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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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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pdf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1 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研讨提纲 主题一、学生实习、见习、勤工俭学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让准“劳动者”获得保障?(第一条)(企业的现状与困惑)现在不少单位出于灵活用工或者学企合作办学或政府“双转移”政策的需要往往涉及学生实习、见习、勤工俭学等用工形式,但这类用工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却又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导致这类用工的风险可能全部要企业承担。(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稿规定)仍然把学生实习、见习、勤工俭学用工问题排除在外。(建议研讨的视角)1、这类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否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畴?2、是否可以建立针对这里用工建立一种缴费费率较低的社保种类?主题二、职工伤害事故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制度,企业实际操作上是否存在困难?(第二条)(企业的现状与困惑)企业发生职工伤害事故后往往第一时间忙着抢救伤员,且收集事故发生的证据材料也需要一定时间,再加上企业往往因为生产的需要在节假日仍然要上班,如出现伤害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又放假,企业要在24 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操作上有难度。另外,员工外出发生工伤,可能存在头孢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如何方便快捷救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稿规定)出现职工伤害事故,企业须在 24 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但对 24 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发生时,还是发现时没有规定?是由投保地、还是事故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建议研讨的视角)1、是否可以利用全国咨询热线 12333(24 小时值班热线)建立 24 小时内电话报告制度替代书面报告制度,或者规定“事情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事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如此比较科学人性化?2、是否增加节假日的顺延报告制度?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2 3、是否应明确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主题三、乘坐公司的班车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当然排除在工伤之外?(第五条)(企业的现状与困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出于照顾员工上、下班的需要,往往提供班车接送员工,如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一辆车的交强险显然不能满足一车人需要,如不算工伤,企业负担的赔偿可能反而更大了,则企业反而是“好意”办了“坏事”。(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稿规定)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排除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外。(建议研讨的视角)1、是否可以将员工坐单位班车上下班的行为看作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明确纳入工伤保险,参考国外的立法是有类似规定的?2、征求意见稿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排除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外的一个考虑是发生此类事故,员工往往可以通过第三人侵权获得赔偿,但如是坐单位班车上班,则可能出现工伤待遇的承担者和侵权主体的竞合,则员工并不存在获得双倍赔偿的情形。这个道理是很充分的。主题四、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不法侵害的,如因工作的原因打架,是否属于工伤?职工因群体性案件遭受伤害的,如近期的新疆暴乱、韶关的群体性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再如,板芙镇发生的特大抢劫案无辜营业员的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第五条)(企业的现状与困惑)企业的员工之间往往因为工作的事情发生口角,如某一车间主管可能对手下的员工进行工作安排或工作批评,而手下的员工可能不服导致双方发生口角、打架,则该主管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稿规定)、沿用之前的规定,笼统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而且取消了轻微违法(违反治安法不算工伤的规定)。(建议研讨的视角)员工打架的起因是为工作,但打架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够认定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3 为是履行工作职责,则此类行为是否可以算是工伤?关键在于区分为工作,还是为私人。主题五、如果员工刻意隐瞒接触职业病史或是企业有足够证据证明员工的前几任单位等与造成员工的职业病有关的,则该员工或前几任单位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职业病的相关待遇。(第七条)(企业的现状与困惑)部分企业招用熟练的员工,虽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较短,但是由于该员工以往的一些相似工作经历,导致职业病的发生往往在本单位,即“病因在前任,病发在今天”,而用人单位又无法找到证据证明前几任单位也存在职业危害或者员工刻意隐瞒其经历,导致企业无法证明是连续几个单位的共同用工才造成员工的职业病的,或者,由于工伤认定一般只以现在的用工单位为主体认,从而导致企业往往需要单独承担职业病的相关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稿规定)针对这一方面的规定没有做修改,仍然以发现职业病时所在单位为职业病待遇支付的义务主体。(建议研讨的视角)1、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否可以将劳动者之前服务的单位也纳入工伤赔偿范围。也就是说由于职业病发生工伤的是否可以存在多个用工主体都承担责任?2、员工刻意隐瞒,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3、鉴于职业病的发生需要时间的积累,在认定是否属于职业病时是否考虑员工的入职、离职时间段,如某类职业病的发生至少要 3 年时间,如该员工仅仅入职一年,则认定职业病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再如某员工离职 3 年,再申请职业病认定,则由于企业无法得知该员工离职后 3 年的实际工作经历,则公司是否就不用承担职业病的责任?4、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和证据保全工作?【入职体检、在职体检、离职体检;建立入职资料审查制度(履历表、前单位离职证明等)、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建立员工入职如实告知义务;】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4 主题六: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或不愿意按全部工资缴纳社保,则万一出现工伤,企业是否一定程度上免责?如果实行“一刀切”就要求企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是否恰当?工伤保险费交付是否可以与其他社保分开缴纳?企业是否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社保缴费基数?(第二十条)(企业的现状与困惑)目前中山规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需要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捆绑缴纳,但员工由于养老保险等不能实现全国转接,员工不愿意缴纳或不愿意按照全部工资缴纳,导致企业无法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较普遍?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企业无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而企业又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仍然要担责或承担补差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稿规定)企业如不缴纳的,则不仅需要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而且还要按欠缴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未区分过错是企业过错或员工过错而将全部“板子”打在企业身上,是否公平?。(建议研讨的视角)1、在操作上,工伤保险是否可以与其他社保分开缴纳?2、如果员工确实不愿意缴纳,劳资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如出现企业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由员工负担?如出现缴费基数和员工本人工资有差额时,企业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员工放弃该部分补差待遇?主题七、关于社保登记的办理时限问题(企业的现状与困惑)根据现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员工即出现工伤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果员工在入职后第十天出现工伤,用人单位能否可以以法律只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也有的用人单位在员工一入职即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有些经办机构规定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才能办理,由此出现的员工工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建议研讨的视角)1、规定经办机构的处理时限,一般应当当日处理完毕。或建立电子办公平台,随时更新员工入离职情况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是否可以建立社保机构的责任体系?如社保机构的强制扣缴行政行为的做出?及时根据企业的人员入离职情况办理社保缴纳工作?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5 主题八、部分伤害事故已经不纳入工伤保险认定范围,如上、下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吸毒的,则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否应当降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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