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_T 34.2─2019 食养行业产品与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养生食品的加工管理(丽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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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1_T 34.2─2019 食养行业产品与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养生食品的加工管理(丽水市).pdf
ICS 03.080.01A 00DB3311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DB3311/T 34.22019代替 DB3311/T 34.22015食养行业产品与服务管理规范第 2 部分:养生食品的加工管理2019-08-27 发布2019-09-27 实施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11/T 34.22019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养生食品加工业要求.14.1基本要求.24.2其他要求.2DB3311/T 34.22019II前言食养行业产品与服务管理规范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养生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管理;第2部分:养生食品的加工管理;第3部分:食养服务管理。本部分为DB3311/T 34-2019的第2部分。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3311/T 34.2-2015食养行业产品与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养生食品的加工管理。本部分与DB3311/T 34.2-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改了部分养生食品加工业的基本要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的标准名称。本标准由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由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市商务局归口管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促进会、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丽水市食品药品与质量技术检验检测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柯乐芹、应跃跃、吴雨晨、何国庆、张龙、王喜周。本部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11/T 34.22015,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DB3311/T 34.22019III引言为适应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指导和规范食养行业经营管理,提高食养行业服务管理水平,推动食养行业区域品牌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DB3311/T 34.220191食养行业产品与服务管理规范第 2 部分:养生食品的加工管理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丽水市内生态休闲食养行业中养生食品加工业的术语和定义和养生食品加工业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丽水市内各类生态休闲食养行业养生食品的管理。未列入的其他涉及养生食品加工参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勘误表1)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发酵食品人们利用有益微生物加工制造的一类食品,具有独特的风味,如酸奶、干酪、酒酿、泡菜、酱油、食醋、豆豉、黄酒、啤酒、葡萄酒等。3.2加工助剂为了在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它本身不作为产品成分,但在终产品中可能存在其残留物或衍生物。4养生食品加工业要求4.1基本要求DB3311/T 34.2201924.1.1养生食品加工环境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生产过程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产品安全标准应符合相应有效的产品标准或 GB 2760、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2养生食品生产者应建立相应溯源系统,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的信息管理和食品质量的追溯管理、食品原料生产档案(产地环境、生产流程、质量检测)等方面的管理。4.2其他要求4.2.1菌种发酵食品应采用经相关机构认证的,可用于生产的菌种。4.2.2原料、配料和食品添加剂原料、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如下:a)加工所用的原料应符合养生食用农产品生产要求;b)加工时宜使用天然配料,按要求限量使用人工合成配料;4.2.3加工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应配备养生食品专用设备,如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b)加工工艺应遵循最大限度保留食品营养成分或改善营养的原则,可使用机械方法、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应采用其他化学试剂;c)不应在养生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射处理;d)不应在养生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过的过滤材料。4.2.4有害生物防治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应通过加强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来控制虫害;b)宜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害虫的设施或材料。4.2.5贮藏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养生食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应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b)贮藏产品的仓库应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c)除常温贮藏外,对适宜的产品宜使用冷藏;d)养生食品应单独存放,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养生食品不应与其它产品混放;e)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4.2.6运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DB3311/T 34.220193a)运输工具在装载养生食品前应清洗干净;b)养生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和受到污染;c)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养生食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应被沾污或损毁;d)运输和装卸过程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4.2.7包装依据以下原则进行:a)宜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b)包装宜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4.2.8标识包装标识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要求。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