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状况及合理化建议.docx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毕业论文浅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状况及合理化建议系别:公共管理专业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学生姓名:学号:08170816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梁智慧讲师完成日期 2021 年 5 月 15 日浅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状况及合理化建议摘要大病保险是为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创新性制度。本文以城乡居民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的内容是大病保险制度在城乡运营的状况、不足之处以及作用。通过研究可以得出虽然这个保险制度可以使患有疾病的人经济负担降低,但由于目前保障水平有限,在操作的过程中,依然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统筹相对混乱、资金渠道较窄、补偿机制不公平性凸显、保险界定范围重合大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承保效果等,部分人群因达不到大病保险保障对象界定标准,依旧享受不到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这并不符合大病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以及对国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进行学习和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创新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机制、建立年龄收入分层补偿方案、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衔接机制、建立动态医保目录、提高商保机构在制度中的参与度等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状况IAnalysis on the operation of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and reasonable suggestionsAbstract: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is an innovative system to improve China's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and alleviate the problem of "poverty caused by illness"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operation effect of the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it is found that although the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system can reduce the economic burden of patients with major diseases to a certain extent, due to the current limited level of security,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such as the single channel of fund-raising, the low level of social security, the low level of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low level of social security Low level of overall planning, unfair compensation mechanism, large overlapping of insurance definition and underwriting effect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institutions, some people still can not enjoy the relevant medical security treatment because they can not reach the definition standard of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which is not in line with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system. Through the targeted research on the above problems, as well as learning from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such as broadening the financing channels of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innovating the financing mechanism of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establishing the hierarchical compensation scheme of age income,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ife Some reasonabl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improving the identification and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serious illness medical assistance objects, establishing dynamic medical insurance catalogue, and improv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commercial insurance institutions in the system.Key words: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Operation status目录摘要I1引言12制度缘起13制度运行效果23.1 运行现状23.2 运行机制24国际经验34.1 日本34.2 新加坡45制度施行存在的问题45.1 筹资渠道单一45.2 统筹层次低45.3 补偿机制不公平性凸显55.4 保障界定范围重合大55.5 商业保险机构承保效果参差不齐56解决建议66.1 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66.2 创新筹资机制66.3 建立年龄收入分层补偿方案66.4 重新定义补偿对象76.5 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衔接机制76.6 建立动态医保目录76.7 提高商保机构在制度中的参与度76.8 严格落实相关机构的监管制度86.9 加大对大病保险现况的宣传力度87结论8参考文献9致谢101引言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保障基本”为目标,居民的大病保障需求仍然面临巨大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尤为突出,引起业界和学界的重视。面对该种情况我们应及时审视好社会供需求并根据真实情况确定好方针,由于世界上还有其他国家比我国更早关注到这方面的医疗需求推行大病保险,可以从他们面对此种状况的补偿方案,如日本的高额疗养费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终身健保计划得到一些于我国国情相适合且有用的启发,我国存在因病返贫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落实保险政策,使社会压力降低。此篇论文的关键词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知网等学术网站搜集资料,采用了简单有效的方法即在相关领域中的排名靠前以及引用较多的期刊查找代表性文献作为写作的辅助资料来源,共搜索到相关论文篇目15篇,并对收集的所有资料进行归纳分析,以此来作为完成论文写作的文献参考。基于上述文献,本文对大病保险的运行现状,资金筹集方式、付费总额控制、付费保障范围界定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实际状况总结发现目前该机制下存在筹资渠道单一、筹资水平较低、统筹层次低、保障界定范围重合大、商业保险机构承保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城乡居民大病需求保障不足。大病保险的推行以及发展是一个国家运转达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所带来的需求。基于此对该制度提出建设性建议,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理论发展,且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减轻其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以及得到切实的医疗服务,缓解医疗资源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障需求的矛盾,以免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频繁发生,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健康良性运转。2制度缘起在理论研究的过程中,首先研究的是家庭灾难性支出,此后才研究大病保险的相关理论。判断一个家庭医疗支出风险,最重要的因素是灾难性医疗支出,灾难性医疗支出主要是指一个家庭中,支付能力的40%都是现金医疗支出。1 Xu, K, Evans,et al是著名的研究学者,他先后研究了89个国家几乎89%的人口,在研究后得出,有许多家庭都有灾难性医疗支出,折合为人口数量为1.5亿人。2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中,虽然患大病者仅占其中的少数,但一患上大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屡见不鲜,高昂的医疗费用很可能使整个家庭面临灾难性危机。我国现如今全民医保体系已经十分完善,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保障水平依然低于许多国家,群众在生病时,依然有很重的经济负担,大病保障的需求仍较为强烈。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为完善重大疾病保障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频发而做出的一项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发改委于2012年8月颁布的指导性意见,这也代表着我国开始实行大病保险这一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是国务院于2015年颁发的指导性意见,因此,我国的大病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会议当中,习近平明确提出,我国要推动大病保险制度向着科学化、全面化的方向发展,要让这一制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3制度运行效果3.1 运行现状各省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陆续制订了具体方案。当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施政策,大病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因为不同区域有不同的发展现状和保险需求,所以应该以当地的独特情况为依据,逐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基于地方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从地方试点向全国铺开,筹资水平不断升高,保障待遇也日趋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是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指导性意见,该意见中明确的指出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各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达到了50%以上,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是财政部以及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颁布的,其中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即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2012年至2017年间,实际报销比例在提高1015个百分点。2020年我国大病保险制度要向着科学化、全面化的方向发展,降低起付线,科学合理的设置起付线,甚至可以将封顶线这一概念取消,使每个居民都能看病。这一制度要重点考虑贫困地区的人群,要以贫困人口的经济条件和现状为依据设置起付线,起付线应该低于其他的人口,对待贫困地区的人群,应该将封顶线这一概念取消。要让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截止到2015年,已经实现全国范围内设置大病保险制度,每个地区以当地的现实状况为依据,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我国的大病保险制度较其他国家而言,有许多优势和特点,最主要的特点有政策统一、衔接紧密以及覆盖全面。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超10亿人。到2020年,大病保险已经惠及11.29亿城乡居民。33.2 运行机制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相对明确,统筹基金是筹资的主要来源之一,因为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所以筹资准则也有差异。通常情况下,都是以当地的现实情况为依据去考虑标准,并基于此制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并不断调整。筹资模式的种类多样,一共分为两种,第一种筹资模式是以人头为标准进行筹资,主要的依据是人数,筹资的标准是人均40至75元。另一种模式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筹资,像北京和上海,其一般按照医疗保险总额的2%和5%进行筹资4一般而言设置补偿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家庭因为大型疾病出现经济困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需要个体承担的费用,如果达到大病保险机制所设立的起付要求,可以申请第二次报销。不同地区之间的起付标准会有所差异,大部分地区是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设置的起付额,还有一小部地区是按照筹资规模进行设置。因为我国目前还处于大病保险机制的发展初期,所以大部分地区目前还没有设置封顶线,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各个地区也相继制定封顶线。此外,我国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偿方法主要有分段计算和累计支付的办法。具体指的是每个阶段都设置不同的起付标准,随着治疗费用的增加不断递增。累计支付度。指的是按照费用的高低进行分段报销,每个阶段的报销费用不断累积,自付额度越高也意味着累计报销费用越多。从基金的运行来看,政府一般会通过招标来选择合适的保险承办机构,大部分地区的承办机构是商业保险公司,公司也需要承担这项业务的经验风险,承办机构以保本微利为条件,政府需要将其盈亏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稳定机构的运行效率,保障机构能够获得相应的实际收益。从保障的具体内容来看,目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已经22种疾病可以实行在报销,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病种数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保障力度也在不断加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之上实行的再报销,参保人员如果患有上述22种疾病的参保个体可以申请进行第二次报销。4国际经验为提高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力度以及精准性提供参考,就我国目前脱贫攻坚战以及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时代背景而言,补偿方案应该更倾向于低收入人群和老年人群。像日本、新加坡等国家都制定了完善的养老机制,每年发放大量资金投入医疗保健,此外还实行了终身保健计划都体现出了向这两类群体倾斜的特点。4.1 日本日本实施大病保险的制度背景与我国有相似之处,我国与日本都是老龄化国家。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来源,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26402万人,占人口总比的18.7%,6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人口总数为19064万人,占总人口的13.5%(数据来源网站)。通过有关数据显示,日本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严重,早在2015年,其国内高龄老年人口总数已经达到人口总比的26%。但是,日本也制定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老年人保健医疗提供稳定保障,其医疗以及医保制度都是十分有借鉴意义。可以将日本的理疗保险体系细分为五大板块,即共济组合、国民健康保险、高龄老人保险、健康保险以及船员保险。政府为了提升自身医疗保障服务水平以满足群众不断变化增长的需求,于上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了高额疗养制度的构想,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到1984年时,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制度福利。日本高额疗养制度主要是为参保者设置个性化的支付方案,以年龄和收入作为参考标准,以70岁的年龄标准将参保者划分为两大部分,还根据收入水平将参保人员细分为5个层次,使得群众能够根据自身收入水平选择相对应的支付限额。6日本政府为了减轻病患的经济负担,还相继推出了家庭合算政策和减负政策,可以理解为,只要投保人每一次的医疗支出都大大低于最高限额,然而将每一次产生的费用进行加总后却发生致使当事人家庭出现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时候,允许当事人将累加后的支出金额当做自付额。除此之外,每一次产生费用的累加,还可以包括将当事人所处家庭中的任何一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纳入累加金额中一起计算。这里会有规定,要符合该项减轻医疗负担的政策要求的话,当事人购买险种和其家里人购买的险种要一致,只有二者参与的医保政策是同样类别,才能享受降负福利。只要是其中一方的参保类别不一样都不参与合算政策。4.2 新加坡而新加坡强化了政府的中心职能,构建了储蓄医疗典型的保险模式,又通过国家津贴、健保双全和保健基金,四者共同形成了新加坡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除了国家津贴外,其他三项计划又称“3M”计划。终身健保计划由健保双全计划进一步改革而来,推出计划是为了意图缓解患者、病人发生大病无力承担高昂医疗费用的困难,更好的保障新加坡人民的医疗需求,进而完善储蓄保健计划忽视各方共担、各方共济的缺陷。终保计划对于主要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主要保障病人在B2级(6床一房)和C级(8床一房)病房的住院支出和门诊费用。医疗费用的补偿的话,按照当地公立医院划分的5个等级不同执行不同标准的补偿,有A级、B1级、B2+级、B2级、C级区分,显然A级最高级也最好,它的床位少,自然床位费较贵。C 级病房一般为10个床位,床位费较便宜。实践中,当地政府采取了基于病房等级差别的差异化补偿,越是A级、B1级等级高的补偿少,越是B2级、C级等级较低的补偿反而会更多。因此,底层的民众在患病住院时更倾向于选择等级不高的B2、C级病房,以此来获得更多的费用补偿。可见,新加坡终身健保计划保障低收群体、穷人群体的政策导向。另外,终保计划除了有政府主导的强制储蓄、保障全民医疗、保护贫民的医疗支出的作用外,还提供了中央政府覆盖不到,覆盖比例不高的商业私人医保的领域,为由更高医疗需求的参保者提供附加保障。商业私人医保领域一般会由新加坡中央政府专门合作的商保公司来承办,作为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商业保险企业需要在新加坡中央的指导下,尽量补充终保计划没有涉及的医疗保障内容,尽可能避免重叠重复计划,形成更多元化、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5制度施行存在的问题5.1 筹资渠道单一目前我国的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对因大病产生的高昂住院支出及特定门诊费用,第二次补偿的机制。从大病医保的筹资来看,大病保险资金主要是从历年来的基本医保结余中安排,整体筹资渠道比较单一,缺乏多层次资金补充。此外,由于各地的发展的不平衡,医保基金统筹水平不高,全国各地的基金整体收支仍难以平衡,加大了集中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集中资金委托市场运营进而进行管理分配发放。筹资水平较低,基金可持续性弱,进而影响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的效果,保障效果不明显,不利于维持资金池的稳定性,阻碍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5.2 统筹层次低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人口基数大、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个地区对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政策实施的统筹层次存在一定的差异,难以实现进行国家层面的大病保险统筹。少数地区才刚刚实现市级统筹,基本上大都以区县管理为主,以至于推动我国各地鼓励有条件、有基础的地方研究探索省级统筹的进度缓慢,加大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难度。目前,我国各地大病医保的现状会出现有的地方基金有结余,有的地方却亏损严重,统筹层次低,一方面不利于基金共担共济的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无法让大病保险的保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降低了资金流动的灵活性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影响了基金运行的效率,对于制度良性运转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对城乡居民参保和报销进行领取待遇带来不便。5.3 补偿机制不公平性凸显补偿机制的不公平首先体现在大病保险赔付的门槛很容易将低收入群体、底层贫困户排除在外,因为从目前我国不同地方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来看,基本上都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来作为标准限定了补偿的起付线,导致低收入群体、底层贫困户无法在政策的考量范围之内,达不到赔付的最低标准,最终失去享受政策的福利。其次,补偿费用的多少还需要根据病人住院支出费用金额的多少来定,付费总额报销不公平性凸显。最后,每个家庭由于富裕程度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各异,即使是一样金额的医疗支出和相同的补偿方案,每个家庭的应对能力水平还是不一样的。比如,同等的医疗费用数额对于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来说,是患大病后的但仍然在其经济承受能力内的补偿,而对于较低收入的家庭来说,患大病对于他们来说足以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便有违了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初衷,且忽视了家庭间的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稳定。而在重大医疗开销出现的关键条件中,卫生开销、家人中有无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家庭是否负债,8以及家庭是否有65岁以上人口9等均是其影响因素。而重大疾病的判定依据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疾病类型判断,另一类是根据开销判断。中国医师协会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7年联合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后续写为)规范,第一次以医学的角度列出了能够受工作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类型,共25种,该列表中的疾病长期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程度较大的影响,而且需要一笔庞大的医疗开销。明显可以看出,规范在定义大病风险时,判断依据为疾病的自身性质,把医疗开销庞大、对患者身心造成重大威胁的疾病风险。10而严重疾病除了会对患者的身心造成严重威胁,还会影响患者及其家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也伴随着很多经济方面的损失。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临床诊断和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费用来判断个人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患者行列。而在一个家庭中,经济负担会由所有成员共同承担,在某一个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时,家庭会在面对此类风险损失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积极的功能和作用,后续考虑以“家庭”作为保障对象也有其必要性。5.4 保障界定范围重合大从现在施行政策来看,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责任范围一致,即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确定,且大多数地区对于政策合规医疗费用的界定都是在“三大目录”规定范围内。设立大病保险的初衷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所不能完全解决的部分医疗治疗费用,这意味着,大病保险主要解决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所涉及不到的部分,大病患者病种若是属于目录,对其本人以及其家庭来说确实可以缓解部分医疗费用的经济压力,但部分患者的疾病类型较为罕见,不在大病保险担保范围内,因而其治疗疾病开销带来的压力仍然很严重他们所需的药品以及相应的医疗服务就需要大病患者自行承担费用,这样大病保险实施起来也意义不大,没有对大病患者起到实际性的经济帮助。5.5 商业保险机构承保效果参差不齐政府与承保机构边界不清晰,部分政府还没有清晰地了解大病保险的相关概念,倾向于由社保经办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务,为了避免同外界合作处理事务,限制承保机构承担大病保险相关担保费用。还有部分基础医疗保障机关的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承保机构提供保证金10和周转金90,也有部分地方机关为了通过上层机关的检查,只给予了市场中的承保机构名义上的承保机会,而并不允许其真正接受相关事务。11基于此环境下,商业保险机构运行环境限制大,难以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发挥其专业技能去进一步开展业务。且大病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三个环节,病前、病中、病后。病前主要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通过预防来减少大病发生的概率;病中则是对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进行规范性管理以及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病后则是倾向于对大病患者进行补偿性支出。很显然,商业承保机构多参与的环节集中在病后,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负责范围,于大病保险运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较弱的。且在实施时,无法提供相应保障能力的大病保险,市场中的保险公司的精算业务能力较弱,其职能多限于“出纳”,只提供了核销大病保险相关开支的功能。6解决建议6.1 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建立多主体参与机制,拓展大病保险的筹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群体力量,通过建立工会、社区、财政等多元主体参与机制。12发动所在区域的慈善组织,为大病患者捐款等多主体参与机制,有利于实现资金筹集的多元化,抗风险等级提高,保障大病保险顺畅运行。6.2 创新筹资机制鼓励城乡社会群体自行缴纳费用,大病保险方面通过单独筹集资金额方式建立基金。现在相关资金大多由政府补助和基础医用保险资金提供,因而其资金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制约,也增加政府在财政补助上的负担。因此,发动个人筹资不失为一个方法,既能在某些方面上相对地减轻束缚,又增强基金稳定性。6.3 建立年龄收入分层补偿方案为突出国内大病保险体系关照收入水平较低贫困群体的性质,在改善贫困人口收入情况时,国内各个区域推出并执行了相关政策来提供差异化的补助,对象为记录在册的贫困居民,基于先前的基础补助政策,将起付线下调,同时增加补助比重。由于我国各地区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是依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而制定的,即使差异化的补偿方案能够减轻贫困低收入群体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但依旧让部分无法受到贫困补助,但又无法参加大病保险的部分居民被制度保护所遗漏。同时国内在划定起付线时仅仅参考了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这一点考虑不够周全稍有疏漏。而上述提及日本在为人民制定高额医用开销相关政策是,推出了差异化地根据收入水平和年龄进行划分的政策,参考这一点国内可以更加精准化地制定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国内能够尝试根据收入水平划分群体,从而制定大病保险相关政策,设置适合各类收入水平的群体的相应起付线,从而将大病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部低收入居民范围,切实地减轻其因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且目前我国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 岁,由于退休人员收入来源单一且随着岁数的增长,患大病机率一定程度上会有所上升,因此国内在根据年龄划分人群时,可以以60岁为一条分界线,对年龄大于60岁的群体增加其大病保险补助比重,而如何规定补助比重还有待进行后续分析。6.4 重新定义补偿对象而一些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家庭贫困的部分居民,要求其家庭条件不仅能够满足医疗救助的标准,还需要符合大病保险的相关要求,以此为补偿对象基础进行起付线的精细化划分也将成为可能。国内均将个人作为单位,来支付保险补偿、申请保险、筹集资金,因而无法切实降低家庭因重大医疗问题而陷入困境的问题。若我国引入日本的家庭合算政策,以“家庭”为保障对象,就能够切实处理人口较多家庭中,患者无法申请大病保险,而由其他人共同承担医疗开销,从而家庭陷入贫困问题的情况。6.5 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衔接机制认真贯彻相关政策,对因病返贫的家庭及低收入救助对象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核对机制和认定方法,把救助资源按实际情况落到实处。落实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倾斜政策,通过降低起付线以及不设置支付限额最高封顶线,提高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人群的报销比例,同时采用分段式报销,越处于高段区间,报销比率也应随之提高,避免让其在面临患大病的情况下还加大其经济负担,影响其正常生活运转。6.6 建立动态医保目录大病保险制度具有创新性,应该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所区分,而不是单纯的套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否则便失去了建立的意义。基本医保,保的是基本,具有普惠性,若将普惠性应用于具有特惠性的大病保险制度上,则会有一些大病患者享受不到大病制度的优惠;不过若把大病保险制度所涉及目录中的疾病与用药进行动态的完善,便能够避免患者由于不在医药目录的疾病不被保障的情况,切实做到减轻患者的医疗经济压力。且根据实际情况,将总费用在控制范围内的疾病、用药、耗材及其各项医疗服务也列入保障对象中。136.7 提高商保机构在制度中的参与度加大政府购买大病保险服务,以及政府通过购买大病保险服务,与商业承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而且也符合国际发展潮流。14“私”进入“市场”将激发且带动整个体系的活力,各个主体在有竞争的环境下运行业务,才能切实地将业务质量放在首位,站在群众的出发点,从其实际需求出发,不断修正总结经验,一步步地推动大病保险走向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大病保险基金在国内的多数地区都为市级统筹,由于基金盘规模较小,在大病保险赔偿多发的年份,会出现基金短缺的情况。新加坡在此方面有所改善,其中央公积金局建立了私人综合健保方案,即市场中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所有级别高于B2+的病房。该方案同终身健保计划一齐,是新加坡人民最重要的两个大病医疗保障。同时,国内各个地区也在积极研究建设多重医疗保障体系。贵州在该方面做了优秀的示范,目前已建立四重医疗保障,即“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扶助+医疗救助”,大大缓解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压力。66.8 严格落实相关机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的质量以及服务行为监管,在参保人接受治疗的同时确保其接受的医疗服务是达标的。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因利益产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且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承办业务的资质,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确保筹集的资金合理、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构在监管下良性运转。建立分工明确,发挥多方监管,形成监管闭环,加强监管力度。6.9 加大对大病保险现况的宣传力度为了使大病保险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在制度运行逐渐步入正轨后,也要持续加大对大病保险的宣传力度,将成功经验以及群众获益事例进行总结编写成册作着重推广宣传,利用电视专栏、网络与报刊杂志等多条途径,提高大病保险制度的普及率。各地相关部门应时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及时反应提出适时的解决方案,不断提高大病保险服务的可及性,确保参保人能切实享受大病保险保障。各大医疗机构也要提高责任感,及时告知大病患者服务信息,保障大病患者获得应获福利待遇,及时接受对口医院的救助和治疗。积极回应外界关注,有效引导社会期望,使大病保险得到社会认可与顺利实施。7结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实施使国内医疗保险体系真正实现多层次发展,并大大减轻了参保者的费用负担,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脱贫工作的进行。根据党的十九大指示,个省份已顺利实现医保制度的整合,另外个省份仍然实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行的政策。下一阶段,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工作应把重点放在提高保障率与建立高效精炼的管理运营体制上。构建其运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也因提上日程,利用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大病保险的督促检查与监测评估,以此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15大病保险未来可以实行“地区先一步试点”的发展战略,如果效果良好便进一步推行。而与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间的关系,还需根据当下实际情况确定。不过在未来,商业保险公司一定会成为大病保险发展的主导机构。政企合作,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商保机构会更多地参与到大病保险的管理与运营。现今我国大病保险制度虽稍显稚嫩,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但不要因为其目前看似发展速度缓慢而选择用一种极为消极懈怠的态度来对待它,而是更应去了解它找出其问题所在,通过不断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不断地探索,通过探索发现改善之路,得出结论,且需要时刻结合社会的现实状况做到实事求是,找到有效的方法去解决,以达到最初自身研究的目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出一份力。通过不断的磨合,相信随着大病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会逐步缓解,解决群众对大病的切实需求。参考文献1 王琬, 吴晨晨. 制度缘起,政策争议与发展对策大病保险研究现状与思考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 v.58;No.257(01):37-43.2 Xu, K, Evans, 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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