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docx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同意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 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同意托付 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 的了解。又通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 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一、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 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关心,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预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 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赵某首先在QQ谈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 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孙某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张某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 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 烈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 的多次讯咨询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 行。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刘某此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 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情况通过,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5、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孙某差不多作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参与斗殴的双方差不多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原谅参与打架的另一方,希望免除刑事处 罚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6、被告人刘某家庭较为困难,其父亲属于残疾人,母亲体弱多病,被告人刘某自幼跟 随祖父母长大,现其祖父母年老多病急需人照顾。刘某未婚妻已怀孕五个多月,也急需人照 顾。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罪犯分子,依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能够宣告缓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 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鉴于被告人 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确有悔改表现以及家庭情况困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给予缓刑。此致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X20 x x年x x月x x日第二篇: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 X X律师事务所同意孙某亲属托付,指派我担任孙某辩护人。同意托付后,辩护人多 次会见被告人,并阅读了案卷。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现结合庭审 查明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一、参与斗殴行为的人员不是孙某召集的,其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1、本案没有直截了当证据证明参与斗殴的人员是孙某召集的;2、相关人员到阳光花园是叶某叫的或者是自己刚好来的,比如汪某。而孙某并没有打 电话叫叶某喊人过来,更没有讲来参与斗殴之事。3、相关人员汇聚到五里转盘进行斗殴并非孙某安排。之因此到五里转盘,是孙某前往 跟余某谈和,其他人基于安全的考虑跟去的。众观本案,孙某未组织、策划、指挥该起聚众斗殴案件,其不应该作为首要分子对待。二、从整个案件通过来看,孙某并没有持械参与斗殴行为,在法律上不能够认定其为积 极参加者。1、孙某并未参与商量带刀,项某拿来砍刀后分了他一把,但他始终未使用。2、经庭审反复询咨询各被告人,无人看到孙某提刀下车。不但己方的汪某、叶某否认 其带刀下车质咨询汪某为何砸车,就是对方的余某、汪某某也证实孙某未提刀下车。3、当汪某跟己方人对打起来,孙某是躲进凯美瑞轿车内,未参与斗殴。综上,能够确信孙某没有持械斗殴,没有参与斗殴,不能够认定为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 加者。三、孙某要紧是来谈判调解双方矛盾,并不是来参与斗殴行为的。1、整个过程中孙某一直在制止斗殴行为。从情况起因来看,孙某是来劝和王某和韩某 矛盾的,其一直在起的是一个中间人的角色。情况发生中,孙某见对方未持有器械,也劝讲 其他人放回器械。后来发觉对方持械冲上来后是孙某带人躲进凯美瑞车子里,幸免了更大规 模的冲突发生。2、孙某第一个报警。案发当天11点零三分,是孙某首先拨通110报警,及时结束了这 场混战。四、发生的地点是较为偏僻的五里转盘,且是夜里11点多钟,未妨害到交通秩序、未 给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等,是其行为较为克制的一种的体现,整个过程也只造成一个轻伤一个 轻微伤,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五、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孙某在聚众斗殴行为中,充其量是起到了一个客观信息传递的作用,其并没有主 动召集,也没有积极参与斗殴,他是想通过谈判的方式化解先前的矛盾,同时还积极制止斗 殴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庭在合议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考 虑到孙某在该起犯罪活动中的次要作用和投案自首等情节,辩护人的意见是在有期徒刑三年 以下判处刑罚,以实现罚当其罪,利于其今后进行改造。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20 x x年7月23日第三篇: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受广东博浩律师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并反复 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斗殴过程,被告张某始终没有持械,也没有殴打受害人,不具有聚众斗殴罪持械的 加重情形,是受害人电话邀请调解纠纷的中间人。依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析,在斗殴前对使用械具约定不明的,首要分子和使用器械者承 担”持械“责任。假如不加区分的将部分持械方的全部成员均认定为“持械“,容易扩大打击面, 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与教育。对未持械的一般参与人员,不应认定具有 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受害人当庭确认曾打电话请求被告调解其与他人的纠纷,(见受害人笔录P38),被告也 明确回复不管他们之间的纠纷;受害人(庭审笔录)确认案发前再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解决他 与不人纠纷。被告始终坚持自己未持任何器械,更没有殴打受害人;也没有任何证人亲眼见 到被告张某殴打受害人,且三被告坚信案发觉场有闭路电视能还原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表明 被告有持械和殴打受害人,仅凭电话邀请被告人的受害人一面之词及非现场人员证言-不 足于认定被告张某持械殴打受害人。二、张某是否为本案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辩护人认为不是一被告明确拒绝受害人的调解请求,案发到现场系受害人电话请求(见笔录及被告 供述),相反,被告具有阻止其他人员的殴打行为。1,受害人车某证言:P38,我打电话给‘小张’,希望他能主持公道,但他讲不管,谁打我就寻谁;庭审中我是有叫他出来‘调解’我与 ‘啊坤’的纠纷;2,侯龙胜供词:我和小张(张某)就过去挡住他们,叫他们不要砍,我抢了一个男的斧头,小张抢了仲洋手上的刀;3,证人谢田息证言:车某对我讲:‘你跟我到江南西市场对面,和小张谈一点事 ’;三、被告张某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不应对其他持械斗殴者承担持械聚众斗 殴责任首先,被告到案发觉场是受害人的要求主持公道,调解纠纷,事发时阻止他人持械殴打 受害人;事后积极叫打人者仲洋赔偿受害人。其次,被告候龙胜及朱山称呼张某为小张、‘阿豪’、豪哥,候龙胜笔录供 述仲洋叫我和他一起去,庭审称小张叫我去看看并没有明确叫他去打架,而是防止双方打架;最后,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告张某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综上,张某不具有‘ 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此致XXX区人民法院辩护人:XXX20 x x年x x月x x日