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pt课件.ppt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本章内容简介n本章是海商法核心部分,主要系统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制度。重点学习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提单的法律规定;调整有关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等问题。有关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本章学习的内容。二.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种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点。海上货物运输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是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n注意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第4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n(5)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海商法条文选摘n海商法第2条第2款:“本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4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n(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n第4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n(3)“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n(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n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故也称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n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是指受契约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而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又称履约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n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通常以提单作为提货的凭证,收货人往往是指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n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n海商法第4章对承运人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n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n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n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海商法规定的限额。n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n(一)以提单(B/L)为证明的班轮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零担货运输合同)n(二)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V C/P)n(三)货运协议(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n(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n(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n 承运人n 托运人n 收货人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一)承运人的义务v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v2妥善而谨慎地运送和管理货物。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v3不得绕航的义务。v4签发提单和交付货物的义务(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v(1)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钩到钩/舷到舷)v(2)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v2.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承运人对于责任期间内的货损实行过失责任原则,但是承运人对于航海过失可以免责。过失责任和过失免责并存。也称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v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海商法规定了12项原因。海牙规则规定了17项原因。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运人的免责事项v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v(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v(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v(3)天灾。v(4)海上灾难。v(5)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 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v(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承运人的免责事项v(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v(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v(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v(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v(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v(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注意: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d)天灾;(e)战争行为;(f)公敌行为;(g)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h)检疫限制;(i)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j)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k)暴动和骚乱;(l)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n)包装不充分;(o)标志不清或不当;(p)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q)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关于甲板货的海商法法条v第53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司法考试考题分析2004年v175.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A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B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C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D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v答案:国家司法考试考题分析2004年v66A公司委托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B公司在责任期间对下列哪些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A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而造成A公司在商业上的经济损失B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C船舶在正常航线上发生意外致使货物灭失D船舶航行中为救助他船而使货物部分损毁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2005年v3-34甲公司委托乙海运公司运送一批食品和一台大型设备到欧洲,并约定设备可装载于舱面。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即日启航,乙海运公司告知:可以启航,但来不及进行适航检查。随即便启航出海。乙海运公司应对本次航行中产生的哪一项损失承担责任?A因遭受暴风雨致使装载于舱面的大型设备跌落大海B因途中救助人命耽误了航行,迟延交货致使甲公司受损C海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D因船舱螺丝松动,在遭遇暴风雨时货舱进水淹没了2/3的食品海商法法条选摘v第53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的金额vA.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第55条):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vB.货物迟延交付货物迟延交付的的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迟延交付赔偿收货人的经济损失。v5.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vA.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时,每件或每货运单位为666.67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SDR。两者中以限额较高者为准。vB.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vC.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有关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的规定(1)1924年海牙规则 每件或每计费单位的赔偿限额为100英镑。(2)1968年维斯比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限额10000金法郎,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后又将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SDR),按15金法郎折合1SDR。(3)1978年汉堡规则 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两者以其高者为准。有关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的法律规定 1 1.合同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第312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v2.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v3.民用航空法第120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执行。第129条第2款规定,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v4.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计算单位(SDR)v计算单位计算单位又称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right简称SDR),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帐单位。v计算单位计算单位以美元、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的市场汇率为基础,分别按照4219、13、13、13的比例换算而成,因而比较稳定。v特别提款权在创设时,一单位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l克纯金,约相当于当时的1美元。v特别提款权(SDR)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造的国际储备资产,引入这一资产的原因是,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担心,国际储备的现有存量和潜在增长可能不足以支持世界贸易的扩大,当时主要的储备资产是黄金和美元。成员国不希望全球储备依赖于黄金的生产(因为它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和美国国际收支的持续逆差(以保证美元储备不断增长)。特别提款权作为补充储备资产而出现。需要时,基金组织可以定期“分配”特别提款权;必要时可以取消。v特别提款权有时被称为“纸黄金”,尽管它没有实物形式(按成员国份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分配)。迄今为止,基金组织已向成员国分配了214亿特别提款权(约合290亿美元)。最近的一次分配是在1981年,各基金组织当时的141个成员国分配了41亿特别提款权。自1981年以来,成员国没有再需要特别提款权的普遍分配,部分原因是国际资本市场的增长。然而,1997年9月,考虑到基金组织成员的增加(包括没有得到分配的国家),理事会基金组织协定提出第四次修正案。在得到所需多数的成员国政府批准后,这一修正案将授权进行214亿特别提款权的特殊的一次性“股本”分配,以使所在成员国累计特别提款权分配额占份额的比例提高到同一基准点。v基金组织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16个特别提款权“机构”持有者及与基金组织的交易可以使用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还是基金组织的记帐单位。其他一些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及国际大会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记帐单位,或作为记帐单位的基础。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每日确定,使用四种主要货币组成的货币篮子:欧元,日元,英镑和美元。2001年8月1日,1特别提款权=1.26美元。货币篮子的构成每五年检查一次,以确保它代表国际交易使用的货币,并保证赋予各货币的权重反映了它们在世界贸易和金融体系中的相对重要性。v6.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丧失“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v1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v2货物留置权。v3.免责和责任限制。关于货物留置权的法律规定v合同法第315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海商法第87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三.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v(一)托运人的基本权利1托运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装船的舱位,并在装船后有权取得提单。2在承运人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前述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而造成货损或对托运人造成其他损失时,托运人有权获得赔偿。3.中途停运权。v(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1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2托运人有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四.收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v收货人的主要权利:1.提取货物 2.向承运人的赔偿请求权v收货人的主要义务:1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2及时收受货物的义务。第三节提单(BillofLading,B/L)v提单定义提单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单证。”v法律性质法律性质(一)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凭证海商法法条选摘v第75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v第77条:“除依照本法第75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提单的内容第73条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的分类(一)按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第74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二)按提单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有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第75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货物的品名品名.标志标志.包数或者件数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时,就对此作出记载,即批注(remarks)。提单按有无批注区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反之,有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把批注转移至提单上,提单便成为不清洁提单。这种不清洁提单使收货人的利益得不到应当有的保护。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要提供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单是货物内在质量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卖方(或托运人)往往在提供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且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的情况下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inity)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然而也是经常引起法律纷争的诱因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厦门某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被收货人追诉造成损失索赔案 原告所属“清水”轮第93航次于1990年8月26日抵厦门,9月18日承运被告托运的5000吨袋装白糖驶离该港,目的港为斯里兰卡的科伦坡港。被告1990年5月份原定承运这批白糖的“南汇”轮因在厦门联检不合格未能成行,造成其货物长期堆放在厦门东渡码头,其间适逢台风天气,又经多次周转搬运,造成白糖部分脏包。原告所属“清水”轮大副于9月5日在收货单上对脏包10作了批注。1990年9月16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被告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向原告出具保函,要求原告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以货有脏包为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出诉讼。斯里兰卡高等法院为此曾经下裁定对原告所属“清水”轮进行扣押,致使“清水”轮被扣达13天。该高等法院在原告赔付收货人款项后,因收货人提出撤诉而准予撤诉。经审核,原告于1992年7月16日赔付给收货人162366美元。厦门海事法院认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对国际航运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体规定,即: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对保函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该案涉及到涉外运输,因此“汉堡规则”可作参考。本案原告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于因脏包造成损失,责任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符合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被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某种缺陷,相反,是为克服客观条件的限制,同时避免货物发生变质;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因此,可以认定承.托双方之间保函的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在承.托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被告也应履行其承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和海上运输国际惯例规定,经法院主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精神,于1993年12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于1994年2月28日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10万美元。若被告逾期偿还,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88元,原告负担18000元,被告负担23388元。(三)按提单上所记收货人(Consignee)的抬头不同,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1.记名提单(StraightB/L)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记明收货人名字或名称的提单。2.不记名提单(BlankB/L或OpenB/L)又称空白提单或来人提单(BearerB/L),是指收货人一栏内不记明收货人,仅注明“交给持有人(ToBearer)”字样的提单。3.指示提单(OrderB/L)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未注明特定收货人的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的提单。在收货人栏内仅记明“凭指示(ToOrder)”字样的提单是无记名指示提单,应理解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放货。在收货人栏内记明“凭某人指示(ToOrderof)”字样的提单是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该记名人的指示交货。记名指示提单的记名人(指示人)可能是托运人某公司,也可能是某进口方银行。注意:就指示提单而言,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以前,货物仍属于托运人。如果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X”的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这种情况下由记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记名的指示人“X”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等.指示提单经过背书(endorsement)可以转让。背书是将转让提单的意图以规定的方式书写在提单背面的一种法律行为。海商法法条选摘 第79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四)两种特殊的提单:1.倒签提单倒签提单(Anti-datedB/L),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2.预借提单预借提单(AdvancedB/L),是指在货物尚未装船或未全部装船时即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年)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第2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第3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第4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5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第7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8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9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0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1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2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3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第14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第15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无正本提单提货担保函无正本提单提货担保函v致: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致: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v关于:船名_货物提单号 _件数 _品名 _唛头 _箱号 _发货人_发货人_已安排上述货物由上述船舶承运并发往我司,但正本提单尚未到达。我司现请求不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考虑到贵司接受我司上述请求,我司同意如下:1.由于是按照我们的请求签发上述提单并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我由于是按照我们的请求签发上述提单并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我司,对于贵司司,对于贵司.贵司雇员及代理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承受任何贵司雇员及代理由此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承受任何形式的损害及损失,均由我们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您们形式的损害及损失,均由我们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您们不受任何损失。不受任何损失。2.若贵司或贵司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或卷入其他司法程序时,若贵司或贵司雇员或代理因此被起诉或卷入其他司法程序时,我司保证将随时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我司保证将随时提供足够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司司法费用法费用.差旅费差旅费.或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其他一切相关费用。3.若由此而引起该船舶及其姐妹船或贵司财产因此被扣押若由此而引起该船舶及其姐妹船或贵司财产因此被扣押.羁留或羁留或遭受这种威胁,我们在被请求时将在遭受这种威胁,我们在被请求时将在5个日历日内提供全额保个日历日内提供全额保释金或其他担保以解除对贵司或贵司船舶的扣押释金或其他担保以解除对贵司或贵司船舶的扣押.羁留并赔偿贵羁留并赔偿贵司由此所受一切损失司由此所受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损害或费用。无正本提单提货担保函无正本提单提货担保函v4.一旦发生索赔,我们将完全不涉及贵司而直接与索赔人一旦发生索赔,我们将完全不涉及贵司而直接与索赔人解决该项索赔,并赔偿您们由此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所产解决该项索赔,并赔偿您们由此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生的任何责任。v5.该保函中的担保人该保函中的担保人.保证人,不论是合约一方或仅负担保保证人,不论是合约一方或仅负担保责任,将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不以贵司的起诉为责任,将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不以贵司的起诉为条件。条件。v6.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管辖。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管辖。v7.本保函有效期为贰年。本保函有效期为贰年。担保人:提单上发货人(提单上发货人(SHPR)提单上收货人(提单上收货人(CNEE)担保银行担保银行(正本公章)(正本公章)(正本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国家司法考试考题分析2005年v1-43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v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v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v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v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信用证运作程序第四节调整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v一.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v二.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v三.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此处的学习重点是掌握上述三个规则的背景此处的学习重点是掌握上述三个规则的背景.主主要内容,并结合我国要内容,并结合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找第四章的规定,找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四、鹿特丹规则简介与评析v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v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发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由于该公约在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因此简称为鹿特丹规则(RotterdamRules)。v 鹿特丹规则诞生的背景v鹿特丹规则诞生之前,关于规范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包括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上述三个公约同时并存的局面,进一步加剧了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不统一。其结果是,极大地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为此,国际社会不断呼吁对国际货物运输规则进行全球统一。v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是鹿特丹规则诞生的重要原因。过去海运和陆运通常是分段进行的,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内的货物负责。但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一份运输单据、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的门到门运输越来越普遍。而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只规范船至船运输,汉堡规则也仅扩大至港到港运输。这种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仅与运输实践相脱离而且无法满足货主门到门运输的要求。自2002至2008年,历经6年,新的国际公约终于诞生。由于2009年9月将在荷兰鹿特丹正式签署发布,因此新公约被称之为鹿特丹规则。门到门(door to door)v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鹿特丹规则结构体系v第第1 章章.总则总则v第1 条.定义v第2 条.本公约的解释v第3 条.形式要求v第4 条.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v第第2 章章.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v第5 条.一般适用范围v第6 条.特定除外情形v第7 条.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v第第3 章章.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运输记录v第8 条.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v第9 条.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v第10 条.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v第第4 章章.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v第11 条.货物的运输和交付v第12 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v第13 条.具体义务v第14 条.特别适用于海上航程的义务v第15 条.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v第16 条.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v第第5 章章.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承运人对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者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v第17 条.赔偿责任基础v第18 条.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v第19 条.海运履约方的赔偿责任v第20 条.连带赔偿责任v第21 条.迟延v第22 条.赔偿额的计算v第23 条.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时的通知v第第6 章章.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充条款 v第24 条.绕航v第25 条.船舶上的舱面货v第26 条.海上运输之前或者之后的运输v第第7 章章.托运人向承运人履行的义托运人向承运人履行的义务务 v第27 条.交付运输v第28 条.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v第29 条.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v第30 条.托运人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v第31 条.拟定合同事项所需要的信息v第32 条.危险货物特别规则v第33 条.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v第34 条.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v第第8 8 章章.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输记录 v第35 条.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的签发v第36 条.合同事项.v第37 条.承运人的识别v第38 条.签名v第39 条.合同事项不完备v第40 条.对合同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v第41 条.合同事项的证据效力v第42 条.“预付运费”.v第第9 章章.货物交付货物交付 v第43 条.接受交货的义务v第44 条.确认收到的义务v第45 条.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v 第46 条.签发必须提交的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v第47 条.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者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v第48 条.货物仍未交付v第49 条.货物留置v第第10 章章.控制方的权利控制方的权利v第50 条.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v第51 条.控制方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v第52 条.承运人执行指示v第53 条.视为交货v第54 条.运输合同的变更v第55 条.向承运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者文件v第56 条.协议变更v第第11 章章.权利转让权利转让v第57 条.签发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