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76-2020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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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776-2020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北京市).pdf
ICS 13.020.10 CCS P 4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7762020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construc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2020-12-24 发布 2021-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7762020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4.1 资源节约.2 4.2 环境保护.2 4.3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4 5 组织管理.4 5.1 建设单位.4 5.2 设计单位.4 5.3 监理单位.4 5.4 施工单位.5 5.5 运输单位.5 6 临时设施.5 6.1 一般规定.5 6.2 生产区.5 6.3 生活办公区.5 6.4 施工道路.6 6.5 施工围堰.6 7 土石方工程.6 7.1 一般规定.6 7.2 土方工程.6 7.3 石方工程.7 8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7 8.1 一般规定.7 8.2 地基处理.7 8.3 基础桩.7 8.4 基坑支护.8 8.5 地下水控制.8 9 水工混凝土工程.9 9.1 一般规定.9 9.2 钢筋制安.9 9.3 模板施工.9 DB11/T 17762020 II 9.4 混凝土施工.10 10 砌体工程.10 10.1 一般规定.10 10.2 石料砌体.10 10.3 其它砌体.11 11 疏浚工程.11 11.1 一般规定.11 11.2 清淤作业.11 11.3 底泥处置.11 12 引调水管隧工程.12 12.1 一般规定.12 12.2 明挖敷管.12 12.3 顶管.12 12.4 盾构隧洞.12 12.5 浅埋暗挖隧洞.12 13 水工金属结构及水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2 13.1 一般规定.12 13.2 水工金属结构.13 13.3 水力机械.13 13.4 机电设备.13 14 水工建筑物拆除工程.13 14.1 一般规定.13 14.2 建(构)筑物拆除.14 14.3 围堰拆除.14 15 其它工程.14 15.1 绿化工程.14 15.2 水利信息化工程.14 参考文献.15 DB11/T 177620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心、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京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郑天赋、门云云、魏炜、李玉臣、薛文政、张先权、黄诗铿、张治晖、邵洪波、温明霞、何琛、纪华、王仕臣、王敬存、刘云鹏、王梓任、李海斌、胥福京、徐磊、杨宏斌、马新远、刘继利、龚贻螣、周杰、郑国威。DB11/T 17762020 1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绿色施工的组织管理,临时设施以及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水工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疏浚工程、引调水管隧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绿色施工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等项目的绿色施工。水利设施的维修、大修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防汛应急工程及抗洪抢险工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 HJ/T 364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DB11/T 513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693 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DB11/T 1077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密闭技术要求 DB11/1115 城市建设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 DB11/T 113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 DB11/T 1708 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材、节水、节能、节地和保护环境的工程施工活动。来源:DB11/T 513-2018,2.0.1,有修改 3.2 非传统水源 non-conventional water sources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来源:DB11/T 513-2018,2.0.4 DB11/T 17762020 2 4 基本规定 4.1 资源节约 4.1.1 节地及土地资源保护 4.1.1.1 施工总布置应从严控制生活区、加工厂、仓库及施工临时道路的面积,合理确定地面硬化部位和材料。4.1.1.2 优化土方平衡方案,应减少红线外临时堆土占地面积和占用时段。4.1.1.3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道路,恢复临时占地原貌。4.1.2 节能及能源利用 4.1.2.1 施工现场应制定节能措施,施工临时用电宜优先使用城市电网,不应使用国家、行业、北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机具和产品。4.1.2.2 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施工区域及施工顺序,采用能源效率高的施工机械设备,提高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和满载率。4.1.3 节水及水资源利用 4.1.3.1 施工现场应制定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宜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4.1.3.2 施工现场应合理选择供水管线布局和管径,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4.1.3.3 施工用水应实行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4.1.3.4 施工用水应使用节水型器具并在水源处设置明显的节约用水标识。4.1.3.5 车辆冲洗、路面喷洒、降尘等宜采用非传统水源。4.1.4 节材及材料利用 4.1.4.1 施工中应合理选择周转材料,提高周转率。4.1.4.2 施工中应控制材料消耗、减少余(尾)料。4.1.4.3 施工中应合理利用开挖、拆除产生的土方、石块、混凝土块等材料。4.2 环境保护 4.2.1 扬尘污染控制 4.2.1.1 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按标准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挡。非建成区内的枢纽、泵站、闸门等点状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挡;河道、管线等线性工程应在施工作业区、现场出入口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等处设置围挡。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4.2.1.2 在城市建成区全部区域、非建成区主要干道和居民区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 m,其它区域施工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 m。围挡宜选用金属定型材料,围挡根部接地不留空隙。4.2.1.3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苫盖,苫盖网目数不应低于800 目/百平方厘米。4.2.1.4 施工现场扬尘不应扩散到施工区域外,应有专人负责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降尘。4.2.1.5 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采取密闭运输,使用有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运输车辆应符合DB11/T 1077的规定。4.2.1.6 施工现场应按照DB11/T 1708的规定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在适当位置为扬尘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设备安装的场地、用电、设施固定等必要条件。DB11/T 17762020 3 4.2.1.7 施工现场应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扬尘控制措施,并在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公告牌。4.2.1.8 挖掘、破碎、建筑垃圾清运、剔凿打磨、截桩、装卸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应采取喷淋(雾)降尘措施。4.2.1.9 建筑物内清理垃圾,应先洒水收集清扫,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应高空抛掷。4.2.1.10 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网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4.2.2 有害气体污染控制 4.2.2.1 施工现场不应焚烧废弃物。4.2.2.2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信息编码登记,施工车辆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尾气应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4.2.2.3 施工现场不应露天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要求确需露天作业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4.2.2.4 施工现场不应使用含苯成分的稀释剂和溶剂。4.2.3 水土污染控制 4.2.3.1 车辆冲洗处及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旁应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沉淀池内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4.2.3.2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库房地面应做防渗处理。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不应驶入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4.2.3.3 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养护,杜绝机油的跑、冒、滴、漏现象。4.2.3.4 施工中不应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4.2.3.5 施工中不应将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废水排入水体。4.2.3.6 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周边应设排水沟,施工现场雨水、污水应分流排放。4.2.3.7 用于回填、改性或作为原料的工业废料、矿山废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 GB 5085.3 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4.2.4 噪声污染控制 4.2.4.1 施工现场应制定降噪措施,场界噪声应符合 GB 12523的规定,并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和记录。4.2.4.2 夜间不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4.2.4.3 施工现场宜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具。强噪声设备应采取封闭等降噪措施,应远离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和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4.2.4.4 远距离作业指挥应使用对讲机传达指令,不应采用高音喇叭。4.2.4.5 车辆进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不应鸣笛并限速5km/h。装卸材料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4.2.5 光污染控制 4.2.5.1 易产生光污染的作业应进行集中安排、科学划分,减少光污染时间。4.2.5.2 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或采取必要的局部遮挡措施,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人员的光干扰。DB11/T 17762020 4 4.2.5.3 夜间电焊作业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特定方向电弧光外泄。4.2.6 建筑垃圾污染控制 4.2.6.1 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和清运,应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建筑垃圾的利用价值进行分类处置。4.2.6.2 弃土宜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4.2.6.3 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宜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应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4.2.7 古树名木、文物、地下管线、水文设施等保护 4.2.7.1 施工现场存在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于施工现场内无法移栽的原地保留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区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4.2.7.2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施工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报相应部门批准。4.2.7.3 施工现场应制定地下管线、水文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机械开挖前,应进行人工探坑,并设置现场标识。4.3 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 4.3.1 应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3.2 高温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和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冬季作业应采取防火、防滑、防冻、防风、防中毒等安全措施,配备和发放取暖过冬用品。4.3.3 施工区应合理设置厕所,由专人负责清扫并定期消毒。4.3.4 生活办公区应配置卫生监督员,应对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4.3.5 施工现场应在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或警示说明。4.3.6 深井、管道施工等不能保证良好自然通风的作业区,应配备强制通风设施,并按深基坑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要求施工。5 组织管理 5.1 建设单位 5.1.1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绿色施工的要求。5.1.2 应建立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协调机制,协调参建各方做好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督促参建单位落实绿色施工措施。5.2 设计单位 5.2.1 设计文件应贯彻节约环保的设计理念。5.2.2 在满足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节能环保材料、设备及再生产品。5.2.3 应协助、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绿色施工的有关工作。5.3 监理单位 5.3.1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绿色施工的监理工作方法和内容。DB11/T 17762020 5 5.3.2 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绿色施工措施进行审查。5.3.3 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绿色施工措施的实施和效果,并纳入监理月报或专题报告。5.4 施工单位 5.4.1 施工单位是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组织绿色施工的全面实施。5.4.2 应制定绿色施工管理制度,明确绿色施工目标和岗位职责,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员绿色施工意识。5.4.3 开工前,应全面分析绿色施工影响因素,编制绿色施工方案(措施),应包括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5.4.4 施工过程中应对绿色施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定期开展自查、考核和评价工作,整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绿色施工记录及过程影像资料。5.4.5 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的绿色施工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绿色施工实施管理与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应对承包范围内的绿色施工负责。5.4.6 应积极推广应用节约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具。5.5 运输单位 5.5.1 应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5.5.2 不应将建筑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6 临时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临时设施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6.1.2 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办公区应实现相对隔离,裸露地面应采取绿化、固化等抑尘措施。6.1.3 临时设施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装配的可拆卸、可循环使用的构件和材料。6.2 生产区 6.2.1 临时变(配)电设施宜设置在施工用电量大的场地附近,减少线路损耗,应选用节能型设备与灯具,并设置明显的节约用电标识。6.2.2 仓库、加工等临时设施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供水、供电便捷且邻近施工作业面的位置。6.2.3 施工加工区、材料存放场应分开设置,加工区应搭设防雨棚。材料应集中、分类存放,设置醒目标识。木材、石材、砌块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作业应设置加工棚,不具备条件的应做好降尘措施,并做好人员粉尘防护措施。6.2.4 施工加工区场地应采取硬化抑尘措施。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平整夯实,硬化材料可用混凝土、预制砖、碎石等。6.3 生活办公区 6.3.1 临建房屋的设计、布置与使用应遵守 DB11/693 的规定。6.3.2 食堂应设隔油池和油烟净化装置并达标排放。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取暖设施等不应使用燃煤。6.3.3 生活办公区应设防渗化粪池,并定期清理。6.3.4 生活办公区应设封闭式垃圾容器,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DB11/T 17762020 6 6.3.5 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的设置与清理应遵守 DB11/T 1132 的规定。6.4 施工道路 6.4.1 施工道路应结合社会道路和工程永久道路布置,施工车辆不应随意在施工道路外行驶。6.4.2 施工道路应综合施工运输、抑制扬尘、减少废弃物等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级配砂石、碎石、水泥混凝土及钢板等材料硬化。6.4.3 进出社会道路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规范的工地出入口,并设置扬尘治理工作公示牌。出入口及周边 100 m 范围应进行动态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出入口周边 100 m 以内的道路不应有泥土和建筑垃圾。6.4.4 进出社会道路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确保出入工地车辆有效清洗,不应带泥上路行驶。产生的污水应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或综合循环利用。泥浆经晾晒后消纳,不应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或水体。当气温低于-5 无法清洗车辆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车辆清理干净。6.4.5 当施工道路目测扬尘高度大于 0.5 m 时,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6.5 施工围堰 6.5.1 施工导流方式应根据水文、工期、施工布置及水环境保护等条件综合比选确定,满足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绿色环保要求。6.5.2 在类类水体内或水环境管理要求高的地区进行施工导流,宜选用桩膜、钢板桩、沉箱等无污染的围堰形式。6.5.3 围堰及围堰内排水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燃料、污水、废料、扬尘、垃圾等对水体和大气的污染。7 土石方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土石方工程应遵循资源利用、挖填平衡的原则,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土石方转运、外弃或外购量。7.1.2 应根据土石方量、运输条件、施工周期,合理配置施工机械,宜选择能耗低、噪声小的机械设备。7.1.3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或挖填裸露面超过一天以上时,应及时采取防尘网或无纺布苫盖。在开挖或填筑的施工作业面可不苫盖。7.2 土方工程 7.2.1 河道治理、引调水管道等线性工程的土方工程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施工,逐段采取抑尘降尘措施。7.2.2 进行表层土清理、土方开挖等作业时,应将种植土集中堆放,进行保护和利用。7.2.3 施工现场临时堆土应综合土体状况、天气条件、堆放时长采取洒水(抑尘剂)、苫盖、绿化等措施。堤防填筑备土期间应视堆土含水率采取相应的抑尘降尘措施。7.2.4 表面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开挖、运输、填筑作业应采取喷淋(雾)、洒水等降尘措施。风力四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并适当增加洒水次数。7.2.5 砂石或改性土筛分、拌和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7.2.6 施工道路较长时应加密洒水抑尘频次。7.3 石方工程 DB11/T 17762020 7 7.3.1 石方开挖宜采用机械冲击破碎、静力破碎剂破裂或静力破碎剂固化膨胀破裂等技术。7.3.2 噪声大、冲击震动强烈的施工作业宜安排在白天进行,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7.3.3 机械破碎或钻孔时应采取湿法凿岩或安装捕尘装置。8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前应调查清楚地下设施,制定相应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场地周边的各类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运行。8.1.2 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作业面,科学组织工序衔接,充分发挥施工机械的最大效率。8.1.3 施工现场产生的泥浆应设置专门的泥浆池存储,泥浆池应进行防渗处理。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污水管道。8.2 地基处理 8.2.1 灌浆 8.2.1.1 注浆浆液搅拌站应搭设封闭式搅拌车间,采取降尘、防尘、降噪等措施。8.2.1.2 注浆浆液应采用专用容器存放,拌制成的浆液宜在初凝前使用完。8.2.1.3 风、水、电、泥浆等应设置专用管路和线路,架设整齐有序,灌浆管路不应漏浆。8.2.1.4 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并及时清理沉淀的废浆。8.2.1.5 钻渣、废水、废浆应及时回收,集中处理。8.2.2 复合地基 8.2.2.1 振冲碎石桩施工现场应事先设置泥水排放系统,或组织运浆车辆将泥浆运至预先安排的存放地点,应设置沉淀池,重复使用上部清水。8.2.2.2 水泥土搅拌桩、旋喷桩复合地基施工的浆液应采用专用容器存放,对注浆量、压力进行监测,置换出的废浆液应收集清理。8.2.2.3 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宜选用原位土做混合料,可选用粉煤灰、炉渣等以降低混合料中的水泥用量。8.2.2.4 褥垫层铺设宜采用静力压实法。8.2.2.5 挤密桩法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过筛、拌和过程中产生扬尘。8.2.3 预压、压实、夯实地基 8.2.3.1 软基处理宜选用预压、压实、强夯等物理方法。8.2.3.2 在城市建成区和人口密集地区,不宜使用强夯法施工。8.3 基础桩 8.3.1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 8.3.1.1 泥浆宜采用原土造浆,不适于原土造浆的地层宜制作泥浆。制作泥浆宜根据地质情况,选用与土壤酸碱度一致的材料,不污染土壤。8.3.1.2 现场应就近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堆土晾晒区,保证泥浆不外溢。应及时清理泥浆池、泥浆沟中沉淀的废渣。DB11/T 17762020 8 8.3.1.3 废弃的泥浆、废渣应另行处理,不污染环境。8.3.2 沉桩、人工挖孔桩和钢桩 8.3.2.1 沉桩时应采取减少振动与挤土的措施,宜选择开挖防振沟、控制沉桩速率、预钻孔沉桩、设置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设置隔离桩、合理安排沉桩流程等措施。8.3.2.2 当特殊情况采用人工挖孔成桩时,应采取降水、护壁、通风、防坠落措施。开挖出的土方不应在桩边堆放,应及时运至现场集中堆土处并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8.3.2.3 在城市建成区和人口密集地区进行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施工时,宜采用液压式或绳索式静压沉桩工艺。8.4 基坑支护 8.4.1 钢板桩 8.4.1.1 钢板桩施工宜采用振动打入,不宜直接锤击。8.4.1.2 钢板桩应匀速拔出,减少对土壤的扰动,拔出后的带土应及时处理。8.4.2 地下连续墙 8.4.2.1 当邻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对地基变形敏感时,地下连续墙的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槽壁变形,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8.4.2.2 泥浆制作应根据地质情况,选用与土壤酸碱度一致的泥浆,不污染土壤。8.4.2.3 地下连续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宜采用钢制接头管、接头箱。8.4.3 喷射混凝土 8.4.3.1 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8.4.3.2 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应采用综合防尘措施。8.4.3.3 输料管不应出现漏气、漏浆现象,最大限度地控制粉尘污染。8.4.3.4 空压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罩或隔声板、封闭等降噪措施。8.4.4 锚杆 8.4.4.1 湿法施工作业应设置泥浆池、泥浆沟,泥浆池中的污水经沉淀后应循环使用,废弃的泥浆、废渣应另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8.4.4.2 锚杆支护可采用扩孔锚杆,减少材料用量。8.4.4.3 采用预应力锚杆(锚索)时宜采用可拆卸式锚杆。8.4.5 内支撑 8.4.5.1 基坑工程支撑体系宜采用钢支撑平面支撑体系。8.4.5.2 钢结构支撑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8.5 地下水控制 8.5.1 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综合利用”的原则,并遵守 DB 11/1115 的规定。8.5.2 施工宜采用基坑封闭降水方法。当无法采用基坑封闭降水,且基坑抽水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回灌方法。8.5.3 施工现场宜建立基坑降水再利用的收集处理系统,综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减少资源浪费。DB11/T 17762020 9 8.5.4 降水结束后,应对降水井进行封填处理,并符合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要求。9 水工混凝土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应现场搅拌混凝土。9.1.2 用于水工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止水和填充材料应无毒、无污染、性能稳定。9.1.3 预制装配式结构构件应工厂化加工;构件的存放和运输应采取防止变形和损坏的措施。9.2 钢筋制安 9.2.1 钢筋加工 9.2.1.1 钢筋宜优化配料,合理确定进场钢筋的定尺长度,并进行短钢筋接长合理利用。9.2.1.2 进场钢筋原材料应存放有序、标识清晰、储存环境适宜,采取防雨、防潮、防锈、防污染等措施。9.2.1.3 钢筋现场加工应采取集中加工方式,减少占地。9.2.1.4 钢筋除锈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扬尘和土壤污染。9.2.1.5 钢筋下料短头、加工产生的粉末状废料应统一回收、处理。9.2.1.6 钢筋加工中使用的冷却液体,应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应随意排放。9.2.2 钢筋连接与安装 9.2.2.1 钢筋连接应在机械、焊接连接等方式中进行比选,优先选用机械螺纹连接。9.2.2.2 电焊作业应采取避免弧光外泄的遮挡措施。9.2.2.3 宜采用逆变式电焊机,节约用电。9.2.2.4 绑扎丝、焊接材料、螺纹套筒、螺纹保护帽等应妥善保管、节约使用。9.2.2.5 应合理选择电焊条规格及等级,选用环保焊条。集中焊接作业时应设置焊烟净化装置,减少电焊烟气的排放。焊渣应回收处理。9.3 模板施工 9.3.1 材料选择 9.3.1.1 应选用损耗率低、周转率高的模板和支撑。9.3.1.2 大面积混凝土立面宜选用大模板、爬升模板和悬臂模板。9.3.1.3 一般模板支撑架宜选用承插式、碗扣式、盘扣式等定型产品。9.3.1.4 模板脱模剂应选用环保型产品。9.3.2 模板设计 9.3.2.1 应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加快周转,减少模板、支撑体系的投入量。9.3.2.2 宜利用软件进行异型模板翻样,提高模板板材的利用率。9.3.2.3 水工混凝土无防渗要求时,对拉螺栓宜加设套管以重复利用。9.3.3 制作与安装 9.3.3.1 木、竹制模板应在封闭场所集中加工,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防尘措施。DB11/T 17762020 10 9.3.3.2 模板及脚手架施工应回收散落的铁钉、铁丝、扣件、螺栓等材料。9.3.3.3 清理模板内残留的灰尘和垃圾不应使用空压机等产生扬尘的设备。9.3.4 模板拆除 9.3.4.1 模板拆除不应硬撬或重砸,拆下的模板及支架杆件不应抛掷,以减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噪声。9.3.4.2 模板拆除后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并加以重复利用。9.4 混凝土施工 9.4.1 混凝土浇筑 9.4.1.1 混凝土宜采用泵送、布料机布料浇筑;不具备泵送条件时,可采用分级(节)溜槽或串筒浇筑。9.4.1.2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优化现场布置和车辆运输方案,保证连续浇筑。9.4.1.3 混凝土振捣应采用低噪声振捣设备或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在噪声环境敏感区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9.4.1.4 清洗泵送设备和管道的废水应沉淀回收利用,浆料分离后应再利用。9.4.1.5 混凝土余料应进行有效再利用,不应随意倾倒。9.4.2 混凝土养护 9.4.2.1 混凝土宜采用塑料薄膜或塑料薄膜加保温材料覆盖保湿、保温养护。9.4.2.2 当采用洒水或喷雾养护时,养护用水可使用回收的基坑降水、雨水等检验合格的非传统水源。9.4.2.3 混凝土冬期施工保温养护措施应符合节能、环保和消防等要求。9.4.2.4 混凝土养护产生的废塑料回收、包装、运输应遵守HJ/T 364的规定。10 砌体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水库、湖泊、河流的砌体护底护岸工程宜选用生态护底护岸,做到美化环境,体现生态保护要求。10.1.2 砌体工程应使用预拌砂浆,干混砂浆拌和作业应采取降尘措施。10.1.3 施工所使用的物料应分类统一堆放并采取严密覆盖措施,干混砂浆不应露天放置,物料运输时应采取降尘措施。10.1.4 砌体湿润、砌体养护、边坡养护宜使用检验合格的非传统水源,并应采取节水措施。10.1.5 石料、砌块、混凝土及砂浆余料应及时回收并合理使用。10.1.6 石料、砌块切割应在封闭的加工棚内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应做好降尘措施,并做好人员粉尘防护措施。10.2 石料砌体 10.2.1 浆砌石、干砌石的石料应严格挑选,采用结构密实、质地均匀、不易风化且无裂缝的硬质石料,石料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10.2.2 在盛产石料(大砾石、卵石)或废石较多的地区进行河流、水库边坡和坡脚防护,宜采用抛石护底护岸。DB11/T 17762020 11 10.2.3 干砌石护坡的反滤体应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正确分层铺设,防止水流冲刷和渗流带走细颗粒,造成水土流失和结构变形破坏。10.2.4 大体积的浆砌石、干砌石非外露面及堆石排水体可选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拆除旧石料,减少新石料的采购。10.2.5 石笼宜就地取材,填放天然块石或砂砾。石笼笼体材料应具有耐腐蚀、抗老化、抗紫外线、抗冲刷等特性。10.3 其它砌体 10.3.1 预制块砌体材料宜采用工业废料或废渣制作的砌块及其它节能环保的砌块,不应使用黏土制品。10.3.2 生态袋应填充种植土,以利自然植被的恢复。10.3.3 生态砌块护岸宜与速生水生植物相结合,增强水体自净功能,修复水生态环境。11 疏浚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应根据底泥的性状、污染物浓度、水体功能、陆域环境等条件,统筹生态环保、文明施工、经济技术等要求,合理确定清淤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11.1.2 城市建成区宜采用水下环保清淤方案,人员密集区宜使用电动挖泥船和集成式底泥脱水固化设备。11.1.3 应选择环保性能优良、挖泥精度高、施工效率高的船只、挖掘机等疏浚设备,并应防止漏油污染河道土壤和水体。11.1.4 清淤船只污水排放应遵守 GB 3552 的相关规定,不应向水体倾倒垃圾。11.2 清淤作业 11.2.1 具备干场清淤条件时,应根据底泥分布、成分、性状等因素有序导流、排水、疏干后,按照环保、节地、水保及防涝等要求留用或外运处置。11.2.2 不具备干场作业、底泥堆场条件且水域面积较大时,应采用耙吸式挖泥船水下环保清淤方式,底泥应脱水干化后再转运处理,余水水质应不低于清淤水体水质。11.2.3 不具备干场作业但具备底泥堆场条件,且清淤量较大时,可采用绞吸式挖泥船、管道排泥(吹填)等水下环保清淤方式。采用压力管道密闭输送,底泥堆场余水应采取二次沉淀、生物、生态湿地等处理措施,水质应不低于清淤水体水质。11.2.4 底泥堆场应设置在清淤范围或项目区域内,并采取围挡、防冲刷、排水、晾晒等措施。11.3 底泥处置 11.3.1 疏浚前应对底泥化学指标进行分析,根据底泥受污染程度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11.3.2 底泥化学指标符合 GB 15618、GB 36600、CJ/T 340 的规定时,可用于农田改造、园林绿化、地形改造以及道路建设等资源化途径。11.3.3 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底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后底泥的浸出液浓度应符合 GB 5085.3 的规定。11.3.4 底泥应采用封闭车辆运输,运输过程避免遗撒污染环境。DB11/T 17762020 12 12 引调水管隧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施工前应对工程沿线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及沿线管线、周边建(构)筑物、障碍物及其它设施等进行详细调查,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12.1.2 管道及配件、防腐材料、防水材料、内衬材料等应符合相关用水卫生标准。12.1.3 管道试压、冲洗用水应进行再利用。12.1.4 洞内出土运输应采用清洁能源车辆。12.2 明挖敷管 12.2.1 钢管现场局部涂装时应采用挥发性小、无污染、耐候性好的材料。12.2.2 采用柔性接口的管道时,橡胶圈表面和承插工作面应涂刷无腐蚀性、无毒的润滑剂。12.2.3 管道铺设完成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原貌,不应留裸露地面。对暂不能封闭的各管道连接处应做好防人员坠落、防管道上浮等安全防护措施。12.3 顶管 12.3.1 机械顶管施工宜选用土压平衡顶管机。12.3.2 宜选用长距离顶进设备,减少工作井的设置。12.3.3 应采用环保型顶管管材。12.3.4 小型顶管的顶进工作井可采用方木、型钢或钢板等组装的装配式后背墙。12.4 盾构隧洞 12.4.1 应将施工占地大小、水土污染程度作为盾构机型比选因素。12.4.2 应制定盾构机组装、运行、检修、分解过程中防止油污渗漏污染水土的措施。12.4.3 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应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泥浆应循环利用,剩余泥浆应采取无害化处理。12.5 浅埋暗挖隧洞 12.5.1 浅埋暗挖竖井应采用全封闭施工。12.5.2 浅埋暗挖隧道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抑尘降尘措施。12.5.3 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采取措施减少喷射混凝土回弹损失,应采取湿喷、潮喷作业法或其它有效降尘措施。13 水工金属结构及水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施工前应统筹布局,合理确定施工方案,减少二次开孔和管线路径更改,提高管线综合施工效率。13.1.2 闸门、钢管等常规水工金属结构与水利机电设备应采用工厂化制作,整体化安装。13.1.3 水工金属结构与水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应采用低能耗的施工机械。13.1.4 现场进行表面打磨处理时,磨料应及时回收处理。13.2 水工金属结构 DB11/T 17762020 13 13.2.1 水工金属结构施工应结合加工、运输、安装和吊装工艺要求,合理确定分段、分节数量和位置,优化节点构造,节约用材。13.2.2 水工金属结构除锈、防腐宜在工厂内完成,现场局部涂装时应采用挥发性小、无污染、耐候性好的材料。13.2.3 金属结构现场涂装表面预处理应在配有除尘设备的封闭空间内进行,宜采用无尘技术。13.2.4 金属结构焊接作业时应选择环保焊条,釆取光污染控制措施。13.2.5 在空气重污染预警达到橙色以上时,应停止现场火焰切割、焊接、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13.2.6 液压启闭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应防止漏油。13.3 水力机械 13.3.1 水泵应选用高效、节能、低噪产品。13.3.2 水泵安装后应无漏气、漏水、漏油等现象。13.3.3 阀门及管件应无损伤,内部洁净无杂物。13.3.4 应根据管径、流量等情况,合理选择流量计的类型。13.3.5 进出水钢管防腐宜采用热涂塑方法,防腐材料应满足卫生指标。13.4 机电设备 13.4.1 低压配电设备 13.4.1.1 电线导管暗敷应做到线路最短。13.4.1.2 配电设备应选用节能型电线、电缆等,并进行节能测试。13.4.1.3 预埋管线口应采取临时封堵措施。13.4.1.4 不间断电源安装应采取防止电池泄漏的措施,废旧电池应回收。不间断电源柜试运行时应进行噪声监测。13.4.2 发电机 13.4.2.1 柴油发电机房应进行隔声、吸声处理,并选择环保型柴油发电机组。13.4.2.2 发电机组底座应安装弹簧减震器或橡胶隔震垫。发电机排气风管与设备应采用软连接,发电机与尾气排放管应采用波纹管连接,降低噪声和振动。13.4.3 高压开关柜和变压器 13.4.3.1 在高湿、高热、高盐雾环境下应选用充气式高压开关柜。13.4.3.2 变压器应选择高效节能型,室内场所应选用环保型干式变压器。14 水工建筑物拆除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应综合分析安全、环保、节约、效率等因素后选择适当的拆除方案。14.1.2 风力四级及以上时,不应进行露天拆除作业。14.1.3 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裸露的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抑尘剂固化等抑尘措施。14.2 建(构)筑物拆除 14.2.1 人工拆除应采取喷(洒)水降尘措施。DB11/T 17762020 14 14.2.2 机械拆除应持续喷淋,有效压制冲击面起尘。14.2.3 爆破拆除应采取爆前设置塑料盛水袋、爆后远距离大范围喷水的降尘措施。14.2.4 可回收再利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