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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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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3篇).docx

    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精选3篇)发布时间:2022-12-04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精选3篇)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向xx市商会加入"川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 简称"合作社")的会员提供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而成立"合作社",本 合作社是川商内部自治性的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社的成员统一称"社 员”,本合作社实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独立法人。为了规范 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制 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XX市商会会员张红梅女士无偿转让位于崇 明绿化镇华荣村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面附着物,由XX市商会北片区 牵头发起,于X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第三条本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还的原则。社员地位平 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绿色农产品和乡村活动 场所,部分多余农产品可以销售增加收益。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出资,每位参与的社员出资人民币 贰万元,其中壹万元为预付消费金,另外壹万元为固定投资款。合作 期暂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个五年合作期内的 投资款不转不退。消费金按各位社员实际消费的情况计算。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社员第七条xx市商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资加入本合作 社,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前期首先面 向商会会员。第八条 本合作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 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 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 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 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 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 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 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此项可删除】(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 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内 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 删除】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 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 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 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1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 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 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 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 删除】。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 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 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 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 关内容可删除。: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 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 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 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 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 删除】。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 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 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 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 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 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 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 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 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 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核算。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 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 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 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 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 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 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 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 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 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 取公积金。】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 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 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 数额的百分之。【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 取公益金。】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 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 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 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 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 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 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 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 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 人账户中。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 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 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 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 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 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 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 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 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 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 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 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 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生态农业合作社章程示本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 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 年 月一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名称:, 注册资金 元。本合作社住所: O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 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 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 服务。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 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 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 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 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 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 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 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 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 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 规定出资;(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 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 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 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 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o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 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 议的成员。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权;(二)有赏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和各项服务;(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有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记录、管委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五)享有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力;第九条本合作社社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委会 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 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 社员的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管委会构成。第十一条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 构。本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二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管委会成员;(三)决定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的标准;(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管委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 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决议;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社员大会至少一次。社员大会由管 委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时管委会须提前一周向社员通报会议内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 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 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 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 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 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 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 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 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 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 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 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 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 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 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一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 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 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 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 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日内召开临时成员 (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 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 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 负责。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 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 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 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 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 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 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 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 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 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 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 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 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 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 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 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 下准则:(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 事、监事、经理(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举报。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 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 月 日至月 日。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或每季度第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 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 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 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九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 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 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 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 质询。第四十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 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 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 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 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 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 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 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记入成员个人账户。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 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 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 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 提取百分之 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 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六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 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 (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 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 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 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 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 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 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用;(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 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 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 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 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 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 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根据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第五十六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 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 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 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四)归还成员入资;(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 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 管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 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 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容。第十四条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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