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T 38─2019 药养行业服务管理规范(丽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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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T 38─2019 药养行业服务管理规范(丽水市).pdf
ICS 03.080.01 A 00 DB3311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 DB3311/T 382019 代替 DB3311/T 382015 药养行业服务管理规范 2019-08-27 发布 2019-09-27 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11/T 382019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4.1 综合调养原则.1 4.2 循序渐进原则.2 4.3 辨证施养原则.2 4.4 协同发展原则.2 5 药养产品要求.2 5.1 中药材.2 5.2 保健产品.2 6 经营机构要求.2 6.1 经营范围.2 6.2 设立基本条件.3 7 从业人员要求.3 7.1 从业人员资格.3 7.2 从业人员基本素质.3 8 服务管理要求.4 8.1 基本要求.4 8.2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4 9 安全保障要求.4 9.1 安全措施.4 9.2 突发事件管理.4 参考文献.6 DB3311/T 38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药养行业服务管理规范DB 3311/T 382015。本次修订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部分引用文件(见);修改了基本原则部分(见);修改并增加了中药材部分(见.)修改了保健品部分(见.)修改了经营范围部分(见.)修改了设立基本条件部分(见.)修改了从业人员资格部分(见.)本标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提出,由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促进会、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才 叶伟媛 林美琴 上官文静 鄢连和 陈力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11/T 382015,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DB3311/T 382019 III 引 言 为适应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指导和规范药养行业经营管理,提高药养行业服务管理水平,推动药养行业区域品牌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DB3311/T 382019 1 药养行业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丽水市内生态休闲药养行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药养产品要求、经营机构要求、从业人员要求、服务管理要求、安全保障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丽水市内各类生态休闲药养行业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药养 在传统中(畲)医药、现代医药或现代营养学等理论指导下,根据生命发展规律,以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为目的,所采取的各种养生保健和健康管理活动。3.2 中药材 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药用矿物等资源,经产地初加工后用于中医保健和中成药生产的原料。3.3 中药饮片 中药材按中医药理论、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和养生保健的中药。4 基本原则 4.1 综合调养原则 DB3311/T 382019 2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到人体是一个平衡统一的有机整体,应考虑生命活动的相互影响,综合运用传统医药、现代医药或现代营养学等,进行科学调养。4.2 循序渐进原则 经营者在提供药养各种服务时,应遵循循序渐进原则,不得急于求成。4.3 辨证施养原则 经营者应根据各人体质的不同,分清脏腑、气血、阴阳、寒热、虚实、表里,辨证施养。4.4 协同发展原则 药养应与食养、水养、体养和文养等协同发展,充分发挥传统医药、旅游、科技、产业和文化等资源优势,将传统医药文化资源和当地自然旅游资源相结合,提供整体的养生养老服务。5 药养产品要求 5.1 中药材 5.1.1 中(畲)药材(含植物、动物、矿物药)一般应来源于传统道地产区,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污染源,远离市区。5.1.2 用于药养服务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有相应的检验报告书。5.1.3 根据中药材对贮藏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条件的要求,确定仓储设施条件;宜采用有利于中药材质量稳定的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5.1.4 涉及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根据传统加工方法,结合国家或地方要求,制定相应的初加工技术操作规程。5.1.5 用于药养服务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其生产、供应与经营管理等应符合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等要求。5.1.6 从事药养服务所用产品应是药食两用品种,其他品种的经营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5.2 保健产品 5.2.1 应多利用道地药材,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保健产品;5.2.2 保健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 号);5.2.3 运用现代医药科技开发、使用养生保健器械,保健器械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第 64 号。6 经营机构要求 6.1 经营范围 除医疗行为外的养生保健活动。主要包括以下3类:a)传统养生保健类;b)中(畲)医养生类;c)健康咨询类。DB3311/T 382019 3 6.2 设立基本条件 药养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a)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b)经营场所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宜采用天然材料;c)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商号、工商部门同意的商号或连锁企业、特许经营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相符合,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均应明示;d)传统养生保健馆的建筑装饰应体现传统医药文化氛围,从外部环境和内部装饰上彰显传统医药文化特色。现代养生经营机构应体现现代医药、现代营养学知识,彰显现代科技特色;e)门厅、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卫生间、走廊通道、技工休息室等应布局合理,相互间的设置比例适当;f)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的相关规定;g)保持卫生清洁,提供的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食(饮)器具消毒应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h)经营场所应配备与提供的药养服务项目相配套的设备设施,配置保健服务用的容器、茶具、毛巾、拖鞋等,应符合卫生标准;i)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应符合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j)经营场所要有相应的安全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建筑结构应不低于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并且每个房间应悬挂消防疏散示意图。7 从业人员要求 7.1 从业人员资格 药养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应参加过相关养生保健培训,要有一定数量的从事相应药养服务的中医师、中药师、营养师或技师等。药养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a)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b)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c)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证书;d)符合岗位要求的健康证明;e)相应岗位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上岗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7.2 从业人员基本素质 药养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要求身体健康,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举止得当,文明礼貌。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a)从事相应药养工作岗位的专业技能,接受相应养生保健技术培训;b)良好的道德素质,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耐心周到,平等待人,文明经营;c)良好的沟通能力。DB3311/T 382019 4 8 服务管理要求 8.1 基本要求 药养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相应的文件与管理制度:a)技术操作规范;b)礼仪服务规范;c)应急预案管理制度;d)服务流程标准;e)设备设施操作规程;f)卫生管理制度;g)安全管理制度;h)采购管理制度;i)品牌管理制度。8.2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药养经营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具体包括:a)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设置合理;b)明确岗位要求、工作流程、任职条件、主要职责,且形成文件下达并实施有效;c)有员工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激励、约束制度并实施有效;d)有顾客投诉与客户关系协调处理机构和办事制度,投诉渠道应向消费者明示;e)宜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9 安全保障要求 9.1 安全措施 药养经营机构应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具体包括:9.1.1 结合不同药养服务项目特征,针对个体的体质特征,提供不同的养生项目;9.1.2 结合不同药养服务项目特征,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指导说明;9.1.3 应有保证消费者安全的防范措施,应张贴忠告、告示、警示宣传牌,应做好宣传、巡视、救治工作;9.1.4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9.2 突发事件管理 9.2.1 药养场所应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与当地相关部门和政府的预案紧密衔接;9.2.2 应急预案应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9.2.3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和完善;9.2.4 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DB3311/T 382019 5 9.2.5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于 10 分钟内向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应急管理机构应于 10 分钟内向场所最高管理者报告。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9.2.6 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向有关地区和主管部门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亦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9.2.7 当发生以下危害健康事故之一的,药养经营场所事故报告负责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a)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b)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c)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d)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DB3311/T 382019 6 参 考 文 献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械2014 第64号833号).2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国家药典委员会.4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版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