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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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docx
带格式的:字体: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带格式的:居中广西壮族自治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带格式的:正文,左,行距:单倍行距带格式的:正文,左,行距:固定值30磅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 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 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等文件标准 执行。完善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自治区、市、县、 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工作网络。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 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 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根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 各类困境儿童的具体内容明确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 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 政办发20193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医保 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残联。(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 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 (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 数量、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中小学校加 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 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 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 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 49号)等文件标准执 行。各地加快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 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 (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全面排查掌 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对 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二、学有所教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 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 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烈士子女。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服务标准: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 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按照经批 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 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儿童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同类型公办 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依程序确定的保教费标 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自治区 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对各地予以补助,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5 .义务教育服务(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 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每年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每年生均 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教学点)按 100人核拨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 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 科书和部分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赛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 字典。服务标准: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科目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动态 调整,并对部分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制度;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国家课程免费教科 书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80元, 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元。地方课程免费教 科书由自治区确定课程目录和制定补助标准。免费提供的国家课 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及自治区教育 教学实际统一采购配发给学生。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国家 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地方课程教 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 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 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 (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服务标准:自治区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4殳元,全年按在校195 天计算。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国家 试点县中央财政全部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5)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广西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普通高 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 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 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 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 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 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等。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 杂费。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符合 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 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依程序确定的收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 可继续向学生收取。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年级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 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 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 国家助学金范围。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 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直 接免除学费;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 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 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 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 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 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 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 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 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支出责任: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120号)、广西壮 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 劳有所得8 .就业创业服务(19)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 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 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便民规范(试行)(桂 人社发(2015) 39号)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依据市县财力状况、资金需求系数、就业考评系 数及其他公共就业相关因素确定自治区级财政分担额度,其余部 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 开业指导、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 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为符合条件的创业 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指导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 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 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创业服务经费 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中安排。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 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 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 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 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 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 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 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 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 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 等政审(考察)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 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目一录目一录带格式的:字体:(默认)黑体,(中文)黑体,三号一、幼有所育一 一的1 .优孕优生服务1毋2 .儿童健康服务-4-43 .儿童关爱服务 5 -8-二、学有所教-8 -m8 -m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5 .义务教育服务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1-U44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3-4三、 劳有所得-14T4所8 .就业创业服务-14-14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0-20四、病有所医四、病有所医-22 -4-2210 .公共卫生服务11 .医疗保险服务-28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0-303五、老有所养31-413 .养老助老服务-31-U3414 .养老保险服务-33-3六、住有所居-34-3437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执行。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所需经费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 金中列支,其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3)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 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 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毕 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 失业青年。服务内容:根据本人意愿,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到就业见习基 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有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桂 人社规2020) 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桂人社规(2020) 2号)等文件执行。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4)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 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服务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 政策宣讲、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及相 关补贴等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 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 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 就业服务便民规范(试行)(桂人社发(2015) 39号)等公共 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 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困难家庭劳动力(脱贫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 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普通本科高校、中 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 高中毕(肄)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 训愿望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困难家庭劳动力、就 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 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按规定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桂人社规(2020) 2号)执行。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 明确。支出责任: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 账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行风投诉、 政务热线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上小时,自助语音服务7X24小 时一综合接通率达到8却%以上。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大数据 发展局。(27)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务工、薪酬以 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 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等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调查信息,发布有 关工资信息、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8)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 传及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 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9)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 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 本职工医疗保险费,达到启动条件时给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 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企 业用人单位发放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 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服务标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 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 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等执行。支出责任:由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 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0)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包括:本自治区行政 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 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 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 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 病有所医10 .公共卫生服务(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 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60% 以上。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 每年发布全自治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广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每年增长不少于1 个百分点。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 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免费提供传染病防治 和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 100%。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以上。不得瞒报、漏报、 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 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 信息报告。提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与指导。为城乡 居民提供相关科普宣传、教育服务。开展乡镇集中式供水在线监 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 高危人群免费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 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 率分别达到50%以上。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氟骨 症、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等全部现症地方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 进行个案管理。服务标准:对氟骨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 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开展氟骨症、克汀病病人 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最低生 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 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康复指导和危险性评估、 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规 范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分别达到80%以上。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肺结核患者(含MDR-TB)及肺结核可疑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入户随访、 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为肺结核可疑者提供筛查、推介转 诊和追踪。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肺结核可疑者转诊率100%,肺结核患者管 理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开展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 访、督导服药、权利与责任告知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 版)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和毒品有关知识, 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暴露前后预防用 药等综合干预措施。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 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 南(2016年版)、艾滋病病毒暴露后预防技术指南(试行) (2020年版)执行。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15 .公租房服务-34-3416 .住房改造服务-35-437七、 弱有所扶-36-817 .社会救助服务3618 .公共法律服务-42-444419 .扶残助残服务-44-4346八、优军服务保障.-51-505320 .优军优抚服务-51-0九、文体服务保障 -53-535621 .公共文化服务-5322 .公共体育服务-57一属的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水平,按国家规定将基本 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 规定执行。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 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发布食源性疾病预警信息。对食品药品医 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强度。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西壮 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提供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药品出厂检 验合格率达到100%。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11.医疗保险服务(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参保缴费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 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 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20号)、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 6号)、关于完善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 86号)、广西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12020) 75号)及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符合条件的参保人 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广西税务局。(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未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广西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在 校学生、符合条件未就业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等。其中,在校学 生包括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 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和托幼机 构在册儿童,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符合条件未 就业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分别是在广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 住证的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和符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16号)但未就业的外国人。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 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 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教 港澳台(2013) 69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 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 2017) 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 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 知(桂医保规2020) 5号)等文件执行。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相结合。政府补贴部分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有关规定执 行。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广西税务局。(45) 口39医疗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对象: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医疗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 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行风投诉、政务热线等 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5X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7X24小时, 综合接通率达到890%以上。支出责任: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医保局。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对象:农村户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夫妇 或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服务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发放 不少于120元的奖励扶助金。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症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或子女 康复为止。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970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940元;一级、二级、 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700元、500元、 3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五、 老有所养13 .养老助老服务(48)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常住居民。服务内容:每生免费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登年 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健康指导、中医体质 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 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健康指导、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指 导。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 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 48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49)老年人福利补贴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服务内容:1.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 贴;2.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养老服 务的相关衔接;3.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年龄发放高龄津贴。服务标准:(1)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 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情况以及家 庭经济困难状况,自主确定认定评估办法及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标准。(2)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当地 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 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 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负责。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14 .养老保险服务(5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退休 人员。服务内容:按月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 调整机制。自愿参加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人员, 按规定享受相应年金待遇°支付可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发放参 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 金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