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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T 310001—2020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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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T 310001—2020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浙江省).pdf

    0ICS 03.220.40 CCS R 20 长 江 三 角 洲 区 域 地 方 标 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 Configuration specification of inland river reception facilities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报批稿)2020-12-03 发布 2021-03-03 实施DBDB32/T 3100012020DB31/T 3100012020DB33/T 3100012020DB34/T 3100012020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DB33/T 3100012020 DB34/T 3100012020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配置要求.2 5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2 6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3 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DB33/T 3100012020 DB34/T 310001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交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上海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勤、杨海兵、邹庆、张丽、王经洁、李楹、俞中奇、张华、陈传礼、吴聪、张文丹、徐月清、邵丽红、杨晓阳、程大千。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DB33/T 3100012020 DB34/T 3100012020 1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的术语,并规定了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配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长江三角洲(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内河通航水域货运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等区域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851 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JTS/T 175 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设计指南 QB/T 4902 金属垃圾箱 3 术语和定义 JTS/T 17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船舶水污染物 water pollutants from ships 来源于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3.2 接收设施 reception facility 接收船舶水污染物(3.1)的设备设施,设施类型包括岸上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船。3.3 岸上接收设施 onshore reception facility 用于接收船舶水污染物(3.1)的岸基设备设施,设施类型包括固定接收设施、流动接收车等。3.4 接收单位 reception department 港口码头、接收站、水上服务区、船闸、流动接收船、流动接收船上岸点等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单位。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2 4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船舶生活垃圾岸上接收设施配置应符合 GB/T 19095 或港口所在地有关垃圾分类要求。4.1.2 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应选用垃圾桶(箱),每套垃圾桶(箱)包括 4 个分类垃圾桶(箱),每个垃圾桶(箱)容积应不小于 120L。4.1.3 垃圾桶(箱)的图示、颜色等标识应符合 GB/T 19095 等相关规定。垃圾桶(箱)宜选用塑料、金属等材质。塑料垃圾桶宜满足 CJ/T 280 的要求;金属垃圾箱宜满足 QB/T 4902 的要求。4.1.4 接收单位可使用智能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智能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应具备船方身份匹配、称重、打印、数据传输、数据显示等功能。4.1.5 接收单位应设置接收标识牌,标识牌应符合GB 13851的规定,其内容宜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的污染物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4.2 能力要求 4.2.1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应配置岸上接收设施或者流动接收船。4.2.2 港口码头应根据码头泊位的设计通过能力、泊位数量,在码头前沿配置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沿江港口码头每个泊位配置1套垃圾桶(箱);泊位长度不足100m的泊位,两个泊位可共用1套。其他内河港口码头船舶生活垃圾桶(箱)配置数量应不低于表1的要求。表1 港口码头船舶生活垃圾桶(箱)配置数量要求 设计通过能力(万吨)泊位数量(个)13 46 79 1012 1315 16 50 1套 2套 5099 1套 2套 100199 1套 2套 3套 200 2套 3套 4套 5套 6套 4.2.3 水上服务区应根据服务区的设计泊位数量并结合场地条件,配置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设施。长江水上服务区,每个趸船配置1套以上垃圾桶(箱);其他内河水上服务区在靠泊区配置2套以上垃圾桶(箱)。4.2.4 船闸应根据船闸远调站的设计泊位数量,结合日常待闸情况和场地条件,在上下游远调站、待闸区域分别配置1套以上垃圾桶(箱)。5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接收单位应配置船舶生活污水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 175的有关规定。5.1.2 接收单位可利用现有生活污水储存设施、预处理设施等,储存接收到的船舶生活污水。现有设施难以利用或规模不能满足要求,应新建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应符合JTS/T 175的有关规定。5.1.3 船舶采用打包收集设施收集生活污水时,用于接收打包后的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配置可参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DB33/T 3100012020 DB34/T 3100012020 3 照4.1执行。5.1.4 接收单位可使用智能型船舶生活污水提升装置,智能型船舶生活污水提升装置应具备船方身份匹配、打印、数据传输、数据显示等功能。5.1.5 接收单位应设置接收标识牌,标识牌应符合GB 13851的规定,其内容宜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的污染物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5.2 能力要求 5.2.1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配置岸上接收设施或者流动接收船。船闸可根据需要,采用流动接收船的方式达到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能力要求。5.2.2 港口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应根据码头泊位的设计通过能力确定,并应不低于表2中的要求。港口码头配备流动接收车作为接收、中转设施时,流动接收车的容积不宜小于2 m。表 2 港口码头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求 设计通过能力(万吨)100 100199 200499 500999 10001999 2000 储存设施容积要求 m 2 6 10 25 45 60 5.2.3 长江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5 m;其他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应根据泊位设计数量确定,应不低于表3要求。水上服务区配备流动接收车作为接收、中转设施时,流动接收车的容积不宜小于2 m。表 3 内河水上服务区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求 设计泊位数量(个)10 1019 2039 40 储存设施容积要求 m 3 5 10 20 6 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配置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船舶含油污水流动接收船上岸点应配置提升装置,包括接收接头、接收软管、污水提升泵、截止阀和计量等装置,设备应符合JTS/T 175的有关规定。其他接收单位的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可配置提升装置。6.1.2 接收单位应配置储存设施,设施应满足防静电和防渗漏等安全要求。6.1.3 接收单位可使用智能型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智能型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具备船方身份匹配、打印、数据传输、数据显示等功能。6.1.4 接收单位应设置接收标识牌,标识牌应符合GB 13851的规定,其内容宜包括设施名称、可接收的污染物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等。6.2 能力要求 6.2.1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应配置岸上接收设施或者流动接收船。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DB32/T 3100012020 DB31/T 3100012020 4 6.2.2 港口码头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其容积应不低于表4要求。表 4 港口码头船舶含油污水储存设施的容积要求 设计通过能力(万吨)100 100199 200499 500999 1000 储存设施容积要求 m 0.2 0.5 1 2 4 6.2.3 水上服务区配置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设施容积应不小于1m3。6.2.4 船闸应结合船舶日常待闸情况和场地条件,在上下游远调站、待闸区等分别配置容积不小于1 m3的船舶含油污水接收桶、接收罐、接收池等接收设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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