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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变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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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变化.docx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变化2022年12月12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12022) 136号)。自2012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 16号)以来,财政部、应 急管理部先后多次修订并征求意见,分别是:2019年7月8日,应急管 理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应急厅函(2019) 428号);2021年12月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下发了关于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 见的函(财资便函2021) 83号);2022年6月13日财政部办公厅、应 急部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目前,最新版财资12022) 136号通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即将施行。修订的内容变化见下面对照表: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 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 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 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 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 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 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 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 调整。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 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 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从成本(费 用)中列支。自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烟花爆 竹销售企业、自营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 库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分别参照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 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七条各省级应急管理部 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 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特定行业 具体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 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纳入定期统计分析。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 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 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g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应急部 负责解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管理办法(财企(2012) 16号)同 时废止。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 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2006) 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新增了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是指陆上采油(气)、 海上采油(气)、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 活动。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参照陆上采油(气)企业执行。第十四条 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石油、 天然气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 方米原气7. 5元。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 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造价中的直接工程成本的2%逐月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储备油、地下储气库参照危险品储存企 业执行。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 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油气井(场)、管道、站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作业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监测、监控、防井喷、防灭火、防坍塌、防爆炸、防 泄漏、防腐蚀、防颠覆、防漂移、防雷、防静电、防台风、防中毒、防坠落 等设施设备支出;(二)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 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 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 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九)野外或海上作业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一)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化工企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 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 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 2号)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 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 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 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 及核燃料)的企业叵|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 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的资金。安"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 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 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石油天左 千采、建设工程施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 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 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 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 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 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 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 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 足额提取。(-)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 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 生产费用。(三)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 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 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四)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 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 报告。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 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 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 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 全设施、设备;(-)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 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 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 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 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 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 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 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 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 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 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 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 支出。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 物品名表(GB12268) g危险化学品该部分取消,纳入各个章节中。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 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 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 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 售和使用)。危险品运输适用第六节规定。机械制造财企(2012) 16号文(原办法)财资2022 136号(修订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 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 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的,按照网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按照国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 亿元的部分,按照国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 分,按照0.2%提取。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 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 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 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 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 25%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 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 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 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 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第二十二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 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 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 作等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 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 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 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维 和网络安全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 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 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支出。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 励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 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检定校准支出;(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 他支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H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 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 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 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 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 算,确保资金投入。第四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 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 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 等真实凭证。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 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 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出) 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第四十八条以上一年度营业收 入为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企业,新 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 为依据,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 全生产费用。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 标准连续两年补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可 以按照最近一年补提数提高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办法且其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 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第五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 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 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 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 取。第五十一条企业当年实际使用 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 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 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 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 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 明。第五十二条 企业同时开展两项 及两项以上以营业收入为安全生产费 用计提依据的业务,能够按业务类别分 别核算的,按各项业务计提标准分别提 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分别核算 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提 取标准对各项合计营业收入计提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第五十三条企业作为承揽人或 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 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 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 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 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 提依据。第五十四条企业内部有两个及 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主体,主体 之间生产和转移产品和服务按本办法 规定需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各主 体可以以本主体营业收入扣除自其它 主体采购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即剔除内部互供收入)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计提依据。第五十五条承担集团安全生产 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 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 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 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 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 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 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 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 出QO第五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 用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 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和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 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 出。第五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 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 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不得重复开支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第五十八条企业由于产权转 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 织形式的,其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第五十九条企业调整业务、终 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的,其结余的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 清算收益。下列情形除外:(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 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财企201216号文(原办法)财资2022 136号(修订后)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 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第(一)和(二)项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结余,有存续企业的,由存续企 业管理;无存续企业的,由清算前全部 股东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第六十条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 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除集团总 部按规定统筹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 中管理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 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 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 戒。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 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 单位支付必要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 及承包单位挪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 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六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 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 督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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