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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黑龙江省).pdf

    • 资源ID:69306102       资源大小:623.27KB        全文页数: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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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黑龙江省).pdf

    ICS 35.240.99CCS L 67DB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 2835-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2021-04-13 发布2021-05-12 实施黑黑龙龙江江省省市市场场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局局发 布DB23/T 2835-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林、沙宁、阚洪锦、彭雪松、董月成、赵静、刘晓华、李陆、朱若平、陈卓、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DB23/T 2835-20211“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的通用要求,描述了框架、流程和共享服务等。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部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各级部门注册使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JJG C 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GJJG C 5117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监管数据各级部门采集汇聚的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执法监管人员、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知识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重点事件等数据。3.2监管对象行政相对人(企业、社会团体、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和特定产品等被监管的目标对象。3.3行政相对人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3.4数据交换DB23/T 2835-20212监管业务数据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部门系统之间互相发送、传输和接收,具体业务包括数据汇聚和数据推送。3.5资源提供方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和各厅局的省统建系统。3.6资源需求方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请、调用监管共享接口的各级部门。3.7数据质量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和隐含要求的程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4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JSONJavaScript对象标记(JavaScript Object Notation)REST表述性状态传递(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5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见图1。DB23/T 2835-20213图 1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示例6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流程6.1建立监管数据中心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下建立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6.2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在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分别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通过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级联模块连通两级监管数据。6.3梳理监管数据汇聚责任清单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梳理各级部门监管数据汇聚目录,形成各级部门数据汇聚责任清单,发布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门户和省“互联网+监管”工作门户。6.4开展监管数据汇聚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通道,在全省范围开展监管数据汇聚,汇聚的数据按照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要求进行校检,合格的数据汇聚到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不合格的数据整改后重新提交。6.5建设监管应用,开展共享服务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汇聚的监管数据作为支撑,建设监管应用,其中可共享的应用服务发布到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需求的部门可自行申请使用。DB23/T 2835-202147数据交换7.1数据交换总体框架7.1.1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图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部门系统连通,汇聚监管数据,各级部门提出的数据申请,由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受理,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数据或提供接口服务。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参见图2。图 2数据交换总体框架示例7.1.2数据汇聚各级部门系统的监管业务数据,按数据汇聚标准和数据汇聚流程,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过程,或使用系统上报方式,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补录模块进行数据补录的过程。数据汇聚流程见7.3.1。7.1.3数据推送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各级部门的监管数据申请,按数据推送标准和数据推送流程,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各级部门系统的过程。数据推送流程见7.4.1。7.2数据交换总体要求7.2.1交换方式数据汇聚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格式文件导入和系统补录三种方式:a)各厅局有监管业务系统且可进行系统对接的,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数据汇聚;市地应通过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本市地监管专题库,依据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DB23/T 2835-20215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进行本市地、区县数据汇聚,再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省市数据汇聚;b)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全量历史数据通过格式文件导入模式进行数据汇聚;c)各厅局无业务系统或有业务系统但无法通过系统对接的,其增量数据通过系统补录模式进行数据汇聚。注 1:对于各级部门监管行为数据无法进行系统改造和对接的,通过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补录功能进行数据填报。注 2:数据推送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模式。注 3:各级部门均通过厅局前置库或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前置库开展数据推送。7.2.2交换频次各级部门应以增量更新的方式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数据交换。各类数据的交换频次要求如下:a)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b)监管行为和“双随机、一公开”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c)监管对象、失信企业和知识库数据交换频次应支持实时交换,最低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d)投诉举报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1 d;e)其他数据交换频次应不低于 7 d。7.2.3交换数据要求各级部门作为资源提供方以前置库模式及文件采集模式进行数据交换时,上报数据需满足以下要求:a)上报数据应符合 GJJG C 5106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b)更新频次按 7.2.2 要求执行;c)每个数据汇聚表中设计了“主键”、“增量标识”、“增量时间”、“批次号”和“数据来源”五个字段:1)主键cd_id,唯一标识;2)增量标识cd_operation,业务表的数据新增时值为“I”,修改时值为“U”,删除时值为“D”;3)增量时间cd_time,表示该批次数据产生时间;4)批次号cd_batch,各级部门系统按批次更新数据,生成批次号。批次号按“数据日期+数据序号”的方式制定,其中,数据日期是指更新数据的日期(如:20190101),数据序号为五位数字,每天从 00001 开始,当天数据序号递增;5)数据来源cd_source,表示数据来源的代码;6)业务增量表示例见表 1。表 1业务增量表cd_id业务增量表指标项cd_batchcd_operationcd_timecd_source1业务增量表指标项2019010100001I2019-01-01 17:20:532300000292业务增量表指标项2019010100002U2019-01-01 17:51:062300000293业务增量表指标项2019020500001D2019-02-05 14:33:21230000029DB23/T 2835-20216d)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关于监管事项的要求,以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库为统一标准,进行数据关联;e)各级部门汇聚的监管行为数据中,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的行政检查行为,以黑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的双随机计划数据为统一标准,进行数据关联。7.3数据汇聚7.3.1数据汇聚流程数据汇聚流程见图3。图 3数据汇聚流程7.3.2汇聚准备阶段7.3.2.1存量数据处理各级部门将存量数据按本文件的数据汇聚标准及代码集标准进行转换处理。7.3.2.2资源注册、审核和发布各级部门作为资源提供方,将待汇聚数据资源进行注册、审核和发布,供资源需求方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数据资源。7.3.2.3资源确认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作为资源需求方确认待汇聚的数据资源,完成数据汇聚准备。7.3.3汇聚运行阶段7.3.3.1数据汇聚DB23/T 2835-20217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各级部门提供的数据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并加载入库。7.3.3.2错误数据处理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会根据 GJJG C 51172019 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进行数据质量检测,合格数据可入库,错误数据将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回推给各级部门,各级部门接收错误数据核对修改后,按照数据更新流程重新提交。7.3.4特殊处理情况各级部门如发生如下情况,需要通知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重新组织全量数据更新:a)各级部门软件系统升级,业务数据表的唯一标识字段(主键)发生变化;b)汇聚数据内容不符合数据汇聚标准;c)汇聚数据内容不符合本文件的代码集标准;d)增量汇聚机制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识别增量数据;e)因数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数据汇聚的其他情况。7.4数据推送7.4.1数据推送流程数据推送流程见图4。图 4数据推送流程示例7.4.2推送准备阶段7.4.2.1资源申请DB23/T 2835-20218各级部门作为资源需求方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请数据资源。7.4.2.2资源目录编制、审核和同步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审核,然后同步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7.4.2.3资源发布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资源目录同步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后,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资源发布,完成数据资源推送准备。7.4.3推送运行阶段7.4.3.1数据生成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生成数据并推送至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数据的生成规则与汇聚数据的生成规则一致。7.4.3.2数据推送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数据交换至各级部门。8共享服务8.1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8.1.1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图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厅局监管业务系统作为资源提供方,将需要对外提供的系统服务接口注册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成服务接口的审核封装,并统一受理资源需求方提出的服务接口申请,经审核、授权后,对资源需求方提供统一的接口服务。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见图5。DB23/T 2835-20219图 5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8.1.2共享服务接口总体框架具体步骤具体步骤如下:a)资源提供方将系统服务接口注册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b)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服务接口进行审核及统一封装,并完成对外发布服务接口;c)资源需求方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出服务接口调用申请;d)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受理,按授权方式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资源提供方进行审核;e)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答复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为资源需求方授权认证信息;f)资源需求方按服务接口使用要求进行调用;g)资源提供方对发布的服务接口进行撤销和变更维护;h)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申请、代理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的服务接口,市地部门监管系统通过市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接口服务的申请和调用,完成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厅局监管系统的数据交互。8.2共享服务接口总体要求服务接口类型: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可接入的服务接口类型为REST和Web Service。8.3共享服务接口提供8.3.1共享服务接口注册资源提供方对外提供服务接口形式的资源时,应使用已通过测试且可被正常调用的服务接口,并使用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接口注册。服务接口注册信息见表2。DB23/T 2835-202110表 2服务接口注册信息表序号信息名称说明1服务名称(中文)服务接口资源的中文名称,不允许重复。格式:部门简称_信息资源名称2服务名称(英文)服务接口资源的英文名称3服务摘要提供服务的简单描述4提供部门代码服务接口资源的提供部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提供部门名称服务接口资源的提供部门名称6所属资源目录服务接口资源所属的资源目录,资源目录由资源提供方编目并注册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当服务接口注册时,选择相应的资源目录7服务地址服务接口的地址,必须是在省电子政务外网,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能够访问的地址,否则无法注册或被资源需求方使用8协议类型基于HTTP协议的REST9请求方法GET、POST10响应格式JSON11调用频次服务接口的调用频次上限值,(比如:1000/d)。描述服务接口是否可连续批量调用,每次调用的时间间隔是多少12服务有效日期服务接口调用的有效截止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13参数名参数名称14参数位置参数位置(1:header;2:body)15描述信息参数的描述信息16共享类型1:无条件共享,2:有条件共享17共享条件说明共享类型是“2:有条件共享”时的说明18服务接口说明文档详细的服务接口使用说明文档,具体内容应包括服务接口概述、服务接口访问限制、服务接口参数说明、服务接口授权说明和服务接口调用实例等注:勿在服务接口使用说明文档中暴露原始服务接口地址8.3.2共享服务接口发布资源提供方注册服务接口,经资源提供方的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成审核封装,服务接口发布成功,可以供资源需求方查看和申请使用。8.3.3共享服务接口撤销服务接口成功发布后,当服务接口尚无使用方调用时,服务接口可以撤销,需要填写撤销理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备案记录。当服务接口已有资源需求方在调用时,若需要撤销,可以通知资源需求方取消服务接口调用,说明撤销理由,并告知撤销时间,给予一定期限进行调整。服务接口撤销需要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核。8.3.4共享服务接口变更服务接口成功发布后,当服务接口尚无资源需求方调用时,服务接口可以变更,需要填写变更说明,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备案记录。当服务接口已有资源需求方在调用时,为不影响资源需求方正常调用,资源提供方应先在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发布新版服务接口,同时通知原服务接口使用方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服务接口调DB23/T 2835-202111用,并申请使用新版服务接口,当确认所有原服务接口使用方已取消使用,资源提供方才可撤销原版服务接口。资源提供方需做好版本管理。8.4共享服务接口使用8.4.1共享服务接口申请资源需求方在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填写申请信息,提交带有本主管部门印章的申请表及相关技术参数文档,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受理,按照授权方式由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资源提供方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资源需求方授权认证信息。服务接口申请信息见表3。表 2服务接口申请信息表序号名称描述1服务接口名称申请使用的服务接口名称2申请部门代码服务接口申请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申请部门名称服务接口申请部门名称4申请部门联系人服务接口申请部门联系人5申请部门联系人电话服务接口申请部门联系人电话6申请部门联系人邮箱服务接口申请部门联系人邮箱7使用部门代码服务接口使用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使用部门名称服务接口使用部门的名称9使用部门联系人服务接口使用部门的联系人10使用部门联系人电话服务接口使用部门的联系人电话11使用部门联系人邮箱服务接口使用部门的联系人邮箱12资源应用系统名称使用该资源的业务系统名称13应用场景使用该资源用于哪些事项的办理14申请依据描述使用部门完成上述事项办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依据15服务接口调用频次服务接口调用频次(平均)天16使用时间范围1:工作日(8:00-18:00)或 2:不限使用时间17附件带有本主管部门印章的申请表及相关技术参数文档8.4.2共享服务接口使用资源需求方服务接口申请通过审核后,联系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技术负责人获取授权信息和接口使用文档,参照文档说明进行服务接口调用。

    注意事项

    本文(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黑龙江省).pdf)为本站会员(曲****)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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