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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制度的矛盾态度305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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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制度的矛盾态度30586.docx

    特兰特会议对教宗制度的矛盾态度以特特兰特圣公公会议教规规教令集为为辨析基础础陈文海2013-1-155 16:01:009来来源:历历史研究(京)20012年11期内容摘要:特兰特会会议是166世纪中叶叶天主教会会为应对新新教挑战而而召开的具具有深远影影响的宗教教会议。按按照当时的的境况,饱饱受诟病的的教宗制度度及其流弊弊理应成为为特兰特会会议着力解解决的问题题之一。学学术界一般般认为,对对于教宗制制度中存在在的各种问问题,特兰兰特会议并并未做出实实质性的反反应。实际际上,如果果对此次会会议的文件件进行深入入考察便不不难发现,在在会议(特特别是会议议的第三阶阶段)颁布布的教规教教令中,隐隐含着很多多涉及教宗宗制度的表表述,其中中既有维护护性条文,亦亦有制约性性规定。特特兰特会议议之后,天天主教世界界之所以不不再提及那那些制约性性规定,主主要原因在在于以教宗宗为首的罗罗马教廷垄垄断了对会会议文件进进行解释的的特权。关键词:特特兰特会议议;教宗制制度;教宗宗权威;天天主教;教教会史作者简介:陈文海,华华南师范大大学历史文文化学院教教授。    在在近代天主主教会历史史上,在亚亚平宁半岛岛小城特兰兰特(Trrent)召开的、断断断续续长长达18年年的“特兰特会会议”1(1154515633)是具有有转折意义义的事件,会会议制定的的教规教令令在很大程程度上决定定了近现代代天主教会会的面貌。会会议之后,天天主教会内内部的统一一格局得到到明显加强强,再也没没有出现新新的大分裂裂局面。2同时时,由于时时世变迁以以及教会本本身的战略略定位等因因素,会后后的天主教教会又在一一定程度上上陷入了具具有精英化化色彩的“角色困境境”。3特兰兰特会议是是近现代天天主教会史史的研究始始发点之一一,只有深深入了解此此次会议,才才能更为准准确地理解解近现代天天主教会的的变迁。4从基本层层面来说,特特兰特会议议的根本目目的就是要要从教义和和制度两个个方面应对对新教的质质疑与挑战战,以重建建天主教会会的权威地地位。55就制度度层面而言言,教宗制制度、教宗宗特权是新新教猛烈抨抨击的核心心内容之一一,6因此,就就这一问题题做出回答答理应成为为会议的重重要议程之之一。在会会议期间,与与会者曾围围绕教宗特特权问题展展开激烈讨讨论。关于于其是非曲曲直和细节节,自177世纪初意意大利学者者保罗·萨皮(PPaoloo Sarrpi)发发表特兰兰特会议史史以来,各各种著作均均有或详或或略的描述述。7不过过,这只是是问题的一一个方面。按按照西方学学者的通常常说法,特特兰特会议议在教宗制制度问题上上最终并没没有什么实实质性的作作为,在教教宗制度改改革问题上上采取了回回避态度。英英国教会史史专家杰兰兰德指出,与与会者就教教宗制度问问题曾发生生不计其数数的争执,但但最终都没没有落实到到文字层面面。8英国学者者戴维森认认为,“特兰特会会议根本就就没有想过过要对位于于罗马的教教宗自己的的统治机器器进行改革革”。9意大大利波伦亚亚大学教授授阿尔贝里里格认为,“事实上,你可以看出,在特兰特会议所颁一切教令中,你几乎看不到有哪个地方提到过教宗及其权力问题”。10美国著名教会史学者约翰·奥玛莱甚至认为,这次会议“在教宗权力问题上连一份教令也没有制定,毫无疑问,这是特兰特会议最具讽刺意味的特征之一”。11对于上述观点,有必要进行分析。从形式上看,与15、16世纪其他几次“圣公会议”不同,12在特兰特会议颁布的教规教令中,的确没有任何一份文献全面论述教宗或教宗制度,更没有用来阐述教宗权威与圣公会议之间的关系。然而,从参加者的成员构成可以看出,不乏教宗权威至上论的反对者。这意味着特兰特会议不可能真正彻底地回避教宗权威或教宗制度问题,会议制定的教规教令也难以完全不涉及与教宗相关的各种问题。如果把散见在这些教规教令中与教宗权威问题相关的“隐藏”信息清理出来,并加以归类分析,即可看出,在教宗权威和教宗制度问题上,特兰特会议并非通常所说的那样“毫无作为”。当然,在这一问题上,特兰特会议显示出颇为复杂的矛盾特征,对于教宗权威问题,它既有很多显性的维护,也有不少隐性的制约。那么,应该如何解读特兰特会议的教规教令在教宗权威问题上的矛盾态度?其具体表现是什么?最终结果如何?原因又是什么?就笔者所能查阅到的相关论著来看,对于上述问题,学术界目前尚无系统梳理;而且,国内乃至西方学术界尚无利用相关文献材料对特兰特会议与教宗权威之间的关系进行定向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因此,笔者试图利用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13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对上述问题做一分析,以期准确理解特兰特会议以及近现代天主教会史。 一、以特兰兰特会议文文献为基础础的数据统统计    如如前所述,在在教宗特权权及教宗制制度问题上上,特兰特特会议的确确显得相当当暧昧,与与教宗相关关的内容几几乎全部隐隐隐约约地地散落在各各项教规教教令之中。如如果仅从会会议所颁文文件的标题题搜寻该会会议在教宗宗问题上的的立场,其其结果只能能令人大失失所望,14如如果就此得得出“特兰兰特会议与与教宗制度度问题无涉涉”的结论论,我们将将无法深入入理解会议议参加者身身份的复杂杂性,也就就无法领略略在教宗权权威问题上上的微妙周周旋。因此此,要想真真正弄清特特兰特会议议在教宗问问题上的态态度,就必必须深入到到具体条文文之中寻找找蛛丝马迹迹。基于这这一设想,笔笔者对散见见在特兰兰特圣公会会议教规教教令集的的与教宗有有关的文句句作了检索索,并对检检索结果进进行分类。对对于这一检检索及分类类,需作几几点说明。第一,检索范围。特兰特圣公会议教规教令集除了全文收录每次全体会议上所颁教规教令以及各种通告之外,还收录有3位教宗为召开及续开特兰特会议所颁的训令,末尾还收录了会议结束之后教廷颁布的另外两份文件。本文的考察对象是特兰特会议本身在教宗问题上的立场,因此,检索范围只限于每次全体会议所颁文件,其他内容则不列入检索范围。第二,分类标准。在检索范围内,凡是提及教宗的,不论是名词,还是代词,抑或是形容词,也不论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及的,均一并纳入统计数据之中;其中,有不少属于“中性”描述,它们既无维护色彩,又无制约含义。排除这些“中性”表述之外,余者便可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另一类则是制约。第三,时段划分。特兰特会议耗时18年方告结束,其间,发起召开和下令续开特兰特会议的先后有3位教宗。因此,特兰特会议分成3个阶段,实际会期分别是22个月(1545年12月至1547年9月)、12个月(1551年5月至1552年4月)和23个月(1562年1月至1563年12月),总计约为57个月。考虑到这3个阶段的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及教宗特权问题上采取的态度不尽相同,因此,笔者依据会议的实际进程,将之分3段进行统计和分类。1.特兰特会议第一阶段第一阶段的特兰特会议在教宗保罗三世(Paul III)时期召开。在将近两年里,召开过10次正式全体会议;1547年9月14日,还召开了一次非正式全体会议,宣布无限期休会。在10次正式会议中,有4次(第3、第4、第8、第10次)根本没有提及教宗权限问题,甚至连“教宗”一词都没有出现;另有2次(第1、第7次)虽提及教宗,但属于中性表述,不存在任何褒贬问题。涉及教宗权限问题的有4次全体会议(第2、第5、第6、第9次),在其颁布的各种教令中,维护性条文有9处,限制性条文有3处(详见表1)。可见,在这一阶段,特兰特会议文件虽然涉及了教宗地位及权限问题,但是,不论维护性条文还是制约性规定,其频密程度都是较低的。    22.特兰特特会议第二二阶段会议中断断近4年之之后,在教教宗尤里乌乌斯三世(Juliius IIII)时时期,1551年年5月1日日开始续开开。在近一一年里,先先后召开66次全体会会议。与第第一阶段的的情形类似似,在教宗宗制度及教教宗特权问问题上,第第二阶段的的特兰特会会议也非常常审慎。在在此阶段所所颁教令中中,明确论论及教宗问问题的语句句只有5处处,其中,维维护性的语语句有4处处,制约性性的语句只只有1处(详见表22)。即便便将第一、第第二两个阶阶段合在一一起,涉及及教宗地位位及权限问问题的语句句也总共只只有17处处,其中,维维护性的语语句为133处,制约约性的语句句为4处。因因此,如果果只看会议议的前两个个阶段,特特兰特会议议的确在尽尽量回避与与教宗制度度相关的各各种问题。不不过,随着着特兰特会会议第三阶阶段的到来来,这种相相对平静的的状况发生生明显改变变。    33.特兰特特会议第三三阶段第16次次全体会议议(15552年4月月28日)宣布圣公公会议暂停停之后,特特兰特会议议中断了近近10年。庇庇护四世(Piuss IV)继任之后后才得以继继续召开,此此即会议的的第三阶段段。15662年1月月18日至至15633年12月月4日,先先后召开99次全体会会议,颁布布了众多教教规教令。就就篇幅而言言,这一阶阶段所颁文文件超过了了前两个阶阶段所颁文文件的总和和。在教宗宗及教宗权权限问题上上,第三阶阶段会议的的前期和后后期也存在在天壤之别别。前5次次会议(第第17、第第18、第第19、第第20、第第21次)完全没有有涉及教宗宗权限问题题。随后的的一次全体体会议(第第22次)虽4次提提及教宗权权限问题,但但均属维护护性条文。然然而,从第第23次全全体会议(15633年7月115日)开开始,原先先那种噤若若寒蝉的局局面出现转转折,在这这次会议所所颁文件中中,涉及教教宗问题的的语句有55处,其中中维护性的的语句有33处,制约约性的语句句有2处。在在特兰特会会议的最后后两次全体体会议所颁颁文件中,涉涉及教宗问问题的语句句更是以前前所未有的的速度直线线上升,而而且,维护护性条文与与制约性规规定呈现明明显的胶着着状态。在在第24次次全体会议议(15663年111月11日日)所颁文文件中,维维护性条文文达19处处,制约性性规定达116处;在在第25次次全体会议议(特兰特特会议的最最后一次全全体会议,11563年年12月334日)所颁文件件中,维护护性条文达达27处,制制约性规定定达15处处。通观这这一阶段会会议文件,对对教宗特权权和教宗地地位进行维维护的条文文多达533处;制约约性的规定定虽然相对对少一些,但但也达到了了33处。(详见表33)    从从表1、表表2和表33所列数据据可以看出出,在会议议所颁文件件中,对教教宗及其权权威进行维维护的语句句共有666处,其中中第一、第第二阶段合合计13处处,第三阶阶段有533处;制约约性的语句句总共有337处,其其中第一、第第二阶段合合计4处,第第三阶段有有33处。从从这一总体体格局可以以看出,在在教宗地位位及权限问问题上,特特兰特会议议是颇为矛矛盾的,其其主要表现现有二。其其一,在会会议临近尾尾声之前的的绝大部分分时间里(即从第11次全体会会议直到第第22次全全体会议),教宗制制度及教宗宗特权问题题总体上一一直处于“被被回避”状状态。然而而,到了最最后阶段,“教教宗”却骤骤然成了会会议文件中中的“显词词”。其二二,对于教教宗权威的的维护看起起来是大张张旗鼓的,但但是,背后后却暗含着着种种制约约。特特兰特会议议在教宗问问题上的态态度虽然显显得非常复复杂且充满满矛盾,但但是,如果果将之置于于会议的大大背景中进进行考察,这这一问题就就不难理解解。如前所所述,新教教派别曾对对天主教会会的内部体体制发起猛猛烈进攻,而而教宗制度度便是首要要目标,罗罗马教廷以以及教宗本本人对此非非常清楚。在在特兰特会会议初期,将将教宗制度度列为重要要议题之一一并对之做做出明确论论断,几乎乎是所有与与会者的共共识。然而而,在会议议进程中,与与会者在教教宗制度问问题上却出出现了严重重争执,特特别是在教教宗应该享享有哪些特特权、教宗宗与主教之之间的关系系以及教宗宗与圣公会会议之间的的关系等问问题上,与与会者更是是存在巨大大分歧。有有些主教虽虽然主张对对教宗制度度进行某些些改革,但但他们的方方案遭到了了教宗特使使的否决;而教宗特特使有时也也希望对教教宗制度进进行一些改改革,但他他们却又要要接受罗马马教宗的遥遥控。正因因如此,在在特兰特会会议中前期期,与会者者在教宗制制度问题上上虽然各有有主张,但但基本未能能达成一致致意见。这这种状况反反映到会议议文件中,就就是前文所所述的“回回避”现象象。进进入第三阶阶段之后,围围绕教宗制制度特别是是教宗与主主教关系(即主教权权力是否直直接源自上上帝、主教教是否需要要经过教宗宗这一中介介才可获得得这一权力力)的争论论不仅没有有消弭,反反而更加激激烈,最终终导致最为为严重的会会议危机。在在15622年9月之之后的100个月中,会会议陷入僵僵局,预定定会议被迫迫暂停,不不同派别甚甚至进行械械斗。期间间,教宗的的两位特使使又相继病病逝,会议议进程被打打乱。在教教宗新特使使吉奥瓦尼尼·莫洛内内15出任会议议主席之后后,会议才才得以继续续进行,与与教宗制度度有关的一一些条文开开始较多地地被纳入会会议文件之之中。不过过,即便如如此,对于于与会者而而言,教宗宗制度及教教宗特权依依旧是非常常敏感的问问题。在各各种相关教教令中,他他们一方面面要高举维维护教宗权权威的大旗旗,另一方方面又要对对教宗特权权进行某些些制约。对对于这一问问题,可以以结合会议议文件从维维护与制约约两个层面面予以剖析析。 二、特兰特特会议对教教宗权威的的显性维护护    从从表象上来来说,特兰兰特会议对对教宗及教教廷是充满满敬重之情情的。在之之后的数百百年中,教教宗及教廷廷也是从这这一角度来来对这次会会议进行宣宣扬的。16特特兰特会议议之所以要要维护教宗宗的权威,其其原因不难难理解,这这次会议毕毕竟由罗马马教宗本人人发起召开开,而且会会议的本意意就在于消消除新教对对天主教会会造成的各各种冲击,进进而恢复以以教宗为最最高领袖的的天主教会会一统局面面。因此,要要让教宗利利用自己发发起的会议议来“革自自己的命”显显然不太现现实。不过过,就历史史的实际发发展进程而而言,罗马马教宗的行行动方案在在实施过程程中并不可可能顺畅,各各种复杂因因素必然会会对其方案案产生各种种影响,在在教宗制度度问题上出出现扑朔迷迷离的特点点也就在情情理之中。颇具戏剧色彩的是,在特兰特会议召开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深受各种问题困扰的罗马教廷对于自身是否能够主导此类会议并无多大自信。从1517年马丁·路德向天主教会发难之时起,到1545年天主教会正式召开特兰特会议为止,经历了28年之久。在此期间,尽管召开“圣公会议”的呼声不断,但是,教廷方面特别是教宗克勒蒙七世(Clermont VII)等人对此类会议一直怀有潜在的畏惧心理。虽然教廷声称“只有教宗有权召开圣公会议”,但新教方面却认为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因为不论从历史上还是从教理上,召开圣公会议的权力都不应由教宗垄断,“我们单凭圣经所说就能召开圣公会议”,而且“每一个基督徒”都“有权为圣公会议的召开竭尽全力”;同时,新教方面宣称,圣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宗,如果教宗犯错,圣公会议有权废黜之。17因此,教廷方面一直担心,如果圣公会议的主导权不能由教廷控制的话,圣公会议就有可能变成一次罢免教宗的大会。然而,在既有强硬手腕又有变通能力的教宗保罗三世主政之后,罗马教廷对召开圣公会议的态度发生明显变化。在保罗三世的斡旋下,天主教会最终决定于1545年在特兰特召开圣公会议,主要目的是应对新教的挑战。保罗三世之所以对召开圣公会议颇为热心,而且并不担心此次圣公会议演变成反教宗的会议,撇除其自身的宗教情结不论,就现实角度而言,其基本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罗三世对特兰特会议的议程有着自己的一套设想。虽然说新教是从教义和制度两个层面向天主教会发起进攻的,但保罗三世认为,会议的根本要务是解决由马丁·路德引发的教义问题,“要把天主教教义与改革派说教区别开来”。18在教会制度改革问题上,特别是在那些事关教宗制度以及罗马教廷等重要问题上,圣公会议则不必也不应投入过多精力,改革之事应由教宗本人来实施。其次,保罗三世认为自己能够通过适当方式控制会议本身。从保罗三世为召开特兰特会议而颁布的通谕可以看出,在筹备这次会议的最初几年中,保罗三世原本一直准备亲自出席并主持这次特殊的圣公会议。后来由于其他变故,他又决定先由自己委派的三位特使主持会议开幕式并负责会议初期工作,完成手头急务之后,他本人将亲赴会议地点以便“更加精确地亲自处理一切事务”。19然而,1545年特兰特会议召开之时,保罗三世已是78岁高龄。虽然保罗三世已经没有精力亲自与会,但他向会议派出的三位特使都是他的得力亲信(其中两人后来成为教宗)。另外,教宗及其教廷还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控制会议的议程和走向,比如,鼓励并督促那些亲罗马的主教特别是意大利地区的主教们参加会议,20规定按人头对会议文件进行表决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按国家进行表决,21如此等等。如果按照保罗三世的思路来召开特兰特会议,操控权将完全掌握在教廷手中。但是,事情总会出现各种“意外”。在特兰特会议主要议题的选择上,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主张从制度层面上对天主教会进行严格规范。由于查理五世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他的态度对于特兰特会议能否进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相互妥协,“制度改革”与“教义阐述”成为特兰特会议两个平行的中心议题。不过,即便如此,教廷方面在会议进程中依旧占据着相对优势。从漫长的特兰特会议进程可以看出,会议之初确定的这一模式具有恒常的效能,即便在教宗保罗三世和皇帝查理五世去世之后,第二、第三阶段的特兰特会议也都遵循着这一会议模式,直至1563年12月会议正式落幕为止,均没有出现变化。在特兰特会议的第二、第三阶段,教宗尤里乌斯三世和庇护四世都没有亲自参加会议,而是委派自己的亲信作为教宗特使并让其担任会议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说,由教宗特使出面维护教宗的传统权威,比教宗本人亲自出面更为方便,也更为有效。因此,在特兰特会议制定并颁布的诸多教规教令中,从标题上来看,极少有直接针对教宗制度本身的,而且,在具体行文中,有很多地方是明确要求维护教宗权威的。我们可以根据“护主”条文,作一分类考察。其一,对教宗进行常规祝福。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以及相关文件中,对教宗表示祝福和感谢的条文出现在会议初期和会议结束之日。例如,会议赋予教宗以“最神圣的主教”之地位。1546年1月7日的“关于圣公会议期间应循生活方式及其他诸事之教令”中有言:“要像圣灵那样,在使徒的教导下,为教宗这位最神圣的主教进行恳求、祷告、代求和祝谢。如果这样,吾等就可以过上平安无事的生活,就可以享受和平,就可以看到信仰的增强。”又如,特兰特会议确认教宗是整个教会的最高首脑并对之表示祝福。在1563年12月4日闭幕式上,与会者首先对健在的教宗庇护四世进行祝福:“洛林枢机:至圣的庇护是教宗、是吾主、是神圣普世教会之宗座。敬祝至圣的庇护延年长寿,名垂青史。众父老回答:啊,教会的至圣至洁之父,上帝将确保您生年长久、延年长寿。”接着,与会者又对两位已故教宗(即特兰特会议第一、第二阶段的发起者)进行追思和祝福:“枢机:正是依靠至圣的教宗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的权威,本届圣公会议才得以召开。敬祝这两位教宗的灵魂永享上帝赋予的平静与安宁,永享恒久的光荣,永享圣徒般的幸福。回答:铭记他们,祝福他们。”22这类祝福性的语句虽属常规且数量不多,但其定位是明确的,意在表明教宗在人们的心目中依然享有崇高的地位。其二,认可教宗在过去制定的规章。特兰特会议对天主教会的历史传承甚为重视,而且通过对以往教宗所定规章的认可来重现教宗的权威。例如,1546年6月17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的开篇有言:“本圣公会议忠于并接受诸任教宗所制定的规章,同时亦要为之增添某些内容。”再如,1562年9月17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在过去的岁月中,教宗们曾不断制定并颁布各种有益的典章制度,要求教士在生活作风、言行举止、服饰打扮以及知识学问方面严守规范,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杜绝奢华、享乐,不得跳舞、赌博,不得娱乐、消遣,不得犯有任何罪行,不得追逐世俗名利从今以后,教宗们制定的那些典章制度必须得到遵守”又如,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对于教宗就保护教会人士、捍卫教会自由、惩治侵权者而颁布的其他一切法令,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23从数量上来说,这类教令也不是很多,但其体现出来的维护教宗历史形象的意图是非常明确的。其三,在具体事项上赋予教宗以各种权威。据笔者统计,在行文涉及对教宗权威进行维护的教规教令中,约有20处属于这类情形。例如,在对地方教长进行监管方面,特兰特会议确认教宗享有最高权威。1547年1月1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规定:“如果总主教擅离职守,那么,该教省中年纪最长的教区主教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以信函或派遣信使的方式将相关情况反映到罗马教宗那里罗马教宗将凭借其享有的最高主教教座之权威,视各位不驻寨教长在藐视法纪问题上的严重程度,对之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他还可以为各地教堂提供更为合用的圣职人员他会知道什么样的圣职人员有益且有用。”再如,在司法裁判权方面,特兰特会议多次强调教宗的权威。1551年10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在事涉主教的有些案件中,根据主教被控之罪的性质,有的需要他们亲自出庭受审。这类案件将移送到教宗那里,由他做出决断。”当然,这一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确认教宗拥有最高司法裁判权,另一方面是为涉案主教提供适当的保护,使之免受世俗权力的侵扰。1551年11月25日的“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中规定:“对于某些比较严重的案件”,教宗“有权保有独断审判权,他人无权干涉。”1563年11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如果主教事涉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如果主教涉及异端罪那么,这类案件的审理权只能归教宗本人,也只能由教宗本人对之做出裁决。”又如,在各地主教的遴选方面,特兰特会议认定教宗拥有合法的权威。1563年7月15日的“关于授职礼之教规”规定:“如果有人持下述主张,那么,此人应受绝罚,即:凭借罗马教宗之权威而被遴选出来的那些主教并不是真正且合法的主教,这种遴选工作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臆造虚妄之事。”另外,特兰特会议规定,在遇有新问题的时候,首先应听取教宗的意见。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对圣徒的祈求与崇敬,并论及圣骨、圣物和圣像”规定:“对于那些前所未有的新事或者那些在教会中并不常见的事情,如果事先没有征求过至圣之罗马教宗的意见,那么,(任何人)都不得对之做出决定。”除上述各种规定而外,1563年12月4日,特兰特会议决定,制定“禁书目录”、“教义问答手册”以及“弥撒经书”等工作将全部“由教宗根据自己的判断并运用其权威来完成”,“然后由教宗将结果公布出来”。24对于罗马教宗而言,特兰特会议的这一决定所产生的后续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它给教宗及其教廷在会后的岁月中掌控会议成果的解释权留下了巨大的回旋余地。此外,特兰特会议还从其他诸多方面赋予教宗以至高无上的权威,限于篇幅,不能一一列举。其四,从总体上维护教宗的最高权威。如果说以上所述的这些比较零散的规定难以完整体现特兰特会议在教宗制度问题上的总体思路的话,那么,其他一些条文则可以弥补这一不足。首先,确认教宗及其统辖下的教廷具有至上权威。1547年3月3日“关于改革之教令”的开篇序言说:“在一切事情上,要永远维护罗马教廷的权威。”1551年11月25日的“关于至圣的告解礼和临终涂油礼之教令”规定:“在普世的教会中,教宗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其次,必须一心一意地服从教宗和教廷的领导。1563年12月3日“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在本圣公会议闭幕之后各地举行的第一次教省教务会议上,他们必须要承诺并宣誓真正服从至高无上的罗马教宗”;而且,教令还规定,“在已故教宗保罗三世和尤里乌斯三世时期以及在至圣的庇护四世时期,本圣公会议就道德风尚和教会纪律改革之事颁布了一系列教令,但是,不论这些教令中有什么样的条文,也不论这些教令是如何表述的,在这些问题上,罗马教廷的权威都是不可触动的。”另外,赋予教宗对特兰特会议文件的最终裁决权。为了表示对教宗的忠心,特兰特会议在会议结束之日做出如下规定:对于特兰特会议“制定和界定的所有内容和每一项内容,会议主席以及教廷特使将以本届圣公会议的名义请求至圣的罗马教宗予以确认”。25可以说,有了以上原则性规定,教宗的权威形象以及教宗制度的不可动摇性已是呼之欲出。从以上文献不难看出,虽然说特兰特会议没有单独就教宗及教宗制度问题制定明确的教令,但是,分散在各种教规教令中的与教宗及教宗制度有关的规定还是比较丰富的,如果将之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完全可以编制出一份比较全面的以维护教宗权威为指向的“特兰特教令”。而且,在这份“教令”中,既可以有总纲,也可以有细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特兰特会议召开之前,教宗及其教廷最为纠结的问题之一就是圣公会议与教宗二者的权威孰高孰低问题。随着特兰特会议的落幕,这一问题实际上就已有了明确的答案。虽然特兰特会议并没有就这个问题制定任何教规教令,但是,通过几句“附带的”条文,在特兰特召开的这次“圣公会议”已经实实在在地将自身定位为教宗的“下属”。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涉及教宗权威问题的表述并非只有以上所述的这些内容。在忠心耿耿、一心护主的表象之下,特兰特会议还以隐晦而曲折的方式对传统的教宗特权做出了多种多样的制约。 三、特兰特特会议对教教宗特权的的隐性制约约    处处于内外交交困的166世纪天主主教会毕竟竟不同于中中世纪鼎盛盛期的那一一挥斥方遒遒的天主教教会,中世世纪晚期以以来的罗马马教宗毕竟竟不能与中中世纪鼎盛盛期那些颐颐指气使的的教宗同日日而语,在在这种情形形下召开的的特兰特会会议实际上上也就不可可能对教宗宗及教宗制制度进行无无条件的颂颂扬。在这这个颇为复复杂的问题题上,有几几个因素尤尤为值得关关注。首先,教教宗制度本本身长期以以来便已遭遭到各种诟诟病。自中中世纪晚期期开始,罗罗马教宗的的形象就已已江河日下下,在天主主教会内部部以及整个个西欧社会会,以教宗宗为批判和和讽刺对象象的各种出出版物不断断涌现,对对教宗滥用用特权的谴谴责以及对对教宗制度度进行改革革的呼声不不绝于耳。26因此,对于参加特兰特会议的那些主教和神学家而言,即便没有读过马丁·路德等人对教宗制度进行讨伐的言论,他们也不可能对教宗制度的流弊一无所知或无动于衷。27其次,圣公会议参加者的多元性决定了特兰特会议不可能完全按照教宗设想的“一元化”道路一路高歌。至少从表面上说,特兰特会议是整个天主教世界的一次“全会”,而这类会议的一个惯例就是与会者有权“畅所欲言”。而且信奉“圣公会议至上”、主张教宗权威位于圣公会议之下者一直不乏其人。罗马教宗可以尽量发动自己的支持者参加会议,但对于天主教世界内部有资格参加会议的异议人士,他又无权阻止他们参会。同时,为了免于遭到内部反对派的指责,教宗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中庸”之形象。28正是由于这种微妙而复杂的局面,在参加者中,出现了一批对教宗权威持不同意见的反对派,其中主要是来自西班牙和法国的代表。29从会议的实际进程也可看出,在讨论和表决会议文件特别是那些事涉主教与教宗权力关系文件的时候,往往有反对意见和反对票出现。30再次,在地方教会的管理上,各地主教希望获得较大程度的自主权。在天主教会“圣统制”之下,教宗及教廷不仅在主教叙任方面握有绝对权威,而且对各地教会的具体事务也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对于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新教方面曾给予猛烈抨击,天主教会内部也多有不满,而特兰特会议恰好为主教们排遣这种不满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与会者们开始以比较隐晦的方式对教宗滥用特权现象进行批判,而且试图以多种方式对教宗的权力进行制约,甚至用颇为“体面”的方法对教宗权力实施“分权”,进而将相关条文融进了这次会议所颁的教规教令之中。为了明辨其中的奥妙曲折,我们可以对分散在特兰特会议教规教令中的有关制约教宗权力的条文作一分类梳理。其一,以比较和缓的方式指出教宗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以劝谏的方式提出建议。例如,在主教和枢机的人选及选举问题上,教宗拥有特殊的权力,而且教宗还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将这种权力授予他人。很明显,这种缺乏制约的权力机制很难保证用人的准确有度。1563年11月11日,第2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改革之教令”,其中的第1章“主教与枢机的选举程序准则”对这种状况进行了批评:“在对相关之人进行擢升并将之委任为教堂主管这样的事情中,有这么一些人,他们从罗马教廷那里获得某些权利,从而可以在上述擢升之事中发挥某种决定作用考虑到目前的形势,本圣公会议对这种状况无法作任何的改变。但是,对于所有这些人以及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本圣公会议还是要进行敦促和告诫他们所能做的最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尽心竭力地把有能力管理教会的优秀人物擢升到牧者职位上来。”从教令的言词用语中可以看出,与会者对教宗及教廷在用人问题上的弊端是有清醒认识的,但又明确表明无力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只能作无可奈何的规劝。随后,该教令又就枢机选举问题对教宗提出了忠告:“本圣公会议在其他一些场合还制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条款,对拟被擢升为主教者的生活作风、年龄、学识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条件作了规定。本圣公会议规定,在选举神圣罗马教会枢机(即便所选出的枢机在圣职级别上仅是助祭)过程中,同样必须要遵循以上所述的所有条款;如果至圣的罗马教宗能够在基督教世界各国中发现合适的枢机人选,那么,他就应该尽其所能地从基督教世界中的所有国家中遴选枢机。”该教令的末尾写道:“教会面临着许许多多非常严重的痛苦不堪之事,在这些苦恼之事的震动之下,本圣公会议不由自主地想起,对于上帝的教会而言,没有什么比下述这件事更加必需了,即:神圣的罗马教宗应该心系普世教会,这是其应尽之职责;他应该以一种非常特别的方式施展其挂念之情,只挑选那些最为杰出之人出任枢机并与之密切合作;还应该把那些最为正直、最有能力的牧者委派到每一个(地方)教会。”31在这里,教令反复使用“应该”一词,规劝教宗在任人用人方面必须遵循某些原则,从中也不难感受到,与会者对教宗在任命枢机问题上是非常不满的。又如,同样是在1563年11月11日,特兰特会议还公布了另外一份教令,请求教宗在修道院的规范管理问题上恪尽职守:“本圣公会议首先要向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提出希望,即,出于自身的虔诚与审慎,罗马教宗必须将下述之事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职责,即,对于那些在目前处于代管状态的修道院32以及那些女修院而言,在向之委派主管问题上,一旦教宗认为时局许可,就应该挑选具备下述资格的圣职人员作为那些修院的主管,即:必须(与上述修院)同属一个修会,必须已在该修会中公开发愿,而且要具备带领并管理属下羊群之能力。”33在这里,教令同样反复使用“应该”之类的词语,一方面对教宗在修道院管理问题上的失职表达不满,另一方面又对教宗提出了明确的履行职责之要求。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劝谏性的条文虽然不多且不像正规条文那样具有“强制性”,但其言辞依然比较激烈,对教宗职权的期望和定位也是非常明确的。其二,以具体的条文规定教宗在某些事项上的权限及行为准则,或取消教宗的某些传统特权。例如,1563年11月11日“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事涉主教的严重案件只能由教宗审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教宗可以委托专员来审理,但是,教令对教宗的委托事宜做出了严格规定,即,“教宗赋予那些专员们的权力绝对不能超出以下限度,即,他们只是根据事实收集相关信息材料,草拟诉讼程序,然后迅速将之呈交给罗马教宗”。34这就对教宗滥用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现象作了明确限制。再如,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直接要求教宗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自己对相关大学的监管职责,规定“有些大学是受教宗直接保护的,对这些大学的巡访35工作也是由教宗负责的,对于这些大学,教宗必须要委派代表,由他们按照前文所述的方式并按照教宗本人认为最恰当的方式对之进行有益的巡访和改革”。36另外,从传统上来说,教宗可以利用其特权向自己中意的人选颁发应急擢升委任状或预先委任状,对于这一极易滋生腐败的做法,特兰特会议于1563年11月11日明确予以废止,规定诸如此类的委任状“均不得再被授予任何人,即便是以教宗特权之名义做出的;不论何人,如果继续使用此前颁予的这类委任状,都将是非法行为。因此,不论是那些真意保留书,37还是与有俸圣职在未来出缺之事相关的那些恩惠,抑或是与他人之教堂有关或与修道院相关的那些教宗特权,均不得授予任何人,甚至不得被授予神圣罗马教会的枢机;在此之前所授予的那些真意保留、恩惠或特权将被视为已被废止”。38在委任具有继承权的助理39主教问题上,1563年12月3日的教令也对教宗的权限做出了限制,规定:“在委任这类有继承权的助理之前,至圣至洁的罗马教宗首先要对相关事由做出认真的审查,而且还要确保相关人选在所有资格条件上都必须符合法律以及本圣公会议对主教和其他各种教长所定的资格要求;如果不按以上规定行事,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做出的那些特许都将被视为诡秘行为。”40与前面所述的那些劝谏性条文相比,这类条文显然具有强制性特征,此前饱受诟病的由教宗把持的某些特权要么被明令取消,要么受到严格限制。其三,以“不让步”的方式间接取消教宗的诸多特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教宗凭借自身的独断权威向不同的个人或团体赐予各种各样的特权,而这类特权的泛滥最终成为教会秩序的严重祸害。因此,取消这类特权就成为特兰特会议着力解决的问题。据笔者统计,在特兰特会议所颁教规教令中,共有21处涉及这一问题,而且这类条文全部出现在特兰特会议第三阶段。例如,关于圣职授予的程序问题,1563年7月15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规定:“在同一天之内,不得(向同一个人)授予两个品级的圣职不论是什么样的教宗特恩,也不论这些教宗特恩是颁给谁的,凡是与本规定相左者,均属无效。”在1563年11月11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有着更多的此类条文。例如,在圣职买卖问题上规定:“不论是谁,不论他是以何种方式违反本教令所规定之事项的,都将被视为买卖圣职者而招致以上所述的那些处罚;不论是什么样的条例、规章或习俗即便是经教宗批准认可的,只要是与本教令相左的,均属无效。”在1563年12月3日的“关于改革之教令”中,此类条文多达10条。例如,关于外人出入女修院问题,规定:“只有在遇有迫不得已之事时,主教或修会上司才可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这样的批准即便他曾经获得教宗颁发的特权,那他也不得凭借这些权力和特权而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今后,即使他获得这些权力和特权,也同样不得凭借之而批准他人进入女修院。”再如,关于教会出租自身权益问题,规定:“不论是出租教会司法管辖权,还是出租对属灵事务副手的任命权或委派权,都将是非法的;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他们行使上述这种租借而来的权力其行为也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而给予他人以这类承租权,那么,即便作此决定的是罗马教廷,其行为也都将被视作诡秘之举。”又如,关于“葬礼四一捐”41问题,规定:“从今以后这种捐税一律要交给主教座堂或堂区教堂不论是什么样的授权、恩典、特惠(即便是被称为海洋42的由教宗颁予的特权)只要是与本规定相左的,均属无效。”43以上条文从名义上说是针对那些从教宗那里获得特权之人的,但是,获得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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