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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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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x

    安徽省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序 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 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 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 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 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0倍以下的 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 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 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 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 下的罚款。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 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 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 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 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 的罚款。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 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初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序 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 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 或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 托屠宰协议,或屠宰生猪不 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 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 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 范,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 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或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 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 理情况,或发生动物疫情时 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 检测的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 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 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 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 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 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 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 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牌。”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次以上违法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序 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 (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 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 的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 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 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 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 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 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拒不 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 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 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序 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 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 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 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 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 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 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 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5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 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 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 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 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 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 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8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 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序 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牌。”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 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生猪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 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 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 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序 a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自由裁量情形处罚标准下的罚款。8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 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 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 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 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场所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 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 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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