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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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7).doc
贵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实施办法(7)筑委厅字20_64 号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_ 年 6 月 26 日 贵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保障,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黔委厅字20_7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班子成员,乡(镇、社区)党委、政府或管理服务机构及其班子成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承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市、县、乡(镇、社区)、村(居)“五覆盖”: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强力推进,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动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第六条 坚持层层履责、严格奖惩。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应当逐级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细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传递安全生产工作压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断层、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完善制约和保障机制,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边缘清晰、保障措施得力。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抓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第九条 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市、区(市、县)党委要明确 1 名常委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领导,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相应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形势纳入社会稳定形势的分析p 范畴。区(市、县)委常委会,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党工委会每年不少于 2 次,乡(镇、社区)党委会每年不少于 4 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三)支持人大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支持政协开展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其它机关、团体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拔任用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将安全生产监管岗位作为后备干部锻炼岗位,重视对抓安全生产成效明显的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及时充实基层和重点区域安全监管和执法队伍力量。配齐配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提拔、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利用正反典型案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干部培训,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知识作为培训课程,强化各级干部红线意识。(六)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的,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政纪,失职、渎职或其它违纪行为的,由党委、政府作出问责决定,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八)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考核分值从现在占总分的 0.9,提高到 2以上。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力、守土有方、守土有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所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落实相应项目、资金保证,构建支撑体系,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头上产生隐患,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三)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分析p 安全生产形势,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四)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充分发挥安委会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督查暗访、考核评议等职能。安委会专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职,推进工作。(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治理归属不明的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等工作的开展。各区(市、县)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并达到省、市年度考核标准。(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强社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设。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在 2 年内,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到位率达 100。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所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都必须经过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和执行力。产煤区(县、市)要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八)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建立和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九)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构建“统一指挥、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和完善本地、各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地安全风险评估。对重大危险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十)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批复,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机制。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对下级政府查处的一般事故挂牌督办和审核把关。(十一)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企业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备设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加强企业关闭、资产重组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广大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严格执行奖励政策。对举报查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警示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安全生产诚信、专家服务等制度。(十四)建立健全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文化环境。(十五)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通过网络问政、新闻发布等形式,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的沟通互动。(十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有:(一)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二)定期分析p 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库,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同级有关部门、下级党委、政府通报。(三)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县(区、市)、乡(镇、社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管理平台,提高隐患整改率。(四)建立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责任考核、事故查处、监督检查、“打非治违”、应急管理、安全科技推广、职业卫生和宣传教育等长效机制,督促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五)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计划过程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执法效果。(六)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高危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七)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准入。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八)按照授权或委托,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相关政府批复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跟踪并督促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分析p 总结事故教训,强化警示教育。(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内对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主要有:(一)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整体实施,同步推进。(二)定期分析p 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符合行业领域特点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长效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三)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或聘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