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392.5—2021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诊疗机构(辽宁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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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392.5—2021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诊疗机构(辽宁省).pdf
ICS 11.220 B 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392.52021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诊疗机构 Guidelines for animal harmless treatment technology Part V Clinic 2021-02-28 发布 2021-03-28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392.52021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共分为五个部分: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1部分:饲养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屠宰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3部分:无害化处理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4部分:交易市场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诊疗机构 本部分为文件的第5部分。本文件的制定,旨在确立诊疗机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时必须遵守的人员、设施设备、方法、防护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子裕、王金华、丁静、刘振军、刘俊、尚绪增、金晖、范治斌、孟昭荣、纪长谨、李晓明、王连山、刘晓明、陈晨、杨光、黄杨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024-24229579。DB21/T 3392.52021 2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5部分:诊疗机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人员、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方法、安全防护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境内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物诊疗机构 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3.2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3.3 焚烧法 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3.4 化制法 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3.5 高温法 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3.6 深埋法 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4 无害化处理人员 1 2 3 4 DB21/T 3392.52021 3 4.1 应该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无害化处理人员,且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4.2 经过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4.3 了解或熟悉常见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其它引起动物患病或死亡的症状,掌握或熟悉其传播途径、危害、预防和安全控制措施等知识。4.4 掌握或熟悉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使用。5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5.1 动物诊疗机构应根据规定合理配备收集、包装、暂存和转运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设备。5.2 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应具备密闭、冷冻、防水、防渗和易清洗消毒等条件。5.3 动物诊疗机构未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6 无害化处理方法 6.1 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 6.1.1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6.1.2 应做好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收集、隔离、暂存、消毒等工作。6.1.3 运输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应做好车辆的防护、消毒等防疫措施。6.1.4 非重大传染性疾病死亡的犬、猫等宠物,畜主需自行处理的要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6.2 无害化处理方法及适用 6.2.1 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可采用焚烧法、化制法、高温法、深埋法等进行无害化处理。6.2.2 医疗废弃物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7 安全防护 7.1 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时应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护目镜、胶鞋及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具,做好自我防护。7.2 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结束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消毒,同时做好个人及环境消毒。8 无害化处理制度及档案管理 8.1 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应健全各项无害化处理操作、管理等工作制度,至少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a)无害化处理制度;b)无害化处理人员安全防护制度;c)无害化处理设备、物品使用及存放管理制度;d)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价制度。8.2 档案管理 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内容应包括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名称、地点、时间、数量、处理原因、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处理人员等内容,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DB21/T 3392.52021 4 DB21/T 3392.52021 5 附录 A(资料性)医疗废物登记表 日期 医疗废物来源 种类 质量(千克)交接时间 最终去向 经办人签名 备注 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交者 接者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