卖方相应通通知,则自自约定的交交货日期或或交货期限限届满之日日起,但以以该项货物物已正式划划归合同项项下,即清清楚地划出出或以其他他方式确定定为合同项项下之货物物为限。 A6费费用划分除B66规定者外外,卖方必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关的一切费费用,直至至已按照AA4规定交交货为止;及在需要办理理海关手续续时,货物物出口应办办理的海关关手续费用用及出口应应交纳的一一切关税、税税款和其他他费用。 B6费费用划分买方必必须支付 自按照A44规定交货货之时起与与货物有关关的一切费费用;及由于买方未未能按照AA4规定指指定承运人人或其他人人、或由于于买方指定定的人未在在约定的时时间内接管管货物、或或由于买方方未按照BB7规定给给予卖方相相应通知而而发生的任任何额外费费用,但以以该项货物物已正式划划归合同项项下,即清清楚地划出出或以其他他方式确定定为合同项项下之货物物为限。在需要办理理海关手续续时,货物物进口应交交纳的一切切关税、税税款和其他他费用,以以及办理海海关手续的的费用及从从他国过境境的费用。 A7通通知买方卖方必必须给予买买方说明货货物已按照照A4规定定交付给承承运人的充充分通知。若若在约定时时间承运人人未按照规规定接收货货物,则卖卖方必须相相应地通知知买方。B7通知知卖方买方必必须就按照照A4规定定指定的人人的名称给给予卖方充充分通知,并并根据需要要指明运输输方式和向向该指定的的人交货的的日期或期期限,以及及依情况在在指定的地地点内的具具体交货点点。A8交货货凭证、运运输单据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讯息卖方必必须自担费费用向买方方提供证明明按照A44规定交货货的通常单单据。除非前前项所述单单据是运输输单据,否否则,应买买方要求并并由其承担担风险和费费用,卖方方必须给予予买方一切切协助,以以取得有关关运输合同同的运输单单据(如可可转让提单单、不可转转让海运单单、内河运运输单据、空空运单、铁铁路托运单单、公路托托运单或多多式联运单单据)。如买卖卖双方约定定使用电子子方式通讯讯,则前项项所述单据据可以使用用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数据交换换(EDII)讯息所所代替。B8交货货凭证、运运输单据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讯息买方必必须接受按按照A8规规定提供的的交货凭证证。A9查对对、包装、标标记卖方必必须支付为为了按照AA4交货所所需进行的的查对费用用(如核对对货物品质质、丈量、过过磅、点数数的费用)。卖方必必须自付费费用提供按按照卖方在在订立销售售合同前已已知的有关关该货物运运输(如运运输方式、目目的地)所所要求的包包装(除非非按照相关关行业惯例例,合同所所述货物通通常无需包包装发运)。包包装应作适适当标记。B9货物物检验买方必必须支付任任何装运前前检验的费费用,但出出口国有关关当局强制制进行的检检验除外。A10 其其他义务应买方方要求并由由其承当风风险和费用用,卖方必必须给予买买方一切协协助,以帮帮助买方取取得由装运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地国所签发发或传送的的、为买方方进口货物物可能要求求的和必要要时从他国国过境所需需要的任何何单据或有有同等作用用的电子讯讯息(A88所列的除除外)。应应买方要求求,卖方必必须向买方方提供投保保所需的信信息。B10 其其他义务买方必必须支付因因取得A110所述单单据或电子子讯息而发发生的一切切费用,并并偿付卖方方按照该款款给予协助助以及按照照A3a)订立立运输合同同所发生的的费用。当买方方按照A33a)规定定要求卖方方协助订立立运输合同同时,买方方必须给予予卖方相应应的指示。船边交货(指定装装运港) “船船边交货(指定装装运港)”是是指卖方在在指定的装装运港将货货物交到船船边,即完完成交货。买买方必须承承担自那时时起货物灭灭失或损坏坏的一切风风险。FASS术语要求求卖方办理理出口清关关手续。这一点点与以前版版本的内容容相反,以以前版本要要求买方安安排办理出出口手续。但是,如如当事方希希望买方办办理出口手手续,需要要在销售合合同中明确确写明。该术语语仅适用于于海运或内内河运输。 A卖方方义务B买方义义务A1提供供符合合同同规定的货货物卖方必必须提供符符合销售合合同规定的的货物和商商业发票或或有同等作作用的电子子讯息,以以及合同可可能要求的的、证明货货物符合合合同规定的的其他任何何凭证。B1支付付价款买方必必须按照销销售合同规规定支付价价款。A2许可可证、其他他许可和手手续卖方必必须自担风风险和费用用,取得任任何出口许许可证或其其他官方许许可,并在在需要办理理海关手续续时,办理理货物出口口所需的一一切海关手手续。B2许可可证、其他他许可和手手续买方必必须自担风风险和费用用,取得任任何进口许许可证或其其他官方许许可,并在在需要办理理海关手续续时,办理理货物进口口和从他国国过境所需需的一切海海关手续。A3运输输合同和保保险合同a)运运输合同无义务务。b)保保险合同无义务务。B3运输输合同和保保险合同a)运运输合同买方必必须自付费费用订立自自指定的装装运港运输输货物的合合同。b)保保险合同无义务务。A4交货货卖方必必须在买方方指定的装装运港,在在买方指定定的装货地地点,在约约定的日期期或期限内内,按照该该港习惯方方式将货物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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