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建设.docx
目 录目 录2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理论1(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1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3二.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41、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42、有助于消除农民贫困现状53、有利于农村金融业务的发展5(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61、具有更多土地权利的流动性与动态性6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符合农民的现实需求6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构建中存在的困难和阻碍7(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规定7(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立“驳斥论” 存在7(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存在风险10虽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但是只有耕地的增值收益才具有一定的抵押价值。而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包括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10评估价值主观成份较大,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能够参考的标标准土地租金,临近土地的租金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来确定,没有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如果以耕地的增值收益设立抵押,面临法律政策以及定价、确权等一系列技术性难题。变现能力较差,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金融产品创新,影响了此类贷款业务的推广。10(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制度尚未完善11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立11(一)立法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11(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1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建设宋浩然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是现阶段农村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农民追求权益最大化的愿望,恢复了权利。首先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和性质。可行性分析。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和制度障碍。最后,通过文献研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土地承包; 经营权; 制度构建:抵押Construction of Mortgage System for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BySongHaoranMar, 2020Abstract: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rural land policy in China. The exercise of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is one of the main ways of rural land use at present. With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desire of farmers to pursue the maximiza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been strengthened, and the rights have been restored. The first is to study the basic theory of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mortgage, including the concept, nature and nature of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Feasibility analysis. There are many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nd institutional obstacles in establishing the mortgage system of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Finally, through literature research, relevant solutions are proposed.Keywords: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system construction 1自从我国开始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之后,农村地区的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升,并且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很大的提升。而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去甚远,“三农”的问题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难题。要想解决“三农”的问题,首先就需要建立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特别是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让人民获得更多的资金以取得良好的发展。对于“三农”的问题,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其核心,在中国现有的制度之下,怎么样让土地的权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克服农村地区的土地的局限性,从而促进其经济发展,实现农村地区人民的增收,这是目前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切入点,将建立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作为最终的目标,在介绍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法律建议。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理论(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我国基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或者说土地所有权为国家和集体,其他国家土地均实行私有制。因此相比较而言,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上面所建立的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从以上承包经营权具备的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经营权产生于承包合同,建立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使用人为使用他人拥有所有权的物时,可以通过债权的方式和物权的方式进行使用。可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具体而言承包人可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人(包括土地所有者)无权干涉。 或者以合同的方式租赁承包集体土地,通过债的方式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两种方式比较而言,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能够更好的刺激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是需要一个长期投资及收益的资源,如果农民以债的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只会竭泽而渔,无恒产者无恒心,对于明天是否会再属于自己都无法确定的物,没有人会花费更大的力气去投入。国家需要的是18亿亩高产的耕地,而不是随时可能没有人耕种的土地,基于如此考虑,对农村土地赋予物权的效力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概述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承包方以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担保债权无法实现时,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价款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农村土地承保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即以该用益物权的交换价值作为担保。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保证债务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债务履行的重要途径,而且还促进了商品的分配和融资。在传统的民法中,抵押财产主要是房地产,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可以移动的财产,以及财产权等逐步可以设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帝业是一种典型的权利抵抵押担保。 2、土地承包经营抵押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债务担保方法之一具有特殊性。首先、抵押标的物很特殊。我国实行土地国家及集体所有,所有权主体的限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很特殊,是权利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关系,原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抵押程序很特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经营只用向金融机构融资以土地经营权进行的,需要向发包方备案。经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人,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及外部人员进行抵押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一点又与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设立的规定不同,不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再次。特殊制裁。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就是中国自己的土地权,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因此,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为抵押权,就不能视为实物。制裁是特殊的。必须在承包人处置期间保证最低限度的生计,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计,在中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农民不可能完全丧失土地保障。在实现土地合同管理权的过程中,农民需要在土地上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生计保证。在另一个指定范围内循环。二.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1、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单位土地上能够容纳的劳动力越来越少,土地减少以及人口增加的压力使部分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生产力,需要引进更先进的生产因素,因此需要增加投资,提高生产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取得投资的途径,更有可能改善和提高农村的农业生产水平。2、有助于消除农民贫困现状生产力的提高,能够带动农民收入的提高,可以消除贫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新解放的地区开始了一场农田改革运动,其基本原则是夺取地主的土地,将其分配给没有土地的农民,并将对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剥削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权。农田改革运动将生产资料与生产力要素中的劳动重新结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初步解决了由于缺乏生产资料造成的农民收入贫困的局面。从1953年到20世纪下半叶,对基于现有土地生产手段使农村农民受益的政策进行了几项改革,尽管存在政策错误,从农业合作社和人民的联合运动到农村家庭共同生产合同责任制,都试着去改革生产资料和劳动的结合方式。 农村农民有相当一部分之所以贫穷,是因为没有“第一桶金”,就是没有可以改变现状的第一笔投资,入股增加了一种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进行融资的手段,会使农民有更大的几率脱贫。3、有利于农村金融业务的发展自从2003年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由于对农村经济和自我发展的迫切需求,农民对土地投资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农民的钱很少,可以有效保证的资产有限,实际上,贷款的金融渠道狭窄,融资困难,土地投资的外部目标条件不成熟。农村各人来看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农村的总体存款数额又很高,通过抵押方式,可以使单个农民能利用融资投入农业生产。而全体农民的存款也能更好的使用,资金的农村内部就得到了流通。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金融管理思想,调整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贷结构,防止农村资金外流,解决农村流动性超支问题。专业化和现代化提供了巨大的机会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它不仅保证了债权的实现,而且还充分解决了扩大农业金融渠道,扩大耕地承包经营的抵押业务,为土地投入和农业经济发展筹集资金以及农民缺乏资金的问题。它还有助于充分保护农民的合同管理权,实现农村土地的扩张和规模管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1、具有更多土地权利的流动性与动态性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交换价值,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贷款的目的是获得流动资金。 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以地上权利为客体的不动产物权。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种特殊的抵押权,亦属于权利抵押。在国家政策的推动和立法体例的确定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从合同债权向用益物权的转变过程。与物的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更加重视物的使用和利用,更加重视物的“流动性”或“动态性”。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发展应顺应用益物权发展的多元化利用趋势,更多地关注用益物权(土地权利)的“流动性”与“动态性”。农民对土地权利而衍化的利益需求不再满足于政府单纯性的资金扶持,更愿意将以前以生存和消费的劳作转变为商品性劳作。所以,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利于农民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土地价值,实现土地权利。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符合农民的现实需求 2019年1月1日,新的土地承包法已经实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很粗放,但是也已经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为了现实。根据“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从事经济活动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并且总是根据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的原则来选择优化所有机会和目标以及实现手段。我国农民作为“完全理性经济人”基于对农村土地即将带来的经济效益计算,更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化为经济收益,以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日常生活水平。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经济计算和远景规划正朝良性方面发展。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农民既可以融通资金,又可以保障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更能满足农民需求,带动农村发展,是农民权利回归的表现。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构建中存在的困难和阻碍(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不得将耕地,宅基地,自有土地和其他共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虽然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同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我国已经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立抵押。同样,第128条的物权法规定,33,360个土地合同管理权持有人有权以分包,交换,转让等形式散布土地合同管理权。从逻辑上讲,法律是否可以为土地合同管理权制定抵押规定并不一致。通过家庭合同获得的土地合同的管理权可以转移到其他方法,包括抵押方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管理土地合同方面没有合理的理由要求抵押的其他条款。土地合同管理权抵押实质上是权利抵押。从权利和抵押贷款的转让角度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就是他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而且,如果债务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安全管理机构的所有者将不可避免地失去土地合同管理机构。因此,权利转让比抵押权更彻底。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合同管理机构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分包,租赁,交换,转让或其他方式转让。这些规定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纳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但尚不清楚抵押权可用于转让土地承包承包权的法律。 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模棱两可的规定不仅保护土地承包人的财产权,而且有助于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在抵押制度建设中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立“驳斥论” 存在民法学界,学者们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会对农村稳定带来不利影响。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承担着三个基本职能:生产职能、社会保障职能、失业保险职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是家庭支出的经济支柱,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产职能。社会保障职能及失业保险职能主要体现在农地对农民的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就业及择业退路的保障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机制。土地是农民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如果允许农民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抵押权实现时,农民就会丧失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农村两极分化的历史势必重演,不可避免地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难于安置的社会问题。出一旦农民失去土地,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最后产生的后果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利于保护土地使用用途。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债务人转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必然要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载体一土地。假如立法未作出土地用途改变限制规定和建立相应的土地使用监督体系,农用地可能被债权人或第三人转化为其他用途的商业开发用地,改变了土地原有的使用用途。特别是,今天中国的耕地保护面临严重的麻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实行抵押后,对土地的使用没有限制,因此有必要遵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遵守保护18亿英亩耕地的红线。一个空洞的词很难。 最后,管理农村土地合同中的抵押贷款可能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崩溃。几天前,农村团体合同的管理是由团体组织的成员依法或基于土地合同网络建立的,具有内部团体分配的性质。所以通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对象限于本集体组织内部。这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实际上起着保护集体土地公有公用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保护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就是说。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背权抵押,必然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外转让的情形,就可能导致农村出现大范围的土地产权和大范围的人口流动,打破农村经济和人文关系的相对平衡。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一且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于集体组织之外的主体,集体组织可能被瓦解,集体组织的功能性也会还渐淡化乃至长失。当然在特定时代,“驳斥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忧患意识已经滞后于当今时代的命题和情况。一.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应当发挥生产资料的的作用,而我国却对土地赋予了更多的功能。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之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够更好的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农民的积极性,这是土地作为生产力的职能。基于当时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的现状,对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实行了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承载了社会保障职能,保障农民的收入以及生老死葬。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生产管理的先进化,粮食生产逐渐脱原始的农业生产方式,开始步入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并取得较大的成效。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造就我国粮食生产多年创造出历史新水平,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已超过世界人均水平,土地社会供给的约束已经大大缓解。“特别是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乡镇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突起,本地农民及外来农民的就业机会还渐多。相对应,农业种植人口逐渐降低。所以,不管是从整个国家的宏观层面来考察。还是从地区微观层面为基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本承载的重大职能正不断地弱化。随着这些职能的弱化农村土地应当更多的承担生产资料的功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通过加强土地的经济职能来反哺生产。随着商品经济意识的增强,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多样化要求和融资要求愈为强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能使农民迅速获得融资,将所融通的资金用于发展农业,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扩大再生产,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创造更高的土地收益,从而使农民享受更充分的土地保障。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加大发挥:土地的经济职能,实现其对生产职能、社会保障职能及失业保险职能的反哺。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会导致农衬土地使用用途的改变。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民事财产权利使用或者变更的种,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农村土地使用用途的限制和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所实行的具体或者抽象行政行为(公法关系),属于公法范畴。在原则上,私法范畴的变动并不会影响公法的执行。我国对农村土地使用用途改变设置了非常严格的审查和批准制度,即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土地使用用途的改变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制度,所以18亿亩的耕地红线并不会被打破。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瓦解。如果立法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受让人进行限制,可能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瓦解。但是,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承包方以及受让方进行抵押均进行了规定,而物权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土地进行的限制可以保证土地不会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只有当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愿通过交易获得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才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符合相关资质的人通过拍卖等方式获得。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集体经济组织的瓦解。(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存在风险虽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但是只有耕地的增值收益才具有一定的抵押价值。而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包括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评估价值主观成份较大,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能够参考的标标准土地租金,临近土地的租金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来确定,没有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如果以耕地的增值收益设立抵押,面临法律政策以及定价、确权等一系列技术性难题。变现能力较差,较大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金融产品创新,影响了此类贷款业务的推广。另方面,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基于社员身份与集体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台同而获取的,农民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农民通过抵押无偿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取资金,在利益层面难于取得抵押权人的信任。对于抵押权人而言,这样的抵押权实现风险较大。(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制度尚未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风险其实就是制度尚未完善之处。1、缺少完善的评估机制,包括机构、人员、标准等等。评估机构的缺少是当前的主要问题,而评估的价值标准更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中之重,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准,最终评估出的结果也只会是双方都不满意。2、法律上对于抵押权变现存在限制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使用制度,对于抵押权变现时的买受人身份至今尚未有突破性的规定,主体身份的限制,需要更多的理论支撑来论证主体身份的问题,并以此建立一套新的制度。2金融机构的风险不确定性太大。因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太大,导致最终评估的价格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估的不确定性成倍数的放大,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风险不确定对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或者可以以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风险,以社会全体来分担风险。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立(一)立法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构不仅是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立法,而且还将完善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各种立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支持制度,进行创新。应该是金融组织示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操作实际上就不会成为“短板”。 (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制度土地是相对宝贵的财产,资源有限。目前,全国尚无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评估员,合作社只能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只能建立地方租金和地价,没有相对独立的制度。为了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估价的状况,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估价制度,主要措施为:建立了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估价制度。由于土地价值具有特定的区域,因此每个区域的土地质量价值都不同。因此,各地在建立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价制度,实现农村土地价格统一管理的同时,要做好因地制宜,根据自身情况分级耕地的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连接并制定适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价值评估体系,为抵押贷款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建立土地管理权抵押评估的一般计算公式。土地管理的抵押价值=每年租赁土地的平均收入×经营期+土地上种植的食物的价值。第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的问责机制。评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建立专业的人才培训和资格认证体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行业的准入门槛和各种具体措施来提高受过专业培训的员工的专业素质。 (三)建立农业微观风险预测制度首先是通过建立一个由县级政府,农业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经贸部门组成的,根据县一级的微型农业风险预测和评估小组来加强该县的农业风险评估和发掘工作,要做好领导力。二是建立相应的农业微风险预测档案,对我国农业风险预测运行状况和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逐步完善全县农业微风险预审制度。第三是安装一个全职信息报告器,该报告器可以将农场风险信息及时发送给农民,并将金融风险评估信息发送给金融机构。 农业小风险预测评估小组的主要工作流程包括确定风险预测的主题,了解基本情况,分析和预测,规划,实施,实施,减少和缓解。(四)健全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管理及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系统。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审查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检查获得授权管理放贷人农村土地合同的资格,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抵押是否已经获得承包方的同意。其次,它可以准确地评估土地价值,财务支持,商业计划等,确定信贷额度,并控制信贷额度。完善贷款使用质量监督体系。金融服务机构应当跟踪贷款质量使用的状况,监督贷款后农民的经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根据相关业务数据分析控制贷款后的经营风险。建立贷款制度有助于农民发展和优化耕地资源的实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抵押贷款问题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问题,通过解决这一问题,农民不仅可以获取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可以繁荣农村土地市场和繁荣农村金融体系,对于改善城乡二元结构也具有重要意义。(五)、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已经建立,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土地流转市场存在问题导致抵押权的实现存在问题,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农村土地承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基于法律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身份的限制导致抵押权在实现时受限。如果抵押权无法实现会导致金融机构对于抵押贷款的发放缺少积极性,实质上限制了以土地抵押融资的可能性,只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市场,开创性的建立流转制度,使土地经营权作为生产力要素能够发挥他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才能更好地刺激经济。在土地流转制度建立过程中,要平衡两方面的利益。土地承包方的利益以及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的利益,深层次的牵涉到土地制度的问题,这就需要开创性的建立新的土地规则。本文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村土地承保经营权抵押的基本制度以及可能存在的有些问题。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和城市化削弱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建立,捐赠保险制度得到发展,只有通过这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及流转方式,土地得以不断解放,生产力也会获得很大的提高。在实行农村土地承保经营权抵押的过程中最担心的是保障制度没有跟上,而农村的农民却失去了土地。因此在抵押及流转过程中应当更多的关注这一方面的问题,适时的进行政策上的调整。参考文献:1 房绍坤.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J. 法学家, 2014(02):45-51.2 胡辉.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J. 山西农经, 2015(04):35-36.3 秦锐文. 论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D. 江苏南京师范大学, 2016.4 李任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D. 广东财经大学, 2017.5 童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法律困境和制度建构J. 农村经济, 2017(02):44-51.6 王宾. 浅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以高陵县为例J. 法制与经济, 2017(4):75-76.7 张雯成.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J. 山西农经, 2015(05):55-56.8 柏厚兰.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J. 法制博览, 2018(31):221-222.9 陈曦.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土地金融业务构建J.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0(09):65-67.10 欧阳国.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2).:19-22.11 高海.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26-31.致 谢时间过的飞快,我的大学生活也要结束了。回想起刚来大学的青涩,与现在即将毕业离开学校的心时间情,心里总是不舍的。大学四年生活的点点滴滴像放映电影一样浮现在眼前,第一次接触法学科目的茫然到现在算是对法学有了一点了解,过程很艰辛但结果总是美好的。刘老师在大一就是我的任课老师,那是就非常喜欢听刘老师的课让我对刘老师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让我在学习和思想上都受益匪浅。我的论文在各位的帮助和鼓励下终于完成了。由于学术水平不够,我的论文里面还有很多不足与缺陷,希望各位老师给与批评指正。在此,非常诚心地谢谢在大学生活里遇见的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