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docx
摘 要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被我国刑法规定在第20条。然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等词语的不确定性对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运用带来了诸多不便,导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难有定论。近年来,正当防卫的案件不断涌现,且是争议和影响都比较大的案件,使得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讨论从学术圈子走进大众视野。在这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如于欢案,虽然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算是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运用的期待,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依然存在不小的争议。本文在论证过程中,主要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着手,同时联系立法目的、现实需求等进行综合的论述,力求在明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界限的基础之上,提出些许具有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的建议和方法。法律上,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使判案标准更明朗、可行,法理与现实相结合。现实中,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培养社会见义勇为、互帮互助、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真正地保护国家、公民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 重大损失 ABSTRACTJustifiable defence as a civil right, is China's "criminal law" provisions in article 20.However, the uncertainty of "obviously exceeding", "necessary limit", "heavy loss" and other words bring a lot of inconvenience to the applicat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n practice, resulting in the difficulty in determining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justifiable defense and excessive defense. In recent years, the cases of justifiable defense keep emerging, which are both influential and controversial, making the discussion on justifiable defense and excessive defense come into public view from the academic circle. In these influential cases, such as the yu huan case, although the verdict to some extent satisfies the public's expectat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there is still no small dispute whether the actor's behavior is justifiable defense. Based on the demonstration of the process, I focus on the "obviously exceeds the limits of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t loss", at the same time contact requirements such as legislative purpose, our actual, this paper tries to clear self-defense and excessive defense line,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method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the meaning of law. In law,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justifiable defense should be clarified to make the standard of judgment clearer and more feasible, and combine legal principle with reality. In reality, we should enhance citizens' awareness of prevention, foster the spirit of doing good deeds, helping each other and fighting against illegal ACTS, so as to tru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itizens and individuals and uphold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 Key words: Dissent shareholders Share purchasing The appraisal right Legislative defects Countermeasures 目 录一、引言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的思考4(一)于欢案4(二)赵宇案4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含义5(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性质及构成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区分要件6(一)“明显超过”方面8(二)“必要限度”方面9(三)“重大损失”方面10四、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展望11(一)完善立法11(二)健全司法11(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2五、总结13参考文献14致谢15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林心如 一、引言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于欢案于欢案又称辱母案,案发于2016年4月,因其“辱母”情节备受社会关注。案发当日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和于欢(苏银霞之子)的接待室讨债,在讨债期间,杜志浩等人对于欢母子进行拘禁和言行侮辱(辱骂及裸露下体等行为)情节恶劣。期间,当地民警到来询问情况,但听说杜志浩等人是在讨债后仅仅表示“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后便离开,并没有阻止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和于欢的拘禁行为。随后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杜志浩等人暴力阻拦,在反抗过程中于欢拿起桌面的水果刀对讨债人进行了警告,然而讨债人仍然向于欢冲过去试图制止于欢,于欢对冲过来的人一顿乱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和一人轻伤的结果。 2017年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判决于欢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此案引发的社会关注非同以往,虽然二审的判决结果也算是对此的一种正面回应,但本案为正当防卫抑或防卫过当的争论仍未停止。本文不讨论一审判决的结果,直接以二审判决结果为基础讨论于欢的行为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在承认本案构成防卫的情况下,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于欢捅死一人、捅伤三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并据此案情造成了重大损害。非法拘禁、暴力讨债、辱母情节等字眼是舆论关注的重点,但其实也是案件判断的重点,在审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以“上帝的视角”对于欢的行为进行评价,而应站在于欢的立场,用一般人的标准去评判案发时于欢的行为是否合乎法与情。(二)赵宇案赵宇案是指,2018 年 12 月 26 日 赵宇因目睹李华在房间内殴打邹某而挺身而出救助邹某的案件。案发时赵宇为制止李华伤害邹某从李华背后将其拉拽在地,但李华起身后对赵宇进行言语威胁和殴打,赵宇把李华推倒在地后朝其腹部踩了一脚。后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属于重伤二级,邹某伤情属于轻微伤。2019年2月公安局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最终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与于欢案不同,本案一开始就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鉴于是见义勇为行为而对赵宇作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最后才在最高检的指导下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前后两个不起诉决定结果看似一致,但从间接上认定了赵宇的行为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至此,又回到了本文的题目,论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之所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见义勇为和防卫结果是否得当,对论述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同样具有非凡的意义,从社会角度看,本案的处理大大地满足了社会民众对司法案件处理的期待,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于欢案和赵宇案是近年来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从案件发生到作出最终判决,都得到了社会的密切关注和监督,在舆论的风浪中,现存的正当防卫制度显得有点难以招架了,暴露出很多现实而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这些问题的发现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司法活动与法律的运用,离我们所追求的相对完善的法治社会还有相当一段距离。本文通过于欢案和赵宇案的引入,接下来主要从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以及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着手,同时联系立法目的、现实需求等进行综合的论述,力求明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之所在。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含义(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为正当防卫。(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为防卫过当。从概念上理解,防卫过当行为首先是一个防卫行为,区分二者在于防卫的时间、手段、限度、结果等的不同,在个案中,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过程,而这些具体需要论证的内容在法条以及概念中是没有明确表达出来的。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含义对接下来的论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正确理解二者在本质上的不同,才能继续探讨下去。(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性质及构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性质有共同点,即二者的本质都是防卫行为,否则正当与过当都无从谈起。正当防卫的权利来源于我国宪法和刑法。从法学理论上说,正当防卫权属于派生权和救济权,但在笔者看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可以看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护人权。正当防卫惩罚的是不法侵害人的犯罪行为,保护的是防卫人的人权;防卫过当保护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基本人权,惩罚的则是防卫人过当的防卫行为。二者看似矛盾,却是相互相成,相互制衡,如果可以正确区分二者之关系并加以运用,那就可以达到正当防卫立法的意义。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笔者参考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以及柏浪涛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五部分,具体而言是:一是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即起因具有以上三性;二是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时性,在时间不适时的防卫都不构成正当防卫;三是防卫者具有正对不正的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四是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这是对象问题;五是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即限度问题,其中必要性是第一位标准,相当性是第二位,二者的衡量主要考察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与严重性。具备以上五个条件,以此为基础论证一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行为是比较完善的,即使是特殊的正当防卫也不例外。防卫过当则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即犯罪客体;二是在客观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三是防卫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防卫过当的主体同时又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四是防卫人主观上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具备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的具体案情才能正确分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比较,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似乎是从不同方面表现的,其实不然,二者在具体内容的分析上是处于同一范畴。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无论是论证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都必须在论证的时候涉及到对方的构成要件及其表现形式,以此达到论证的目的,换言之,二者的构成要件在相关论证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区分要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之分析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随着媒体传播能力的加强,正当防卫案件也更多地走进大众视野,在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界限的构成要素研究获得了很多的关注和监督。在讨论的过程中,笔者结合一个笔者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接触到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本案在检察院起诉阶段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回起诉,对当事人王某某作绝对不起诉决定。2018年12月某日凌晨一时许,被害人吴某甲与冯某某、鲁某某、吴某乙四人行经东莞市某街道路口时,见到冯某某的女朋友黄某某坐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冯某某便上前质问王某某,并将王王某某的电动车踢倒。随后吴某甲上前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冯某某等四人一同踢打王某某。王某某起身逃跑,但被吴某甲抱住脖子,王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带套匕首捅了吴某甲腹部一下,匕首刺穿布质刀套刺伤吴某某的左侧腹,致吴某甲小肠多发穿孔及腹膜后血肿(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人后王某某继续挥舞匕首吓退冯某某等人,之后离开现场。三天后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与吴某甲的家属协商赔偿时被传唤到案。根据东莞市该区检的审查报告称,本案先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多数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经检委会讨论,多数委员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最终决定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10月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合议庭评议以及庭内讨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拟提交审委会讨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无罪判决。2019年11月该区检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本案,市检答复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审查报告意见分析如下:1、吴某甲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对王某某进行了不法侵害,危及了王的人身安全。本案的起因是冯某某见到其女友坐在王某某的车前而前去挑衅,吴某甲动手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后,其一方四人对王某某进行了踢打。虽然王某某事后自称只是左臂痛,没有明显受伤,也未验伤,但吴某甲等人对王某某的殴打行为仍应当认定为使用暴力手段对王某某的人身安全进行了不法侵害。2、王某某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王某某持匕首捅伤吴某甲,是在被吴某甲等人摔倒、踢打后,其起身逃离但再次被吴某甲按住脖子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3、王某某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的目的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虽然王某某随身携带刀具,而证人黄某某称事前王某某曾向其出示匕首让她不要怕她男朋友,但王某某所属的蒙古族确有带刀的习俗,且案发时王某某是在被挑衅、攻击后逃跑不成的情况下才予以反击的,对方停止后其也没有继续攻击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某的伤人行为目的仅为自卫。4、王某某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案发生在凌晨一时许的路边,王某某孤立无援,吴某甲一方是四名男子,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且王某某事前并不认识吴某甲等人,不清楚将会被侵害的程度。其被四人围殴后有试图逃跑,但再次被吴某甲按住脖子,此时其有理由认为自身面临重大危险。在此情况下,其拿出带套的匕首攻击吴某甲腹部,但捅了一刀后就没有继续攻击,而是用匕首吓退其余三人,此后也没有其他攻击行为。由此可见王某某所采取的手段是有所节制的,只为制止不法侵害。因此虽然吴某甲一方没有使用工具,而王某某使用的是管制刀具,并造成吴某甲的重伤后果,但考虑到王某某当时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应认为王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所述建议对王某某作绝对不起诉决定。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检察院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笔者认为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状态,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不同法律工作者常常出现相反的意见,以致于在对案件进行定性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才敢得出确定的答案。虽然本案在最终的结果是认定为正当防卫,但笔者依然认为审查报告的意见分析不够完整,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还应该详细分析本案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不是简单的一句带过。意见分析的前三点都是在论述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而区分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只有第四点,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并无异议,所以重点还是应当在正当抑或过当上。 下面本文将通过三方面来论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界限的构成要素,并在每一个要素后面对本案进行分析。(一)“明显超过”方面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之一。但在讨论“必要限度”之前,要先明确何为“明显超过”,仅仅“超过必要限度”是无法构成防卫过当的。“明显”一词之词性应为形容词,指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过程中,应当站在防卫人的角度,用一般人的思维去思考这个行为于当时的情景是否明显超过一般人的理解,如果没有达到“一眼就能看出”的程度,往往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上述案件中,王某某的防卫限度并没有明显超过。从事前一般人的角度分析王某某的防卫状态,面临四个男子的围殴并在逃跑时遭到抱住脖子,这已经进入了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状态,一般人此时是处于极度恐慌的情绪中的,除了奋力反击,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而其身上刚好带着刀具,在这种势单力薄的情况下,这当然是最好的防卫工具。因此,王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一眼就让人判断出”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反而从一般人的事前角度去看,可以认为这样的防卫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二)“必要限度”方面“必要限度”的区分属于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重难点。笔者认为必要限度的判断需要着眼于防卫人所处的环境形势、所受侵害之性质(例如暴力)、以及所受侵害的强度等,换句话说,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达到制止该侵害行为目的的最低限度。必要限度的认定因素是不能穷尽于固定的法条当中的,但是可以排除的是结果的影响。结果对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义不在“必要限度”处加以使用,但在“重大损失”的判断中举足轻重。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是无法确定其防卫行为带来的防卫结果的,其在防卫时只是在根据其追求的“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这一愿景来采取防卫手段及其强度,在最终的结果出来之前他无法从“结果”来判断他的行为是否必要。上述案件中,王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从不法侵害人数看,不法侵害方四个男子,而防卫人单独一人;从不法侵害的性质看,暴力(侵害人把防卫人摔倒在地,围殴,防卫人逃跑时被抱住脖子);从时间、地点、环境形势看,当时处于凌晨一时许的街头,四下无人,防卫人无法求救等等。案发时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暴力且连贯,无论从哪一方面看王某某的防卫行为都是必需的,而此时的防卫行为不需要考虑结果,防卫人只需要考虑是否可以帮助自己脱离被侵害的环境,而此后造成的后果另当别论。(三)“重大损失”方面在评价一件事是否触及犯罪时,我们往往是通过该事件的结果来予以判断的,同样,防卫的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也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之一。重大损失难以给出统一的答案的主要原因在于,每一件事情它所发生的场景、所面临的抉择以及每一个面对该事件的个体都是不一样的,这就给立法者解释何为“重大损失”时设置了一道不可避开的门槛,以致于难以定论。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全面结合防卫行为本身以及防卫人所处的场景来确定,而不能单纯的认为重伤、死亡就是重大损失。例如,在某些案件当中,防卫人无法在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完全理智的选择一个既能适当地保护自己又能不过当地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手段,这是只有“上帝”才能做出的完美预判,而在被伤害的那个瞬间甚至那一段时间,我们都是无可奈何普通人,在只能选择某个手段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看待那个不可避免的结果。上述案件中,王某某的防卫行为没造成重大损失。该案件中王某某选择了利用身上随时佩戴的匕首来保护自己,并最终因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如果将侵害行为和防卫结果孤立或者分离来看的话,王某某的防卫结果的确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毕竟吴某甲重伤二级,而王某某只是“左臂痛”,这样对比之下,防卫人的行为当然过当。但是这样对比得出的结果必然是错误的,这样的判断将使正当防卫制度沦为僵尸条款,完全失去其价值。笔者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的产生根据王某某面临的不法侵害程度而言是必要和相当的,这样的防卫结果应该为刑法和社会所接受。综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这两个区分要素在法条中的呈现是非常模糊的,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因此我们在研究法理和实务应用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力求正确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让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共同前行,为这一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提供更有保障的标准,减少地区之间的差异。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再来分析于欢案和赵宇案的法理。于欢案中,虽然造成了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但从当事人的角度去看,在一个被暴力拘禁、言行侮辱的紧张环境中,于欢及其母亲求救无望,已经完全失去了处于正常社会的安全感。此时挥刀捅向冲过来的不法侵害者,已经无法理智地再去区分当时的行为是否超过明显且必要的限度或者是否会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和标准去判断,于欢当时的反抗行为合乎常理,造成的结果也不能简单的认定造成重大损失。因为我们在看到于欢一人伤害了四个人的生命安全的结果之时,不能忘记分析在案发当下,于欢也是在以一己之力保护自己及其母亲不被侵害。因此,于欢的防卫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这个结果不同于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但我认为同样具有存在的价值,不仅仅是对于于欢这个案件,还包括所有的正当防卫案件。 赵宇案中,我们最先看到的是赵宇的见义勇为之举,其保护的是当事人邹某的权益,当然在防卫过程中自身的生命健康也受到威胁。赵宇案的无罪不起诉结果符合社会大众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期待,同时,也符合本文上述的分析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在检察院就被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有很多,但是地区之间有一定的差异性,这是需要相关部门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四、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展望 学术的研究是无止境的,正当防卫的研究同样如此。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就处在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轨迹之中,对正当防卫的研究是一种历史,也是一幅蓝图。在实际案例的运用中,结果可能强差民意,但正因如此,我们的研究和努力才有意义。(一)完善立法正当防卫的立法是我们研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界限的目的和意义,在研究过程中,应以正当防卫的当前立法为基本依据,借鉴外国对正当防卫的立法和运用,例如像美国把正当防卫的规定明确分为防卫自身、他人、财产与住宅三方面,而各州又有自己的具体标准具体运用,并行不悖。然后,在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从刑法理论阐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界限的本质所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并反馈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使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完善。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是采取只在刑法总则中对正当防卫作了概括性规定的形式,而未在刑法分则中再作具体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修改补充时,可以尝试另一种立法例,即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中补充正当防卫过当时所构成犯罪的具体规定,可以尝试规定以下四个罪名: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罪、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过失重伤罪。当然,还要补充相应的法定刑,即在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基础上,根据防卫过当的程度减轻该罪名法定刑的设定。并且在防卫过当的规定后面,具体阐明在何种情况下防卫过当应免除处罚。这样的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中是可以借鉴的,例如匈牙利、德国等国家都规定因恐怖或者可原谅的刺激等超过正当防卫限度者,不予处罚。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规定为“防卫人在被侵害的过程中受到惊吓、感到恐怖、受到可以原谅的刺激或者遇到根据自身体质难以承受的激动时,作出防卫过当的行为时应免除处罚。”同时,删除在总则前面的关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二)健全司法立法是为了提供法律依据,但案件的最终处理还有赖于司法活动。一方面,司法机关首先应当做好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工作,现实中各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构成要素的理解、对防卫过当的定罪量刑都存在一些混乱现象,这一现实问题得不到解决,必将影响正当防卫的法律规范之正确适用。例如,将刑法上“适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等这些模糊的概念具体化、案例化、因地适宜化,同时要注意在对法益的保护上对公民个人适度的倾斜,因为我国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意识是比较足够的,但在对个人的法益保护意识方面相对薄弱。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做好正当防卫的判例收集整理工作。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它必然存在着一个与之相对的缺陷,那就是不够完整和具体,具有模棱两可的可解释性。而判例的整理就是法律在前瞻性和实用性这两个极端中寻求平衡的最佳方式。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我们也不可忽视判例的价值,将重大、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和总结,可以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中提供相对统一的参考答案。 另一方面,最高司法机关将这些典型判例总结出来后,各级司法应严格贯彻落实,而不能将之作为摆设。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情形,所以在一些具体的细节部分需要各地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但在核心问题上,仍应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现象。这是对法治负责,更是对人民负责。(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下,完善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同样是“重头戏”,要明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综合运用:一是在给防卫过当的行为定罪时既要援引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应同时引用刑法总则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以表明其防卫过当的性质。二是在量刑情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下因素:一、过当的幅度:在量刑因素中,最关键的要素就是犯罪行为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最先考虑这一因素;二、罪过的形式:罪过形式的不同体现的是防卫人对于自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结果的不同心理状态;三、权益的性质:各种权益都受我国刑法保护,这也是惩罚犯罪的目的之所在,量刑时应根据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不同,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相应采取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四、社会的舆论:从我们当前的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的重要性,防卫过当行为人既是防卫人也是侵权人,具有双重身份,此时法律和道德之间在评价时会出现分歧,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要惩罚不应有的犯罪,保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不伤害民众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积极性。三是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还要考虑自首的问题。自首除了要首先满足自首的相关投案时间、对象、方式等要件外,还有一个需要明确的地方,就是自首的前提必须是犯罪,没有犯罪,则没有自首可言。最后,还要注意缓刑的适用。在防卫过当案件中,首先,因为防卫过当是在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正当防卫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情节较轻。再者,防卫过当行为多数情况下是没有预见的,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其事后往往追悔莫及,具有悔罪表现,他们回归社会后也一般没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对此类案件量刑时,必须注意缓刑的宣告适用。五、总结经过本文的研究与思考,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界限的分析得到了一个浅显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稚嫩的建议。本文围绕于欢案与赵宇案的基本案情和结果进行法理分析,并从此引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概念以及界限之所在的论述,最后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自己的展望与期待。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正当防卫制度正处于不断尝试与进步的成长阶段,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得来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法律工作者工作方向和法治进程推进的灯塔,指引我们为之努力。参考文献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102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J,方圆,20193张明楷: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J,法学,2019年第一期4陈兴良:正当防卫的司法偏差及其纠正J,政法与法律,20195余柳鸣: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昆山反杀事件为视角的研究D,2019.5 致 谢时光荏苒,大学四年的学习和生活即将随着本文的完成画上无声的句号。正当防卫制度在频频发生的相关刑事案件的磨砺下,一切都在往成熟的方向发展,这让我感到欢喜,但同时带来了压力,在即将离开校园之际,希望自己可以为我国刑事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出一份绵薄之力。感谢我的导师钱小娟老师对本文的写作付出的关注和努力,在不停的跟进和讨论中,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人的严谨和精益求精。同时也要感谢四年学习中各位老师的教导和照顾,感谢同学们的包容与帮助,令我的大学生活充实而美好,祝愿未来的我们都不忘初心,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而不懈奋斗。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