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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管理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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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管理1.ppt

    船员管理船员管理甘肃省地方海事局袁新手机:13993190025全国地方海事机构(地市县级)负责人培训班讲义主要内容主要内容n n一、概述n n二、船员注册管理n n三、船员培训管理n n四、船员任职资格管理n n五、船员职业行为管理n n六、船员档案管理 第一章第一章 概述概述第一节船员管理简介一、船员的定义;二、资格与职业的区别;三、船员在水路运输中的地位;四、非水网地区的船员现状;五、船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六、我国船员管理法规体系 概述概述一、船员的定义1、是指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船员条例第4条)2、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海商法第31条)对于船舶的认识不同,对船员的定义往往会产生异议n n船长:是指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船长:是指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指挥船舶的人员;n n高级船员:是指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高级船员:是指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n n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船员。什么是船舶?什么是船舶?内安条例内安条例: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10规则规则两个定义的区别非水网地区船舶特点非水网地区船舶特点船型杂船型杂标准低标准低采石、挖沙、淘金排筏索渡滩涂造船无图纸资料水上飞行器二、船员资格与船员职业的区别二、船员资格与船员职业的区别n n取得船员资格后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上船从事船员职业;二是另谋出路。n n从事船员职业的人必须有船员资格;有船员资格的人不一定从事船员职业。船员必须有资格,有资格不一定是船员n n对于船员管理而言,就是要管好第一种人的船员职业行为管理。第二种情况我们就不能越权了。n n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只要在船上任职,就必须持有船员服务簿(基本条件)n n船员服务簿=普通船员n n高级船员(船长)=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如在特种船舶上任职)三、船员在水路运输中的地位和作用三、船员在水路运输中的地位和作用劳动者(船员)劳动者(船员)n n生产力的三要素生产力的三要素劳动工具(船舶)劳动工具(船舶)劳动对象(运输)劳动对象(运输)船员是水路运输生产力中最活跃、最能动、船员是水路运输生产力中最活跃、最能动、最关键的要素,是水路运输执行者和运输安全的最关键的要素,是水路运输执行者和运输安全的最终实现者。最终实现者。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的人会挨饿没有海员的贡献,世界上一半的人会受冻,另一半的人会挨饿四、非水网地区的船员现状四、非水网地区的船员现状远洋远洋海船船员海船船员 近海近海n n船员现状船员现状155155万万水网水网内河船员内河船员 非水网非水网 亚洲金融危机海船船员全球经济不景气国内船员培训的“农民”效应文化起点低从业经历浅内河船员法制意识淡安全素质差中远亏损中远亏损五、船员管理的重要意义五、船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海事监管的主要职责海事监管的主要职责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保障船员权益维护国家主权海事管理工作目标海事管理工作目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有效监管安全畅通优质服务人人机机环境环境管理管理美国人海因里希对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个结美国人海因里希对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状态。从以上四要素可以看出: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从以上四要素可以看出: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归根结蒂,都是要做好人的工作。物的不安全状态,归根结蒂,都是要做好人的工作。水上交通安全四要素船员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和服务,船员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和服务,解决好解决好“人人”这个关键要素,从而夯实水上交通安这个关键要素,从而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因此,船员管理工作是海事管理的关键环全基础。因此,船员管理工作是海事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对于非水网地区而言,在水域环境节和重要组成。对于非水网地区而言,在水域环境和船舶质量都相对较差的情况下,抓好船员管理,和船舶质量都相对较差的情况下,抓好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更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达到事提高船员素质,更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达到事半而功倍良好效果。半而功倍良好效果。六、船员管理法规体系:公约公约STCWSTCW、SOLASSOLAS、MARPOLMARPOLIMO MLC2006 MLC2006、SIDSID(185185号公约)号公约)ILOILO法律法律 法规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规章规章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4.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5.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6.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8.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1.1.船员注册船员注册2.2.船员培训船员培训3.3.船员服务船员服务4.4.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 5.5.现场监督现场监督9191文件文件 19831983年年9 9月月2 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二次会议通过,19831983年年9 9月月2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号公布,自1984198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是我国海上交通管理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海上交通管理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海上交通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海上交通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保证海上交通的科学管理,促进文明生产和维护对保证海上交通的科学管理,促进文明生产和维护良好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国良好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国家权益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它是调整和制约家权益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它是调整和制约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各种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各种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准则和规范。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明确规定了该法的作用范围和行政管理对象。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十三条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第五十条海安法用语的含义“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19921992年年1111月月7 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1993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海商法海商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共十五章二百七十八条。船舶关系,共十五章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章共十节专门针对船员做出规定,其中第三章共十节专门针对船员做出规定,其中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是一般规定,三十五条至四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是一般规定,三十五条至四十条对船长做出专门规定。十条对船长做出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解除。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指派新船长接任。海商法海商法还在船舶优先权中规定了船员的内容:还在船舶优先权中规定了船员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一)船船长长、船船员员和和在在船船上上工工作作的的其其他他在在编编人人员员根根据据劳劳动动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或或者者劳劳动动合合同同所所产产生生的的工工资资、其其他他劳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是我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最高法规,其第六、七、九条对船舶配员和船员任职资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船舶配员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船舶)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浮动设施)。任职资格任职资格n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船员条例 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船员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的诞生。条例共8章73条,分总则、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国际国际国家国家行业行业中国海事管理与国际先进海事管理理念的接轨对船员工作、航运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规范的船员工作,将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以及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船员船员规范的管理、公平的环境、充分的保障将使船员职业成为实现自身价值的理想职业船员职业保障船员职业保障保险(第二十五条)n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n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环境的舒适与安全环境的舒适与安全(第二十六条)n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n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根据根据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的要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n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n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工资工资n n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n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休假休假n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n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n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根据根据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的要求船员遣返是船员的权利和船舶所有人的义务,遣返目的是确保船员能够返家。船员遣返涉及船员切身利益及世界各国的广泛合作。国际劳工组织于1926年在日内瓦通过了海员遣返公约。遣返遣返我国于1984年批准并加入了该公约。条例根据该公约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规定,分别就船员遣返的情形、遣返地点、遣返费用、遣返权利的保障等作出规定。a.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或解除的条件,或出现符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船员本人要求或被要求离船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b.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船员的履职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被要求离岗或离船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对船员履职能力的认定须由船员所在船舶的船长书面确认。c.船舶灭失的;即船舶因拆解、沉没、损坏后无法修复等原因在实体或功能上消失时,船员失去工作的对象,无法付出劳动,可以要求遣返。d.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船舶驶往可能对船员的人身、健康安全形成威胁的战区、疫区时,船员可以要求离船并遣返。e.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因经营状况、船员工作场所(船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向在船船员提供工作机会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船员培训管理船员培训管理强制培训要求n n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n n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第三十五条)从事船员培训的条件n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a.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nb.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nc.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nd.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培训机构资质的申请培训机构资质的申请n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n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培训的开展n n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第三十八条)船员服务管理船员服务管理从事船员服务的条件n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nb.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nc.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nd.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第三十九条)服务资质的申请服务资质的申请n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n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n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服务机构开展船员服务的要求服务机构开展船员服务的要求n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n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n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n n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n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四十四条)海事部门监督检查海事部门监督检查总体要求总体要求n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n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n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n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五十条)违章行为的处理违章行为的处理n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n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n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社会监督社会监督n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n n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最高专门法规,其第三十七条对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作出了规定。n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是船员条例配套规章之一,也是海事部门对船员注册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权划分、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船员服务簿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船员条例配套规章之一,也是海事部门对船员培训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权划分、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船员培训的许可、船员培训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船员条例配套规章之一,也是海事部门对船员培训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权划分、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船员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10规则规则n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1号)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2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是船员条例配套规章之一,也是海事部门对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基本内容)、水上服务资历和文化程度要求、适任考试与见习、发证和再有效审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也是海事部门对船舶配员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适任范围、职权划分、船舶所有人的义务、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监督检查、各类船舶各部门最低配员表等。公约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的性质公约的性质公众约定性:公约虽有约束性,但它不是强制性的法规。不产生于行政部门长期适用性:公约所涉及的内容一般都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因而公约也具有长期适用性,不会在短时间内就时过境迁而成为废文基本原则性:公约的内容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一些基本的原则要求,一般不涉及具体的行动方法和实施措施一致认同性:公约是在公共协商的基础上拟定的,应得到每个缔约者的认同。即每个制定者拥有“一票否决权”。n nSTCWSTCW公约(马尼拉公约)公约(马尼拉公约)公约(马尼拉公约)公约(马尼拉公约)19781978年海员培年海员培年海员培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简称简称简称“STCWSTCW公约公约公约公约”)n n主要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主要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事故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STCW 1978STCW 1978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n n简介简介简介简介n n19781978公约中要求各缔约国负有实施该公约各公约中要求各缔约国负有实施该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公约的附则是公约的组成部项规定的义务;公约的附则是公约的组成部分,要求在引用公约时也应引用该附则;要分,要求在引用公约时也应引用该附则;要求各缔约国负有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求各缔约国负有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命令和规则的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公约主要内容公约主要内容公约正文结构n n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等。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公约第公约第IIIIII条条)n n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公约的生效公约的生效(公约第公约第XIVXIV条条)n n规定该公约在至少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少于全世界100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的50%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12个月个月生效。生效。船员三个责任级别的组成内容船员三个责任级别的组成内容n船员的三个责任级别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n“管理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作为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的服务;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n包括: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长、大副、轮机长或大管轮。n“操作级”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任级别:n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定为周期无人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员在海船上的服务;在相同责任级别范围内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正规的程序,对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n包括: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下船长、轮机长;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一级GMDSS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和GMDSS限用操作员。n“支持级”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员的指定下,在海船上履行指定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有关的责任级别。n包括:值班机工和值班水手。正常情况下船员进行值班时的防疲劳要求n n1按照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n n2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小时内必须有至少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小时。n n3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n n4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航行值班n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在值班中须随时保持正确的了望,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组合合格的驾驶台值班人员安排值班,在值班中正确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注意航行值班的交接。轮机值班轮机值班n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证安全值班。港内值班港内值班n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为了安全,船长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以及对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它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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