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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全套教学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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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全套教学课件ppt.ppt

    行政法行政法是什么行政法是什么第一讲行政法的总体结构: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 1 4 22 1 4 2个人、个人、个人、个人、1 1件事、件事、件事、件事、4 4个程序个程序个程序个程序官管民官管民官管民官管民行政管理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相对人:行政行为 官官官官 民民民民 事事事事民告官民告官民告官民告官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 原原 告告被被 告:行政行为告: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请求人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本讲主要内容一、行政法的性质及涵义二、行政法产生的条件、功能和特点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行政法的性质及涵义 要了解行政法,必先了解“行政”和“法”以及两者的关联。行政法的特点在于行政与法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关键之处在行政权。因此,我们学习的过程依次是:行政行政权行政法。(一)行政法中的“行政”是什么行政是指管理、执行和实施。私行政(亨利福特:流水线作业)行政 国家行政(交通管制)公行政 社会公共行政(颁发学位证书)区分公行政与私行政是本知识点的核心。关键问题在于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分标准是行政活动的目的。但凡追求公共利益或者基本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的行政活动都是公行政;反之,追求私人利益或者主要是在追求私人利益的行政活动是私行政。注意: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区分两者的标尺。国家机关也会从事私行政,非国家机关也有可能实施公行政。行政法中的“行政”只包括公行政,不包括私行政。(二)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行政权的特点: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往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权一般具有极强的权威性;行政权一般具有独占性(或者说排他性)。行政权与公行政 从行政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行政权是与公行政联系在一起的。即,行政权是提供给公行政的,不是提供给私行政的。问题:为什么行政权不提供给私行政?解答: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由特定的政权提供的。后者存在的基础与合法性的来源正是追求并实现公共利益。(三)行政法前文提要:公行政与行政权、行政法三者紧密相联。私行政被排除在这个圈子之外。行政权是公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这个圈子中的核心因素。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由于身上没有带任何证件,孙志刚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当天晚上,孙志刚的两位朋友舒某某、杨某某曾来到派出所,说明孙有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提出为其补办暂住证,并予以保领,但均被以“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的理由予以拒绝。次日(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调查後,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後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墓志铭在孙志刚的墓碑上,有这样两段话:“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麻旦旦案件2001年元月8日晚8时左右,陕西省泾阳县龙泉乡蒋路派出所的干警王海涛和该派出所的聘用司机胡安定来到麻旦旦姐姐家的理发店。麻旦旦当时在看电视。两人突然进门,在得知她就是麻旦旦后,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她带到派出所。派出所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拒绝指控后,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架杆上,长达23小时之久。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少女麻旦旦在裁决书中被写成了“男”,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为证明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将麻旦旦带到医院,医院再次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评价社会进步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人的尊严不容侵犯。我们惊诧于受害人维护自身尊严之艰难,我们更惊诧于她作为人的尊严如今竟然是建立在那么脆弱的东西之上。少数基层执法者们,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把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当成了为所欲为的工具。总结 行政权最根本的天性就是侵略性、扩张性。历史学家BernardBailyn说,权力象癌细胞,具有贪得无厌地越界侵蚀和残忍杀戮之本性。个人自由是权力的天然猎物。权力本身并不是罪恶,但它是危险的。当权者的兴趣往往在于扩充自己的权力。这很自然,但也很危险可怕。今天,我们都承认,人对权力的引诱和吸引,是没有抵抗力的。正因如此,要保障个人自由,仅仅基于对官员们的良好愿望和做人良心的信任,是不现实的。行政法的基本性质 控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最基本的性质。如果一个国家的行政法不是以制约行政权为根本目的或者根本目的之一,那么,这个所谓的“行政法”充其量不过是个山寨版。制约行政权正是行政法得以存在、得以证明其具有存在价值的根本特征。新的发展行政法性质的扩充恶劣的天气2011年,山东大旱。目前,山东省气象已达特大干旱等级,为60年一遇,部分地区已达200年一遇,旱情持续加剧。目前,山东省有2899万亩冬小麦受旱,约占全省小麦播种面积的53%,其中重旱483万亩。缺乏水浇条件的地块以及山岭薄地等局部地块,旱象更加严重,约有6000亩小麦出现死苗现象,约有32万人、13万头大牲畜临时饮水困难。应对截至目前,山东省共安排抗旱投入7.28亿元,投入抗旱水源近30亿方,及时采取一系列抗旱措施帮助农民抢农时、抗大旱、保春耕。例如菏泽,抗旱已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在全市统筹一亿元专项资金用作抗旱经费。截至月日,菏泽市已引送黄河水亿立方米,灌溉农田多万亩。“发动机”功能的抬头如果从传统行政法的性质着眼,行政法类似于“压力闸”,负责限制行政权施与公民的各种压力。现实中,大规模社会问题出现时,被压制的行政权反而成为应对武器。因此,单纯的限制行政权至少是不全面的。行政法也应作为行政权的“发动机”,促使行政权多做好事。行政法的特点公益优先性 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这里指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在制定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公益优先性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个人利益;第二,公益优先限于制定法律规范阶段,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当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公共利益而违法侵犯个人利益。主体优越性主体优越性是相对于民法而言的。民法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领域。往往一部单行法律规范中既有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规定,甚至同一个法条中既有实体性内容,也有程序性规定。没有统一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散见于数以十万计的各种法律规范中。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成功地制定并贯彻实施了统一的行政法典,中国也不例外。这个特点在行政法的渊源部分会有更详细的体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外部管理关系和内部管理关系。前者一般能进入司法救济程序,后者一般不能。)行政监督关系(注意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身份)行政救济关系(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访)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刘燕文不服提起诉讼。结论只有部分内部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公民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管理关系也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公民权利没有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讲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第三讲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涵义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据法律运作。辨析:辨析:行政法治行政法治VS行政法制行政法制职权法定原则的三层含义静态的:一切行政职权都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获得方式:通过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获得(自成立即取得);通过单行法律授予取得;经依法委托行使。动态的:行政活动必须以及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消极方面)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地行使。(积极方面)越权无效越权无效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源自英国。理解:一、什么是越权?越权,即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该主体的权力。包括职权僭越和逾越职权。(一)职权僭越是指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使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如税务局行政拘留纳税人。(二)逾越职权指的是行政主体对某类事项虽有主管权,但超越了必要的限度。例如,公安机关超额罚款。续前 二、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行政主体越权作出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无效,只能是违法行为。相反,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都是有效的。(在第六讲中有详细的内容)三、越权无效不仅是一种理念,更重要的,它必须表现为制度,一种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纠正违法行政活动并对违法者进行惩戒的制度。最主要的相关制度是行政诉讼制度。事例题 交通警察抓住违反交通规则的公民,命令他们进入路旁的一辆吉普,学习一个小时的交通规则。请问合法与否?为什么?行政许可法第16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练习题(一)结合法律优位原则分析下列法条。种子法第67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实施办法第46条第3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种子病毒害接种和试验。第53条:违反本办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均应公开。(课后继续学习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听取意见:包括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3、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和习惯等因素 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从制度上看包括回避、职能分离等。以下是某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被告作出注销权证的决定,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义务,按照行政法学原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适用告知程序,并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但本案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有关作出决定前的告知材料,也无向原告送达告知材料的手续,更没有听取原告意见。故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合法”。行政裁量行政裁量第四讲(一)行政裁量 1、概念 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可以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2、分类 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行为裁量)要件裁量:出现在法律规范的要件部分的行政裁量。又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通常以含义不够确定,比较模糊的词汇表现,如“公共利益”、“轻微”、“严重”、“特别”等。案例河南郑州的张先生和王先生,分别因货车超限行驶被查处。接受处罚时,两人碰在了一起,处理结果却令王先生郁闷不已:张先生被罚1000元,而自己却要被罚10000元!王先生猜疑:“凭啥罚我这么多?肯定是张先生和执法那人有关系。”猜疑归猜疑,但王先生拿执法人员没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23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第13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14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案例工商局工作人员张三检查某农贸市场,发现鱼贩子李四跨门营业,遂要求李四改正。李四不同意,两人发生口角。争执中,李四踢翻身边的水桶,污水溅满张三一身。张三随即作出吊销李四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请问:张三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律素材:张三在此可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上述各种处罚的严厉程度排序是由轻到重。第五讲行政主体主要内容行政主体的涵义和辨析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行政主体的分类和种类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和辨析(一)涵义 1、概念、概念 法学中的概念“主体”,指的是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行政主体特指行政权的享有者,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并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2、特征、特征(1)享有行政权(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3)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辨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VS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范围小于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VS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的范围大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范围;行政主体行政主体VS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后者不能独立承担法律上的后果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取得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取得主体:限于行政机关时间:自成立即取得权限:概括性的、原则性的权力取得之后被称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依照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依照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主体:所有行政主体时间:自授权后取得权限:具体的、明确的权力取得之后,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被称为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种类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故又叫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是依宪法设立的。是依宪法设立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依法设立的国务院依法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因其级别低于国务院各部委,又直属于国务院领导,故称国务院直属机构。VS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省级到乡镇为止。村不是一级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从省级到县为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注意上述行政机关列举的是中国常见的、常设的行政机关。除了上述行政机关以外,还有一些不太常见的。如果遇到,就要结合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其他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即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机构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VS派出机关)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这类组织有的原为企业,后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成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经济实体。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法学会、佛教协会等。社会团体有时也受到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活动。行政主体练习题请分析下述事例中做出不作为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驻马店市汝南县张某因所养的20万斤鱼被污染致死,需要宿鸭湖水库管理局(上级机关为驻马店市水利局)所属的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对水体进行检验,确定污染源和污染责任者,以便索赔。但该渔政监督管理站却推诿扯皮,迟迟不进行调查和化验。张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该渔政监督管理站虽经驻马店市水利局下文成立,但未经市政府批准、未到市人大备案、未向社会公布、对外没有挂牌,属非法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被告资格,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但驻马店市水利局人事处处长却介绍,该渔政监督管理站与宿鸭湖水库管理局所属的水产站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并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局里的水产处和渔政处也是这样运行的。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行政主体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受委托方)以其(委托人)名义代行行政职权,该行为效果仍属于委托人的活动。其具体特点是:1、委托方是法定行政主体。2、受委托方因行政委托的发生而拥有了作出被委托事项的行政职权,但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力。3、受委托方行使委托行政职权后的法律效果归属委托方。注意被委托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以谁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法律责任由谁承担。行政公务行为的认定行政公务行为的认定 涵义:涵义: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辨析:享有行使行政权者同时具有自然人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区分自然人个人行为和行政公务行为关系到由谁承担相应行为的责任。国家赔偿法第5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标准 第一,时间。通常行政人在公务时间内应该履行行政职责。第二,名义。行为人以某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职权。第三,公务标志。行为人佩带公务标志,如制服、徽章等时实施的行为。第四,公益标志。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即为公务行为。第五,职责和职权。与公务员职责或职权范围有内在联系的,即为公务行为。否则就不是。第六,命令。执行首长命令、指示或受其委派实施的行为。总结:结合使用以上标准并以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作为辅助。重点关注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第六讲行政行为基本理论本讲主要内容行政行为的界定以及与事实行为、非权力行政活动的区别行政行为相互之间的鉴别行政行为的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涵义(一)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要点1.存在行政职权所谓行政职权,是指实施法律、作出行政决定的资格。续前如何判断行政职权的存在?首先,查看行为主体是不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其次,查看行为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最后,查看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职权,即是否存在行政委托。2.必须有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即,必须有实际的动作,作为或不作为,不能毫无表示或仅仅只是想想而已,说说而已。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即产生、变更或消灭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单方意志性、单方意志性 行为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阶段可行为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阶段可以完全由自己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无须以完全由自己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无须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榷。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榷。注意:并不排斥在其他阶段双方协商或者相注意:并不排斥在其他阶段双方协商或者相对人单独决定部分程序问题对人单独决定部分程序问题 2、先行性、先行性 又称公定力或推定有效又称公定力或推定有效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法律的保护 制度表现:制度表现: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44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3、强制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一般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和实施的。注意:不意味着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或者说,不意味着在所有行政行为中,国家强制力都要实际展现出来。(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内容:赋予或限制、剥夺权利;科处或免除义务;证明或确立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分类Z(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Z(二)自由裁量行政行和羁束行政行为Z(三)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Z(四)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Z(五)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Z(六)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就一个具体的事项针对一个特定的人,就一个具体的事项针对可确定的的一群人或对一个事项进行完全一次性的处理。“抽象”,则是从日常纷繁多样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抽象出行政领域活动中人们应当普遍遵守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行为规范。四项标准对象标准 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VS人、事不具体时间标准 面向过去VS面对未来次数标准 一次VS不能计算的多次后果标准直接处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VS不会直接处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介绍:从抽象到具体的流程立法(或制定行政规定的)规划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事实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举例说明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5年11月7日,被告黄浦区安监局作出第212005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是上海麦克西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公司)一次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罚款2万元。相关法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例分析例一:某市行政机关发布通告:因一旧城区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该城区内所有的住户、占道户应在半年内搬迁。例二:某县行政机关发布通告:因县城某主干道需进行路建工程,交通拥挤,在一个月内,全县机动车需按车辆牌号隔日行驶,单日单号车行驶,双日双号车行驶。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定与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通说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定。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规定是各级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措施。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和合法要件T(一一)成立要件成立要件X1、主体要件:有行政权X2、内容要件:处分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X3、形式要件:有行为X(二)生效要件(二)生效要件X告知和受领告知和受领T(三三)合法要件合法要件1、行政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程序合法4、内容合法四、行政行为的效力四、行政行为的效力(一一)概念概念行政行为生效后在法律上的后果。行政行为生效后在法律上的后果。即,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保护。(二)约束力约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相关人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得到遵守。其他主体的行为不能与其相抵触。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主体都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三)确定力 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理论基础理论基础A法安定性B诚实信用的要求分类分类 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行政主体的自缚力):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依据 改变行为必须具备实定法上的明文规定。(四)执行力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是潜在于行政行为内部的,不是根据这种执行力而采取的,表现于行为外部的执行行为或强制措施。执行力的实现方式 自行履行、强制执行案例某区园林局批准某大学移栽、砍伐20棵树,随后,该大学砍伐300余棵大树。行政行为效力的变化重点讲述两种:撤销和废止 撤销 原因: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 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自始没有效力 废止 原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公共利益需要(行为本身没问题)法律后果: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第七讲行政许可本讲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性质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行政许可的性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基本流程:自由禁止申请解禁秩序 行政许可的性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解除概念辨析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法治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保障权利原则保障权利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得转让原则不得转让原则监督检查原则监督检查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第8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该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该条规定: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原理信赖保护原则,全称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相对人可以相信行政机关会合法地、诚信地做出行政行为,不会出尔反尔,擅自改变行政行为。信赖利益:相对人因为相信行政机关而安排自己的活动并进而产生了一定的利益。信赖利益保护:法律保护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而产生的利益。法律如何保护信赖利益法律如何保护信赖利益第一层次:第一层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原理。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变更行政行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行政主体改变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的,应当弥补相对人的损失。第二层次的第一种情况:第二层次的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因为合法的原因改变行政行为,应当补偿补偿相对人的损失。第二层次的第二种情况:第二层次的第二种情况:行政机关因为违法的原因改变行政行为或者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赔偿赔偿相对人的损失。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即,有权机关可以设定什么行政许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肯定式列举(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肯定式列举(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1。一般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5。登记;6。其他。否定式列举(不能设定哪些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3条: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即,各种法律规范各自能够设定哪些行政许可。设定,其实是一种创造,对公民的权利有较大的影响,因而有设定权的法律文件并不多。设定,这种创造,并不是创造一种全新的行政许可的类型,而是在以前没有规定许可的事项或区域规定了许可。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受受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第12条和第条和第13条的约条的约束。束。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许可设定权许可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归纳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遵守许可法第12、13条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向抵触;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遵守许可法第12、13条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向抵触;只能设定临时性许可,期满后要么上升为正式许可,要么取消。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归纳遵守许可法第12、13条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设定地方保护的许可。地方规章的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归纳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遵守许可法第12、13条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得设定地方保护的许可;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上升为正式许可,或者取消。其他法律文件第17条:除本法第14条、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包括部门规章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基本程序:申请 受理 审查(有时需要听证)决定(一)申请 申请应采取书面方式书面方式:第29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如实申请义务如实申请义务: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许可法第32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三)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质审查两个环节。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实质审查则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书面申请文件中所列的从事该项活动的能力、场所设备、人员资格等加以调查核实。审批制审批制(严格实质管理主义)。(四)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决定期限决定期限(五)听证 1.听证的含义听证的含义 简单地说,就是行政程序中的审判程序。2.听证的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的义务:第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费用。案卷排他原则 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这是中国第一次规定案卷排他原则。案卷排他限于证据,不包含法律规定。(六)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换句话说,特别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优先适用。具体的特别程序1。国务院许可的程序。第52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实施赋予特定权利事项的许可的程序。第53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实施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许可的程序。实施许可法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4.实施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许可法第55条。(七)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案例:行政许可的程序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半年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原因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都会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败诉。那么,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何违法之处呢?第八讲行政处罚本讲主要内容行政处罚的含义与辨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辨析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含义(一)概念行政处罚,又称行政罚。性质:对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制裁性或惩戒性行为;一种负担性行政行为模式。(二)特征1.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处特定的行政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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