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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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docx
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 68号),生 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 44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 知、省生态环境厅等11厅局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损 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和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磋商前置,司 法保障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 在全县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构建责任 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附件: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序号责任部门或机构工作职责县级资源环境相关部 门负责县级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 修复监督等工作,指导属地政府开展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 查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1县自然资源局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 坏等生 态环境损害的。2市生态环境局 分局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 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 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3县水利局涉及造成其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4县农业农村局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及耕地、园地土壤污染等生态环 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 施之前产生的, 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5县林业局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 环境损害的。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及其管理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环境损害的。7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涉及造成其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供 水供气 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县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监督等序号责任部门或机构工作职责国家税务总局 县税务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征收工作。四县司法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等。五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 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制定相关制度等。六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 险评估等。八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九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支持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 障。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 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 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 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 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 接导致区域内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 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 态破坏的。(二)以下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E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 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 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3、涉及驻衡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一)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 以及消除污染的必要措施产生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 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鉴定、专 家论证、监督、评估、委托第三人参与磋商的费用及其他为 磋商、诉讼支出的费用等。(二)赔偿权利人。根据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 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 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 境损害事件类型,指定市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 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 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三)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 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 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工作。(一)提起损害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 关投诉举报线索后,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对事件线 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 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 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终 止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 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 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 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 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按照 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及 鉴定评估结论。(三)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按照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或鉴定 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等,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制作生 态环境损害磋商赔偿意见书。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 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 商,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订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程序共同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 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 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 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 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 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时组织开展生 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项目的,自行 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 义务人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支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 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赔偿权利人及其 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赔偿工作部门或 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 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五)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赔偿义务人造成的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专项 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省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 缴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 开,接受监督。五、相关衔接(一)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赔偿义务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县人民 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邀请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 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取证、参与磋商会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 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主动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的生 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的的规定,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二)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赔偿义务人因损害生态环境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相关 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 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 或机构可以邀请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参与磋商会议,并 及时告知磋商进展和结果。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 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 门或机构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交负责刑事案件的 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三)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 法律支持,市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可以对人民 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 支持。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 内告知同级政府中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 接相关工作。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县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 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县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制度落实,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县直相关部门 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形成案件数据库,并建立办理台账, 实行跟踪管理。县直部门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按照 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 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生态环境 损害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 调查、鉴定评估费,在赔偿义务人尚不明确或赔偿义务人 无能力及时支付的,由损害发生地县财政先行垫支,相关 支出费用在后续索赔主张。市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 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染污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具体工作,落实本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人 民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完善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加强审判机构建设。县检察院负责有 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 法开展公益诉讼。县司法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管理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征收工作。县科工 信局支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县卫健局负责会 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 测与风险评估。县发改委按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 工作。(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 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 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 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 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 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附件: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