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docx
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摘要依据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精神,统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对生存权的保护原则、结合对象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基本生活保障原则、社会化原则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原则。本文主要对社会保障法的五项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以促进社会保障法的完善。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引言社会保障法是通过金钱和物质救济穷人支付,或通过失业和公共事业来解决失业,是国家对劳动和农民生活和财政援助,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通过这种方式消除社会动荡,确保民生稳定,规范社会秩序。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需遵循五个基本原则,事实上,任何法律都需要有这样的基本理念,从而指导制定、法律的修改和实施,深入研究和准确定位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法发展的前提,故而本文对其进行研究。一、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庞大的制度,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完善法四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因此,建立社会保障法必须注意其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原则、普遍性和稳定性,是指导法律发展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原则应该是社会保障法的一般原理,能够巩固一大批社会保障法为法律制度,成为社会保障立法和指导方针。 本文主要从社会保障法的生命权保护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以及社会化原则三方面进行探讨。二、生命保护原则生命保护原则是社会保障法立法的基础。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的生存权给予了肯定,并规定了国家保障生存权的义务。因此,生存权保障成为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基础。具体来说,体现在生存权保护的普遍性以及生存权保护的综合性上。(一)生存权保护的普遍性 生存权保护的普遍性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不论其性别、种族、年龄、职业地位和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从国家和年龄的情况下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我国还有其他相关法律,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盲人聋人和聋人和其他残疾人的工作、生活和教育。(二)生存权保护的综合性 社会保障的内容应该涵盖一切可能威胁到公民生存的方面,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保护,即生动概括了这一综合性。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只包括纯粹的,偶然的,普遍的生命风险,如自然灾害,出生,老年,疾病,死亡,贫困,失业,残疾,投机等行为。三、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是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福利的标准,即以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为前提。其实这个原则还包括基本生活水平的决定原则、社会保障福利以生活的基本标准为基础原则。(一)基本生活水平的决定原则 基本生活水平通常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的,这意味着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应较高;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相应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对较低。这也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水平成正比。例如,中国东部和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他们的基本生活标准也不一致,普遍高于东部的西部。事实上,它还提供了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标准与模式的不同层面实施的理论基础。此外,这一含义还包含了经济发展水平与改善其基本生活水平必然增加的意义。(二)社会保障福利以生活的基本标准为基础原则 结合上述情况,社会保障待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高或者过低均不利于社会保障,例如高水平的保护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一旦经济危机,将面临资金短缺的支付危机,如果较低的支付标准,则对社会的稳定不利,从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危机中可以看出。另外,如果保护水平过低,也会不满于社会成员,也会造成社会动荡,从而弱化社会保障的“稳定器”角色,不利经济发展。四、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毕竟不是一种“全民经济购买保险以规避风险”的政策。如果国家承担所有风险,如失业,通货膨胀,外国竞争,需求低迷,事故和残疾,国家将发现其责任和风险远远超出了它能够承受的能力。事实证明,没有社会成员参与保障制度,很难长期,也不能是“社会保障”。社会化原则也包含两方面,分别为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以及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一)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 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这个原则不仅是具体实施的基本原则的法律的“一致性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通过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收入再分配,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公平的调节作用。此外,在坚持社会保障资金社会化、突出人口调整的同时,必须重视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树立。同时,国家也应该提供多层次的安全系统的发展机制,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之外的更高层次的生命安全系统的保护能力。(二)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主要为制定社会保障立法和政策,在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社会保障事业的统筹规划,协调各方利益,具体业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应深入基层社区,贴近市民,与公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会保障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样方能使社会保障管理更加完善。结论 总之,关于社会保障法原则的探讨有很多,但社会保障法的原则必须建立在对中国社会保障现实和发展的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这样方能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参考文献1赵万忠,徐芳宁. 试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J.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78-81.2林嘉. 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 法学家,2015,01:116-121.3彭丽萍. 论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理念J. 理论界,2015,11: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